1.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業務的管理,規范投資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從事股票投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或者委託符合規定的機構從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股票市場產品交易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股票資產託管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簽訂託管協議,委託其保管股票和投資股票的資金,負責清算交割、資產估值、投資監督等事務的行為。第三條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應當建立獨立的託管機制,遵循審慎、安全、增值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第四條中國保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各自職責對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資格條件第五條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委託從事股票投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二)設有獨立的交易部門;
(三)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四)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委託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
(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三)設有專門負責保險資金委託事務的部門;
(四)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
(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直接從事股票投資:
(一)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的規定;
(三)設有專業的資金運用部門;
(四)設有獨立的交易部門;
(五)建立了股票資產託管機制;
(六)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七)具有專業的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
(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投資記錄;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保險公司申請直接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關於股票投資的董事會決議;
(三)內部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機構設置情況;
(四)股票資產託管人的有關材料和託管協議草案;
(五)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名單及簡歷;
(六)最近3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財務報表;
(七)現有的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
(八)股票投資策略,至少應當說明股票投資的理念、投資目標以及投資組合方向;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保險公司申請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投資分析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的說明。第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直接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申請進行審查,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保險公司的申請事項進行專家評審,並將專家評審所需時間書面告知保險公司。第十條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10日內,將正式託管協議、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以及有關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委託相關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應當在辦理股票投資相關手續後10日內,將委託協議、正式託管協議、投資指引、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以及有關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材料報送中國保監會。
前兩款規定的內容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後5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
保險公司應當將有關交易席位、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材料,同時抄報中國證監會。
2.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投資范圍和比例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限於下列品種:
(一)人民幣普通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前款第(一)項所稱人民幣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國境內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一級市場申購,包括市值配售、網上網下申購、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配售等;
(二)二級市場交易。 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達到該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的30%。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的具體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運用自有資金進行股票投資。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投資下列類型的人民幣普通股票:
(一)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或者已終止上市的;
(二)其價格在過去12個月中漲幅超過100%的;
(三)存在被人為操縱嫌疑的;
(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五)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或者未來將出現嚴重虧損的;
(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監管部門嚴重處罰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型股票。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余額計入企業債券的投資余額,並應當符合《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保險公司持有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的,應當按成本價格計入人民幣普通股票的投資余額,並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股票投資比例的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為投資連結保險設立的投資賬戶,投資股票的比例可以為100%。
保險機構投資者為萬能壽險設立的投資賬戶,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80%。
保險機構投資者為其他保險產品設立的獨立核算賬戶,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為上述保險產品設立的獨立核算賬戶,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保險條款具體約定的比例。
3.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第三條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投資入股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四條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於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五條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證明。第七條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並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第十條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並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第十一條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第二節股東資格第十二條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第三章股權變更第十六條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第十七條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4. 保險資金的相關資訊
7日晚,中國保監會緊急發出《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4)1號〕,明確放行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即正式放開保險資金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許可權。凡具有股票投資能力的保險公司,都可以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
這意味著8日發行的IPO重啟後的首隻創業板新股—我武生物,或將歷史性地出現險資申購身影。
2014年保監會的1號文落在資金運用上,並且當日行文當日下發,這在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史上尚屬首次。
保險資金被放行投資創業板點位不低。創業板指數7日收盤1417.97點,僅次於1月3日的1431.69點歷史高點。
保監會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6.85萬億元 。其中,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佔比10.12%。若按10%的比例來算,險資還有15%的投資空間,理論上有萬億元左右的險資能入市。
保監會1號文規定的投資政策涵蓋整個保險行業,涉及范圍廣,不僅包括具備股票投資能力的保險公司,不具備股票投資能力的公司也可以委託投資。
其實,政策層面對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板留有空間。2009年下發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草案)》規定,保險資金不得買入創業板股票,但在此後出台的正式文件《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中,此條並沒有出現。 由於資本市場的波動性,保險資金進入創業板的實際速度會比人們期望的慢很多
眾所周知,承保和投資是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兩個輪子。但近年來,受困於承保利潤走低,投資成了保險業越來越重要的發展支柱,這也是國際保險業的發展趨勢。
對於中國保險業來說,近幾年的發展速度在明顯減緩,特別是承保業務的推進遇到了很多困難,各家保險公司只能不遺餘力地在投資上下功夫。大型保險公司普遍組建了自己的資產管理投資公司,大力培養自己投資人才隊伍。特別是進入大資管時代,保險公司的投資早已經超出了保險業的概念,進入到更廣闊的投資空間。
不過,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保險資金一向對投資股市持比較謹慎的態度,這與保險資金屬於長期負債資金有關。據了解,雖然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投資A股比例可達總資產的25%,但由於資本市場的波動大,很多保險公司的投資額度遠沒有達到這個標准。
來自保監會的統計數據顯示,保險資金自2003年開展基金、股票投資以來,累計投資收益為2767億元,年均收益率7.76%。10年來,權益投資以13.17%的佔比取得21.66%的投資收益,特別是2006年、2007年、2009年,投資收益率分別達到29.46%、46.18%、22.71%,總體業績不錯。但2008年、2011年和2012年,投資虧損分別為11.66%、2.34%和8.21%,顯示出高波動性特徵。
按照保監會的數據,截至2013年11月底,保險業總資產為8.09萬億元。如果以單一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和股票的比例合計為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5%計算,理論上可以有超過萬億元的保險資金進入創業板。但業內人士判斷認為,這一數據實際上是無法實現的。也就是說,保險資金進入創業板的實際速度會比人們期望的慢很多。 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保監發〔2014〕13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
為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我會系統梳理了現有的比例監管政策,並在整合和資產分類的基礎上,形成了多層次比例監管框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資產分類及定義
保險公司投資資產(不含獨立賬戶資產)劃分為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等五大類資產。(具體品種詳見附件)
(一)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資產是指庫存現金和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以及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確定金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較小的資產。
(二)固定收益類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是指具有明確存續到期時間、按照預定的利率和形式償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徵的資產,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三)權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包括上市權益類資產和未上市權益類資產。
上市權益類資產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統稱交易所)公開上市交易的、代表企業股權或者其他剩餘收益權的權屬證明,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未上市權益類資產是指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交易所公開上市的企業股權或者其他剩餘收益權,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四)不動產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指購買或投資的土地、建築物及其他依附於土地上的定著物等,以及主要價值依賴於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
(五)其他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資產是指風險收益特徵、流動性狀況等與上述各資產類別存在明顯差異,且沒有歸入上述大類的其他可投資資產。
二、設立大類資產監管比例
為防範系統性風險,針對保險公司配置大類資產制定保險資金運用上限比例。
(一)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且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凈資產。賬面余額不包括保險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的保險類企業股權。
(二)投資不動產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賬面余額不包括保險公司購置的自用性不動產。
保險公司購置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凈資產的50%。
(三)投資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5%。
(四)境外投資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5%。
三、設立集中度風險監管比例
為防範集中度風險,針對保險公司投資單一資產和單一交易對手制定保險資金運用集中度上限比例。
(一)投資單一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均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境內的中央政府債券、准政府債券、銀行存款,重大股權投資和以自有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購置自用性不動產,以及集團內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除外。
投資上市公司股票,有權參與上市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或能夠對上市公司實施控制的,納入股權投資管理,遵循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有關規定。
單一資產投資是指投資大類資產中的單一具體投資品種。投資品種分期發行,投資單一資產的賬面余額為各分期投資余額合計。
(二)投資單一法人主體的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投資境內的中央政府債券、准政府債券和以自有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等除外。
單一法人主體是指保險公司進行投資而與其形成直接債權或直接股權關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一融資主體。
四、設立風險監測比例
為防範資產的流動性、高波動性等風險,針對流動性狀況、融資規模和類別資產等制定監測比例,主要用於風險預警。保險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列入重點監測:
(一)流動性監測。投資流動性資產與剩餘期限在1年以上的政府債券、准政府債券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低於5%,財產保險公司投資上述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低於7%,未開展保險經營業務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除外。其他流動性風險指標,執行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
(二)融資杠桿監測。同業拆借、債券回購等融入資金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20%。
(三)類別資產監測。投資境內的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含)以下長期信用評級的債券,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10%,或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20%,或投資不動產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20%,或投資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15%,或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合計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10%。
集團內購買的單一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賬面余額占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比例高於5%。
中國保監會將根據情況,制定資產負債匹配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監測比例。
五、內控比例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本通知及有關規定,按照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要求,制定分散投資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嚴格控制大類資產投資比例、高風險(類)資產投資比例、行業和單一品種以及單一交易對手投資比例等。同時,還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風險預警監測比例。保險公司應當密切監控相關風險敞口,確保其在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本覆蓋能力之內。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案,包括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狀況評價指標,壓力測試和應急預案等,切實防範流動性風險。
六、監督管理
(一)關於監管比例
違反監管比例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因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造成投資比例超過監管比例的,保險公司不得增加相關投資,且於該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在中國保監會規定期限內調整投資比例。
(二)關於監測比例
對於超出或不符合監測比例有關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於該事項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認定需要披露的,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相關信息,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對於不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或披露義務的,中國保監會採取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列示保險公司不良記錄,以及其他進一步監管措施。
(三)關於內控比例
保險公司制定投資內部風險控制比例,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機構審定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在上年度資產配置執行情況報告中,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比例實際執行情況。
(四)關於信息登記
保險公司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和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應當於實際支付投資款項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登記平台報送投資合同及產品信息,產品信息至少包括產品名稱、發行人、發行規模、發行期限、發行利率、增信措施、基礎資產等內容。
(五)特別監管措施
存在重大經營問題、重大投資風險的,中國保監會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增加信息披露內容、提高信息披露頻率等措施。
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採取限制保險資金運用形式、比例等措施。
未按照本通知及有關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六)調整機制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定義、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開展年度審議並進行動態審慎調整。
七、說明事項
(一)本通知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和獨立賬戶資產金額。
獨立賬戶資產包括壽險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產品、健康保障委託管理產品、養老保障委託管理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等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配置獨立賬戶的資產范圍和投資比例。
(二)保險公司應當合並計算投資境內和境外的大類資產監管比例。
(三)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開展股權投資和境外投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比例以及創新試點業務適用的投資比例取消。本通知發布之前,保險公司執行原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規定,形成的投資比例與本通知監管比例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開展境內、境外衍生產品交易,仍執行現行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