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的融資期限
單筆股票質押融資項目的期限原則上為1年,一般不短於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年。回購的涵義是什麼?上市公司回購和央行回購的區別在哪裡呢?回購對股價的影響是好是壞?相信很多小夥伴都等不及了想盡快的知道,學姐來幫各位科普一下吧。開始之前,不妨先領一波福利--機構精選的牛股榜單新鮮出爐,走過路過可別錯過:【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證券市場中的回購是什麼
證券回購代表著和證券回購交易一樣的意思,表達的意思也就是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成交。債券回購分為股票回購和債券回購。
1、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應用現金等方式,對本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從股票市場上全部購回的舉動。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公司可以選擇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然而大部分情況下,公司都會願意將其回購股票當做「庫藏股」進行儲存處理,一時半會兒不會對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進行介入。庫藏股以後可用作別的地方,比如把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發行了,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2、債券回購:所謂的這個債券回購就是債券交易的雙方在進行債券交易的同時,使用著契約的方式,約定了在以後的某一天用著約定的價格(本金和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利息),債券有「賣方」(正回購方)和「買方」(逆回購方),前者向後者在此購回該筆債券的交易行為。就以交易發起人作為出發點,但凡是抵押出債券,借入資金的交易就稱為進行債券正回購;凡是主動借出資金,要去獲取債券質押的交易都是進行逆回購。想知道手裡的股票好不好?直接點擊下方鏈接測一測,立馬獲取診股報告:【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二、上市公司回購股票
上市公司回購股票會主要是以下的幾個原因:①實行股權激勵計劃;②避免惡意收購;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穩定公司股價,提高公司形象。那麼回購股票的話會是利好還是利空呢?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1、回購後注銷:倘若在股價低估的狀況下,回購股票,隨後注銷,這種做法將使公司的總體股票數量減少,大大提高了每股的收成,這樣操作是利好。假如股價沒有被低估時就回購股票,特意引導一些不知曉真實情況的民眾來哄抬股價,股東的利益就會損失,這是隱形的利空。
2、回購不注銷:如果說公司是要在低位回購股票,而且是作為庫存股沒有注銷股份,後來當股價在高位的時候,派發股份用於其他。公司可能會去炒自己的股票,所以不注銷就是利空。自然,從短期來看,回購股票相當於大資金買入股票,其實這是有利於股價上漲的。
三、央行正、逆回購
央行只有正回購和逆回購兩種方法,央行在公開市場上吞吐貨幣的行為有正回購、逆回購,是貨幣政策的一種。央行逆回購主要有兩個目的,不僅可以調節資金的流動性,還能調節利率。一方以一定規模債券作抵押融入資金稱之為正回購,且有承諾在日後再購回所抵押債券的交易行為。這也是央行經常用來當公開市場操作手段的一種方式,央行利用正回購操作就可以實現從市場回籠資金的效果;逆回購所指的是央行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有價證券,還在約定在未來特定日期將有價證券賣給一級交易商的交易行為,逆回購實際上就是央行向市場上投放流動性的操作,如果逆回購到期,就說明了這是央行從市場收迴流動性的一個操作。那麼央行回購到底有利益還是無利益呢?我們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逆回購:中國人民銀行使用資金購買有價證券(向一級交易商購買),所以就是往市場投放資金,當資金進入實體企業後,這樣的話就可以刺激企業運轉,那麼對於股市是利好的。其次是市場上的資金增加後,那麼有多餘的資金就會進入股市,如此依賴也就刺激股市上漲了。
2、正回購:央行在做出賣出逆回購的行為時就是在回籠資金,市面上的錢減少就沒有多餘資金流入股市,從而導致了投資情緒悲觀,使得股價下跌。所以早早的了解到回購消息是真的很重要,【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應答時間:2021-08-26,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貳』 股票質押回購的交易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您好,股票質押回購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叄』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新規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在實踐操作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出質的股權是否有下列情況:
記名股票於股東大會召開前三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紅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股東名義的變更登記;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的;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職工期間內不得轉讓的;
股東的股份自公司開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轉讓的;
公司員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該股份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肆』 股票質押比例高還是低好
法律分析:1、現在股票質押的質押率主板5折到6折,一般5折。
2、小盤股或優質創業板股票3折到3.5折,一般3折。
3、中盤股看情況,在3-5折之間。滬深300會更高一點。
4、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只有部分銀行券商接受3年。
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股票質押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於質押貸款的股票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物:(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二)前六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條 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
『伍』 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什麼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規定有根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將其持有的國有股用於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質押,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制定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 公司發起人持有的國有股,在法律限制轉讓期限內不得用於質押。
第三條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陸』 股票質押式回購的回購期限和交易時間有何規定
根據《業務辦法》,股票質押式回購的回購期限不超過3年,延期購回後累計的回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柒』 股票質押新規
法律分析:1、質押比例超過50%的股票,不得作為質押標的再融資。原本的規定只要求單一融入方累計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但這次討論稿增加了對質押集中度的要求,未來可能對在途合約造成影響。
2、金融機構和類金額機構、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此前的規定並未對融資人的主體類型作出明確限制,而這次討論稿強調資金融入方為參與實體的企業與個人,資管產品不得作為融資人,這也直接禁止了資管計劃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的方式加杠杠。
3、資管產品出資的股票質押式回購,單只股票的融資額與數量分別不能超過產品規模和股票數量的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一百三十九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捌』 股票質押展期
法律分析:股票質押的展期就是將手中的股票質押獲得一筆資金,到期還款時解除質押的過程。股票質押融資期限為6個月,到期可展期6個月。只要合同還清了債務,可以重新簽訂新的合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