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的缺點是什麼
優點:
1、得到資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4、逃脫銀行的控制。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提高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
缺點:
1、上市是要花錢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3、上市以後每一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訂的過低,對公司就是一種損失。實際上這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訂的低一點。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⑵ 股票上市對企業有何現實意義簡述公司股票上市的優缺點。
【答案】:股票上市作為一種有效的籌資方式,對公司的成長起著重要作用。股票上市的優點:
(1)改善財務狀況,便於籌措新資金;
(2)資本大眾化,分散風險;
(3)利用股票市場客觀評價企業;
(4)提高公司知名度野物,吸引更多顧客;
(5)利用股票收購其他公司。
股票上市的缺點:公司將負擔較高的信息報道成本;各種信息公開的要求可能會暴露公司的商業秘世脊氏密,使公司失去隱私權;在資本市場不很完善的情況下,股價有時會歪曲公司的實際狀況,醜化公司聲譽;可能會分散公司的控制權,限制經理人員操作的自由度,造成管理上的困搜散難等。
⑶ 公司上市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優點
1、得到資金。
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賣給大眾,相當於找大眾來和自己一起承擔風險,好比100%持有,賠了就賠100,50%持有,賠了只賠50%。
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
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靠銀行貸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緩解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問題
缺點
1、上市要花錢。
2、提高透明度的同陪嫌慎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
3、上市以後每一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
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定的過低,對公司就是一種損失。實際上這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定的高一點。
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者閉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四款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蘆敬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⑷ 公司上市的壞處
法律分析: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當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話,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裡。當公司發展到一定程度,由於發展需要資金。上市就是一個吸納資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場,設置一定的價格,讓這些股份在市場上交易。股份被賣掉的錢就可以用來繼續發展。
(一)公司上市的優點:
1、得到資金。
2、分擔風險。
3、增加股東的資產流動性。
4、逃脫銀行的控制,用不著再靠銀行貸款了。
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眾對公司的信心。
6、提高公司知名度。
7、如果把一定股份轉給管理人員,可以緩解管理人員與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問題。
(二)公司上市的缺點:
1、上市是要花錢的。
2、提高透明度的同時也暴露了許多機密。
3、上市以後每一段時間都要把公司的資料通知股份持有者。
4、有可能被惡意控股。
5、在上市的時候,如果股份的價格定的過低,對公司就是一種損失。實際上這是慣例,幾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時候都會把股票的價格定的高一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衍生問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1.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2.臨時報告: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