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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

發布時間: 2024-04-26 15:58:24

A. 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股權嗎


【法律分析
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的股權,屬於交叉持股問題,公司法上沒有限制性規定,理論上是可以的。但交叉持股中,不能破壞原有的母子關系,即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反過來,在子公司持股母公司時,不能再子公司控股母公司,否則,兩者的投資關系難以協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B. 子公司能不能出資持有母公司股份

已經存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權。反過來,子公司可否也持有母公司的股權,屬於交叉持股問題,公司法上沒有限制性規定,理論上是可以的。但交叉持股中,不能破壞原有的母子關系,即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反過來,在子公司持股母公司時,不能再子公司控股母公司,否則,兩者的投資關系難以協調。此外,交叉持股,對於公司的治理和決策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C. 全資子公司能否回購或持有母公司股份

當然可以了。經典的案例就是阿里巴巴反過來收購雅虎中國的案例。

D. 持有母公司股票子公司分拆上市股票可以申購到嗎

可以的,分拆上市也算是間接持有了子公司股票,如果它發展好了,你同樣受益。
《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中也明確了分拆試點的條件,其中一種分拆模式就符合上述所說的情況:
子公司分拆上市後,原本由上市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票,按比例分配給母公司(上市公司)股東,也即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也可得到子公司股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子公司股票、不再控制子公司。這種模式下,上市公司中小股東能直接獲取分拆上市的利益。

E. 全資子公司與母公司股權關系

全資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
1、全資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
2、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關系基於股份的佔有或控制協議而產生;
3、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F. 全資子公司能不能買母公司的股權

可以,這就是反收購的方。很多離岸公司對母公司股權的收購就是這樣,從而實現海外上市。

G. 浜や簰鍒嗛厤娉曟槸浠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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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全部的股權嗎

法律分析:子公司是不可以持有母公司全部股權的。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文禁止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權,但明文禁止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從本質上講,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權與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效果相似。這樣的行為會模糊了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界限,容易滋生不正當的內部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五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