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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無質押的上市公司

發布時間: 2024-05-04 22:21:58

⑴ 重要股東解押潮之後:15股質押率仍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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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市公司掀起了控股股東等重要股東解除質押的熱潮,意味著近期一系列助力民營企業紓困的政策效果初顯成效。不過,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目前仍有包括銀億股份(000981)在內的15隻股票質押率在70%以上,相比起一個月前,質押比例在70%以上的個股中,部分個股的質押率出現明顯下滑。

重要股東解除質押潮湧

據不完全統計,自11月以來,已經有200餘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股東解除質押(剔除解除質押後再質押公司)的相關公告。

經北京商報記者粗略統計,僅在11月20日晚間,就有包括榮盛發展在內的十餘家上市公司發布了股東解除質押的相關公告。據榮盛發展披露的公告顯示,2018年11月1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東榮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盛控股」)通知,榮盛控股將其持有並質押給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700萬股公司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辦理了解除質押的手續。截至2018年11月19日,榮盛控股共持有榮盛發展的股份約為15.5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5.65%,其所持公司股份累計質押的數量約9.54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1.94%。

同日晚間,御銀股份也發布一則關於實控人部分股份解除質押的公告顯示,公司實控人楊文江對質押給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909萬股御銀股份的股份進行了解除,在解除質押後,楊文江累計已質押的御銀股份的股份為2222萬股。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近期密集解押潮下,有為數不少的公司解押的股份幅度達到數億股。諸如爾康制葯(維權)在11月13日發布公告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帥放文近期對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進行解除質押。具體來看,帥放文於11月12日將持有的爾康制葯2億股股份進行了解除質押,此次解除占帥放文所持股份比例為23.4%。在此次股份解除質押後,帥放文共質押了約5.23億股公司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61.2%,也就是說帥放文尚有5.23億股爾康制葯股份未解押。

香江控股在11月16日發布公告顯示,公司控股股東南方香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香江」)將其質押給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公司股份1.61億股辦理了證券質押登記解除手續。截至公告披露日,南方香江5.44億股股份仍處於質押狀態。南方香江表示,其質押股份所得資金主要用於償還銀行貸款、采購傢具、對外擔保及非融資質押擔保等用途。

15股質押比例超70%

不過,經北京商報記者統計發現,截至11月16日,兩市仍有15隻股票質押率超過70%。

A股市場幾乎是「無股不押」,據中國結算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11月16日,A股市場共有3465家上市公司存在股票質押的情形,佔A股上市公司數量的比例約94.29%,其中有149家上市公司整體質押比例在50%以上。

今年3月12日《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業務辦法》)正式實施,《業務辦法》中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

其中整體質押比例最高的為銀億股份,截至11月16日,銀億股份的股份質押比數為105筆,無限售股份質押數量約為18.84億股,有限售股份質押數量約為14.26億股,銀億股份的整體質押比例高達82.18%,位列兩市第一位。

今年8月23日,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銀億股份申請停牌,11月20日,銀億股份在回復深交所重組問詢函後未申請復牌,當天被深交所強制復牌,銀億股份成為停復牌新規後首例遭遇強制復牌的股票。截至今年8月25日,銀億股份控股股東寧波銀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億控股」)持有銀億股份約9.54億股,其中累計質押的股份數約為7.91億股。

11月20日復牌首日,銀億股份「一」字跌停,股價重挫也讓銀億股份控股股東質押股份受到平倉風險的考驗。針對該問題,銀億股份證券事務代表辦公室工作人員曾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公司控股股東質押股份的比例確實比較高,部分質押股份存在跌破平倉線的風險。不過目前了解到的是券商基本不會做強平的動作」。

藏格控股的整體質押比例僅次於銀億股份,截至11月16日,藏格控股質押股份共有39筆,整體質押比例為77.96%。三六零、貴人鳥、印紀傳媒等上市公司的整體質押比例均在70%以上,其中三六零的整體質押比例為75.9%,印紀傳媒的整體質押比例為76.81%。

流動性壓力有望緩解

相比起一個月之前,質押率在70%的個股也出現一定變化,比如有些個股水平下滑。

據中國結算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10月12日,質押率超過70%的股票數量仍為15股,相比起一個月前,銀億股份的整體質押比例沒有變化。而供銷大集作為質押率超過70%名單中的成員,截至10月12日,質押股份共有92筆,整體質押比例為74.98%。到了11月16日,供銷大集質押股份筆數減少了一筆,無限售股份質押數量由此前的約5.94億股降至約5.63億股,整體質押比例降至74.64%。

截至11月16日,赫美集團整體質押比例由此前的71.95%降至71.41%,據中國結算披露的數據顯示,截至10月12日,赫美集團質押股份共有31筆,截至11月16日,赫美集團質押股份筆數減少了3筆,赫美集團的無限售股份質押數量由此前的約3.8億股減少至約3.77億股。

實際上,在質押比例較高的背景下,赫美集團也在尋求「自救」。11月13日,赫美集團曾發布公告稱,在2018年11月12日與北京市文科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科投顧」)簽署了《股權轉讓框架協議》及《〈股權轉讓框架協議〉之備忘錄》。文科投顧此次擬受讓股份比例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具體轉讓比例、轉讓價格等事項將在未來簽署的相關股權轉讓協議中另行協商確定。文科投顧為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科租賃」)旗下負責投資咨詢、投資管理和企業管理咨詢的全資子公司,文科租賃為北京國資委下屬公司北京市文化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赫美集團表示,公司此次引入文科租賃作為戰略投資者,有利於優化公司股權結構,緩解目前較為緊張的資金流動性問題。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認為,由於股權質押的絕大部分都是大股東,且質押股份較多,若股價重挫,相關股東未能及時採取補交保證金或追加抵押物等策略,將會出現平倉風險,從而對公司的穩健運營帶來不利影響。宋清輝進而表示,近期上市公司密集發布解押公告,一些上市公司重要股東質押水平以及上市公司股票的質押率明顯下降,反映出股權質押風險得到了一定的化解。

東吳證券在研報中指出,近期監管層出台多項政策,以市場化形式化解股票風險,目前已設立的專項資金(包括券商資管及各地政府基金等)規模約1000億-2000億元,流動性壓力預計大幅緩解。

(文章來源:北京商報)

(原標題:解押潮之後:15股質押率仍超70%)

⑵ 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登記

法律主觀:

股權質押之後,股權的所有權沒有變化,收益權也沒有變化,還是歸股東的。股權質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方的貸款提供擔保。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有以下操作流程:1、需要融資的企業咨詢融資相關事項,准備融資所需資料;2、聯系融資機構;3、雙方商議融資的金額、利率、期限等相關事宜並達成協議;4、簽訂股權質押融資合同;5、到證券登記公司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6、出借方發放資金。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基敗念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枯叢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搏困動產為質押財產。

⑶ 如何辦理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要什麼手續

需要專業的證券從業資格評估公司來評估價值,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的問題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經向中介機構(亦可稱之為「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該股權質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該股權質押的事實一般還應該由出質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會公眾也可以通過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的方式獲得該股權質押的情況,從而使該股權質押的事實為社會公眾所知悉,進而使該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的情況發生,從而為質權人能夠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記作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存在以下問題:
登記是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所引發的第一個問題是,這一規定對債權人是很不利的。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隻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還是沒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則對債權人就有利多了。因為如果是由於出質人的原因而沒有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不辦理或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則債權人就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從而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里涉及到物權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原則——原因(合同)與結果(物權變動)相分離的原則。我國現行法律對物權變動中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似乎應該採取更為科學的嚴加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保護,也避免滋生糾紛。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條改正了《擔保法》的這一錯誤,該條明確指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時起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簿之時起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生效的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實踐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的渠道不暢。在現階段,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辦理質押登記。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辦理質押貸款登記,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票尚不能辦理質押登記。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如果自然人及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出質,債權人也接受了這種出質,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這種質押合同應當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應當經過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權才能成立。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辦理上市證券登記業務的機構,如果它不辦理這樣的質押登記,無異於堵塞了訂立質押合同的雙方辦理質押登記的唯一渠道。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兩難的局面,一方面法規要求質權必需登記才能設立,另一方面,法規又不允許唯一的法定機構辦理登記,這無疑是十分荒謬的。這樣的結果違背了同股同權的法律原則,也阻礙經濟的發展與市場的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無論辦理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擔保其他債權,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都應當全面展開。

、上市公司國有股出質的特殊規定。
從質押的程序來說,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以國有股進行質押,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訂還款計劃,並經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主管財政機關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照規定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從質押的目的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只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從質押股份的數量上來說,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用於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⑷ 沒有質押的股票是不是好股票

只有上漲的股票才是好股票,沒有質押不代表股價上漲,只能說沒有質押相對風險小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