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公司出資收購其他公司,股票有影響么
當然有影響。一般出資收購肯定是被收購的公司具有較好的效益,收購後資產證券化會有較大的增值。所以一般而言股價會上漲,好的資產收購還會引起股價大幅上漲。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發行在外的股份,以實現對該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並的行為。
它是公司並購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實現公司間兼並控制的重要手段。在公司收購過程中,採取主動的一方稱為收購人,而被動的一方則稱為被收購公司或目標公司。
由此可得,公司出資收購其他公司,對股票是有影響的。
(1)上市公司收購子公司股東股票擴展閱讀:
證券法律制度以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作為基本理念,大股東對公司事務的壟斷及隨意控制,會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
各國根據其經濟發展狀況,對通過收購行為逐漸獲得上市公司控制權並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各種資產交易或產權性交易,都給予相當程度的謹慎。
公司收購一旦演化為經濟壟斷,或者有可能消減市場競爭程度時,國家必然要藉助行政手段予以干預和規范,從而形成了上市公司收購上的一系列特殊規則。該等特殊規則有兩個層次的法律效果:
(1)證券法的域內效力及規則。依照《證券法》規定,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股票 5% 以上的大股東,其持有公司股票每發生 5% 的增減,必須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義務,且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其繼續購買本公司股票。
(2)證券法之域外效力及規則。根據國外反壟斷法規則,上市公司收購以及超過一定金額的購並行為,必須在獲得國家專門機構審查後才得以實施。對上市公司收購的反壟斷審查問題,我國尚無明確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制度是旨在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規范大股東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特殊規則體系。大股東買賣上市股票行為無論是否構成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均受到這一規則體系的限制與規范。
⑵ 被上市公司收購後股份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被上市公司收購後股份的處理辦法: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可以向收購人以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但僅限於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情形。且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四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⑶ 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流程也是一樣要遵循正常公司股權變更程序的。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⑷ 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其他小股東可分紅么
可以的。上市公司收購非上市公司部分股份,其他小股東享有分紅權。
⑸ 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
1、作出 上市公司收購 報告書收購人在發出收購 要約 前,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和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上市公司收購其他公司需由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收購人的名稱、住所;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 上市公司 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數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等事項。 2、要約書的發布和效力收購人在依照法律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中事項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獲准後,予以公告。收購要約的不可撤回,指在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但其中的靈活規定也充分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特殊性。收購要約中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所有的股東。這是為了保護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體現證券市場的公平原則。收購要約一經發出,在要約期限里要約收購便成為上市公司收購的唯一方式,我國《 證券法 》第八十八條規定,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期限內,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終止交易與強制收購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有《 公司法 》規定的條件的,應當 貪污 變更其企業形式。這里的強制收購,可以視為是對要約期間目標公司股東由於種種原因,未能賣出股票的一種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