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老三板是什麼
股票老三板是什麼?老三板指的是六位交易代碼為400開頭的股票(或420開頭的股票,但這些股票都是滬深交易所退市的B股),這些股票一般是由於連續多年業績虧損被滬深交易所退市交易的股票又或者原來就沒有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直接在三板上市交易的股票。新三板指的是六位交易代碼為430開頭的股票,這些股票都是直接在三板上市交易的中關村科技園的股票。
老三板的交易規則:
1.凈資產為負的公司每周交易三次,每周一、三、五交易。其股票名稱尾帶3字;
2.凈資產為正的公司每周交易五次,每天交易。其股票名稱尾帶5字。
3.不能按時披露年報的公司,每周只能在周五交易1次,其股票名稱尾帶1字。
4.漲跌停板為5%。
5.交易股數與主板一樣,都是1手為100股起買。申報買入股份,數量應當為一手的整數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報賣出。
6.一次競價,在收盤時只要有對手盤就成交,沒有成交的錢就回到帳上。
7.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開戶參與交易。
2. 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會有什麼限制條件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有以下限制條件:
1、轉讓場所的限制。
2、發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轉讓限制。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
4、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為質押標的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該條中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全國性的證券集中交易系統、地方性的證券交易中心和從事證券櫃台交易的機構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第二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這一限制,一方面為了防止該類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將其利益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聯系,促使其盡力經營公司事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3.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跟股票買賣有什麼區別
一、股票的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公司法》對股票轉讓的主要限制有:
1.轉讓場所
(1)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2.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解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該轉讓比例限制。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4)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一)內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外部轉讓
1.章程另行規定的,按章程規定處理。
2.章程沒有另行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
3.同意
(1)明確表示同意;
(2)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優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股權對外轉讓的程序
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並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手續。
【解釋】對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強制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
4. 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可以分為以下3種情形:
1、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閉性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2)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4)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5)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購該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該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里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准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民法典》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該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2、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可以針對公司的個性需求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時當遵守公司章程所作的規定。
3、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股權交易所是什麼
股權交易中心,其實應該叫產權交易所。
股權交易,主要是股權持有人與有意持有股權的投資人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一般有現金交易、股份或資產置換交易等。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是指股票投資者之間按照市場價格對已發行上市的股票所進行的買賣。股票公開轉讓的場所在中國大陸目前僅有兩家交易所,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5)股份公司的股票轉讓場所擴展閱讀:
股權交易所具有以下功能:
1、融資功能:為成長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和高新技巧企業以及私募基金供給快捷和高效和低成本融資。
2、投資功能:為投資者供給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多交易品種供給通趁便捷的進入與退出通道。
3、交易功能:為兩高兩非 公司股權和私募基金份額供給掛牌交易平台,經由過程獨特電子交易體系形成較強的市場訂價才能。
4、規范功能:建立實用於中小型企業的信息披露軌制和市場信用體系增長掛牌企業的透明度進步市場效力降低市場風險。
5、孵化篩選功能:經由過程市場融資和交易和規范的信息披露持續和貼身的高品德辦事和治理促進掛牌公司熟悉本錢市場規矩完美公司治理構造形成合理成長計謀晉升核心競爭才能實現快速成長並經由過程市場化的篩選機制源源賡續地為主板市場和中小企業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和境外證券交易所篩選和輸送優質成熟的上市後備企業。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產權交易
網路-股權交易
6. 股票新三板是什麼
「新三板」是由科技部、證監會、證券業協會、深交所、北京市中關村管委會五方共同為扶持國家級高科技園區的科技含量較高、自主創新能力較強的中小股份制企業而設立的融資服務平台,是國家多層次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目的在於促進中小科型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吸引風險資本投入、引入戰略投資者、重組並購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新三板」自2006年1月在中關村科技園區正式試點,目前中關村科技園區為全國唯一的「新三板」試點園區。
在「新三板」上市需要哪些條件?
(1)公司注冊在參與試點的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
(2)公司是科技型或創新型中小企業;
(3)公司設立滿二年;
(4)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記錄;
(5)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6)其他條件:股東出資真實,近二年股權變動合法合規等。
在「新三板」上市有何好處?
(1)融資功能。通過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按照相關規則,公司可以定向增資形式融入資金;
(2)價值發現。通過「新三板」上市,企業及股東的股票可以在資本市場中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通,從而充分體現創業者團隊及個人的價值;
(3)宣傳功能。通過「新三板」上市,宣傳企業,讓社會了解企業,強化客戶和潛在客戶對企業的認識;
(4)培育功能。為公司上市做好准備,讓公司熟悉上市以後的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管理等工作;
(5)信用疊加功能。公司掛牌後,將樹立公司在地方、業內的形象,提高公司的信用。
7. 股份有限公司如何進行股權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市場通過競價的方式轉讓。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通過股東背書的方式轉讓,並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無記名股票,可以通過將股票交付給受讓人的方式轉讓。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