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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司合作

發布時間: 2024-06-03 21:24:35

1. 公司和一個投資公司合作做股票,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首先如果公司是炒股的話那麼就屬於短期投資行為,所以具體的賬務處理如下:
1.因為公司是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所以目前還是按企業會計制度來進行會計核算的所以應做賬如下:(賬務處理僅供您的參考)
2.月份從基本賬戶將款項轉入建行的結算賬戶時:
借:銀行存款--結算賬戶
貸:銀行存款--基本賬戶
將款項又從結算賬戶轉入到保證金賬戶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銀行存款
用這筆款項購買了股票的話則:
借:短期投資(購買股票時付出的全部價款)
應收股利(這個是購買時在股票中所含的股利)
貸: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另外關於這筆應收股利做一點解釋:如果您此時購買的話,一般不會含有應收股利的,但如果是在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以前的幾天購買的,則在召開股東大會後,就有可能會含有這筆應收股利.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購買的是含權的股票.
如果在收到這筆應收股利時則要做: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如果進行了股票交易的話則做如下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存出投資款
貸:短期投資
在這筆交易中所獲得的收益則貸:投資收益,如果是損失的話則借:投資收益.

2. 合作股是什麼意思



現實生活中,朋友、同事合夥成立公司的情況非常常見,筆者作為從事公司法專業的律師經常接到類似的咨詢及辦理此類業務,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辦案的心得和經驗。我們從公司的生命周期來看股東合作需要注意的要點。

一、公司注冊資本的問題

自2013年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改革以來,設立公司不用一次性繳足注冊資本,股東只需認繳出資,並在認繳期限內繳足即可。認繳期限也可以自行約定,如20年內。一些公司在沒有實繳能力,但又希望通過注冊資本顯示經濟實力的情況下,將注冊資本定的很高,甚至有認繳十億的貿易公司出現。

認繳注冊資本過高的風險在於,法律雖然規定股東可以先認繳注冊資本,並在一定期限內繳足,但是向公司繳納出資畢竟是一項義務。如經營不善准備解散或者對外負債申請破產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未繳納的出資,即使未到繳納期限,也將加速到期。這種情況下,股東將失去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應當立即繳納作為破產財產向公司的債權人清償。

此外,公司設立時認繳的注冊資本過高,後期想減資也比較負責。公司的減資需要公告並通知全體債權人,如果公司在減資程序種稍有不慎,股東可能對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參考法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上海香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昊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曉露、接長建、林東雪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號

二、股東出資問題

股東的出資問題常見的有如下問題:出資方式(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出資不足、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公司董事高管協助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等。

我們先來看出資的方式。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能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股東用貨幣財產出資的,應該直接將貨幣出資轉到公司賬戶,由公司財務計入所有者權益。有一部分股東直接將出資轉給公司的大股東,有可能會產生侵佔或者挪用公司資產的風險。

股東出資後又轉出,可能會涉及抽逃出資的問題。常見的抽逃出資方式,包括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轉出、通過關聯交易 轉出等等。股東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的高管、直接負責人都可能承擔責任。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有明確的法條依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股東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應當評估作價後將該財產交付給公司,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應當辦理過戶登記。法律依據是《公司法 司法解釋三》第8條~第11條。

三、財務規范

合作成立公司,財務規范一定要引起足夠重視。所謂財務規范,就是進出帳的規范。公司的每筆進賬、出賬要讓會計(沒有請專門會計的要讓記賬公司)記清楚,做好相應的會計憑證,不要一本糊塗賬。

最常見的問題就是,老闆和公司公賬、私賬不分。比如,公司需要買什麼東西,老闆(大股東)直接就自己掏錢付了,公司根本就沒有記賬。本律師遇到的一個典型的案例是,一個美容院的老闆,房租、裝修、設備儀器全是個人賬戶買的,沒有發票。後來因為股東代持引發一些糾紛,股東要求查賬,要求提供報表,因為公司沒有憑證無法做賬、公私賬不清,拿不出來報表和憑證,陷入被動局面。

開公司的人,除了要了解公司法的一些知識以外,會計法也必須了解。《會計法》規定,公司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違反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或者私設會計賬簿的,財政部門可以對公司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且,公司董事、高管因為沒有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導致股東無法查詢公司財務賬簿的,應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黃某與甲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二審【(2013)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007號】。

此外,提醒注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就是說,公司應該每年對財務報告進行一次審計。雖然現在工商局取消了年檢,改為自行進行年報登記,但是公司每年進行一個審計,我認為還是有一定的必要,至少能給不參與經營的股東一個交待,也是對參與經營的股東減輕責任的一個保障。

如果設私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個罰款幅度比會計法規定的罰款重。

四、股權轉讓的問題

公司的股權轉讓歷來糾紛很多。股權轉讓糾紛涉及的常見的問題包括,股權0元或者1元轉讓,股東的出資沒有出資完畢就轉讓的情形下責任承擔(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共有股權的轉讓、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效力,股權回購,離職退股的約定的效力等問題。

實踐中,一些公司出於避稅目的,常常簽訂兩份或多份股權轉讓價格不一樣的股權轉讓協議。遞交給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價格是0元或者1元,實際的股權轉讓價格在另外的協議中約定。或者反過來,在工商局備案的協議中約定的是股權對應的出資額,但是雙方因為其他一些關系並不進行實際支付。此類陰陽合同,除涉及偷逃稅的風險以外,還是涉及合同效力認定的風險。一些法院會探尋交易雙方真實意思為出發點,結合磋商過程、協議締結時點的股權估值、實際履行情況等作綜合認定;但有的法院會以工商備案的合同為准,要求雙方按照實際價格支付。如筆者曾經接觸過的一個案例,雙方按照轉讓的20%股權對應的出資額1200萬元做為轉讓價格,但是轉讓方並未實際出資,受讓方主張不進行支付。但最終法院判決以工商備案的協議為准,最後判決受讓方支付1000餘萬的股權轉讓款。(案號:(2018)黔民終344號)

瑕疵出資的股權,即未完成出資義務情況下轉讓股權的,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仍對公司負由出資的義務,並且受讓人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共有股權的轉讓也是經常會起爭議的地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亦屬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轉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股權,極易產生未登記一方配偶對標的股權提出權利主張,由此引發訴訟。若股權轉讓發生於轉讓方離婚期間,此類風險尤為明顯。

法院原則上認定股權轉讓不因未經配偶同意而無效,即將未登記一方配偶就共有股權的權利限定於財產利益。但是,轉讓方未經配偶同意轉讓共有股權,仍然成為影響股權轉讓順利完成的潛在消極因素。

如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低價或是零對價向他人轉讓共有股權,股權轉讓因構成惡意轉移財產而無效。故受讓方宜將標的股權共有狀況及轉讓方婚姻狀態納入考量,必要時,可事先征詢未登記配偶一方的意見並取得書面同意。

股權對外轉讓的情況下,如程序不當,會涉及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股東在股權轉讓前應向其他股東發送書面通知,征詢其他股東意見,否則有可能會被法院判定股權轉讓因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而無效。

股權回購和離職即退股方面,需要明確回購的主體、對價和程序,以及違約責任。離職退股的約定應該以股東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的形式,上升為全體股東的意志,否則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五、股權的繼承和分割問題

《公司法》第75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規定的除外。股東合作過程中,如果一股東突發死亡,其持有的股權如何處置?股東持有的股權從法律性質上說,一方面可能是夫妻的共有財產,另一方面,其個人部分又構成遺產。這種情況下,會涉及到股權的分割和繼承問題。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做特別的約定,股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合法繼承人可能會要求成為股東,引發股東爭議。建議股東合作之前,做好股權是否可以繼承的規定,如規定,股權不能繼承,股東死亡的,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X股東,由X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給繼承人。

六、公司經營不善清算的問題

有一份數據顯示,很多小微企業的生存周期不超過5年,5年左右就會出現經營不下去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要麼轉讓給別人要麼選擇解散公司然後注銷。公司解散還會伴有員工勞動關系的糾紛。

公司解散分為自行解散、法院強制解散兩種情況。公司不論採用哪種方式解散,都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才能注銷公司,公司注銷後公司法人主體才告消失。

公司清算的,應該及時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債務等清點核算。如果前期的財務不規范,公司清算會面臨一些問題,給清算造成一些障礙。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成員有一些法律義務需要嚴格遵守,比如通知、公告債權人等,如果沒有盡到這些責任,很可能會承擔連帶的責任。

股東在合作過程中,也應該在合作協議中約定關於公司經營不善時的清算程序,明確股東的責任。

拋磚引玉,未完待續。

3. 有人主動邀請股票合作的,是不是騙人的到底是怎麼騙人的呢

總有人拉進股票交流群,說是帶操作股票,這種情況肯定是騙局,千萬不要上當受騙,要提高自身防騙意識,對自己錢財負責。

為什麼可以肯定這種是股票騙局呢?答案非常簡單,如果真正的合法金融機構,是不會存在這種帶股票投資者實盤炒股的,這樣做是違法的,相信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也不敢去冒這個風險。

既然不是金融機構在帶大家炒股,另外一種人就是騙子了,帶股票操作肯定就是為了「利益」要麼就是利潤分成,要麼就是收取會員費,更有些騙子直接帶你去操作原油或期貨,自己把股民投資的錢收割了。

所以這個群帶股民投資者炒股,看看最終目的是什麼,是不是真大公無私帶炒股,或者就是靠分紅等,一句話騙子都是為少本金而來的,你跟老師非親非故,帶你炒股背後一切都是為了利益。

綜合通過上面分析得知,只要是進股票交流群的,而且還主動邀請股民帶操作的,這些都是騙子,而且是100%的騙人,希望所有股民投資一定要提高股市防騙意識。

4. 股票怎麼合作的

一般的合作指的是有經驗的人 帶剛入門的新手。 給股票和買賣價格 收益後給一定好處

5. 在股票市場中,和那些所謂的機構合作能賺錢嗎

機構在大市不好的情況下也照樣賠錢。大機構一般是長線運作一個股票,不像很多散戶,包括自己,一年下來,做的股票多達幾十個上百個,而他們卻是幾年做一個股票或幾個股票。說白了個人認為坑蒙拐騙做差價賺錢。他們總能找到各種各樣的理由,靠各種各樣的消息由散戶去抬轎,而一個股票最瘋狂的時候,往往就是機構開始派發,散戶大量買入的時候。

6. 炒股和機構合作怎麼樣

提醒你
最好是了解他們公司在做考慮
因為現在有實力和沒實力的都在炒
特別是那種分成的
和下午收盤才告訴你那隻股票會漲千萬別信
別去買
要不你會套得很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