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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糾紛

發布時間: 2024-06-15 23:24:06

Ⅰ 股票期權在離婚案件中怎樣分割

與分割其它財產相同,離婚時能夠分割的公司股權必須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或是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的公司股權則不能進行分割

Ⅱ 離婚時如何分割公司股票期權

首先,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對股票期權的分配採取了迴避的態度。由於期權是可期待的權利,並未在現實中產生確定的利益,因此,法院通常不會處理這樣沒有實際價值或沒有確定利益的可期待權利,而是讓當事人待權利有確定價值時,再另行起訴。其次,對於離婚之前已經行使的股票期權,可以確定價值,就以均分的原則予以分割。

Ⅲ 股權轉讓無效糾紛公司應作為被告還是原告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糾紛,公司能作為被告,但是也是分幾種情況的。,(一)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涉及到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請求履行轉讓合同,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並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合同無效等等。這類糾紛主要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二)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這類糾紛需要結合《公司法》與《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纖啟悄處理,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三)股權善意取得引發的糾紛案件,此類糾紛多產生於其他股東對於股權轉讓存在異議,一般是其他股東作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毀渣人與公司為被告。,(四)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的糾紛案件,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無效或撤銷,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決議的,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股權轉讓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是《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第九部分與公司、證券、票據有關的民事糾紛」之「二十二旁灶、與公司有關的糾紛」項下列了一個第三級案由「248.股權轉讓糾紛」。,具體來說,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而發生的糾紛,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糾紛(即股份轉讓糾紛)兩種情況。有限責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資合性,《公司法》對其股權轉讓作出了相關的強制性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性公司,其股權以自由轉讓為基本特徵。實踐中,股權轉讓糾紛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對外轉讓,因為《公司法》對其作出了較多的限制性規定,如轉讓時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等,造成實踐中關於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優先購買權等引發的糾紛不斷增多;此外,《公司法》還規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應收購股東的股權,這類糾紛也有不斷增多的趨勢,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股權轉讓糾紛列為第三級案由。,股權轉讓糾紛的起訴狀必須符合一般民事起訴狀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明確的被告,這里的明確是要能確定,如果是公司需要有公司全稱,工商登記信息,已經注銷的企業不能列為被告,假如被告是自然人,則需要有其身份信息,實踐中主要是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或者公安機關列印的身份信息。其次,是訴訟請求必須明確,對於股權轉讓糾紛,其實質是股權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請求一般是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義務,配合辦理股權過戶手續,或者在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主張追究違約責任。最後,股權轉讓糾紛的起訴狀可以根據需要將涉案股權的公司列為第三人,因為轉讓的過程中會留有公司配合或參與的痕跡,對法院查明事實有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權糾紛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是什麼

股權糾紛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是:根據股權糾紛案件的具體涉及財產的情況來進行確定,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比例交納訴訟費用,最低的收費標准為每件交納50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
一、股權糾紛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是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告宏0.5%交納。
二、公司股權確認糾紛的幾種情況及判斷標准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證明或者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的記載來判斷。
2、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受讓岩橋股權之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簽發記載義務。
3、原則上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但是上市公司的股票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
但是,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而成為股東者,其股東身份可以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其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承擔證明責任。
記載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的公司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公司無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無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登記管理不規范,未及時將出資人或者受讓
人記載於股東名冊,但以其他形式認可出資人或者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
5、股東享有公司股權並有權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公司登記條例將出資人或者股權受讓人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不予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並請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
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僅以其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6、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支付受讓資金後,公司未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未將其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將其作為公司股東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公司履行簽發、記載或申請登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則為隱名股東。
雙方約定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且約定實粗友猛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的,如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出資人轉交股份財產利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一方實際出資,另一方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但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雙方之間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在上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發生的糾紛中,可以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8、債權人可以要求名義股東獨資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被他人冒名的除外。
債權人向工商登記文件中的公司名義股東主張其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上訴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名義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系被他人冒名為股東的,不予承擔責任。
其實在公司的內部以及外部的經營管理的過程中,經常會發生與他人產生糾紛以及股東與股東之間發生糾紛的情況,此時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以及條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