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幾年前用銀行卡買股票,請問5年後我應該怎麼把股票拿出來步驟是什麼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用銀行卡應該是不能直接買股票的,你同時一定是開了某家證券公司的帳戶,然後將銀行卡的資金轉到證券帳戶之後買的股票。您需要本人帶身份證件去當時開戶的證券公司將帳戶查到,然後重置密碼等,然後就可以登錄交易軟體進行股票的買賣了。
如果您確已記不起是哪家證券公司,也可以就近去一家證券公司的營業部,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資料,一般他們是可以查到您開戶的證券公司是哪間的。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經理朱經理
國泰君安證券——網路知道企業平台樂意為您服務!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官網或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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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員工通過合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按自身意願隨時變現嗎
不能隨時變現。要經過合夥公司一定的程序審批同意。
C.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購本公司股份(以下簡稱回購股份),適用本細則: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三)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四)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項所指情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期每股凈資產;
(二)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除前兩款規定以外情形回購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意見》《通知》、本細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不得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嚴格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未經法定或者章程規定的程序授權或者審議,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對外發布回購股份的有關信息。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有回購股份意願的,應當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中與回購股份相關的內容,明確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決定實施的回購情形,完善回購股份的持有、轉讓和注銷等有關機制,健全回購股份的內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關注公司的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建立規范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的操作方案,合理發出回購股份的申報指令,防範發生內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不得利用回購股份操縱本公司股價,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利益輸送。
第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在回購股份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全體董事應當承諾回購股份不損害上市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第七條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購股份機制、依法實施回購股份,加強投資者回報;不得濫用權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本所鼓勵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依法提供資金支持。
第八條 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集中競價方式、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當年已實施的股份回購金額視同現金分紅,納入該年度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
第九條 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提供服務、出具意見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證券欺詐等違法違規活動。
第二章 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
(二)回購股份後,公司具備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三)回購股份後,公司的股權分布原則上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公司擬通過回購股份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關於公司股票上市已滿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依法採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購股份:
(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採用要約方式回購股份的,參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於要約收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並應當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後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資金回購股份:
(一)自有資金;
(二)發行優先股、債券募集的資金;
(三)發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資金、募投項目節余資金和已依法變更為永久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
(四)金融機構借款;
(五)其他合法資金。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應當合理安排回購規模和回購資金,並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擬用於多種用途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披露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擬用於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售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在回購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確並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確披露用於出售的,已回購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確定合理的價格區間,回購價格區間上限高於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150%的,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充分說明其合理性。
前款規定的交易均價按照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3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總額除以股票交易總量計算。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明確回購的具體實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回購期限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不得回購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實施股份回購並減少注冊資本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應當合理安排每日回購股份的數量,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回購股份的,每5個交易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前5個交易日該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個交易日回購數量不超過100萬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購B股原則上按前款規定執行,未按前款規定執行的,應當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其交易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本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申報;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回購期間不得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但依照有關規定發行優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回購專用賬戶僅限於存放所回購的股份。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股份,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認購新股和配股、質押等權利。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後擬予以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
上市公司已發行公司債券的,還應當按照債券募集說明書履行相應的程序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相關股東、董監高在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期間減持股份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關於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其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的同時,一並披露向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持股5%以上的股東問詢其未來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未來3個月、未來6個月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等,並披露相關股東的回復。
相關股東未回復的,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減持風險。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有關業務規則,辦理與股份回購相關的申領股東名冊、開立回購專用賬戶、查詢相關人員和中介機構買賣股票情況、注銷回購股份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回購股份情況復雜、涉及重大問題專業判斷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就相關問題出具專業意見,並與回購股份方案一並披露。
第三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出現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及時了解是否存在對股價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項,並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股東關於公司是否應實施股份回購等措施的意見和訴求。
第三十條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會、股東大會提案權的提議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議回購股份。提議人的提議應當明確具體,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並至少包括本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內容。
提議人擬提議上市公司進行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股份回購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條規定的回購股份提議後,應當立即召開董事會審議,並將回購股份提議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提議人的基本情況及提議時間;
(二)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議人提議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方式、價格區間、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回購股份數量、資金總額至少有一項明確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五)提議人將推動公司盡快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回購股份事項,並對公司回購股份議案投贊成票的承諾(如適用);
(六)公司董事會對回購股份提議的意見及後續安排;
(七)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充分評估公司經營、財務、研發、現金流以及股價等情況,審慎論證、判斷和決策回購股份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就公司的財務和資金等情況是否適合回購、回購規模及回購會計處理等相關事項與公司會計師進行溝通,並在聽取會計師意見後,審慎確定回購股份的數量、金額、價格區間和實施方式等關鍵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購股份方案,並按照有關規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作出授權的,應當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授權議案及股東大會決議中明確授權的具體情形和授權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回購股份的,應當在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相關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或者收到該情形回購股份提議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審議回購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應當及時對外披露,並同時披露董事會決議、獨立董事意見和其他相關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本次回購股份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後,及時發布股東大會召開通知,將回購股份方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回購股份的目的、方式、價格區間;
(二)擬回購股份的種類、用途、數量和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擬用於回購的資金總額;
(三)回購股份的資金來源;
(四)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
(五)預計回購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六)管理層關於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盈利能力、財務、研發、債務履行能力、未來發展及維持上市地位等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董事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
(八)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提議時間、提議人在提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提議人在回購期間是否存在增減持計劃的說明(如適用);
(九)回購股份後依法注銷或者轉讓的相關安排;
(十)防範侵害債權人利益的相關安排;
(十一)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如適用);
(十二)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就回購股份事宜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回購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見》《通知》等相關規定;
(二)結合回購股份的目的、股價表現、公司價值分析等因素,說明回購的必要性;
(三)結合公司的經營、財務、研發、資金狀況及回購股份所需資金和來源等因素,說明回購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後5個交易日內,披露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回購方案需經股東大會決議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披露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10大股東和前10大無限售條件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最終回購股份方案後,按照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回購報告書。
第四十條 回購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回購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回購進展情況:
(一)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公告前已回購股份數量、購買的最高價和最低價、已支付的總金額。
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方案規定的回購實施期限過半時,仍未實施回購的,董事會應當公告未能實施回購的原因和後續回購安排。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回購行為。
第四十一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
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外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及時披露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變更的事項內容,說明變更或者終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對公司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及股東權益等產生的影響,並應當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決策程序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用於注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條 回購期限屆滿或者回購方案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回購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回購股份數量、比例、使用資金總額與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最終回購股份方案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回購股份執行情況與方案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股份回購方案的實施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前一日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買賣情況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擬注銷所回購的股份的,應當向本所提交回購股份注銷申請和公告,以及中國結算出具的回購專用賬戶持股數量查詢證明。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回購股份注銷公告確定的注銷日期,及時辦理注銷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已回購股份的處理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應當根據披露的回購用途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本所相關規定辦理轉讓或者注銷事宜。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因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所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規定在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12個月後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但下列期間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業績預告或者業績快報公告前10個交易日內;
(二)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稱的減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前款規定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購股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所得的資金應當用於主營業務,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擬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經董事會通過,並在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進行減持預披露。
前款規定的減持預披露應當至少公告以下內容:
(一)減持已回購股份的董事會決議;
(二)減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擬減持的數量及占總股本的比例;
(四)減持的價格區間;
(五)減持的實施期限(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
(六)減持所得資金的用途及具體使用安排;
(七)預計減持完成後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
(八)管理層關於本次減持已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等情況的說明;
(九)上市公司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提議人在董事會作出減持決議前6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情況;
(十)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跌幅限制的價格;
(二)不得在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減持申報;
(三)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預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20萬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期間,應當在以下時間及時發布減持進展情況公告,並在定期報告中公告減持進展情況:
(一)首次減持已回購股份事實發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減持已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告;
(三)每個月的前3個交易日內公告截至上月末的減持進展情況。
前款規定的公告內容,至少應當包括已減持股份數量及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減持最高價和最低價、減持均價、減持所得資金總額。
公告期間無須停止減持行為。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已回購股份,減持期限屆滿或者減持計劃已實施完畢的,上市公司應當停止減持行為,並在2個交易日內發布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減持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中,將實際減持已回購股份數量、比例、減持所得資金總額與減持計劃相應內容進行對照,就減持執行情況與減持計劃的差異作出解釋,並就本次減持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說明。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已回購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轉讓,擬按有關規定在3年持有期限屆滿前注銷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注銷回購股份的決議後,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知債權人,並按照本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股份回購的日常監管
第五十三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在回購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須做好內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披露回購股份方案的同時,向本所報送本次回購股份的相關知情人信息。
前款規定的相關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員: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監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
(三)回購股份方案的提議人,及其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含主要負責人)(如適用);
(四)為本次回購股份提供服務以及參與本次回購股份的咨詢、制定、論證等各環節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如適用);
(五)前述(一)至(四)項規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購股份前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購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條 本所將對上市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賬戶進行回購股份的交易行為,以及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等交易行為進行監察。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回購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本所將視情節輕
D.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後買賣原公司股份受哪些規定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出讓所持原公司股份。
同時,根據深交所相關業務規則規定,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6個月後的12個月內出售所持原公司股份數量占所持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IPO上市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出讓所持原公司股份,在IPO上市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持原公司股份。
拓展資料:
股票交易基礎知識
1、印花稅:成交金額的1‰ 。2008年9月19日至今由向雙邊徵收改為向出讓方單邊徵收。受讓者不再繳納印花稅。投資者在買賣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實際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支付,此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統一代繳。債券與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項稅收。
2、證管費:約為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3、證券交易經手費:A股,按成交金額的0.00696%收取;B股,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975%;權證,按成交額雙邊收取0.0045%。
A股2、3項收費合計稱為交易規費,合計收取成交金額的0.00896%,包含在券商交易傭金中。
4、過戶費(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這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
根據中國登記結算公司的發文《關於調整A股交易過戶費收費標准有關事項的通知 》,從2015年8月1日起已經更改為上海和深圳都進行收取,此費用按成交金額的0.002%收取。
5、券商交易傭金:最高不超過成交金額的3‰,最低5元起,單筆交易傭金不滿5元按5元收取。
E. 公司開放購買原始股,運作上市期是三年,上市後三年後才能轉讓原始股,也就是六年才能轉讓。原始股是公司
建議你不要投,這種屬於二級股權私募投資,如果沒有真材實料,想通過這種資本運作方式上市是不行的,因為你還有三年股本鎖定期啊,未來又會是什麼行情呢,中國的股市由審批制到注冊制的轉變,以及退市氛圍的養成,會讓這些公司優勝略汰的。不過風投公司確實能給公司帶去不少資源,不僅僅是資金。具體還要根據公司而定。
如果你想投資這種產品,我可以給你一些建議,可能通過更專業的公司,能夠把風險把控的更好一些,但是收益應該沒你這種直接的要高。
F. 公司進行一項股票投資,需要投入資金200 000元。該股票准備持有5年,每年可獲的現金股利10 000元,根據調
預期收益率=6%+4%*1.5=12%
G. 新三板買入股票轉板後有限售期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142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老公司法是三年)。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二、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四十七條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三、2010年保薦代表人培訓窗口指導內容
1、主板IPO審核有關問題
(1)根據上市規則,IPO前原股東持有股份上市後鎖定1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鎖3年;
(2)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
(3)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之前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2、創業板IPO審核有關問題
(1)申請受理前6個月增資的股份,自[工商登記]日起鎖定3年;[對比主板:1年前增資的鎖3年]
(2)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鎖定3年;
(3)申請受理前6個月從非控股股東處受讓的股,自[上市]日起,鎖定1年;
(4)控股股東的關聯方的股份,[上市]日鎖定3年;
(5)不能確定控股股東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鎖定不低於51%股份,3年;
(6)董監高:上市後1年鎖定 在職每年25%限制 離職後半年不得轉讓 離職後一年內不超過50%;
(7)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送股、轉增形成的股份,鎖定期同原股份。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年修訂)
5.1.1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控股股東36個月的是來源於上市規則),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9年6月5日,深證上〔2009〕45號)
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5.1.7如發行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過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條的規定外,還需在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申請時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六、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2007年5月8日,深證上〔2007〕61號)
第十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證上〔2010〕243號)
3.8.6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3.8.1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並委託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報離任日起六個月內將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鎖定,到期後將其所持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全部自動解鎖。
八、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0年7月28日,深證上〔2010〕243號)
3.8.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下列承諾: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在離任六個月內不得轉讓的條件下,進行延長鎖定期的規定)
3.8.7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證上〔2009〕106號)
3.7.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託上市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十、關於進一步規范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2008年4月28日深證上〔2008〕49號)
1、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承諾其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
2、自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信息並辦理股份加鎖解鎖事宜的兩個交易日內起,離任人員所持股份將全部予以鎖定。
自離任人員的離任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任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
十一、關於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創業板適用)--2010-11-4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上述規定。六、自上市公司向本所申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信息之日起,離職人員所持股份將按本通知規定予以鎖定。
自離職人員的離職信息申報之日起六個月內,離職人員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將予以鎖定。(面對離職潮,創業板規定越來越嚴格)
十二、總結
1、全體股東
所有股東(不區分大股東和小股東,也不區分老股東和新進股東),上市之後最基本標準是鎖定12個月。該12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論創業板還是中小板、無論直接持股還是間接持股)該等股東在上市之後均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不論直接持股還是間接持股)均比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值得注意的是一致行動人也應比作關聯方,鎖定36個月。
4、董、監、高
涉及到公司董、監、高鎖定期的規定較為復雜,不過可以歸納為下面一句話:上市後1年鎖定 在職每年25%的出售限制 離職後半年不得轉讓 離職6個月後12個月內不超過50%。
需要強調的是,面對創業板離職潮的現象,深交所新的規定更為嚴苛,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說間接持有)
至於上市後,董、監、高新增的股份則按照規范運作指引的要求,實施75%(上市滿一年)和100%(上市未滿一年)的鎖定。
5、上市前增資入股
中小板規定: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
創業板規定:申報材料前(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並獲正式受理之日)6個月內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該等增資部分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完成增資工商變更登記之日(並非上市之日)起計算。自上市後依然鎖定12個月,且24個月內轉讓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該新增股份總額的50%。
申報材料前6個月之前增資擴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6、上市前轉增、送股
刊登招股書前12個月(中小板)、申報材料6個月前(創業板)內轉增、送股的視同增資,需鎖定36個月,鎖定期自完成工商變更日期起。
7、上市前股權轉讓入股
中小板規定: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內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若該等老股受讓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則該等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刊登招股說明書之日前12個月之前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
創業板規定:申報材料前6個月內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若該等老股受讓自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則該等股份應鎖定36個月。該36個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計算。
申報材料前6個月之前受讓老股進入的股東,不受前述36個月鎖定期的限制。受36個月限制(鎖定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