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600656退市沒有
600656*ST博元,沒退市。是暫停上市,還有可能恢復上市。退市是終止上市。
600656:*ST博元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風險的提示公告
公告日期:2015年8月8日
證券代碼:600656,證券簡稱:*ST博元,公告編號:臨2015-113
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風險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風險提示: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一、立案調查概況
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於 2014
年6月1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14067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上述情況本公司已於2014年6月1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了《關於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公告》(公告編號14-033)。
公司於2014年12月8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關於對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公開說明措施的決定》([2014]38號),相關情況請參閱公司於2014年12月9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關於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公告編號14-063)。
公司於2015年3月27日收到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發來的《關於通報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被中國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的函》(上證公函[2015]0262號),相關情況請參閱公司於2015年3月28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的《關於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被中國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的公告》(公告編號15-038)。
二、公司股票暫停上市
公司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九)項規定的股票應予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公司A股股票已於2015年3月31日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並於2015年5月14日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滿三十個交易日。
2015年5月25日,公司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關於對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實施暫停上市的決定》([2015]216號)。公司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1.1條、14.1.6條和第14.1.7條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自2015年5月28日起暫停公司股票上市。
三、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條件
公司恢復上市須滿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2.7條要求的條件,主要包括已全面糾正重大違法行為,已撤換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有關的責任人員,已對相關民事賠償承擔做出妥善安排,且不存在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情形等。
四、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公司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國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九)項規定的股票應予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已自2015年5月28日起暫停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如未能在中國證監會作出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之日(2015年3月26日)起的12個月內恢復上市,或者在此期間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決,公司股票將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本公司將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1.12.6條
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請投資者充分關注前述公司被立案調查事項和相關進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
特此公告。
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②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交易類情形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0.2.3條規定,上市公司連續十個交易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應的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以在先者為准):
(1)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2)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3)每日股東人數均少於400人。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③ 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的意思
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就是表示該只股票可能會上不了市,有退市的風險的提示公告。
【拓展資料】
退市風險警示一般是三次提示就會開始st,在股票被標注st以後,漲跌停板限制為5%。2003年4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於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並於於當年5月12日開始實施。
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是在原有「特別處理」基礎上增加的一種類別的特別處理。其主要措施為在其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股票,其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九)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該特別處理,並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上市公司應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1個交易日發布公告。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並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值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後,在24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