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什麼
一、可交換公司債券是什麼? 可交換債券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 上市公司 股份的持有者通過 抵押 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 1、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定義 可交換債券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 2、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功能 (1)融資:由於可交換的債券發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團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有效手段; (2)收購兼並:當在收購兼並過程中遇到資金短缺的問題,可以在實施收購之前發行專門為收購設計的可交換債券; (3)股票減持:可交換債券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可以通過發行可交換債券有序地減持股票,發行人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取現金,同時也可避免相關股票因大量拋售致使股價受到沖擊。 3、公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主要特徵 (1)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分別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 子公司 。 (2)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3)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的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還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也無影響。 綜上所述,可交換債券有公開的和非公開的形式,可以用於和其他公司的股票的交換,而且還能滿足融資的作用,對於在股票中低風險起著不可缺少的預防作用,而且還可以有效的分化風險,所以發行風險的系數也會較低。
2.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是利好還是利空
對於債權人來說就是利好,對於先持股者就是利空。
很簡單的道理,手中有債券的人,可以可以通過債轉股可變通成股票,成為名副其實的股東,可享受一切該公司的權益。
但是對於先期持有該股股票的人來說,就是不好的消息,因為該股的數量會增加,給該股炒作帶來一定的困難。
二、什麼是可轉債轉股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目前國內市場,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被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債券。可轉債具有債權和期權的雙重屬性,其持有人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獲取公司還本付息;也可以選擇在約定的時間內轉換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資本增值。
對於已經持有可轉債正股的投資者來說,除了可以享受配售小賺一筆之外,更關心的則是股票股價的走勢。公司發行可轉債對於股票到底有何影響,是利好還是利空,這才是關鍵。
三、可交換債券主要特徵
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分別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子公司。
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的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還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也無影響。
法律依據:
根據《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簡要總結: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是利好還是利空?對於債權人來說就是利好,對於先持股者就是利空。很簡單的道理,手中有債券的人,可以可以通過債轉股可變通成股票,成為名副其實的股東,可享受一切該公司的權益。
3. 可交換債券進入換股期是利好還是利空
對於可交換公司債券進入換股期的收益,取決於控股股東是否希望收回股份。如果他想收回股份,在換股期到期前是不好的,因為會故意壓低價格,讓債權持有人在換股期過後不願意換股。如果不想收回,到期前就好,因為控股股東一般會給好的來促進股票的上漲,所以債權持有人寧願換股,到期後賣出股票。所以到期後不好,很多股票會被賣出。但基本上控股股東是不願意換股的,所以一家公司一旦發行可交換債券,那幾乎就是利空。
拓展資料:
可轉債,簡稱可轉債,又稱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份,其轉換比例一般在發行時確定。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較低,因為轉換成股票的權利是對債券持有人的補償。因為當可轉債轉換為普通股時,換股的價值一般要比原債券的價值大得多。然而,一旦轉換成股票,就有下行風險,不再有債券對沖功能。
本質上,可轉債是以發行公司債券為基礎,附帶期權,允許購買者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購買的債券轉換為指定公司的股票。可交換債券及其基礎股票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是控股母公司,而標的股票的發行人是上市子公司。可交換債券的標的是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為股票。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不會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交換債券為金融家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因為可交換債券賦予投資者轉換股票的權利,所以其利率低於同期限、同信用等級的普通債券。
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償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沒有影響。債券一般由上市公司發行,是企業籌集資金的重要方式。上市公司發行的債權可分為萬能債券、可轉換債券、可償還公司債券等。公司債券
4. 什麼是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債券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可交換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四)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六)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七)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5. 可交換債券換股是利好還是利空
大多數為利空。
對於可交換公司債券進入換股期的好處,要看控股股東想不想收回股票,如果想收回,那麼在換股期到期前都是利空,因為會故意壓價,以便到換股期後債權持有人不願意換股。如果不想收回,那麼到期前都是利好,因為控股股東一般都會出利好促使股票上漲,這樣到期後債權持有人寧願換成股票拋股。所以到期後是利空,會有許多股票拋盤。但基本是控股股東都不願意換股,所以一個公司一旦發行可交換債,幾乎都屬於利空。
【拓展資料】
可交換債券,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發行人申請可交換債券在本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並公開發行;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申請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可交換債券發行條件;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可交換債券和其轉股標的股分別屬於不同的發行人,一般來說可交換債券的發行人為控股母公司,而轉股標的的發行人則為上市子公司。可交換債券的標的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為存量股,發行可交換債券一般並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總股本,但在轉股後會降低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交換債券給籌資者提供了一種低成本的融資工具。由於可交換債券給投資者一種轉換股票的權,其利率水平與同期限、同等信用評級的一般債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換債券的轉換不成功,其發行人的還債成本也不高,對上市子公司也無影響。
投資者投資債券可以獲得的收益有以下三種:債券利息;債券買賣中獲得的收益;臨時的現金流(如定期收到的利息和到期償還的本金)進行再投資所獲取的利息。實際上,再投資風險是針對第3種收益來說的。投資者為了實現購買債券時所確定的收益相等的收益,這些臨時的現金流就必須按照等於買入債券時確定的收益率進行再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