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交易平台 »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5
擴展閱讀
中原證券股份股票行情 2024-11-24 15:25:14
國外價格最高的股票 2024-11-24 14:16:36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5

發布時間: 2024-11-24 13:19:54

❶ 股票上市規則

股票上市規則?
第一個封漲停的最好,漲停時間最好限制在十點十分之前。因為短線跟風盤十分注意當天出現的機會,前幾個漲停最容易吸引跟風盤的目光,並且在開盤不久就能漲停,本身也說明主力是有計劃進行拉高,不會受大盤當天漲跌的太大影響(但不是一點沒有影響)。
二、換手率:第一次即將封漲停時,換手率小的當然比大的好

在大盤處於弱市和盤整市時這一點尤其重要,理想情況是普通換手低於2%,ST股低於1%,在大盤處於強市時這個換手率可以適當放寬,對龍頭股也可以適當放寬,但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能超過5%,包括漲停被打開後又被封住時換手率的情況。
這些對換手率的限定實際上是限定當天獲利的買盤數量和說明當天拋壓的大小,這時獲利盤越小、拋壓越小,第二天的上攻餘地也就越大。
所有的漲幅和盈利全部都是靠自己的運氣。總的來說,看能力,看眼力,看運氣。

❷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1.1為規范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適用本規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境內外公司的股票、存托憑證以及權證等衍生品種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關於更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要求,我們可以去明德了解一下,北京明德天盛投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明德天盛」)成立於2011年,是一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注冊地在北京,專注於通過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收購兼並等方式幫助處於不同成長周期的優秀企業實現長足發展。

如果你還有有關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要求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❸ 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

(2012年12月實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訂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訂)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業務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適用本細則。

主動退市公司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仍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關義務。

第四條 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規則》以及本細則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懲戒,並自其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股份轉讓系統」)轉讓之日起的36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第二節 交易安排

第五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自本所作出決定之日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

第六條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本所於該期限屆滿後5個交易日內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累計停牌達到5個交易日後,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請;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本所於累計停牌期滿後的下一交易日恢復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七條 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簡稱、漲跌幅限制、行情顯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項,適用本所《風險警示板暫行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 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間連續計算。限售期限未屆滿的,相關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內不得流通。

第九條 公司股票按照第六條規定被摘牌後,公司應當按規定將其股票轉入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第三節 信息披露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並同時披露其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關情況。相關公告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的股票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

(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和管理事宜;

(四)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及漲跌幅限制;

(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

(七)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間公司將不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說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第一個交易日,上市公司應當發布公司股票已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風險提示公告,說明公司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起始日、交易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風險警示板的交易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前25個交易日內每5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在最後5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第十三條 退市整理股票在一段時期內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期間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並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的退市整理期屆滿當日再次發布終止上市公告,對公司股票進入股份轉讓系統的具體事宜,包括擬進入的市場名稱、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股票終止上市後續安排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對外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的「重要提示」中特別說明:「本公司股票將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YY個交易日,剩餘YY個交易日,交易期滿將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第四節 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票已被本所暫停上市或者雖未暫停上市但存在其他可能被強制退市情形,且董事會已審議通過並公告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召開股東大會,決定公司股票在終止上市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前條規定選擇下述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並終止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二)公司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並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前述議案應當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對於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東表決情況,應當進行單獨計票並披露。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通知中充分披露前述議案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後果、相關風險及後續安排。

選擇第一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第一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終止上市,不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公司股票將在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5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處於破產重整進程,且經法院或者破產管理人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與破產程序或者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❹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指的是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制定的規則。
2.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3.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4.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拓展資料:
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❺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是什麼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主要包括以下規則: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保薦制度(應當由保薦人保薦)、符合基本條件(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等)、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等。
我們通過以上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是什麼內容介紹後,相信大家會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是什麼有一定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對你有所幫助。

❻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一、概述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須遵循的一系列規定和程序。這些規則涵蓋了公司的上市條件、信息披露、交易規范、監管要求等方面,旨在確保市場的公平、透明和有序。

二、詳細解釋

1. 上市條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對申請上市的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包括公司的注冊資本、經營年限、盈利能力、財務狀況等。此外,公司還需滿足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如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等。

2.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公開披露相關信息,包括財務報告、重大事項、股權變動等。這些信息需要及時、准確、完整地傳達給投資者,以便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

3. 交易規范: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活動需要遵循交易所的交易規則,包括交易時間、交易方式、交易費用等。交易所也會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管,以維護市場的穩定。

4. 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實施持續監管,包括定期報告、現場檢查、監管問詢等。對於違規行為,交易所會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包括警告、罰款、暫停交易等。

這些規則是保障投資者利益和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上市公司必須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隨著市場的發展和監管需求的變化不斷更新和完善。

三、重要內容加粗處理部分:如對於涉及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的要求會特別加以強調。這些要求是公司能否成功上市的關鍵指標之一,也是投資者關注的重點。此外,關於信息披露的部分也會進行加粗處理,因為信息的及時性和准確性對於投資者的決策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