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股東賣股票需要繳納個稅嗎
股東賣股票是財產轉讓所得,所以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但是需要繳納印花稅,會按照賣方成交額的1%由賣方繳納印花稅,而且不管是盈利或者是虧損都應當繳納印花稅費用。一、股東賣股票需要繳納個稅嗎
股票交易屬於財產轉讓所得,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所謂股東轉讓股權,就是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別人,從而獲得一定的現金收益,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相當於自己把一種權力變成了現金,那麼此時是要收稅的,這種稅叫做個人所得稅。
2.如果是個人進行股權的轉讓的話,那麼轉讓股權產生的收入減去股權本身原來的價值,剩下的部分就相當於是個人所得的部分,那麼個人所得的這一部分是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的。
3.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的一定是,轉讓股權之後自己所獲得的收益減去整個股份的原有的價值差額的部分,才是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的。也就是說如果在轉讓的時候同等價格買進賣出,或者是自己賠錢轉讓的話,這種情況由於個人沒有任何的所得,所以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4.這條規定是把股份轉讓當做一個普通的買賣行為來看待的,如果有盈利的話是要交稅的,如果沒有能力或者是普通的轉讓的話,就是不需要交稅的。
5.如果是在股市買賣股票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是要交納印花稅。按照成交額的1‰繳納印花稅,並且是賣方交,買方不用交。如果成交額100000元,就要繳納100元的印花稅。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要交印花稅。
二、需要繳納個稅的情況
從該上市公司分得的股利,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的,並且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按享受優惠之後的演算法。
1.個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按20%的稅率繳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10%的稅率繳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股東賣股票暫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不管其盈利或者是虧損狀態賣出的股票都是應當由賣家繳納印花稅的,而印花稅的計算會按照成交額的1%來進行計算,如果逃稅達10%以上的會追究法律責任。
❷ 股票交易個稅怎麼算
法律主觀:
股票交易稅需要根據所完成的交易額來計算。傭金是交易額的千分之三,不足一千元的按五元收取;過戶費按照一千股一元收取;印花稅是成交額的千分之三,主要是向賣方徵收。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❸ 個人炒股所得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不需要。
股票所得不需要交個稅。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拓展資料】
分紅要交個人所得稅:
1.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按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按1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3.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之前是按5%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股票紅利扣稅的原則,以「先進先出」為基礎,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當對一隻股票進行波段操作的時候,往往所扣稅率是按照最近一筆操作來計算的。
炒股四忌:
1.忌追漲殺跌。在長期的牛市中,最終給投資者帶來盲目炒股收益的是時間,看準機會耐心持有,肯定能獲得牛市的平均收益。盲目的追漲殺跌只會讓投資者暴露在追高的風險之下,一旦股市陷入深幅調整可能蒙受較大的損失。
2.忌聽信傳言。散戶在追逐市場熱點時,應從基本價值的角度出發,尋找優質企業長期持有,而不是到處打聽消息,承擔太多不確定的風險。
3.忌盲目投機。業績是投資的永恆主題,盡管在一個特定的時間段內個股的表現會有差異,但在價值規律的作用下,股價會根據公司的基本面進行修復。投資者應選擇有基本面支持的公司投資,而不是靠朦朧消息推動的所謂"題材股"甚至績差股。
4.忌借錢炒股。當前股市出現的"賺錢效應",令許多散戶動用全部家庭積蓄,甚至利用杠桿效應借錢或抵押房產炒股。股市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即使在牛市中也會出現較大幅度的震盪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借錢炒股會令投資者心態扭曲,從而影響其判斷力。
❹ 股票交易要收個稅嗎
不需要交股票交易個人所得稅的,根據《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股票交易過程中要收取一些稅費,,簡單的說,交易過程中的稅費包括傭金、過戶費以及印花稅。其中傭金中還包含著經手費和證管費(深交所稱監管費)。
股票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內交易;另一種是不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外交易。現在大部分股票都是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場外交易只是以美國比較完善,其它國家要麼沒有、要麼是處於萌芽階段。
(4)股票交易交過個稅擴展閱讀
股票交易手續費是進行股票交易時所支付的手續費。委託買賣的手續費分「階段式」和「跟價式」。
(1)階段式。根據股票價格和交易股數收取手續費。
(2)跟價式。根據股票的交易金額收取手續費,目前世界上多採用跟價式。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國家為避免證券公司間的過度競爭,穩定證券業的經營,採取委託交易手續費最低限額制度。
70年代中期以來,在證券市場自由化潮流的沖擊下、美國、英國等一些國家先後放棄這一制度,實現委託交易手續費的自由化,但日本等國至今仍實行這一制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從2012年9月1日起再次降低A股證券交易經手費收費標准,上交所由按成交金額0.087‰雙向收取,下調至按成交金額0.0696‰雙向收取;深交所由現行的按交易額0.087‰收取下調為按交易額0.0696‰收取。
為了鼓勵證券投資者能夠長期持有股票,國外常常對股票買賣雙方實行差別稅率,即對賣出方實行較高稅率,對買入方則實行較低稅率或者免徵。中國對股票實行賣方單邊稅率。
❺ 股票賺的錢是否還要交個稅
我國稅法規定,股票投資所得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一、股票投資所得的納稅義務
股票投資所得主要包括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這些所得均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因此,投資者在獲得這些收益時,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投資者因持有股票而獲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利潤。根據稅法規定,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投資者在收到股息、紅利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三、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股票轉讓所得是指投資者通過買賣股票獲得的差價收益。在股票轉讓過程中,如果投資者獲得了盈利,那麼這部分盈利也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根據稅法規定,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納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投資者在賣出股票並獲得盈利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四、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並穩定市場,我國稅法還規定了一些針對股票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於持有股票滿一定期限的投資者,在轉讓股票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此外,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上市公司,其股息、紅利所得也可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
股票賺的錢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包括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投資者在獲得這些收益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同時,稅法還規定了一些針對股票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利用這些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將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服務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