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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股票交易案

發布時間: 2021-05-08 00:30:47

A. 證監會查獲跨境操縱市場案涉及幾只股票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5月18日表示,近日,證監會成功查獲一起利用滬港通賬戶跨境操縱市場的典型案件。涉案機構和人員涉嫌操縱滬市4隻股票,非法獲利超過2000萬元。該案是證監會2017年第四批專項執法行動集中部署查辦的一起私募基金領域違法案件,也是今年證監會稽查執法重點打擊的違法類型,相關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高莉表示,本案是證監會繼2017年查處唐漢博跨境操縱市場案後,成功查獲的又一起利用滬港通賬戶跨境違法案件。為有效打擊跨境違法行為,服務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大局,證監會將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協同境外監管執法機構,密切關注市場動態,監測異常交易,緊盯跨境賬戶異常聯動,堅決打擊跨境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互聯互通的市場機制平穩運行。

違法獲利,應該嚴懲。

來源:新浪

B. 中國操縱股票屬於犯罪嗎,比如一支股票要漲了,然後提前大量的買入,等到高位在拋,這違法嗎

是的。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C. 國外操縱股市是怎麼判刑的

華爾街史上最大內幕交易案主角被判監禁11年
對沖基金公司帆船集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2011年10月16日因涉嫌內幕交易被捕。美國曼哈頓地區聯邦檢察官普利特·巴拉拉(Preet Bharara)表示:「這是最大的對沖基金內幕交易刑事案件。」拉傑·拉賈拉南被判處11年監禁。退還5380萬美元的非法所得,並交納1000萬美元的罰款。該判決為這起數十年來最大的內幕交易案之一畫上了句號。
2011年5月,億萬富翁拉賈拉特南被控14項證券欺詐和內幕交易罪名。拉賈拉特南案是美國政府打擊內幕交易行動中最引人注目的案子。據悉,這起被稱為華爾街歷史上最大的對沖基金內幕交易案的涉案人員包括帆船集團創始人拉傑·拉賈拉特南和等21名被告,涉案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
與此同時,高盛前董事拉吉特•古普塔(Rajat Gupta)因為向拉賈拉特南提供內幕信息而獲刑兩年,並處罰金500萬美元。在這些內幕信息中,包括了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沃倫•巴菲特向高盛投資50億美元的消息。
韓國:三男子散布朝鮮核爆炸謠言操控股市遭逮捕
2012年2月,韓國警方逮捕了幾名意圖通過散布朝鮮核反應堆爆炸的謠言來操控股市的嫌犯。2012年6月,韓國法院裁定,3男子操縱股票市場牟利,判處他們不同期限監禁。案件主謀吳某現年28歲,獲刑兩年。兩名共謀分別獲刑一年半和一年,緩期執行3年。
據悉,2012年1月6日,一則有關朝鮮寧邊輕水反應堆發生爆炸的傳聞通過網路聊天工具迅速在韓國證券界傳開。謠言內容十分具體,6日當天,韓元兌美元匯率最多下跌了0.9個百分點,達到自去年12月20日以來的最低值,而韓國基準股指Kospi指數也一度下跌了2.1%,收市時下跌1.11%。三名男子趁股價波動之機交易股票,獲利2900萬韓元。
德意志銀行在韓股市交易被禁半年 涉嫌操控股市
韓國還曾對2010年11月11日股市暴跌事件秋後算賬。韓國政府2012年2月26日開出歷史最大罰單。德意志銀行的韓國經紀子公司因此面臨10億韓元的處罰。與此同時,韓國證券與期貨委員會還宣布禁止德意志銀行首爾分行在六個月內從事部分自營證券與櫃台衍生品的交易業務。
據悉,韓國綜合股指在2010年11月11日收盤前的最後十分鍾下跌48點,在短短十分鍾內,海外投資者下達了高達2.4萬億韓元的賣出指令,其中多數指令來自德意志銀行的韓國業務部門。韓國綜合股指當天收盤下跌53.12點,收於1914.73點。
韓國監管部門懷疑當時存在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的套利交易行為。此後,韓國金融監管部門開始就此事件以及德意志銀行在此事件中起的作用進行調查,並指出德意志銀行在2010年11月11日出售約2.4萬億韓元股票後執行了看跌期權,從而套取約450億韓元。

D. 操縱股價犯法么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E. 簡述操縱股票價格及內幕交易的危害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雖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一)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二)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三)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內幕信息與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又稱內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其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F. 黃曉明因為什麼涉嫌股票操縱案

8月10日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公布了一起高達18億的天價罰單,被罰人叫高勇,號稱「民間炒股大賽冠軍」。這本來是股市的一則新聞,但卻於當天引爆了娛樂圈。原因是一篇自媒體報道稱該案涉及到影視明星黃曉明。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信息,該案發生於2015年1月12日至2月17日,也就是上一輪「牛市」期間,北京護城河投資發展中心合夥人高勇,通過其直接控制的兩個信託賬戶和十四個委託其操作的個人賬戶,以連續封漲停方式大筆買入精華制葯(002349.SZ)股票並抬高股價,在6月5日至7月22日期間,其將股票大量賣出,以上賬戶最終賣出總計金額16.84億元股票,獲利8.97億元。證監會最終裁定,沒收違法所得8.97億元並罰款8.97億元,合計金額達到18億。

決定書中對於案件細節的通報顯示,上述十四個委託交易賬戶其中之一,為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並經過護城河投資另一個合夥人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賬戶交由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G. 操縱股票違法是怎麼認定的

操縱股票違法是怎麼認定的
答: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希望能幫到你。

H. 證監會查處股票操縱案後,股價會怎麼變

被查處的股票會大跌,有些會直接停盤,所以只要有類似風聲的股票,就要趕緊遠離。

六類市場操縱行為包括:迎合市場炒作熱點,編題材講故事,以內容虛假、誇大或不確定的信息影響股價的;製造、利用信息優勢,多個主體或機構聯合操縱股價的;以市值管理名義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公司高管內外聯手操縱股價的;在公募和私募等不同資管產品及其他主體之間通過價格操縱,輸送不當利益的;利用「天價」標桿股影響市場估值,聯合操縱多隻或一類股票的;市場操縱與內幕交易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並行交織的。

I. 什麼是個人操縱股票市場,為什麼這是違法的

你好,操縱市場又稱為操縱行情,是指行為人以謀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等優勢,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故意通過交易扭曲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使投資者對證券價值產生錯誤判斷,誘導其跟進買入或賣出的行為。
操縱證券市場通過人為哄抬或者壓低證券價格,虛構市場供求關系,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判斷,誘導或致使投資者基於錯誤認識進行證券交易,使投資者利益遭受嚴重損失。該行為破壞了證券市場定價機制和競爭機制,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這也是我國對操縱市場行為進行監管和規制的根本原因。
根據我國《刑法》第182條的相關規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