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認為微信"股神"涉嫌詐騙,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報案電話號碼110。
報案後,公安機關就會展開偵查,抓獲犯罪嫌疑人。
B. 虛擬股票交易軟體詐騙去哪報案
去公安機關的,經偵部門去報案
C. 什麼叫股市虛假交易舉個例,謝謝
股市可以受很多因素的影響,當股市個股的流量很小的時候,我們可以使用大量的資金來改變股價的走勢,所以就存在了很多的莊家在進行控盤,那麼對於這些被控盤的股票來說,就很容易出現所謂的股票虛假交易。
簡單來說我們所謂的股票虛假交易就是不真實的交易,再看的深一些就是只是一些交易中的掛單,屬於沒有完成的交易,最後以造假的現象出現,比如在小盤股中,主力會以比實時成交價高一些的價位掛大賣單,或以稍低於這個價位的價格掛買單,這樣會讓人誤以為是主力正在出貨或正在吸籌,這種現象出現會嚴重影響股民對於市場走勢的判斷,從而有利於莊家或主力。
虛假交易還有一個特點,以高位掛賣單為例。比如一隻股票的實時成交價為10.05元,在10.07-10.10等多個價位中都出現了超大賣單,但是股價依然會上漲,並且在成交價達到10.06的時候,10.07的賣單就會被撤掉,然後再10.11元處再次出現大賣單,以此類推,盤面中總會掛出這樣的天量賣單,但是卻幾乎不會成交,總是在價格逼近的時候被主力撤銷委託,這就是典型的虛假交易。當然,如果出現天量買單也在不斷地撤銷重新掛單,也說明這是虛假交易。
D. 股票就是騙人,就是國家交易所在幕後操縱
這點我非常贊同,他們有第一手的資料,都可以提前買出和賣出,都我們知道消息買入了就見光死了,消息的不對等
制度的不對等,大戶可以做空股指期貨賺錢,而散戶只能做多,要股票上漲才能賺錢,所以做空賺錢就更容易了。
內暮交易有很多,這個就不多說了,上市公司 上市就是一種圈錢的行為,而分紅多的公司 卻沒有幾個。融資和分紅不成正比,股民的回報率低。
E. 騙子,李志雲、唐斌,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詐騙還我錢,不還我天天發一次,讓更多人知道
1、擺明了就是騙局,無稽之談的事情,為什麼要去相信,吃一點長一智,以後自己注意些,天底下沒有這么好的事情,如果真的向對方所說能在短短不到一天的時間翻上本金的一倍,人家還會與你聊天嗎?人家若真的有實力,早已是億萬富翁,別說億萬富翁了,就是一個千萬資產的老闆,會和一個乞丐聊天嗎?不可能!!更別提帶某某誰盈利。
2、現在所有的金融,最厲害的老司機平均每天可以持續保持本金的收益10%,這才是最為可靠的信息;像你說的這種情況,一天就翻一倍的本金,歷史上也就那幾位突然出現的黑馬人物罷了,運氣占據很大一部分因素。
3、先不要報警,報警也是無濟於事,根本不會搭理你,你先去聯系記者公開此事,公開了後帶著記者去警察局報案,這時候警察局就會很上心了,畢竟是要上新聞的大事,騙子估計幾個禮拜內就可以抓得到了,再去法院起訴,讓對方坐牢吧,這年頭就算你用別人實名的號也沒用,要查一個人很簡單,你收了錢,就能根據錢的線索抓到你,除非這錢你不花
F. 急~ 請大家幫幫我,我上周被一個同事騙了,拉我去股票交易所開一個戶頭,給別人炒股用
如果是通過招行的應該是正規的交易所,用你的名義也應該不會有什麼麻煩,錢是他 的賠賺都是他的,你又沒有給裡面存錢。這個銀行卡里你覺對不能存錢。不過最好還是轉走避免以後有什麼麻煩。
G. 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法院會判多久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並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H. 炒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幾條法律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什麼處罰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沒有到來。繼南紡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元僅被罰款50萬元之後,新中基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被處罰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間累計虛增凈利潤達2.2億元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嚴厲處罰再一次爽約,強制退市則更是無從談起。由近百件涵蓋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所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法律規定如此,類似處罰盡管看似重罪輕處,可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有苦難言,總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規定吧?可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對遵循適用於其操作的規則負責,還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並且與法律的「法益」相符合,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既有法律體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罰責不力的情況下,讓其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執法震懾違法,是其對每一則違法案例結案前應該重點考慮的。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確對其罰責規定比較粗疏,且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迄今為止幾個案子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代表管理層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靈活執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比如,對於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由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暫停上市的風險」決定相關違法公司暫停上市,進而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預防違法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基於法律的正義實現終極訴求,管理層挽回公眾對法律或其執法的信任的著力點,除了「靈活執法」外,還必須放在「緊急立法」上。根據現有《證券法》修法計劃,《證券法》修訂涉及事項眾多,短時間內難以出台,既然《證券法》的修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關動搖市場根本的違法行為又屢禁不止,招惹眾怒,那就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訂而對既有嚴重違法行為姑息養奸,而應積極尋求相關有權部門修法或釋法。
具體來說,可以尋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而又動搖資本市場根本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出台加大處罰力度的「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負有主要責任或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為其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一概終身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並規定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股票金融詐騙是怎樣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