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美國存托股票(ADS)與美國存托憑證(ADR)的區別是什麼
1、面值方面不同:
美國存托股票的面值大多隻有作抵押股票面值的幾分之一,而美國存托憑證大多以若干單位(比如10股)抵押股票充當一單位的ADRs。
2、發起方式不同:
美國存托股票(ADS)是由希望吸引美國投資者而不必在美國市場上掛牌的股票發行公司贊助發起的。美國存托憑證(ADR)表示美國公民可以購買的外國股票的權益。ADR,是由銀行和經紀公司發起的。
3、委託人方面不同:
美國存托股票(American Depository Share,ADS)是外國公司授權美國的受託人(Trustee)在美國發行的。美國存托憑證是美國商業銀行為協助外國證券在美國交易而發行的一種可轉讓證書。
(1)存托憑證和股票一樣交易嗎擴展閱讀:
股票通過美國存托憑證方式上市有以下優點:
(1)提高發行公司在國外市場的知名度,拓展境外籌資渠道,為日後直接在美國市場發行證券奠定基礎。
(2)具有比一般股票更高的流動性。不僅存托憑證之間可互換,也可與其他證券互換。
(3)降低交易成本。美國存托憑證大多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被看作是一種美國證券,可以在美國的證券交易所市場或櫃台交易市場進行自由交易,便於非美國公司進入美國證券市場。
Ⅱ 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存托憑證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存托憑證是指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存托憑證的發行和交易,適用《證券法》《若干意見》、本辦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參與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范等事項適用境外注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保障對中國境內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總體上不低於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並保障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相當,不得存在跨境歧視。第四條中國證監會依照上市公司監管的相關規定,對發行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進行持續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交易所依據章程、協議和業務規則,對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活動、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等進行自律監管。第二章存托憑證的發行第五條公開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股票公開發行的基本條件;
(二)為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三)最近三年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且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四)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五)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信譽良好,符合公司注冊地法律規定的任職要求,近期無重大違法失信記錄;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公開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申請文件。第七條申請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依照《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報請中國證監會核准。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依照《證券法》第二十三條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審核存托憑證發行申請。
僅面向符合適當性管理要求的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可以簡化核准程序,具體程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八條申請存托憑證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當依照《證券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盡職履行存托憑證發行上市推薦和持續督導職責。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依照《證券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證券公司承銷,但投資者購買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無需由證券公司承銷的其他情形除外。第九條存托憑證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後,擬發行以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新增證券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的,適用《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規定。第三章存托憑證的上市和交易第十條依法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申請存托憑證上市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並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出上市申請,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上市的相關業務規則。第十一條存托憑證的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存托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可以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
Ⅲ 什麼是存托股份
美國存托股票(American Depository Share,ADS)是指外國公司授權美國的受託人(Trustee)在美國發行的、以美元計價的所有權證書。受託人發行ADS,也需以外國公司的股票為抵押。
【拓展資料】
存托股是存托憑證的一種.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疇的金融衍生工具。
以股票為例,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國的上市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存托憑證的當事人,在國內有發行公司、保管機構,在國外有存托銀行、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存托憑證是由存托銀行所簽發的一種可轉讓股票憑證,證明一定數額的某外國公司股票已寄存在該銀行在外國的保管機構,而憑證的持有人實際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權力與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在美國發行的存托股就是美國存托憑證(ADR),它是面向美國投資者發行並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的存托憑證。ADR解決了美國與國外證券交易制度、慣例、語言、外匯管理等不盡相同所造成的交易上的困難,是外國公司在美國市場上籌資的重要金融工具。同時也是美國投資者最廣泛接受的外國證券形式。美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規定法人機構以及私人企業的退休基金(其資金仍來源於老百姓)不能投資美國以外的公司股票,但對於外國企業在美國發行的DR則視同美國的證券,可以投資。
存托憑證有以下幾大優點:
一、市場容量大、籌資能力強。以美國存托憑證為例。在美國發行ADR的公司能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的外匯資金,有利於拓寬公司的股東基礎,提高其長期籌資能力,提高證券的流動性並分散風險。
二、發行一級ADR的手續簡單、發行成本低。對股份公司而言,採用一級ADR和144A規則發行的一級ADR方式無需到SEC登記注冊,不受發行地嚴格的上市要求的限制,也無需按美國GAP要求進行審計。
三、提高公司知名度、為日後在國外上市奠定基礎。通過在國外發行一級ADR,公司可以擴大其在國外市場上的知名度,提高公司產品和服務的形象,從而增加股東對公司的信任和興趣,為日後直接在外國市場上發行證券奠定基礎。
Ⅳ 開通個人的創新企業股票和存托憑證許可權有啥用
開通個人創新企業股票。和存托憑證許可權的目的是能夠在創業板靠上板上面正常交易,並且讓你本身的投資多一個選擇。因為創新企業股票就所謂的創業板上面的股票,它開通是有一定條件要求的,比如說兩年以上股市投資經驗C4以上的風險承受能力,開通前20天日均資產過10萬元。
因為本身買股票股票就存在較高的風險,你從A股市場上買股票或者買港股的,或者說買納斯達克的,那本身風險也算是比較平穩的,沒有那麼多不可預知的風險。你不會說短期之內一夜暴富賺得盆滿缽滿,但你也不會在短期之內瘋狂下降,雖然說科創板創業板本身除了前5天之外上升下降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是別的不說,一天變動9%你受得了嗎?大部分人受不了,你本金才100%呀。
Ⅳ 如何交易存托憑證
根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三章 存托憑證的上市和交易
第十條依法公開發行的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申請存托憑證上市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並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提出上市申請,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上市的相關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存托憑證的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存托憑證的交易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做市商交易方式。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存托憑證交易實行實時監控,並可以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
第十二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 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存托憑證的其他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減持其持有的存托憑證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三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第十四條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發行存 托憑證購買資產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不得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在中國境內重組上市。
第十五條存托憑證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集中登記、存管和結算。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據《證券法》《若干意見》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製定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
(5)存托憑證和股票一樣交易嗎擴展閱讀
發行意義
首先,發行CDR可以推進股票市場的發展,加快中國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資本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金融資源配置和引導實物資源配置中有著基礎性的作用,其中最為主要的則是股票市場。
我國股票市場自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建立以來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上市公司總體素質偏低、投資者市場投資信心不足等。要想改變現存的狀態,CDR的發行可作為實現的途徑之一。
一方面,CDR的發行者一般是業績相對較好、公司治理及管理水平較高的公司,如香港市場上的「紅籌股」公司,將代表這些公司的CDR引入中國的股票市場,並配以完善的上市公司監管及退市制度,促使那些業績及管理等相對較差的公司自加壓力,借鑒先進的管理思維及方法,這樣就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
另一方面,中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將是必然的趨勢,其中包括機構、交易品種、交易制度、市場監管等多方面的國際化。CDR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品種,通過它的發行可以加強中國資本市場與境外市場的交流與合作,提高中國資本市場監管水平及國際知名度,並使之逐步與國際接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托憑證
Ⅵ 存托憑證是什麼意思
存托憑證是指由存託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簡單來說,CDR是讓在境外上市的中國公司回來A股上市的一種方式。
Ⅶ 存托憑證和股票有何區別
主要區別體現在兩方面:
1、在參與主體上,存托憑證增加了存託人和託管人,分別承擔存托職能和託管職能。其中,存託人由中登公司及其子公司、經批準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擔任。
2、在權利行使上,存托憑證持有人盡管可以實質上享受基礎股票的分紅、投票等基本權利,但因為不是在冊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利,必須通過存託人代為行使。
Ⅷ 存托憑證 是什麼意思啊
存托憑證(Depository Receipts,簡稱DR〕,又稱存券收據或存股證.是指在一國證券市場流通的代表外國公司有價證券的可轉讓憑證,屬公司融資業務范疇的金融衍生丁具。以股票為例,存托憑證是這樣產生的:某國的上市公司為使其股票在外國流通,就將一定數額的股票,委託某一中間機構(通常為一銀行,稱為保管銀行或受託銀行)保管,由保管銀行通知外國的存托銀行在當地發行代表該股份的存托憑證,之後存托憑證便開始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櫃台市場交易。存托憑證的當事人,在國內有發行公司、保管機構,在國外有存托銀行、證券承銷商及投資人。從投資人的角度來說,存托憑證是由存托銀行所簽發的一種可轉讓股票憑證,證明定數額的某外國公司股票已寄存1該銀行在外國的保管機構,而憑證的持有人實際上是寄存股票的所有人,其所有的權力與原股票持有人相同。存托憑證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時也代表債券。
你要了解關於存托憑證 的更詳細知識請點:
http://www.nationfinance.org/chinese/gerenlicai/docc/fin01d-01-01-01-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