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看待信託業務創新與交易結構合法合規之間的關系
金融合規與創新,好似射擊。相同的本質需求等於靶心,創新是內環,合規是外環。射擊的法則是以擊入環內(合規)為前提,盡可能進入內環(創新),以靶心(本質需求)為最終目標。那麼,對於金融企業而言,合規與創新的「射擊論」應用則是:金融企業在合規基礎之上,通過建立能夠化解或弱化系統風險的多項科學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動金融創新,帶動金融市場走向深度發展與變革,從而實現最大化滿足人們需求的終極目標。
■安曉博
今年3月份以來,央行密集下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關於暫停支付寶公司線下條碼(二維碼)支付等業務意見的函》等相關政策文件,因風險不確定性叫停支付寶、騰訊的虛擬信用卡產品,同時叫停條碼支付等面對面支付服務。互聯網金融迎來密集監管。
毋庸置疑的是,合規經營是金融企業生存及發展的基礎,是不可動搖的基石。金融企業歸根結底是承擔風險獲得收益的特殊企業,成功的金融企業就是在風險最小化與收益最大化之間取得完美的平衡。
當前,在宏觀環境及市場等變數發生明顯變化時,合規政策是否需要與時俱進就不得不提及創新的行為和概念。創新是建立在改變基礎上的無止境滿足人類需求的認識能力和行為方式。合規是為滿足人們獲取最大化收益需求的行為准則。從本質上看,二者都是為了實現人們的需求,創造最大化的價值。二者的核心是重疊的。
然而,在過去十幾年的金融機構改革進程中,因創新不足導致的金融機構經營效率低下問題束縛了我國金融體系的改革。合規與創新似乎看來又形成悖論,二者有著分立的邊界。
再看創新的定義,創新是人類對於發現的再創造,是對於物質世界的矛盾再創造。人類通過物質世界的再創造,製造新的矛盾關系,形成新的物質形態。由此來看,顯然解決矛盾,再造矛盾是一個自然循環,而連接這一循環的有效手段便是無止境的創新。解決合規與創新的矛盾那就是創新,用創新才能對不同利益群體進行重新分配再造,事物才能連綿不絕地發展。合規與創新二者實則有交集。作為信貸也是一樣,首要的是誠信合規的經營,但如果要讓人們享受到金融帶來的商業價值及社會價值,則需要不停地圍繞客戶需求進行創新,讓人們享受到金融帶來的便利。
處於風口浪尖的馬雲說:「創新者往往不是在成功前被弄死,就是在成功以後被恨死。創新者會死,但創新不會死。」
金融合規與創新,好似射擊。相同的本質需求等於靶心,創新是內環,合規是外環。射擊的法則是以擊入環內(合規)為前提,盡可能進入內環(創新),以靶心(本質需求)為最終目標。那麼,對於金融企業而言,合規與創新的「射擊論」應用則是:金融企業在合規基礎之上,通過建立能夠化解或弱化系統風險的多項科學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動金融創新,帶動金融市場走向深度發展與變革,從而實現最大化滿足人們需求的終極目標。
㈡ 股票市場的市場結構
股票市場一般分為股票發行市場和股票交易市場兩部分。兩個市場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又稱二級市場或流通市場,包括:①證券交易所市場,是專門經營股票、債券交易的有組織的市場,根據規定只有交易所的會員、經紀人、證券商才有資格進入交易大廳從事交易。進入交易的股票必須是在證券交易所登記並獲准上市的股票。②場外交易市場,又稱證券商櫃台市場或店頭市場。主要交易對象是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店頭市場股票行市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店頭市場都有固定的場所,一般只做即期交易,不做期貨交易。
㈢ 金融產品的分類結構圖,誰能准確梳理一下
主要可以分為:基礎產品、衍生產品、資產管理類產品。
1、基礎產品包括:股權類、債權類、商品類、外匯及貨幣市場類。
股權類:按是否上市流通,可分為: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按清償順序,可分為:普通股、優先股等。
債權類(固定收益類):債券(還可以繼續細分)、貸款、商業票據、可轉債等等。
商品類:包括石油、貴金屬(黃金等貴金屬有時會被歸到外匯類)等等。
外匯及貨幣市場類:各類外匯交易和貨幣市場交易。
2、衍生產品:就是與基礎產品的價格或指數掛鉤形成的金融產品,可以理解成基礎產品價格的函數。分類一般可以分為:遠期forward(期貨future)、期權(option)、掉期(swap)及混合產品(hybrid)。這裡面,期貨和遠期其實是同一種類型的東西,只不過期貨是交易所場內交易的,遠期是otc市場場外交易的。混合產品是由遠期、期權和掉期組合而成的各種復雜衍生品。
資產支持證券也是一種衍生產品,或者說是藉助衍生工具製造的固定收益類產品,常見的是各類CDO,國內一般叫做ABS、MBS。
3、資產管理類產品。基金是資產管理產品,不屬於基礎產品也不屬於衍生產品。其他的資產管理產品還有銀行理財、信託、券商資產管理計劃等。
此外,還有另類投資(alternative),主要是指一些比較特殊的金融產品,比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藝術品投資、對沖基金等。
金融產品還可以按市場來分,即交易所市場和場外(OTC)市場,不同於一般投資者的認識,場外市場其實是最大的金融市場,規模遠遠大於交易所市場。
㈣ 股票二級市場的結構和交易程序是什麼
股票市場分為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一級市場是發行市場。
二級市場是交易市場。由交易所,證券商,投資者構成。
9:15-15:00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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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交易程序?指什麼?
㈤ 結構化信託投資股票為什麼20
是因為在信託計劃的委託人上採用「一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權委託人則為機構投資者。「一般優先」模式使委託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兩部分比例一般不超過2:1。結構化產品主要為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提供不同層級的收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於一般受益人。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託計劃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沖鋒在前,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5)股票信託的交易結構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
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對金融產品的要素定義是否趨同,在財務、風險、信息、賬戶、資產等管理方面所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可以相互接軌。
以一家銀行作為發起機構、以一家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機構,辦理一項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那麼受託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和發起機構、和服務商都應是彼此一致或是順暢銜接的。
㈥ 信託產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產品期限、交易結構、風險控制措施、流動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託產品的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收益率是指信託合同中約定的該信託產品受益人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率。
由於信託產品不能承諾保底收益,因此信託公司通常以預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資者展示產品收益水平。
以融資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為例,一般情況下投資人的預期收益加上受託人信託報酬、銀行保管費、財務顧問費等信託費用後的總和即為融資方承擔的總融資成本。
產品期限:
產品期限是信託產品另一個基本要素,信託產品的期限是指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成立日至信託終止日之間的時間長度,一般在信託合同中體現為一個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現,通常是指在信託存續期限達到M年時,如果滿足信託合同約定的延期條件(比如信託財產未完全變現),信託則可延期N年。
信託產品期限與投資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即為信託產品的信託期限,但是對於設置開放期且開放期內可以申購贖回的信託產品,投資期限則可能會短於信託期限。
比如一個信託項目信託期限是3年,在信託計劃每滿1年開放,則投資該信託計劃的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可能為1年、2年、3年。
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是對信託期限、收益率、資金運用方式、投資領域、風控措施等各個信託產品要素的架構和組合。
我們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結構理解成是把信託產品的「人、物、事」連接起來的機制。
「人」即為信託當事人,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等;「物」即為信託財產,其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同時由於資金運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區別。
「事」即為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如資金或財產權等)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和運用,並實現受益人信託利益的一系列行為。
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是信託產品設計中的核心,信託項目風險控制貫穿項目審查、產品設計、到期兌付等從項目篩選到項目終止的各個階段。
如項目審查階段通過遴選交易對手、盡職調查、中台獨立審查進行風險控制;產品設計中通過抵押質押擔保等手段及交易結構設計進行風險控制。
信託到期後通過資管公司接盤、股東協調等措施應對可能的風險。
流動性:
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可以理解為投資者將持有的信託受益權轉換為現金資產的難易程度,可以用變現時的最大損失來衡量,變現時的損失越大,變現就越困難,則其流動性就越弱。
從信託產品成立到終止的各個階段,理論上信託受益權可以通過轉讓、贖回、終止分配或者質押貸款的方式轉換為現金資產,從而滿足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信託產品是指一種為投資者提供了低風險、穩定收入回報的金融理財產品。信託品種在產品設計上非常多樣,各自都會有不同的特點。各個信託品種在風險和收益潛力方面可能會有很大的分別。
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這種類型的信託產品,是數量最多的一種。
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
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准。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產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收益。
其次,盡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
而信託公司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
所以信託的風險控制對投資人來說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斷是否對此投資。
權益信託類:
這一類型的信託產品,是通過對能帶來現金流的權益設置信託的方式來籌集資金,其突出優點就是實現了公司無形資產的變現,從而加快了權益擁有公司資金的周轉。
實現了不同成長性資產的置換,有利於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資機會,迅速介入,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
融資租賃信託:
信託公司以設立信託計劃的方式募集信託資金,將其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通過嚴格專業化、流程化的管理,通過定期收取租金,實現信託收益,為社會投資人提供安全、穩定回報的理財回報。
不動產信託:
土地與地上或地下的各種建築設施統稱為不動產。現行一般投入房地產開發類企業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新辦法」)一年多以來,我國信託業邁上了規范化發展的道路。
突出表現在信託產品創新十分活躍,可以說信託行業的發展進入了快車道,信託產品也有先前的較單一類品種,向創新之路邁進。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信託產品
㈦ 什麼是融資租賃信託融資租賃信託交易結構是什麼
融資租賃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的行為。
融資租賃信託計劃集合了兩類非銀行金融企業的業務優勢。具體地說,信託業有寬泛的資金來源,在集合資金的渠道上有一定專業優勢,融資租賃信託計劃對信託公司來說是多了一種融資標的,也多了一種盈利模式。而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方面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及專門人才。對信託公司來講, 融資租賃業務由於擁有出租設備的所有權,通過租金回收投資,這種方式較普通的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更安全。
融資租賃信託計劃交易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信託資產的形成即融資租賃交易部分,包括融資租賃的三方交易過程;
二是信託計劃的設立部分,包括信託計劃的發行、監管、收益分配等過程。具體流程見下列說明:
①投資人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通過銀行購買融資租賃信託計劃,成為信託資產的所有權人;
②商業銀行將信託資金轉入信託公司在銀行的信託專戶,並對其進行監管;
③信託公司作為出租人(在非過手租賃情況下)與承租人、擔保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④根據承租人的要求,信託公司向指定的設備供應商購買租賃物;
⑤設備供應商將租賃物發運到承租人所在地,經過安裝、調試、操作培訓等環節,保證租賃物能正常運行。保修、維修等售後服務以及可能的回購是設備供應商應長期履行的責任;
⑥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足額支付租金。租期通常1~3年,最長一般不超過5年;不管租賃物實際使用效益如何,承租人都必須按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⑦信託公司將專戶內收到的租金(通常1~3個月收一次),每滿一年就向投資人分配一次信託凈收益(指回收的租金扣除各種費用之後的余額);
⑧銀行將信託專戶的收益分配通過轉賬的方式轉入投資人賬戶;
⑨信託公司作為出租人將租賃物以名義貨價轉讓給承租人,完成一筆租賃交易;
㈧ 什麼是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
結構化信託是指在信託計劃的設計上採用多層級信託受益權的一種產品模式。不同層級受益權獲得信託利益的權利不同,享有信託利益的順序也有區別。
在風險承擔上,特定層級的受益人以其初始信託資金承擔有限風險在先,而相應其他層級受益人承擔相對較低的風險在後;在收益分配上,其他層級受益人優先於特定層級受益人。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的避險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託計劃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以分配順序靠後的特定層級受益人的資金保障分配順序靠前的相應層級受益人的資金安全。與此相對應,當投資獲得豐厚回報時,特定分配順序靠後層級受益人的收益也要比其他層級受益人多。
㈨ 什麼是證券投資類信託產品的交易結構
證券投資信託(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證券投資信託是指信託機構將個人、企業或團體的投資資金集中起來,代替投資者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最後將投資收益和本金償還給受益人,信託部門從中收取手續費。
㈩ 基金信託買入股票交易有什麼規定
一、基金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公募基金:偏股型基金持有股票最低60%,最高95%;
個股持倉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不得超過股票總股本的10%。
二、信託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信託分結構化與陽光私募;
信託結構化的:買入股票標的受限制,每個交易日不一樣;
陽光私募:
1、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進行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
2、不得投資於ST股票;
3、未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且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股票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資產總值的30%(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