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二級市場究竟是什麼
什麼是股票二級市場—股票基礎入門知識學習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股票推薦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股票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也稱股票交易市場,是投資者之間買賣已發行股票的場所。這一市場為股票創造流動性,即能夠迅速脫手換取現值。買賣技巧
股票二級市場通常可分為有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但也出現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場(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場(The Fourth Market)。
B. 普通投資者如何參與股票二級市場的交易
投資者可以通過買賣上市股票的方式參與二級市場。
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後,就可以通過證券公司指定的委託方式進行股票交易。
需注意的是,個人進行股票投資應具備一些基本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個人投資者投資資格的規定和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在參與交易前,證券公司會基於投資者的不同風險承受能力以及產品、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等因素,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投資者應當在了解產品、服務的情況,聽取證券公司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C. 為什麼公司要注意他們在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情況
從你的題目可以看出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之前已經發行了股票了,該公司最近幾年的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目前想通過增發股票再次融資。
該公司再融資的方法有定向增發和公開增發兩種方式,根據增發規則,新股發行價不得低於招股意向書公布前20個交易日的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若該公司想新股順利增發,必須得考慮二級市的價格,二級市場的價格高,新股的增發價格才能相應提高,才能圈到更多的錢。
D. 核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幅度較大,在二級市場大幅波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這樣的股票停牌了,復盤還是之前停牌
不一定,出利好可能直接漲停,不好,開盤可能連續跌停。
E. 什麼是二級市場股票交易自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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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第十八條規定,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文件時,相關各方應提供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關證券情況的二級市場股票交易自查報告。根據該規定,無論是否出現股價異動,也無論內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親屬是否存在股票買賣行為,所有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都要提供自查報告。具體要求如下:
上市公司應當提供董事會就本次重組首次作出決議前6個月至重組報告書公布之日止,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對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相關專業機構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資產交易內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關人員的直系親屬買賣該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關證券情況的自查報告,同時提供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就前述單位及自然人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出具的證明文件。
如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在規定期限內存在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其買賣股票行為是否利用了相關內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關方應當書面說明相關申請事項的動議時間,買賣股票人員是否參與決策,買賣行為與本次申請事項是否存在關聯關系;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相關當事人及其買賣行為進行核查,對該行為是否涉嫌內幕交易、是否對本次交易構成法律障礙發表明確意見。上市公司應當就上述說明和核查情況在重組報告書中進行披露。
此外,根據《關於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許可及無先例、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重大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親屬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前6個月內有無持有或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的相關文件,並充分舉證相關人員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F. 股票二級市場指什麼
一級市場主要是投資市場,為投資獲得收益所開辟的市場。二級市場是建立在一級市場的基礎之上的,主要是為你的投資增加流動性。在股權市場上,一級市場表現為公司的股票的發行,但不一定一上市為目標。此外就是二級市場,我們國內就是深圳和上海兩家交易所,股份制公司可以申請在這兩家交易所上市(IPO),上市後的公司股權流動性好,也就是說,在你需要資金的時候,隨時可以再股票市場兌現。也就是說二級市場不是以直接投資為主,而是為了增強股權流動性,是為證券的交易提供的場所。股民參加炒股主要是在二級市場炒股票!
G. 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的暫行規定
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防控和打擊內幕交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等部門關於依法打擊和防控資本市場內幕交易意見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市公司和交易對方,以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重大資產重組相關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做好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管理和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增強保密意識。
第三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方研究、籌劃、決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的,原則上應當在相關股票停牌後或者非交易時間進行,並應當簡化決策流程、提高決策效率、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范圍。如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應當在相關股票停牌後進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方,應當及時主動向上市公司通報有關信息,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股票停牌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各方初步達成實質性意向或者雖未達成實質性意向但預計該信息難以保密時,及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停牌,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進行分階段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風險。
第五條 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停牌後,證券交易所立即啟動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核查程序,並在後續各階段對二級市場股票交易情況進行持續監管。
第六條 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如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涉嫌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受理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中國證監會暫停審核。
第七條 按照本規定第六條不予受理或暫停審核的行政許可申請,如符合以下條件,未受理的,中國證監會恢復受理程序,暫停審核的恢復審核:
(一)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經調查核實未發現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組總交易金額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對方(如涉及多個交易對方違規的,交易金額合並計算),及上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機構存在內幕交易的;
(二)中國證監會或者司法機關經調查核實未發現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對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占本次重組總交易金額比例在20%以下的交易對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上述主體控制的機構,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經辦人員,參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其他主體等存在內幕交易的;或者上述主體雖涉嫌內幕交易,但已被撤換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交易的;
(三)被立案調查或者立案偵查的事項未涉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主體的。
依據前款第(二)項規定撤換財務顧問的,上市公司應當撤回原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重新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上市公司對交易對象、交易標的等作出變更導致重大資產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還應當重新履行相應的決策程序。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履行職責掌握的情況,確認不予受理或暫停審核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及時恢復受理或者審核。
上市公司有證據證明其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經聘請的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對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有關的主體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確認意見,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恢復受理或者審核的申請。中國證監會根據履行職責掌握的情況,決定是否恢復受理或者審核。
第九條 因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存在重大市場質疑或者有明確線索的舉報,上市公司及涉及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就市場質疑及時作出說明或澄清;中國證監會應當對該項舉報進行核查。如果該涉嫌內幕交易的重大市場質疑或者舉報涉及事項已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主體因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國證監會終止審核,並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其聘請的財務顧問。
第十一條 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被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恢復受理程序、暫停審核、恢復審核或者終止審核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公告並作出風險提示。
第十二條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草案後主動終止重大資產重組進程的,上市公司應當同時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並予以披露。
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因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存在內幕交易被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終止審核的,上市公司應當同時承諾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並予以披露。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七條所列主體因涉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或者立案偵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責任認定前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上述主體自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相關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個月內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交易相關方、證券公司及證券服務機構、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執法工作。拒不配合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採取監管措施,並將實施監管措施的情況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 關於上市公司吸收合並、分立的行政許可事項,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