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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重新上市交易所審查

發布時間: 2022-08-04 18:02:34

『壹』 深交所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請後多久內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請的決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主動終止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深交所將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請後的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請的決定。強制終止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深交所將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請後的六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請的決定。在此期間,深交所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按照深交所要求提供。公司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內,但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個交易日。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貳』 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若要向深交所申請重新上市,需滿足什麼條件

公司在其股票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時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者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七)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十一)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十二)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范;

(十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交所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影響其任職的情形;

(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十三項所稱「影響其任職的情形」,包括: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叄』 重新上市審核過程中出現哪些情形的,深交所將中止重新上市審核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第二十八條規定,重新上市審核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保薦人和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深交所,深交所將中止重新上市審核,通知公司及其保薦人: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或者涉嫌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其他涉及國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 違法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結案;
(二)公司的保薦人或者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並購重組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在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
(三)公司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或者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
(四)公司的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相關簽字人員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市場禁入、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五)保薦人或者簽字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簽字人員,被深交所實施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出具的相關文件的紀律處分,尚未解除;
(六)公司重新上市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要補充提交;
(七)公司及保薦人主動要求中止重新上市審核,理由正當且經深交所同意;
(八)其他深交所認為應當中止審核的情形。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肆』 退市後重新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有以下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股票重新上市交易所審查擴展閱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伍』 退市股票能否成功申請重新上市

退市的公司可以再申請重新上市,不過需要經過至少六十個交易日才可以重新上市。

退市可分為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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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第四章 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六條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公司股份的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相關手續。本所在公司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的,應當向本所提交申請延期重新上市的說明並公告,本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也未獲得本所同意延期的,本所關於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公司於該決定失效之日起的至少六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第二十七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與本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按照本所規定於股票重新上市前繳納重新上市初費。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

(三)公司行業分類的情況說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本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安排其股票進入本所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重新上市的公司在發布首份年度報告後,可以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第三十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沿用其終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碼,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應為其在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最後一個轉讓日的成交價。

公司認為需要調整上述開盤參考價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薦機構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對外披露。

第三十一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終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在退市期間未以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其限售期限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三十二條
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間發行的新增股份,其限售期限截至重新上市日尚未屆滿的,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限售期少於十二個月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繼續限售至屆滿十二個月;

未設定限售期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請日前的最近六個月內發行的新增股份,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十三條 終止上市前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須待相關股東比照執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後方可流通。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退市期間因配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應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與原對應的股份相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由公司回購。

公司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後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購。

第三十六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保薦機構應當在公司重新上市後當年及其後的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並於每一年度報告披露後的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持續督導總結報告並公告。

『陸』 滬市主板排隊上市需要怎麼審核

為與退市新規及有關業務實踐保持銜接,上交所修訂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核實施細則》,主要規范主板股票首次上市、終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審核事項、審核程序及有關上市委員會的設立遴選安排等。科創板上市委員會參與科創板證券發行上市審核工作,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委員會管理辦法》予以規范。

退市新規取消了主板股票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實施細則》對此進行了四方面的修訂:一是完善上市委員會審核事項,根據退市新規、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和實踐情況,刪除了主板股票的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增加了主板股票的重新上市,刪除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首次、暫停、終止、恢復上市和基金首次、終止上市。二是明確了實際參加審核的委員人數,並規定了委員迴避、補足機制。三是明確了股票上市審核期間收到相關舉報、投訴或者出現其他情形,可能對相關審核事項產生影響的,上交所可以視情況暫停審核,待相關情形消除或確認後恢復審核,暫停審核的時間不計入上交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四是修改規則名稱,由「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上市審核實施細則」修改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終止上市審核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同時,按照「區別對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則,對於《實施細則》生效實施前暫停上市的公司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的,仍適用修訂前《實施細則》規定的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相關審核程序。

『柒』 退市股票能否成功申請重新上市

符合上市條件就可以重新上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7)股票重新上市交易所審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捌』 請問三板退市股票恢復上市條件是什麼

恢復上市是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股票在被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期間,公司能夠在法定披露期限內披露經審計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半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實現盈利,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根據上市規則對公司申請進行審議,決定是否同意公司恢復上市。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在恢復上市的首日不設漲跌幅報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