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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季報預告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8-07 15:07:54

㈠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披露規則是怎樣的

業績預告包含兩種方式:一為業績預告;一為業績快報。業績快報主要對於當前公司的凈利潤情況加以預告;業績快報更為詳細一些,披露公司的主要的財務數據。
上海證券交易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於進行年報時候,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出現虧損、扭轉為盈或者凈利潤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漲50%的情況,應該在本年度結束後的1月31日進行業績預告。
沒有上面的三種情況,可以不進行年報的預告披露。半年報和季報沒有強制規定。
深圳證券交易所
一、主板市場
在凈利潤為負、扭虧為盈、實現盈利並且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出現增長或者下降50%的情況、期末凈資產為負以及年度營收低於1千萬元,應該進行業績預告,適用於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和年報。
不存在上述情況的,可以不進行披露。一季報預告應在當年的4月15日前;半年報預告應在當年7月15日前;三季報預告應在當年10月15日前;年報預告應在次年的1月31日前。
二、中小板市場
公司應該在一季度、半年度和三季度時候對於披露年初到下一季報告末的業績預告。
如果公司在一季度出現轉盈為虧、凈利潤與上年同期上漲或者下降50%和扭虧為盈的情況應在不晚於3月31日前發布業績預告。
三、創業板
創業板上市公司為在上一次定期報告中對於本期報告預期的,因當及時披露業績預告。實行強制性披露,包含所有上市公司。

㈡ 業績預告披露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交所上市公司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後的1月31日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業績預告的披露時間為:一季度預告在當年的4月15日前;半年報預告在當年7月15日前;三季度預告在當年10月15日前;年預告在次年的1月31日前。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一條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十條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和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應當及時報本所備案並在本所網站披露。

㈢ 上證中報預增預告規定

法律分析:上證中報預增預告規定為《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六條 第一款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 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其中,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半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3個月、9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公司預計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後期限。

㈣ 上交所中報預告披露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披露時間不同的交易所規定略有差別,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在本年度結束後的1月31日進行業績預告,半年報和季報沒有強制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年報預告應在次年的1月31日前。 季報一般在下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5號之前披露。

法律依據: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的通知 七、上市公司在適用新《上市規則》第13.9.1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其他風險警示情形時,以2020年度作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8年度至2020年度作為最近連續3個會計年度。

㈤ a股業績預告披露規則

a股的業績預告披露規則,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不同的:
一、上交所
業績預告: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對於年度報告,如果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可能出現虧損、扭虧為盈、凈利潤較前一年度增長或下降50%以上(基數過小的除外)等三類情況,應當在當期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月31日前披露業績預告。如果不存在上述三類情況,可以不披露年度業績預告。對於半年報和季度報告,也沒有作強制要求。
二、深交所
1.主板
業績預告:預計報告期內(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和年度)出現以下情況的,應進行業績預告:凈利潤為負、扭虧為盈、實現盈利且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數過小的除外)、期末凈資產為負、年度營業收入低於1千萬元。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可以不披露業績預告。
如果需要披露業績預告,業績預告的時間要求為:一季度業績預告報告期當年的4月15日前;半年度業績預告報告期當年的7月15日前;三季度業績預告報告期當年的10月15日前;年度業績預告報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
2.中小板
業績預告「公司應在第一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第三季度報告中披露對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末的業績預告。公司預計第一季度業績將出現歸母凈利潤為負值、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基數過小的除外)、扭虧為盈,應不晚於3月31日(在年報摘要或臨時公告)進行業績預告。中小板業績預告是強制性披露的,全部上市公司均要進行業績預告,但是並沒有強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披露一季度業績預告,這一點很容易被忽略。
3.創業板
業績預告:公司未在上一次定期報告中對本報告期進行業績預告的,應當及時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業績預告。創業板業績預告是強制性披露的,全部上市公司均要進行業績預告。
業績預告的時間要求為:一季度業績預告上年度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在3月31日之前的,應當最晚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業績預告;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在4月份的,應當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業績預告;半年度業績預告報告期當年的7月15日前;三季度業績預告報告期當年的10月15日前;年度業績預告報告期次年的1月31日前。

㈥ 一季報預增公告的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在編制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時,預計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末將出現凈利潤為負值或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應當在本定期報告中進行業績預告,但比較基數較小的公司,在徵得交易所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豁免進行業績預告。對於年度報告,如果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可能出現虧損、扭虧為盈、凈利潤較前一年度增長或下降50%以上(基數過小的除外)等三類情況,應當在當期會計年度結束後的1月31日前披露業績預告。

法律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二條對於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前未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適用新《上市規則》第13.3.2條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時,以2020年度作為首個起算年度;在適用新《上市規則》第13.5.2條第(四)項規定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時,以2020年度作為首個起算年度。第三條對於新《上市規則》生效實施前因觸及原《上市規則》第13.2.1條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以及已經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報告披露前,本所對其股票繼續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報告披露後,本所適用新《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其股票是否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或其他風險警示。第四條對於在2020年年度報告披露後,出現2018年度至2020年度連續虧損但未觸及新《上市規則》第13.3.2條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公司,本所對其股票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披露後,本所適用新《上市規則》有關規定決定是否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㈦ 上證中報預披露規則

法律分析:業績預告包含有兩種方式:一為業績預告;一為業績快報。業績快報主要對於當前公司的凈利潤情況加以預告;業績快報更為詳細一些,披露公司的主要的財務數據。兩大交易所對於兩者的披露規則有一些不同,具體如下:上海證券交易所 一、業績預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對於進行年報時候,上市公司預計全年出現虧損、扭轉為盈或者凈利潤比上一年下降或者上漲50%的情況,應該在本年度結束後的1月31日進行業績預告。沒有上面的三種情況,可以不進行年報的預告披露。半年報和季報沒有強制規定。二、業績快報在年報沒有進行編制好之前,可以對外進行業績快報的披露。不做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注冊後,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