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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市轉債股票交易規則

發布時間: 2022-08-11 13:40:42

① 轉債上市第一天交易規則

可轉債上市首日沒有漲跌幅的限制。不過,如果盤中交易價格較前一日收盤價的首次上漲或下跌超出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出20%(含)的,會被證券交易所停牌。
上市公司會在T日15:30左右,確定原股東優先配售數量、網上網下最終發行數量和中簽率。T日16:00前,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會通過上市公司業務管理系統或電子郵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可轉債配售數量申請表」。
T日16:30左右,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申請查詢最終有效申購數據及中簽率情況。T日17:00前,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會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查詢最終有效申購數據和中簽率情況。
T日17:00前,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會提交《可轉債網上中簽率及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並於次日刊登。T+1日,上市公司會在媒體上刊登《可轉債網上中簽率及網下配售結果公告》。
在《可轉債網上中簽率及網下配售結果公告》有中簽結果。如果用戶中簽,需要保證自己的資金賬戶中資金充足。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
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參見:可轉換信用債券,convertible debenture
特徵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徵,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後,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正因為具有可轉換性,可轉換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徵。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並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並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
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徵,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並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② 深市轉債首日交易規則

深市可轉債上市首日存在以下的交易規則:
1、T+0的交易方式,即投資者在當天買入的可轉債,在當天可以賣出。
2、無漲跌幅限制,但是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20%時,臨時停牌半個小時,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30%時,停牌至14:57,盤中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3、每次買入必須是1手的整數倍,賣出可以不是1手的整數倍,不足一手的部分,需要一次性全部賣出。
一般來說,可轉債在發行之後的20個交易日之內會上市,在上市的當天,投資者可以結合可轉債的走勢,頻繁的進行高拋低吸操作,即在可轉債的低位買入,在可轉債的高位再賣出。
拓展資料
主要優勢
由於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股票,它可彌補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價在轉券的可轉換期內超過其轉換價格,債券的持有者可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而獲得較大的收益。影響可轉換債券收益的除了轉券的利率外,最為關鍵的就是可轉換債券的換股條件,也就是通常所稱的換股價格,即轉換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轉換債券的面值。如寶安轉券,每張轉券的面值為1元,每25張轉券才能轉換成一股股票,轉券的換股價格為25元,而寶安股票的每股凈資產最高也未超過4元,所以寶安轉券的轉股條件是相當高的。當要轉換的股票市價達到或超過轉券的換股價格後,可轉換債券的價格就將與股票的價格聯動,當股票的價格高於轉券的換股價格後,由於轉券的價格和股票的價格聯動,在股票上漲時,購買轉券與投資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價格下跌時,由於轉券具有一般債券的保底性質,所以轉券的風險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由於其可轉換性,當它所對標的股票價格上漲時,債券價格也會上漲,並且沒有漲跌幅限制。此外,債券價格和股價之間還存在套利可能性。所以在牛市對標股價上揚時,債券的收益會更穩健。
投資價值
可轉換債券具有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對投資者來說是"有本金保證的股票" 。 可轉換債券對投資者具有強大的市場吸引力,其有利之處在於:
可轉換債券使投資者獲得最低收益權。
可轉換債券與股票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債券的特性,即便當它失去轉換意義後,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仍然會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這時投資者以債權人的身份,可以獲得固定的本金與利息收益。如果實現轉換,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可轉換債券對投資者具有"上不封頂,下可保底"的優點,當股價上漲時,投資者可將債券轉為股票,享受股價上漲帶來的盈利;當股價下跌時,則可不實施轉換而享受每年的固定利息收入,待期滿時償還本金。

③ 深市轉債上市首日規則

深市可轉債上市首日存在以下的交易規則:
1、T+0的交易方式,即投資者在當天買入的可轉債,在當天可以賣出。
2、無漲跌幅限制,但是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20%時,臨時停牌半個小時,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30%時,停牌至14:57,盤中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3、每次買入必須是1手的整數倍,賣出可以不是1手的整數倍,不足一手的部分,需要一次性全部賣出。
轉債一般指可轉換債券。一般來說,可轉債在發行之後的20個交易日之內會上市,在上市的當天,投資者可以結合可轉債的走勢,頻繁的進行高拋低吸操作,即在可轉債的低位買入,在可轉債的高位再賣出。
可轉債上市第一天是沒有漲跌幅限制,但達到一定條件會觸發盤中臨時停牌。交易所為了減少市場的波動和控制市場風險,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轉債交易都設置有熔斷機制。
滬深兩市的可轉債交易價格漲跌幅度超過20%會停牌半個小時(如果半個小時超過14:57分,則到14:57會復牌);交易價格漲跌幅度超過30%將停牌至14:57分;但無論如何停牌,14:57會恢復交易時間。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20年5月22日更新了可轉債交易的規則。主要是增加了可轉債的停牌規則,其他方面沒有變化,深市可轉債的停牌規則如下:
1、交易價格漲跌幅達到20%停牌30分鍾;
2、交易價格漲跌幅達到30%停牌30分鍾;
3、盤中臨停期間,可以委託,也可以撤銷委託;
4、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先撮合一次復牌集合競價,接著直接進入收盤集合競價。

④ 可轉債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市可轉債上市首日存在以下的交易規則:
1、T+0的交易方式,即投資者在當天買入的可轉債,在當天可以賣出。
2、無漲跌幅限制,但是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20%時,臨時停牌半個小時,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30%時,停牌至14:57,盤中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並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拓展資料: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可轉換債券有若干要素,這些要素基本上決定了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條件、轉換價格、市場價格等總體特徵。
⒈有效期限和轉換期限。就可轉換債券而言,其有效期限與一般債券相同,指債券從發行之日起至償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續期間。轉換期限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結束日的期間。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都規定一個特定的轉換期限,在該期限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按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⒉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轉換優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債券時的票面利率(或優先股股息率),發行人根據當前市場利率水平、公司債券資信等級和發行條款確定,一般低於相同條件的不可轉換債券(或不可轉換優先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應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1期利息。
⒊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比例是指一定面額可轉換債券可轉換成普通股票的股數。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比例=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價格
轉換價格是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價格。用公式表示為:
轉換價格=可轉換債券面值╱轉換比例
⒋贖回條款與回售條款。贖回是指發行人在發行一段時間後,可以提前贖回未到期的發行在外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贖回條件一般是當公司股票在一段時間內連續高於轉換價格達到一定幅度時,公司可按照事先約定的贖回價格買回發行在外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⑤ 滬市轉債首日交易規則

1. 交易時間規則
可轉債是T+0交易,也就是當天可以進行多次買賣。
2. 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競價范圍
滬市新債為發行價的70%-150%(70-150元),超出范圍的掛單為廢單3. 集合競價時間段
滬市:9:15 _ 9:20 可下單,可撤單;9:20 _ 9:25 可下單,不可撤單;
4. 停牌規則
滬市:漲跌±20%,熔斷停牌30分鍾後可恢復交易;漲跌±30%,熔斷停牌至14:57分後恢復交易。停牌期間,不可委託,不可撤銷。
拓展資料
股票轉債作為一種低利息的債券有著固定的利息收入,投資者可以通過實現轉換的方式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者股息收入。
股票轉債最大優勢在於它結合了股票與債券的優點,股票的長期增長潛力和債券的安全與收益固定。
投資是一種風險活動,既然股票轉債是一種投資,它也不例外會有風險,進行股票轉債投資時投資者要承擔股價波動的風險,股價波動對轉債所造成的影響極大,直接影響了投資者的收益,同時利息損失的風險也很大;
我們都知道利率對股票市場的影響有多巨大,當股價下跌到低於轉換價格時,轉債投資者就會被迫轉為債券投資者,股票轉債的利率要比同級的普通債券利率低,所以投資者編會因此受到損失。
投資者在進行股票轉債時一定要選擇好投資策略,選股技巧很重要,在市場形勢利好時,轉債隨市場的價格上漲,當漲到超出其成本價時,是賣出股票轉債,直接獲取收益的大好時機,但如果市場顯示疲態,股票轉債與發行公司的股票價格都呈下降趨勢,進行股票指數的計算所得出結果也不樂觀;
賣出股票轉債或轉債成為股票也都不劃算的情況下,投資者可選擇作為債券獲取到期的固定利息。如果股市重現強市或者公司的業績樂觀,股價上漲,投資者可將轉債變為股票。

⑥ 滬市可轉債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上海可轉債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可轉債是不設漲跌幅限制的(所有可轉債都一樣),不過設有臨時停牌機制,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20%時停牌30分鍾,當可轉債漲跌幅達到30%時停牌至14:57分,若可轉債停牌時間超過14:57時,14:57分會自動復牌。
可轉債是上市公司融資的一種方式,它既具有債券的屬性,又具有轉換為股票的權利,實行T+0交易,按市場價格實時成交,沒有漲跌幅限制。
可轉債分為滬市債和深市債,在網路上了解相關信息時,一定要有所區分,因為兩個市場的轉債交易規則不盡相同,您可以詳細再了解一下深市規則。
【拓展資料】
滬市可轉債申報及盤中臨時停牌規則: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值得投資者關注的滬市可轉債申報及盤中臨時停牌規則總結如下
1.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14:57至15:00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上交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2.滬市新上市可轉債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範圍在70-150元,超出該價格範圍申報為廢單;
3.交易價格漲跌幅度超過20%,停牌30分鍾,若盤中停牌使得半小時超過14:57,則14:57一定復牌交易;交易價格漲跌幅度超過30%,直接停牌到14:57復牌;若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則至14:57復牌;
4.滬市可轉債臨時停牌期間不可以進行委託,所有委託都會被交易所視為廢單打回;因此交易量集中於收盤集合競價的最後三分鍾,容易出現價格大幅波動的局面
5.連續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⑦ 轉債股票怎麼操作買賣

股票轉債用戶可以在券商處直接授權買賣,也可以通過證券交易軟體(如同花順、平安證券、京東股票、國泰君安等),自行選擇買賣。需要注意的是,可轉債實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即用戶在買入當天就可以進行賣出交易,而股票實行的是T+1的交易方式,即用戶只能在買入後的第二個交易日進行賣出。
可轉債買入流程:登錄交易軟體—輸入代碼或者名稱—點擊「買入」—輸入數量和價格—確認即可,
可轉債賣出流程:登錄交易軟體—點擊「我的持倉」—點擊「可轉債」—點擊「賣出」—輸入數量和價格—確認即可。
可轉債和股票交易一樣,按市場價格實時成交,沒有漲跌幅限制,可轉債上市交易6個月後可以轉換為上市公司的股票。
拓展資料
可轉債是上市公司為了融資,向社會公眾所發行的一種可轉換成股票的債券,它實行T+0的交易方式,即投資者當天買入的可轉債,當天可以賣出,那麼,投資者在交易可轉債時,存在什麼技巧呢?
1、結合可轉債的走勢進行高拋低吸操作 當可轉債走低,且受到下方強有力支撐時,投資者可以先在此低位買入,而當可轉債走高,且受到上方壓力位壓制,無法突破時,投資者可以選擇賣出。
2、投資者可以進行留底倉操作 在低位大量買入,在高位賣出一部分,等可轉債回調時,投資者再進行買入操作,如此反復,可以降低投資者的持倉成本,獲取更大的收益。
除此之外,投資者可以結合正股的走勢進行買賣操作,即在正股大漲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買入一些可轉債,而在正股大跌的時候,賣出可轉債。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和普通股票交易規則一樣,按照市場價格實時交易,實行漲跌幅限制(滬深兩市10%,創業板20%),股票交易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節假日不交易。
可轉債即具有債券的屬性又具有轉換為股票的權利,可轉債上市交易6個月後就可以轉換為上市公司股票,然後在交易市場賣出,也可以不轉換成股票,等其到期後上市公司贖回。
操作環境:iPhone11 14.7 股票交易軟體版:以大智慧為例:9.43.82.

⑧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如下:
轉債股票交易規則和普通股票交易規則一樣,按照市場價格實時交易,實行漲跌幅限制(滬深兩市10%,創業板20%),股票交易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節假日不交易。

拓展資料: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一級市場
一級市場(Primary Market)也稱為發行市場(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過中介機構向投資者出售新發行的股票的市場。所謂新發行的股票包括初次發行和再發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資者出售的原始股,後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礎上增加新的份額。
一級市場的運作過程
(一)咨詢與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為了徹底的開放市場經濟,2014年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成立不再有首次出資和繳納期限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2014新公司法實施後,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均取消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1.募集資金的選擇:募集資金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類。公開募集需要核審,核審分為注冊制和核准制。
注冊制:發行人在發行新證券之前,首先必須按照有關法規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注冊,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同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並要求所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實性、可靠性。——關鍵在於是否所有投資者在投資之前都掌握各證券發行者公布的所有信息,以及能否根據這些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核准制:又稱特許制,是發行者在發行新證券之前,不僅要公開有關真實情況,而且必須合乎公司法中的若干實質條件,如發行者所經營事業的性質、管理人員的資格、資本結構是否健全、發行者是否具備償債能力等,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主管機關有權直接干預發行行為。
2.選定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
3.准備招股說明書。
4.發行定價。
(二)認購與銷售
具體方式通常有以下幾種:1.包銷;2.代銷;3.備用包銷。
二級市場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也稱股票交易市場,是投資者之間買賣已發行股票的場所。這一市場為股票創造流動性,即能夠迅速脫手換取現值。
二級市場通常可分為有組織的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但也出現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場(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場(The Fourth Market)。
三級市場
第三市場是指原來在證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場外進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場,換言之,第三市場交易是既在證交所上市又在場外市場交易的股票,以區別於一般含義的櫃台交易。
四級市場
第四市場指大機構(和富有的個人)繞開通常的經紀人,彼此之間利用電子通信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 ECNs)直接進行的證券交易。
場外市場
場外交易是相對於證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證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動都可稱作場外交易。由於這種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證券商的櫃台上進行的,因而也稱為櫃台交易(OTC,Over-The-Counter);
場外交易市場與證交所相比,沒有固定的集中的場所,而是分散於各地,規模有大有小由自營商(Dealers)來組織交易;場外交易市場無法實行公開競價,其價格是通過商議達成的;場外交易比證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靈活方便。
二板市場
二板市場(the Second Board)的規范名稱為「第二交易系統」,亦稱創業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場所,是與現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二板市場的特徵:
1.前瞻性市場;
2.上市標准低;
3.市場監管更加嚴格;
4.推行造市商(Market Maker)制度;
5.實行電子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