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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場外交易的類型

發布時間: 2022-08-21 23:13:02

A. 證券交易有哪些種類以及方式

1、按交易場所的不同而劃分。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

2、按交易主體的不同劃分。分為相對買賣,一個買主對一個賣主交易的最原始交易方法。拍賣標購,一個賣主對眾多買主,或眾多賣主對一個買主。競價買賣,眾多的買主與眾多的賣主。

3、按交割時間不同劃分。分為當日交易、普通日交易、特約日交易。

4、按證券經營者不同劃分。分為自營買賣、代理買賣。

5、按證券交易付款資金來源分,可分為現金交易、保證金交易、借貸交易。

6、按證券交易完成交割期限及標的物劃分,可分為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信用交易、證券回購交易。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的產品,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B. 場外交易的交易形式

(一)我國場外交易的實踐 我國證券交易主要採取場內交易,相關法律法規也以調整場內交易為主。這種狀況使人們忽視了場外交易的客觀存在,忽視了對場外交易的法律調整。
我國證券交易的最早形式是場外交易或櫃台交易。1987年1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發布《證券櫃台交易暫行規定》明確規定「本暫行規定所稱的櫃台交易又叫店頭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場所進行證券的轉讓買賣活動」,「凡章程規定可以轉讓的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額可轉讓存款證(亦稱大面額存款證),均可在批准經營證券轉讓買賣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櫃台交易」。1987年3月27日《國務院企業債券股票管理暫行條例》允許經批準的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經辦企業債券的轉讓業務;1987年8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貫徹國務院文件的通知明確指出,「企業股票、債券的轉讓,須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行的股票、債券的轉讓,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經營企業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轉讓業務的機構,目前僅限於獨立核算的信託投資公司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轉發《關於開放國庫券轉讓市場試點實施方案的請示報告》,在允許國庫券轉讓的同時,特別提及經批準的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國庫券轉讓中介業務;1990年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跨地區證券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關於設立證券交易代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與證券交易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營業部管理暫行辦法》更是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業務部可以辦理「證券的簽證、登記過戶」,「證券代保管」等業務。上述規章、規定說明,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前,我國就存在證券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
1990年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建立全國金融市場報價交易信息系統的通知》並據此籌辦全國證券自動報價系統(以下簡稱STAQ),STAQ系統於1990年12月5日開始運作;1993年2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了中國證券交易系統有限公司,該公司交易系統簡稱NET,承擔著場外交易市場的管理。這兩個場外交易市場雖然逐漸消亡,但它們作為場外交易市場的歷史性代表及其顯示的場外交易,則是無法否定的。
(二)我國場外交易的證券形式 我國現有場外交易證券,至少包括以下類型:
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我國曾批准設立了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除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增資轉變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規限制,但依照協議辦理轉讓依然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個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發行之法人股股票作為主要交易對象。該兩個交易系統已停辦,法人股通常以協議方式轉讓。
2.公司發起人股股票。從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直至1994年《公司法》實施,我國法律都認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只能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同樣存在發起人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份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在3年期限屆滿時,發起人股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有些還有待上市的職工股。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並應進行場內交易外,其餘股份均屬於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進行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轉讓發起人股應當符合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僅得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以及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過戶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發生股份轉讓的效力。可見,轉讓上市公司發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樣採取場外交易形式進行轉讓,而不能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流通。
4.非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公司債券來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尚屬少數,大多數公司債券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此類轉讓在性質上,也屬於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辦理質押。證券質押雖未形成證券的現實流通,但卻使得公司股票或債券具有了發生轉讓的潛在可能性,同樣有賴於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票和債券有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兩種。記名證券應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不記名證券則因證券交付而發生轉讓。從實踐情況看,公司股票多屬於記名證券,公司債券則多屬於不記名證券。在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確實存在著某些現實特點。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類似STAQ和NET了那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的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櫃台交易。在此情況下,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表現形式十分零亂,有時是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易場所,有時是以股票發行人營業地作為交易場所。在證券公司掛牌收購非上市證券時,甚至無法否認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存在形式如何變化,我國存在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事實,屬於不爭之理。

C. 股票市場中的幾種常見交易方式

你好,股票交易方式
轉讓股票進行買賣的方法和形式稱為交易方式,它是股票流通交易的基本環節。現代股票流通市場的買賣交易方式種類繁多綜合分為三種:議價買賣和競價買賣,直接交易和間接交易,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D. 我國的場外交易有哪些形式

我國現有場外交易證券,至少包括以下類型:

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我國曾批准設立了近萬家定向募集公司。目前,除少數定向募集公司增資轉變為上市公司外,尚存相當數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依然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只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法規限制,但依照協議辦理轉讓依然是實踐中常見的交易方式。我國歷史上的兩個證券交易系統STAQ和NET,均以接受定向募集公司發行之法人股股票作為主要交易對象。該兩個交易系統已停辦,法人股通常以協議方式轉讓。

2.公司發起人股股票。從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直至1994年《公司法》實施,我國法律都認可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此類公司不得向社會公眾募集股份,而只能由發起人認購股份。對於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來說,同樣存在發起人股。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起人股份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在3年期限屆滿時,發起人股可以協議方式轉讓。

3.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中,通常都包括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和社會公眾股,有些還有待上市的職工股。其中,除社會公眾股屬於流通股並應進行場內交易外,其餘股份均屬於限制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可依法進行轉讓。根據現行法律,轉讓發起人股應當符合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其他國家股、法人股和職工股僅得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不得上市流通。依法轉讓發起人股、國家股、法人股以及職工股時,必須向證券交易所提出過戶登記申請,並由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相應手續,否則不發生股份轉讓的效力。可見,轉讓上市公司發起人股等非流通股,也同樣採取場外交易形式進行轉讓,而不能按照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規則流通。

4.非上市公司債券。《公司法》確立了公司債券的獨立法律地位。就已發行公司債券來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債券尚屬少數,大多數公司債券只能通過協議方式轉讓。此類轉讓在性質上,也屬於場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公司債券可以依法辦理質押。證券質押雖未形成證券的現實流通,但卻使得公司股票或債券具有了發生轉讓的潛在可能性,同樣有賴於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存在。

6.不記名證券。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股票和債券有記名證券和不記名證券兩種。記名證券應由證券持有人背書轉讓;不記名證券則因證券交付而發生轉讓。從實踐情況看,公司股票多屬於記名證券,公司債券則多屬於不記名證券。在理論上,非上市證券的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也屬於場外交易。

場外交易市場確實存在著某些現實特點。它不同於證券交易所,甚至沒有類似STAQ和NET了那樣相對集中的市場形式,有的學者甚至明確否認證券公司可以辦理櫃台交易。在此情況下,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表現形式十分零亂,有時是以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作為交易場所,有時是以股票發行人營業地作為交易場所。在證券公司掛牌收購非上市證券時,甚至無法否認證券公司營業場所具有場外交易市場的性質。無論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存在形式如何變化,我國存在場外交易和場外交易場所的事實,屬於不爭之理。

E. 股票場外市場包括

1、櫃台交易市場

它是通過證券公司、證券經紀人的櫃台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該市場在證券產生之時就已存在,在交易所產生並迅速發展後,櫃台市場之所以能夠存在並達到發展,其原因有:

(1)交易所的容量有限,且有嚴格的上市條件,客觀上需要櫃台市場的存在。

(2)櫃台交易比較簡便、靈活,滿足了投資者的需要。

(3)隨著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發展,櫃台交易也在不斷地改進,其效率已和場內交易不相上下。

2、第三市場

是指己上市證券的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產生於1960年的美國,原屬於櫃台交易市場的組成部分,但其發展迅速,市場地位提高,被作為一個獨立的市場類型對待。第三市場的交易主體多為實力雄厚的機構投資者。第三市場的產生與美國的交易所採用固定傭金制密切相關,它使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成本變得非常昂貴,場外市場不受交易所的固定傭金制約束,因而導致大量上市證券在場外進行交易,遂形成第三市場。第三市場的出現,成為交易所的有力競爭,最終促使美國SEC於 1975年取消固定傭金制,同時也促使交易所改善交易條件,使第三市場的吸引力有所降低。

3、第四市場

它是投資者繞過傳統經紀服務,彼此之間利用計算機網路直接進行大宗證券交易所形成的市場。第四市場的吸引力在於:

(1)交易成本低。因為買賣雙方直接交易,無經紀服務,其傭金比其他市場少得多。

(2)可以保守秘密。因無需通過經紀人,有利於匿名進行交易,保持交易的秘密性。

(3)不沖擊證券市場。大宗交易如在交易所內進行,可能給證券市場的價格造成較大影響。

(4) 信息靈敏,成交迅速。計算機網路技術的運用,可以廣泛收集和存儲大量信息,通過自動報價系統,可以把分散的場外交易行情迅速集中並反映出來,有利於投資者決策。第四市場的發展一方面對證交所和其他形式的場外交易市場產生了巨大的壓力,從而促使這些市場降低傭金、改進服務;另一方面也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提出了挑戰。

F. 場內場外交易的區別

證券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的區別如下:
1、場內交易是在證券交易所內,按規定的時間、一定規則進行交易;場外交易沒有規定的場所和時間,電話也可成交。
2、場內交易是一種竟價交易方式,證券價格是公開拍賣確定的;場外交易採用議價交易方式,買賣雙方直接協商決定成交價格。
3、場內交易通常是以100股為單位的整股交易,場外交易則比較分散、靈活。
4、場內交易只買賣已上市的股票;場外交易上市股票和未上市股票都可以買賣。
拓展資料:
證券,是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
證券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性質分類
證券按其性質不同,證券可以分為證據證券、憑證證券和有價證券三大類。
證據證券
只是單純地證明一種事實的書面證明文件,如信用證、證據、提單等。
憑證證券
是指認定持證人是某種私權的合法權利者和證明持證人所履行的義務有效的書面證明文件,如存款單等。
有價證券
是指標有票面余額,用於證明持有人或該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區別於上面兩種證券的主要特徵是可以讓渡。
有價證券是指標有一定票面金額,用於證明持券人或證券指定的特定主體對特定財產擁有所有權或債權的法律憑證 。
鈔票、郵票、印花稅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商業本票、承兌匯票等,都是有價證券。但一般市場上說的證券交易,應該特指證券法所規范的有價證券,鈔票、郵票、印花稅票等,就不在這個范圍了。
證券交易被限縮在證券法所說的有價證券范圍之內。證券市場價格判斷和預測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基礎分析和技術分析。因兩種方法的使用者在理論上和操作上完全不同,因此又把他們稱為兩大學派。
證券是各類財產所有權或債權憑證的通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票面所載內容,取得相關權益的憑證。
所以,證券的本質是一種交易契約或合同,該契約或合同賦予合同持有人根據該合同的規定,對合同規定的標準的採取相應的行為,並獲得相應的收益的權利。
證券的本質是種交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有:合同雙方交易的標的物,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交易標的物的價格,交易標的物的時間和地點等。
當然這些內容如果應用到不同具體的證券中,其中規定的內容有所不同。比如,遠期合約與期貨合約規定的內容就不一樣。

G. 場內交易和場外交易的區別

場內交易亦稱「交易所交易」,指在證券交易所內進行的股票交易。場內交易的股票,只限於上市股票,由於上市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情況要向投資者公開,故而使投資者有一種安全感。
場外交易是指在證券交易所外進行的股票交易。場外交易與場內交易相比,在公開公司財務方面不那麼嚴格,它是一種非組織性的市場。場外交易的特點是:能為一些不能上市的,但有發展前途的中小企業籌措資金;為投資者提供了很有吸引力的投資對象。
拓展資料:
基本簡介
場內交易也指正常交易時間場內喊價交易,也是交易量比較大、交易活躍的交易時間。
場內交易員一般是經紀公司在交易所的席位上指定的交易員,負責全公司提交買賣單等,也就是常說的馬甲。
場外交易的對稱。通過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方式。席位不是一般的股票持有者可以佔位的,它有嚴格限制的。
交易特點
①有集中、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固定的交易活動時間。證券交易所有固定的建築物作為集中的交易大廳,大廳中設有專門的櫃台和座位,以及現代化的電信設備,可有效地進行各種上市證券的交易。各證券交易所都有固定的開盤時間和收盤時間。紐約、東京和倫敦這三個世界上最大的證券交易所的開市交易時間是互相連接的,從而形成了一個全球性交易圈。
②有嚴密的組織管理制度。在會員制交易所,只有取得交易所會員的資格,才能進入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會員必須遵守交易所的各項規定。在公司制交易所,只有經過證券管理部門批準的證券商,才能進入交易所直接參加證券交易。上市證券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並經過批准。
③採用公開競價和雙向拍賣的方式進行交易。一般的商品拍賣,有眾多的買者,而僅有一個賣者,競爭只是在買者中間進行。交易所的證券拍賣則既有買者之間的競爭,又有賣者之間的競爭。採取這種交易方式,有利於形成公平合理的價格和保持場內交易的穩定。
程序
①投資者要買賣某種證券,首先應找經紀人公司開設帳戶。
②投資者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簽訂開戶契約,載明委託人的姓名、住址、年齡、職業、委託人與經紀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③證券商隨即通過他們在交易所內的代表人和代理人,按照委託人的要求辦理買進和賣出證券的一切事務。
④成交後,由證券商於成交當天,通知委託人准備交割款項和證券。營業終了時,證券商按證券類別與交易所記錄核對無誤後,就委託成交的同種證券買賣雙方就成交數額進行軋抵。將抵消後的差額與交易所辦理清算交割手續,隨後再與委託人按期辦理交割。買者付出現金取得證券,賣者交出證券取得現金。有些交割在買賣成交後立即完成,有些交割則是在成交後幾天或幾十天內完成。

H. 1.股票的場外交易的主要形式有( )。 a、第二市場交易 b、第三市場交易 c、第四市場交易 d、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