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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股票反向交易

發布時間: 2022-08-22 03:41:45

Ⅰ 上海ST、*ST股的交易規則

上海ST、*ST股的交易規則如下:
1、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上海ST、*ST股),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2、上海ST、*ST股價格的漲跌幅限制一般為5%,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1元人民幣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於0.01美元的,其漲跌幅限制為0.001美元。
3、上海ST、*ST股連續3個交易日內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屬於異常波動,上交所將公告異常波動期內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5家證券營業部名稱與買賣金額。
4、上海ST、*ST股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股票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股票投資是隨市場變化波動的,漲或跌都是有可能的。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1-03-2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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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規則是怎樣的

新股上市首日出現異常波動情形,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新股上市首日出現下列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1、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10%以上(含);

2、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20%以上(含);

3、盤中換手率(成交量除以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達到80%以上(含);

因第1項停牌的,當日僅停牌一次,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的,當日14:55復牌。因第2、第3項停牌的,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

(2)上交所股票反向交易擴展閱讀

股市的市場特點有以下:

1、有一定的市場流動性,但主要取決於當日交易量(交易量取決於投資人心理預期)。

2、股票市場只在紐約時間早上的9:30到下午4:00(中國市場為下午三點)開放,收市後的場外交易有限。

3、成本和傭金並不是太高適合一般投資人。

4、賣空股票受到政策(需要開辦融資融券業務)和資本(約50萬)的限制,很多交易者都為此感到沮喪。

5、完成交易的步驟較多,增加了執行誤差和錯誤。

Ⅲ 上交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規則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資者的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
(二)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
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原則取至元。
集合競價階段未產生開盤價的,以當日第一筆成交價格作為開盤價。
二、新股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的,上交所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盤中成交價格較當日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20%的,上交所不再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因前款規定停牌的,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如停牌持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5,當日14:55復牌。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上交所將通過官方網站(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公告具體的停牌及復牌時間。
三、新股上市初期,上交所對單一或者涉嫌關聯的多個證券賬戶的下列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通過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或虛假申報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二)通過日內反向交易或頻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三)利用市價委託進行大額申報,影響新股交易價格;
(四)上交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通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大額申報、高(低)價申報、連續申報、虛假申報:
(一)集合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前收盤價(上市首日為發行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二)連續競價階段,以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成交價3%的價格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5‰;
(三)連續競價階段,當成交價為當日最高成交價時,以不低於該成交價申報買入的數量超過新股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的2‰;
(四)連續競價階段,1分鍾內單邊申報次數超過3次且申報價格高於(低於)申報時點最優買價(賣價)的;
(五)連續競價階段,以實時最優5檔價位申報買入(賣出)的數量超過當時該最優5檔價位市場總申報買入(賣出)數量的30%並有撤單行為,且當日該情形發生3次以上的。
五、根據市場需要,上交所可以對本通知規定的有效價格申報范圍、異常波動標准和異常交易行為認定標准進行調整。
六、上交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後公布該股當日各類投資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場參與人可以登錄上交所官方網站「交易信息披露」欄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項目進行查詢。
七、對存在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賬戶,上交所可以單獨或同時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或書面警示證券賬戶持有人;
(二)要求證券賬戶持有人提交合規交易承諾;
(三)盤中暫停證券賬戶當日的交易;
(四)上交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對於情節嚴重的,上交所將給予限制證券賬戶交易、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等紀律處分,並計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將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八、上交所會員應當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工作,向客戶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風險,加強客戶新股交易行為的管理,發現客戶有本通知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對存在嚴重異常交易行為、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會員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拒絕其交易委託,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上交所報告。
九、上交所會員應當積極配合上交所加強對新股交易的協同監管,對上交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點監控賬戶,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和約束其新股交易行為。
會員總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新股交易監管工作,各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是其所在營業部新股交易協同監管的直接責任人。
十、上交所將對會員貫徹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貫徹和執行不力的會員,上交所將對其採取下列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一)對一年內有3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約見會員相關高管談話;
(二)對一年內有5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向會員發出監管警示函;
(三)對一年內有10個以上客戶因新股異常交易行為被上交所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或者認定證券賬戶持有人為不合格投資者的,視情況在會員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
(四)上交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
十一、基金、保險、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者,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堅持自律、規范原則,強化價值投資理念,理性參與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稱「以上」、「超過」含本數,「高於」、「低於」不含本數。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的其他事宜,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等業務規則的規定。上交所其他業務規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Ⅳ 股票期權交易術語有哪些

股票期權合約為上交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或者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等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合約品種,指具有相同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的集合。

合約類型,指期權合約的權利類型,包括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兩種類型。

認購期權,指買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價格買入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認沽期權,指買方可以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價格賣出約定數量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

期權買方,指持有期權合約權利倉的投資者。

期權賣方,指持有期權合約義務倉的投資者。

行權價格,指期權合約規定的、在期權買方行權時買入、賣出合約標的的交易價格。

行權價格間距,指基於同一合約標的的期權合約相鄰兩個行權價格的差值。

實值合約,指行權價格低於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購期權,以及行權價格高於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沽期權。

虛值合約,指行權價格高於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購期權,以及行權價格低於合約標的市場價格的認沽期權。

平值合約,指行權價格與合約標的市場價格一致的認購期權和認沽期權。

合約單位,指單張合約對應的合約標的的數量。

到期月份,指期權合約期限屆滿的月份。

平倉,指投資者進行反向交易以了結所持有的合約。

您可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專欄」查看詳細業務規則。

參考資料:《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

Ⅳ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2018年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在實時監控中,發現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證券交易出現異常的,有權採取盤中臨時停牌、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盤中暫停相關證券賬戶當日交易、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三條 證券競價交易出現以下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三)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其他債券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

(四)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換手率(成交量除以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超過80%(含)的;

(五)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超過30%(含)的;

(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交易行為,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七)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項不適用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條 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

(二)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

(三)因第三條第(四)、(五)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

(四)因第三條第(六)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必要時可以持續至當日收盤;

(五)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第五條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在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撤銷未成交的申報。

第七條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時期內的漲跌幅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並及時予以公告。股票停復牌時間以上市公司公告為准。

第八條 證券交易出現以下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本所可以對相關投資者發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採取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等措施:

(一)投資者(包括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單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板股票超過50萬股的;

(二)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多次不以成交為目的虛假申報買入或賣出,可能影響開盤價的;

(三)通過虛假申報、大額申報、密集申報、漲跌幅限制價格大量申報、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日內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四)多次進行高買低賣的交易,或單次高買低賣交易金額較大的;

(五)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的;

(六)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申報下單,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統安全的;

(七)通過影響標的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影響其衍生品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八)在計算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特定時間,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等手段,影響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

(九)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的;

(十)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十一)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且成交金額較大的;

(十二)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累計」是指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成交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

第九條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二)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三)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執行。

第十條 限制投資者賬戶證券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以本所書面決定為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延長限制交易時間。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的,記入投資者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本所對異常交易的當事人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等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或營業部向當事人實施,相關會員或營業部應當及時向其客戶轉告有關警示、督促客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並保留相關證據。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做出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函。

第十二條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口頭或書面告知當事人,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的通知後及時轉告相關當事人。

本所做出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向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該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決定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的,本所在對異常交易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或做出紀律處分決定的同時,可以對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施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6月12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上證發〔2015〕57號)同時廢止。

Ⅵ 股票買賣

你賣出時,有很多人也在買,一般就能按照市價成交。

賣出後資金自動回到你的賬戶上,當天還可使用買股票。要到第二天才能提取現金。

Ⅶ 上交所股票異動幾次會被限制交易

需要根據日期和波動的范圍綜合進行判斷,不是看波動次數。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5年修訂)》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
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5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3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Ⅷ 上交所關於滬港通賬戶跨境操縱案的答記者問

加強滬港通異常交易監管與違法違規線索篩查,是上交所自滬港通開通三年多來始終堅持的一項重點工作。2016年發現上報的「唐漢博」等人利用滬股通操縱「小商品城」線索,經證監會查實,成為首例滬港通跨境操縱行政處罰案件。證監會近期公布的某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利用資管賬戶與滬股通賬戶實施跨境操縱一案,是上交所上報的又一例滬港通跨境操縱案件。
2016年8月,上交所實時監控發現「菲達環保」等股票價格走勢時有異常。同時,港交所通報稱,某投資者在交易「菲達環保」過程中,多次出現當日大額買入、次一交易日反向賣出的異常情況,獲利金額較大。後經上交所大數據比對核查發現,該滬股通賬戶與境內多個關聯賬戶相互配合,在盤中或尾盤採用大單買入、虛假申報等手法拉升股價,並於日內或隔日大額反向交易,涉嫌市場操縱。針對這一情況,上交所在深入跟蹤分析後,提請證監會予以調查。
滬股通沿用香港證券市場的「二級賬戶」架構,目前實時監控僅能看到香港經紀商信息,無法看到買賣申報的具體投資者,這與境內「看穿式」賬戶監管體系有一定差異。能夠在較短時間內發現滬港通跨境操縱案件線索,得益於滬港兩所主動全面的交易監察模式與高效暢通的跨境協作機制。兩所討論商定,港交所如在監控中發現滬股通賬戶出現集中、大額交易行為等異常交易可疑情況,將及時通報上交所核查,反之亦然。同時,兩所還針對異常交易行為,加強了自律監管措施實施層面的相互協助。
據統計,截止目前,港交所已累計通報疑似滬股通異常交易行為近20起。上交所提請港交所協助調查60餘起,對有異常交易行為的滬股通投資者多次予以書面警示;此外,還為證監會層面跨境監管執法提供了有效的專業支持,進行數據協查70餘起。總體來看,上述滬港通監管協作機制在打擊跨境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Ⅸ 為什麼股票代碼為204001的股票我買不了如果要買怎麼樣才能買得到

那不是股票,是1天國債回購

債券回購交易,是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就約定於未來某一時間以某
一價格雙方再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以債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其
實質內容是:債券的持有方(融資者、資金需求方)以持有的債券作抵押,獲得
一定期限內的資金使用權,期滿後則須歸還借貸的資金,並按約定支付一定的
利息;而資金的貸出方(融券方、資金供應方)則暫時放棄相應資金的使用權,
從而獲得融資方的債券抵押權,並於回購期滿時歸還對方抵押的債券,收回融
出資金並獲得一定利息。
目前,上交所有7個回購品種,分別是1天回購、3天回購、7天回購、14天
回購、28天回購、91天回購、182天回購,其交易代碼依次為:201008、201000,
201001、201002、201003、201004、201005;深交所有9個回購品種,分別是3
天回購、7天回購、14天回購、28天回購、63天回購、91天回購、182天回購、
273天回購、4天回購,其交易代碼依次為:131800、131801、131802、131803、
131804、131805、131806、131807、131809。回購業務對到期購回價採用資金
年收益率形式報價。
回購業務對到期購回價採用資金年收益率形式報價。具體委託時,在委託
價格欄目中直接填寫資金收益率(去掉百分號),拆入資金方填買單,拆出資金
方填賣單。最小委託單位為100手(1手=10張*面值,即10萬元人民幣),在成交
行情中,交易所即時顯示回購交易到期購回價(利率)的競價結果,該利率水平
的高低直接反映市場資金的利率水平。交易所國債回購交易的成交回報分兩次
完成。
第一步,投資者和券商委託當日,若成交則返回兩條成交記錄。其中,第
一條為正常成交記錄,其成交成本價格為100,其買賣類別與客戶當日委託中的
買賣類別相反。第二條為僅用來報告該筆回購交易的到期購回價競價結果,其
購回價格為100加上到期應付利息,購回金額為到期本息之和。
第二步,在回購到期日,交易所系統會自動產生一條反向成交記錄,作為
正常成交回報返回,其買賣類別與委託時相同,其成交價格是委託交易的競價
結果。回購交易的清算也相應地分二次完成,在成交當日,按面值100元進行
資金清算,同時記減或記加相應國債量;在回購到期日,根據競價結果摺合成
的到期價格進行資金清算,並相應記加或記減國債量。在整個清算過程中,交
易所實行中央清算,以保證資金清算的高效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