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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股票這兩天 2025-03-19 04: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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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異常交易處罰

發布時間: 2022-08-23 18:40:10

㈠ 上交所股票異常波動監管幾天

股票停牌一小時至N交易日。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暨停牌核查,股票停牌一小時至N交易日,這是不可控的。停牌的原因是決定停牌的時間長短的重要因素。而且不可能提前知道停牌幾天,只要公告一出就復牌。異動的停牌很容易計算。如果漲幅連續3天減去同期的漲幅,超過20%將會被停牌。
在部分停牌的證券復牌就是復牌,在對價或者整改以後,復牌的首日沒有價格限制。沒有股改的復牌是有一定的價格限制的,證券交易所為市場信息披露公平和維護投資者利益正義就是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對上市公司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㈡ 創業板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為,包括哪些類型

投資者的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行為包括以下類型:
(1)虛假申報;
(2)拉抬打壓股價;
(3)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4)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
(5)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㈢ 股價異常波動停牌規則

上市公司股票出現異常波動,交易所就會對其實施臨時停牌制度,相關停牌規則如下:
滬深主板:
1、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
2、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5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
以上兩點停牌1小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於當日14:57復牌。
3、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者下跌超過10%,將臨時停牌30個小時,隨後可上漲至44%。
4、風險警示板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停牌至少1個交易日。
創業板和科創板:
1、首日上漲和下跌較開盤價上漲或下跌30%、60%,各停牌10分鍾。
2、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至少停牌1個交易日。

拓展資料:
股票名詞
散戶:就是買賣股票數量較少的小額投資者。
作手:在股市中炒作哄抬,用不正當方法把股票炒高後賣掉,然後再設法壓低行情,低價補回;或趁低價買進,炒作哄抬後,高價賣出。這種人被稱為作手。
吃貨:作手在低價時暗中買進股票,叫做吃貨。股票
出貨:作手在高價時,不動聲色地賣出股票,稱為出貨。
慣壓:用不正當手段壓低股價的行為叫慣壓。
坐轎子:目光銳利或事先得到信息的投資人,在大戶暗中買進或賣出時,或在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前,先期買進或賣出股票,待散戶大量跟進或跟出,造成股價大幅度上漲或下跌時,再賣出或買回,坐享厚利,這就叫「坐轎子」
抬轎子:利多或利空消息公布後,認為股價將大幅度變動,跟著搶進搶出,獲利有限,甚至常被套牢的人,就是給別人抬轎子。
熱門股:是指交易量大、流通性強、價格變動幅度大的股票。
冷門股:是指交易量小,流通性差甚至沒有交易,價格變動小的股票。
領導股:是指對股票市場整個行情變化趨勢具有領導作用的股票。領導股必為熱門股。
投資股:指發行公司經營穩定,獲利能力強,股息高的股票。
投機股:指股價因人為因素造成漲跌幅度很大的股票。
高息股:指發行公司派發較多股息的股票。
無息股:指發行公司多年未派發股息的股票。
成長股:指新添的有前途的產業中,利潤增長率較高的企業股票。成長股的股價呈不斷上漲趨勢。
浮動股:指在市場上不斷流通的股票。
穩定股:指長期被股東持有的股票。
行情牌:一些大銀行和經紀公司,證券交易所設置的大型電子屏幕,可隨時向客戶提供股票行情。

㈣ 被證監會立案的股票後果很嚴重嗎

被證監會立案的股票後果一般會比較嚴重,以下是證監會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對上市公司的附帶影響。

1.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監高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並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情形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則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對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3.對發行優先股的影響

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如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曾受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則不得公開發行優先股。

4.對重大資產重組的影響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下稱「《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如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涉嫌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受理的,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證監會暫停審核。

根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證監會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實施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組總交易金額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對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機構因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證監會終止審核,並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其聘請的財務顧問。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實施構成借殼上市的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根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七條所列主體[1]因涉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或者立案偵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責任認定前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上述主體自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相關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個月內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

5.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於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6.可能引發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

7.可能引發暫停上市

根據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因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交易滿三十個交易日,由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根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3.1.1條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受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欺詐發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則深交所可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8.可能引發終止上市

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3.1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因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暫停上市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上市的,上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規定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移送決定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或者在前述規定期限內未滿足恢復上市條件的,深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㈤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哪些交易行為會被認定為異常交易行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第三條、第六條規定,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交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及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不得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影響股票交易正常秩序。
其中,異常交易行為包括下列類型:
(一)虛假申報;
(二)拉抬打壓股價;
(三)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四)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
(五)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深交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本文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因政策類問題存在時效性,有關回答請以官網發布最新內容為准。

㈥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會怎樣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證券交易所可對其停牌,這主要是為了避免股票出現不穩定的情況,導致投資者損失慘重。

根據滬深交易所的規定,以下情況屬於交易異常波動,交易所有權對該股實施臨時停牌,直至有關當事人作出公告後的當天下午開市時復牌。

1、某隻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2、某隻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列入「股票、基金公開信息」。

3、某隻股票價格的振幅連續3個交易日達到15%。

4、某隻股票的日成交量與上月日均成交量相比連續5個交易日放大10倍。

5、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它情況。

上交所規定,當個股出現以下情況時,會進行臨時的停盤: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技術故障。

4、本所認定的其它異常情況。

㈦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異常交易監控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
稱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以下
簡稱《交易規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
券商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
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對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和市場整
體風險進行監控,並依法對監控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及行為
實施自律管理。
第三條 股票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
(一)基礎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累計達到+200%(-70%);
(二)創新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累計達到+120%(-60%);
(三)精選層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內收盤價
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40%;
(四)中國證監會或者全國股轉公司認定屬於異常波
動的其他情形。
1
前款所述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長不超過
20 個交易日的期限以內股票最近 3 個有成交的交易日。
第四條 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為單只股票漲跌幅與對應
基準指數漲跌幅之差。基準指數由全國股轉公司向市場公
告。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競價交易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
標的計算。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異常波動的認
定標准。
第五條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全國股轉公司公告
該股票異常波動期間累計漲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額;該
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的,全國股轉公司還應當公告異常
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 5 家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
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掛牌公司應當於次一交易
日開盤前披露異常波動公告;如次一交易日開盤前無法披
露,掛牌公司應當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停牌直至披露後復
牌。
主辦券商應當督促掛牌公司按照本細則規定及時履行
相應信息披露義務,並督促無法及時披露異常波動公告的
掛牌公司申請停牌。
第六條 基礎層、創新層掛牌公司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
2
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
(二)對信息披露相關重要問題的關注、核實情況說
明;
(三)是否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聲明;
(四)向市場提示異常波動股票投資風險;
(五)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精選層掛牌公司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
容:
(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具體情況;
(二)對信息披露相關重要問題的關注、核實情況說
明;
(三)是否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聲明;
(四)董事會核實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異常波動期間是否存在交易公司
股票的情況;
(五)向市場提示異常波動股票投資風險;
(六)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
進行虛假申報,以影響股票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3
(二)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以明顯
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成交,導致期間股票成
交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三)以漲幅或跌幅限制價格進行大筆申報、連續申
報、密集申報,致使股票成交價格達到或維持漲幅或跌幅
限制的;
(四)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或者涉嫌關聯
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交易,影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
成交量的;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九條 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
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申報、成交價格明
顯異常的;
(二)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
進行虛假申報,以影響股票價格或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三)在一段時期內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
或以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導致期間股票
成交價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四)多次以漲幅或跌幅限制價格,或接近漲幅或跌
幅限制的價格申報、成交的;
4
(五)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或者涉嫌關聯
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頻繁交易,影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
成交量的;
(六)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十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交易中,存在下列異
常交易行為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予以重點監控:
(一)做市商與特定投資者進行大筆交易,且成交價
格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
(二)做市商或投資者單獨或者合謀影響股票收盤價;
(三)投資者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以明
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申報,導致期間股票成交價
格明顯上漲(下跌)的;
(四)投資者單獨或者合謀大量或頻繁反向交易,影
響股票成交價格或者成交量;
(五)全國股轉公司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
易行為。
第十一條 做市商在履行報價義務的過程中,出現下列
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說明情況:
(一)做市商當日成交量加權平均價較前收盤價變動
幅度超過 20%;
(二)做市商當日最高報賣價、最低報買價較前收盤
5
價變動幅度超過 30%;
(三)觸發《交易規則》規定的豁免報價條件的;
(四)做市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原
因無法正常履行報價義務;
(五)全國股轉公司或者做市商認為需要報告並說明
情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發生調整前後,全國
股轉公司對相關股票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三條 掛牌公司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全國股
轉公司對相關股票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進行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項協
議轉讓前後影響相關股票成交價格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
點監控。
第十五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
股東、持股 10%以上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
其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實施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六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掛牌公司因股票交易導致的
股東人數快速變化情況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根據本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
為類型,結合申報數量和頻率、股票交易規模、市場佔比
價格波動情況、股票基本面、掛牌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場整
走勢等因素進行分析,對投資者、做市商的異常交易行
6
為進行認定。
第十八條 對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全國股轉公
司原則上按照遞進方式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一)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可以採取口頭警示或者
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措施;
(二)被採取要求提交書面承諾措施後,又發生異常
交易行為的,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三)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後,仍發生異常交易行
為的,可以採取限制證券賬戶交易措施。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在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同時,採取
約見談話、責令改正等自律監管措施。
投資者交易行為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全國股轉
公司可以即時採取暫停證券賬戶交易、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市商,全國股轉公
司可以採取口頭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
具警示函或者責令改正等自律監管措施:
(一)發生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二)違反《交易規則》關於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
或參與其做市股票買賣的規定;
(三)發生《交易規則》規定的報價異常變動,或通
過頻繁更改報價涉嫌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7
第二十條 交易行為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全國股
轉公司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交易行為涉嫌違法違規的,全國股轉公司及時將有關
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投資者或者做市商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從重、加重實施自
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一)在一段時間內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
(二)同時對多隻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
(三)實施異常交易行為涉嫌市場操縱的;
(四)最近六個月內曾因異常交易行為被全國股轉公
司實施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或者因內幕交易、市場
操縱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干擾、阻礙調查或者拒不配合全國股轉公司采
取相關措施的;
(六)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單獨或聯合其他有關單
位,對異常及涉嫌違法違規交易行為進行現場或非現場調
查,相關主辦券商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全國股轉公司對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當事
人採取口頭警示、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具警示函等自律
監管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所在的主辦券商向當事人
8
實施。主辦券商應當及時向客戶轉告有關警示、督促客戶
提交書面承諾或送達書面決定,並保留相關證據。
做市商、使用專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做市或
參與交易的,全國股轉公司可直接向相關當事人實施口頭
警示、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出具警示函等自律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全國股轉公司作出暫停證券賬戶交易、限
制證券賬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所在的主辦券
商向當事人發出書面決定。主辦券商應當在收到決定當日
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日送達的,應當保留相關
證據並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做市商、使用專用交易單元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做市或
參與交易的,全國股轉公司可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書面
決定。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或做市商被全國股轉公司採取自律
監管措施後仍拒不配合或未按要求整改,或者主辦券商未
按要求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的,全國股轉公司可採取進一步
處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不含本數,「達到」
「以內」「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9

㈧ 股票特別處理規定

股票特別處理規定:滬、深證券交易所在1998年4月22日宣布,根據1998年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將對財務狀況或 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由於「特別處理」的英文是Special treatment(縮寫是「ST」),因此這些股票就被簡稱為ST股。
上述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主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經審計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均為負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其間,其股票交易應遵循下列規則:(1)股票報價日漲跌幅限制為5%;(2)股票名稱改為原股票名前加「ST」,例如「ST遼物資」;(3)上市公司的中期報告必須審計。

股票特別處理的分類:
S----還沒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里。
S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里+還沒有完成股改。
*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
S*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還沒有完成股改。

㈨ 股票每分鍾的交易異常是什麼

股票每分鍾交易常可能就是你買進去的時候它一直在漲,然後你買不進就交易異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