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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糾紛有哪些法院管轄

發布時間: 2022-08-26 09:51:53

A.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第一條北京金融法院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證券期貨交易、營業信託、保險、票據、信用證、獨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銀行卡、融資租賃合同、委託理財合同、儲蓄存款合同、典當、銀行結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糾紛;

(二)資產管理業務、資產支持證券業務、私募基金業務、外匯業務、金融產品銷售和適當性管理、徵信業務、支付業務及經有權機關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民商事糾紛;

(三)涉金融機構的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

(五)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案件;

(六)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以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金融民商事糾紛的判決、裁定案件。第二條下列金融糾紛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一)境內投資者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或者期貨交易活動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

(二)境內個人或者機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金融機構銷售的金融產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訴訟。第三條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精選層掛牌的公司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交易合同糾紛、證券欺詐責任糾紛以及證券推薦保薦和持續督導合同、證券掛牌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四條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五條以住所地在北京市並依法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六條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組成部門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第七條當事人對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本規定第一條第一至三項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第八條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審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第九條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由北京金融法院執行。

北京金融法院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異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層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執行復議案件、執行異議之訴上訴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理。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以及其他國務院組成部門因履行金融監管職責作為申請人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審查和執行。第十一條當事人對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十二條北京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

B. 股東關聯交易導致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呢

法律分析:因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提起的訴訟,應以《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為基礎,並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C. 股東股權糾紛管轄

首先,股權轉讓糾紛屬於合同糾紛一種,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次,其他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D. 股東關聯交易導致糾紛由哪個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股東關聯交易導致糾紛一般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股東關聯交易中也有可能會產生糾紛,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產生了糾紛後,在溝通都無法處理掉的時候自然是會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維權。提起訴訟需要當事人將訴狀遞交到法院那裡去,要找法院進行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法院管轄

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管轄法院有兩個。被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的履行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若是法人,則是營業執照上載明的地址為住所地。股權變更需要登記。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F. 股權轉讓協議糾紛起訴管轄法院確定以及審判原則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糾紛起訴管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審判原則應把握好處理股權轉讓糾紛與堅持商法理念的關系,優先適用商法規則,民法規則補充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G.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需視情況而定:
(1)在沒有有效的額管轄協議的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有管轄協議,則根據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二、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股權轉讓的流程如下:
1、召開股東會議;
2、 需要雙方進行談判;
3、 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4、 辦理變更手續;
5、 變更營業執照;
6、 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稅務登記證,另外還需要變更銀行信息。

H.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指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管轄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為被告或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二、與證券交易所監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包括:
(一)證券交易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證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處理決定引發的訴訟;
(二)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依法授權,對證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處理決定引發的訴訟;
(三)證券交易所根據其章程、業務規則、業務合同的規定,對證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處理決定引發的訴訟;
(四)證券交易所在履行監管職能過程中引發的其他訴訟。三、投資者對證券交易所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對證券發行人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交易所會員及其相關人員、證券上市和交易活動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I. 股權出資糾紛管轄法院

在股權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管轄的相關規定,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出資協議履行地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股東出資糾紛的表現很多:虛假出資糾紛、逾期出資糾紛、出資不足糾紛、抽逃出資糾紛等。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提起訴訟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