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家證券公司傭金最低
證券傭金:
1、宏源證券。年費600元,對40萬元以下的場外交易(電話委託、網上交易、遠程交易)中小散戶實施。
2、川財證券。0.27‰,限電話委託交易。400元開通費。
3、金信證券。5月1日至7月31日所有客戶免收傭金。3個月後按累計交易金額分檔收取,100萬元以上的客戶協商收取。
4、國泰君安。根據當地市場情況,對不同資金規模、交易規模的客戶,對不同交易方式的客戶採取不同的價格策略,對現場客戶按最高傭金標准,對機構客戶、重要大戶要通過一對一地談判確定傭金標准,原則上不低於1.5‰,對網上交易客戶,原則上不低於1.5‰,對電話等非現場客戶原則上不低於2‰。
證券交易傭金制度:
1975年以前,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交易基本上都採用固定傭金制度。但隨著1975年5月1日,美國國會通過「有價證券修正法案」,並率先在全球范圍內廢除了證券交易的固定傭金制度和實行傭金協商制,使得證券交易傭金自由化成為全球證券交易市場的基本發展方向,只不過自由化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別。
據統計,全球主要的27個證券交易所中,絕大部分對傭金的收取採用自由協商制,其中大部分實行完全的自由協商制(如紐約證券交易所、NASDAQ、東京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大阪證券交易所、巴黎證券交易所、多倫多證券交易所、義大利證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瑞士證券交易所、蒙特利爾證券交易所、馬德里證券交易所、畢爾巴鄂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等),少數證券交易所實行規定最低費率、最高費率或在一定區間內協商議價的方式(如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雅加達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紐西蘭證券交易所、孟買證券交易所、台灣證券交易所、泰國證券交易所等)。
『貳』 宏源證券股票開戶傭金是多少宏源證券開戶手續費多少
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首家上市證券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全國性、綜合類證券公司,全國首批保薦機構,經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評審,成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那麼宏源證券股票開戶傭金是多少?宏源證券開戶手續費多少?
一、宏源證券怎麼開戶?
開戶是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開設股東賬戶,辦理手續只要在你當地任何一家宏源證券公司就可以辦理。有了股東賬戶,到這家宏源證券公司開設交易戶頭,宏源證券公司會給你開設一個資金賬號,然後你到銀行辦一張銀行卡,與該資金賬號綁定,以後你的錢就在該資金賬號和銀行卡之間進行轉賬。你存、取錢是到銀行存取,存錢是存到銀行卡上,然後可以自己通過股票交易軟體自己進行銀證轉賬,把銀行卡的錢轉到你的資金賬號中。反之,你也可以把資金賬號中的錢轉到銀行卡上。
二、宏源證券股票開戶傭金是多少?宏源證券開戶手續費多少?
1、傭金:傭金是由投資者和證券公司共同協商決定,每個人的傭金可能不一樣。證券公司收取的傭金在萬三)至千三)之間。一線城市北上廣深的較低,二三四線城市的傭金較高。互聯網平台的網上開戶傭金較低,最低可至萬二)。
2、印花稅:由國家制定固定的,投資者在買賣證券成交後支付給財稅部門的稅收,由券商代扣後由交易所統一代繳。滬深兩市收取不同的印花稅,均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3、過戶費:由國家指定固定的,是指股票成交後,更換戶名所需支付的費用,交易過戶費為中國結算收費,證券經營機構不予留存。買入股票和賣出股票均需收取過戶費。滬深兩市收取相同的過戶費,2015年8月1日起,A股交易過戶費同意調整為按照成交金額
『叄』 宏源證券手續費怎麼收取手續費要收多少
您好!根據滬深交易所的收費標准規定,宏源證券A股證券交易手續費標准為:
傭金不得超過成交金額的3‰,起點為5元,
花稅為成交金額的1‰(單邊收取,僅賣出時收取)。
另外上海股票交易時,還將收取過戶費,過戶費為成交面額的1‰,起點為1元。
具體宏源證券交易手續費情況請您聯系開戶營業部詳細咨詢!
更多宏源證券問題也可以在這里提問
回答來源於金斧子股票問答網
『肆』 申萬宏源證券開戶後每月收費嗎
開通股票賬戶不需要每月支付費用。
但是,投資者在利用股票賬戶交易個股時,需要收取以下費用:1、傭金費用傭金費用是雙向收取的,即投資者在買入個股時收取一次,在賣出時,再收取一次,其中傭金費率最高不得超過千分之三,每筆不足五元,按照五元的標准收取,投資者可以根據其資金量與證券公司協商傭金費率。2、印花稅印花稅是單向收取的,即在賣出時收取,按照成交額的千分之一收取。3、過戶費過戶費在投資者賣出時,按照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收取。同時,投資者把錢放入股票賬戶中享有收益,一般是按照銀行規定的活期利率計付利息,這部分收益相對較少,並且是按季度結算,每季度的結算日期為季度末的20號。
滬深A股賬戶的開戶費用,由個人90元、機構900元調整為個人40元、機構400元,其他賬戶開戶收費不變。賬戶注冊資料變更及賬戶注銷業務暫免收費。按照規定是收40元,具體的你要咨詢券商,因為收費都是由券商自己定的。
『伍』 宏源證券股票交易費用怎樣算
如果炒股只盯著股價上的波動,卻對股票交易過程不了解,一般都會吃虧,學姐今天就來介紹一下。建議認真閱讀全文,一定要好好看下最後一點,有不少投資者,在這幾點上都吃過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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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做股票交易的過程中需要繳納的主要費用是印花稅、過戶費和傭金。
印花稅:當我們只有在賣出股票時,才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印花稅,占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最終交給稅局。
過戶費:過戶費是指股票成交後,過戶時所需支付證券登記清算機構的費用,先統一交到券商那。按照成交金額0.002%比例來收取是A股的獨特之處,這筆錢不論是買賣方都要出。
傭金:傭金則是股民給券商的一筆錢,是股民交易最大成本,這筆錢不論是買賣方都要出。目前普通開戶傭金最高收費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但也有超低傭金的。
如果買入每股10元,並且入手10000股,我們以千分之三的傭金來計算,這樣買入總成本就是302元,先把盈虧情況放一邊,在成本方面賣出時總的要付402元,短暫的一次買賣,就有704元的總交易成本。
其實一眼就能夠看出,傭金占據了大部分的本錢。假如交易金額不小,並且屢次交易,即便是小小的傭金,經過累計之下也會變成一筆巨款。
因為印花稅和過戶費無法調整,不少機智的投資者為了減少開支,都會從賬戶下手,去找一些低佣開戶的渠道。不懂如何實現低佣客戶的朋友,僅點擊鏈接就會很快完成低佣開戶,最快十幾分鍾就能完成整個開戶的流程:點擊獲取低傭金免費開戶渠道
可是單有低佣賬戶還是差點,股市最忌諱的就是交易頻繁,多數時間中,錢經常就在交易中虧損了,所以建議大家多看少操作,看準了機會再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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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答時間:2021-09-23,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陸』 申萬宏源股票買賣手續費怎麼收
一、股票交易手續費的標准:
1、印花稅:1‰(賣的時候才收取,此為國家稅收,全國統一)。
2、過戶費:深圳交易所無此項費用,上海交易所收費標准(每1000股收取1元,不足1000股按1元收取)。
3、交易傭金:最高收費為3‰,最低收費5元。
注意:該收費標准標准,各家劵商不完全一樣,在開戶前進行詳細咨詢。
二、股票交易手續費具體計算的舉例說明
假設買入10000股,每股價格為10元,以此為例,對其買入成本計算:
買入股票所用金額:10元/股×10000股=100000元;
過戶費:0.001元×10000股=10元(滬市股票計算,深市為0);
交易傭金:100000×3‰=300元(按最高標准計算,正常情況下都小於這個值);
買入總成本:100000元+300元+10元=100310元(買入10000股,每股10元,所需總資金)
多少每股賣出才不賠錢?
可按如下公式計算:(買入總成本+賣出過戶費)÷(1-印花稅率-交易傭金率)÷股票數量=(100310元+10元)÷(1-0.001-0.003)÷10000=10.07228916元
=10.07元(四捨五入)。
若以10.08每股賣出價格計算:
股票金額:10.08元/股×10000股=100800元;
印花稅:100800元×1‰=100.8元;
過戶費:0.001元×10000股=10元;
交易傭金:100800元×0.3‰=302.4元;
賣出後收入:100800元-100.8元-10元-302.4元=100386.8元;
最終實際盈利為:賣出後收入-買入總成本=100386.8-100310=76.8元。
『柒』 宏源證券股票交易收費問題!
傭金最低5元,過戶費是1元然後總共是6元,合計一股成本多了0.06元,在加上你的買入成本5.45正好成本價是5.51元。
『捌』 申萬宏源的傭金是多少如何查看自己股票賬戶的傭金呢
申萬宏源的傭金是從萬分之2到萬分之30都有可能,需要你在開戶前與券商協商好,如果沒協商好就開戶,肯定會按高比例收取手續費。在交易軟體里點開交割單,裡面會記錄每筆交易收取多少費用。
『玖』 宏源證券股票開戶需要多少錢宏源證券手續費要多少錢
目錄:
1.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4.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5.獎勵與懲罰
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推進黃金管理體制改革,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促進黃金製品零售市場健康發展,現就黃金製品零售市場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 改革黃金製品零售管理審批制,取消黃金製品零售業務許可證管理制度,實行核准制。
二、 經營黃金製品(包括K金製品)零售(專營、兼營)業務的單位,應經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核准行)核准,並領取《經營黃金製品核准登記證》(以下簡稱《核准登記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部門憑人民銀行核發的《核准登記證》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和消費稅認定登記手續。
三、 申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設立的企業法人。
(二) 具有獨立、完整的會計財務核算部門和制度。
(三) 具有合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四) 具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金)。專營店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0萬元;兼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大中型綜合商場注冊資本金不得少於500萬元。
(五) 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符合安全條件的庫房。專營店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於60平方米。兼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大中型綜合商場營業面積應不低於3000平方米,其中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場所面積不得低於40平方米。
民族地區專營或兼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資金和營業面積可根據上述原則適當放寬。
四、 申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應向核准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 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 企業決策層的決議。
(三)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新設企業提交)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已設企業提交)。
(四) 營業用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
(五)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會計、出納員資格證明;經營黃金製品業務人員的簡歷。
(六) 人民銀行認可機構開具的驗資證明、銀行開戶證明。
(七) 會計核算方法和會計科目設置情況的說明。
五、 核准行自接到申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報告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開辦條件的申請單位,核發《核准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
六、 允許開辦黃金製品零售連鎖店。開辦黃金製品零售連鎖店依照上述第二、三、四條規定核准。
七、 黃金製品零售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依據上述第二、三、四條規定辦理。
八、 《核准登記證》按年度進行審核換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憑當年人民銀行頒發的《核准登記證》辦理年審和年度認證的有關手續。
九、 核准行應對轄內原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單位,按本通知進行清理。凡未達到規定條件的,或連續六個月停止經營的,不予換發《核准登記證》。不予換發《核准登記證》的黃金製品零售企業,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十、 個體工商戶辦理代客維修以舊換新業務、單位開展"三廢"回收金業務,不需辦理《核准登記證》,應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十一、 保稅區內生產、加工的黃金製品原則上應全部用於出口。如遇特殊情況需將黃金製品銷往非保稅區的,應經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海關憑人民銀行批件辦理征稅驗放手續。
十二、 黃金製品零售業務實行定點管理,經營單位應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採用承包、租賃、轉讓、試銷、代銷、傳銷等經營方式。
十三、 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的單位,對所出售的每件製品,都要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的商業零售發票,並按規定每月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行、稅務機關報送《黃金製品購銷存月報表》。
十四、 經營單位銷售的黃金製品,必須蓋有生產企業的戳記代號和含金量標記,並配有標簽牌,註明生產廠家、重量及含金量。含金量千分數不小於999的稱為千足金,應打千足金印記或足金印記或按實際含量列印(GOLD999或G990);含金量百分數小於99的稱為K金,應打K金數印記或按實際含量列印記(K金飾品含金量每K為4.15%)。
十五、 黃金製品零售企業應從國家批準的定點單位進貨。並應妥善保管好供貨單位開具的供貨單,以備人民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十六、 拍賣行拍賣黃金製品,單位舉辦黃金製品展覽(展銷)會,應經人民銀行當地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舉辦全國性或國際性黃金展覽(展銷)會應報人民銀行總行核准,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審批、登記手續。
十七、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稅務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許可權,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予以處罰。
十八、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黃金製品零售業務,適用本通知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1999年6月17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6月25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2號)規定,經核准行核准,並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申請辦辦理相關登記。
十九、 本通知規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往有關黃金製品零售市場管理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目錄:
1.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4.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5.獎勵與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1983年6月15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金銀的管理,保證國家經濟建設對金銀的需要,取締金銀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金銀,包括:
(一)礦藏生產金銀和冶煉副產金銀;
(二)金銀條 、塊、錠、粉;
(三)金銀鑄幣;
(四)金銀製品和金基、銀基合金製品;
(五)化工產品中含的金銀;
(六)金銀邊角余料及廢渣、廢液、廢料中含的金銀。
鉑(即白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屬於金銀質地的文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條 國家對金銀實行統一管理、統購統配的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境內機構)的一切金銀的收入和支出,都納人國家金銀收支計劃。
第四條 國家管理金銀的主管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國家金銀儲備;負責金銀的收購與配售,會同國家物價主管機關制定和管理金銀收購與配售價格,會同有關國家主管機關審批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製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以下統稱經營單位),管理和檢查金銀市場;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五條 境內機構所持的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留用的原材料、設備、器皿、紀念品外,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佔有。
第六條 國家保護個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銀。
第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計價使用金銀,禁止私相買賣和借貸抵押金銀。
目錄:
1.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4.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5.獎勵與懲罰
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第八條 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託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第九條 從事金銀生產(包括礦藏生產和冶煉副產)的廠礦企業、農村社隊、部隊和個人所采煉金銀,必須全部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產單位,對生產過程中的金銀成品和半成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不得私自銷售和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經營單位和使用金銀的單位,從伴生金銀的礦種和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將回收的金銀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使用金銀的單位將回收的金銀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條 境內機構從國外進口的金銀和礦產品中采煉的副產金銀,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留用的或者規定用於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金銀以外,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銷售、交換和留用。
第十二條 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三條 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佔有。
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除有歷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繪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的金銀,一律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不得自行處理或者以其他實物頂替。沒收的金銀價款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目錄:
1.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4.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5.獎勵與懲罰
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 攜帶金銀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數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須向入境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申報登記。
第二十六條 攜帶或者復帶金銀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憑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證明或者原入境時的申報單登記的數量查驗放行;不能提供證明的或者超過原入境時申報登記數量的,不許出境。
第二十六條 攜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供應旅遊者購買的金銀飾品(包括鑲嵌飾品、工藝品、器皿等)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憑國內經營金銀製品的單位開具的特種發貨票查驗放行。無憑據的,不許出境。
第二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人、外國僑民和無國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攜帶金銀的限額為:黃金飾品1市兩(31.25克),白銀飾品10市兩(312.50克),銀質器皿20市兩(625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符合規定限額的放行。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從國外進口金銀作產品原料的,其數量不限,出口含金銀量較高的產品,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放行。未經核准或者超過核准出口數量的。不許出境。
目錄:
1.規范黃金製品零售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
3.對金銀收購的管理
4.對金銀進出國境的管理
5.獎勵與懲罰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家給予表彰或者適當的物質獎勵:
(一)認真執行國家金銀政策法令,在金銀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為保護國家金銀與走私、投機倒把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斗爭,事跡突出的;
(三)發現出土無主金銀及時上報或者上交,對國家有貢獻的;
(四)將個人收藏的金銀捐獻給國家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海關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丸、十、十一條 規定,擅自收購、銷售、交換和留用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並處以罰款,或者單處以沒收。
違反本條例第八、丸、十、十一條 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私自熔化、銷毀、佔有出土無主金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追回實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 規定擅自改變使用用途或者轉讓金銀原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銀。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直至停止供應。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 規定,未經批准私自經營的,或者擅自改變經營范圍的,或者套購、挪用、剋扣金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情節嚴重的,可並處以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業。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條 規定,將金銀計價使用、私相買賣。借貸抵押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強制收購或者貶值收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罰款或者沒收。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章有關金銀進出國境管理規定或者用各種方法偷運金銀出境的,由海關依據本條例和國家海關法規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收兌。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已構成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