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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實施條例

發布時間: 2022-09-04 14:27:06

⑴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維護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股票期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第三條從事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以及利用股票期權交易從事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及業務規則,分別對股票期權交易活動及經營機構實行自律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應當具有充分的現貨交易基礎,市場競爭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適於進行股票期權交易。第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履行在證券交易所開展的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職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為股票期權業務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並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實施期權行權結算。第七條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依法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第八條股票期權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權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應當依據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承擔為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等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
做市商從事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制度,防範做市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從事做市業務的機會,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第九條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作為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業務涉及的投資者資金安全存管實施監控。第十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股票期權交易、結算規則及相應實施細則。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細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投資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主體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第十一條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股票期權投資者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
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產品及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擔風險。第十二條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對投資者的身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慎評估,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和風險識別能力決定是否推薦其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並應當事先對產品、服務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權利義務的信息進行恰當說明,充分揭示風險,經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後,與投資者簽訂經紀合同,不得誤導、欺詐投資者。
經紀合同中應當包括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投資者出現交收違約或者保證金不足情形的處理方式以及強行平倉和行權操作等事項。
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與其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規則和程序、投資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進行說明和公示。

⑵ 中國股市

因1999年前的股市規模太小,故省略。
1999年2月的1047點到2001年6月2245點為牛市。
2001年6月的2245點到2005年6月998點為熊市。
2005年6月的998點到2007年10月的6124點為牛市。
2007年10月的6124點到2008年10月1664點為熊市。
2008年10月的1664點到2009年7月的3478點為牛市。.
2009年7月3478點到今為止仍為熊市。

⑶ 股票上市制度有哪些你認為哪種制度更好為什麼

一、我國股票上市制度的歷程
(一)「額度管理」階段
1993年4月25日,國務院頒布《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審批制由此確立。在這種制度下,股票發行由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據經濟和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個大體的股票發行數量,經國務院批准後,下達給計委,由計委合理分配給各地。這個階段按股票面值計算的發行額度共有105億元,共有200多家企業發行,籌資400多億元。
(二)「指標管理」階段
1996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公布了《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1997年,證監會下發了《關於做好1997年股票發行工作的通知》,對擬發行股票公司預選材料的審核的程序有所增加,由證監會對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進行預選,開始了對企業的事前審核。1996年、1997年分別確定了150億股和300億股的發行量,700多家企業發行,籌集資金4000多億元。
(三)「通道制」階段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正式實施確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1997年6月,股票發行核准制實施細則陸續實施並制訂了相關的法律法規。2001年3月17日,證監會取消審批制,正式實施核准通道制,「通道制」的實施,改變了行政機關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了發行股票的風險,同時具備了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權利。
(四)「保薦制」階段
2003年12月,證監會制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等法規,這種制度是指有資格的保薦人推薦具備發行條件的證券公司予以發行證券,並對所發行證券的公司進行擔保,保薦人具有連帶責任,保薦責任期為發行上市全過程及上市後的一段時間。2004年5月10日,共有67家證券公司、609人分別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和保健機構代表。
二、股票發行核准制向注冊制改革的原因
(一)核准制的特點
在核准制下,擬發行股票公司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情況,並且必須符合必要的法律法規。這種制度的優勢在於雙重審核較為嚴格,發行的股票質量高;維持證券市場的高品質和秩序,防止劣績股進入,保護投資者權益。其缺點也較多,一是審查程序繁瑣,犧牲了證券市場的效率;其二是允許上市的大多是資金基礎雄厚的大企業,不利於新興企業的發展;其三是監管機構審查使眾多投資者產生依賴心理,削弱自主判斷的能力,容易忽視股市風險;

⑷ 炒股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還要在稅務APP上申報嗎

炒股只會產生手續費和分紅稅,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畢竟炒股賺的錢是合法合規,不需要在稅務APP進行申報。

炒股交易真正在股票市場需要納稅的是股票分紅,也就是股票分紅收益會按照持股時間進行納稅的。

過戶費:按照A股市場的股票交易過戶費規定,按照成交量的0.002%收取,也就是十萬分之二的比例收取。但需要注意一點,過戶費是只向轉讓方收取,也就是賣出股票的時候才會產生這筆費用。

最後綜合通過上面分析後得知,炒股主要產生四種分別,分別為分紅稅、印花稅、過戶費和券商傭金;炒股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增值稅之類的,所以炒股賺得錢實際已經扣除相關稅費了,完全不同再度去申請到稅務APp了,希望股民投資者們要弄清楚。

⑸ 個人轉讓(買賣)股票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第040號)「經國務院同意,決定今明兩年(即1994、1995年)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關於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經報國務院同意,1996年對股票轉讓所得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61號)「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之規定,自1994年起,個人買賣股票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等文件規定,個人買賣股票及開放式基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但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應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買賣其他有價證券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

⑹ 創業板的股票交易有那些規則

我先告訴你,創業板風險很大,國泰君安證券研究所曹勇志

倍受矚目的創業板咨詢文件於近日通過互聯網及證券媒體與廣大投資者見面,從投資者普遍關心的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來看,咨詢稿的條例明顯是從積極防範風險的角度出發,就市場廣泛討論的焦點在規則中作了較為謹慎地處理。

一、咨詢文件對市場普遍爭論的主要問題作了以下規定:

1、交易方式採用電腦集中競價的指令驅動交易機制,未採用投資者中廣泛討論的類似於美國NASDAQ市場的報價驅動交易機制(即「做市商」制度)。之前,投資者中普遍討論的是我國創業板市場是否應該採用「做市商」制度的問題?「做市商」制度能有效地活躍市場的交易狀況,可以克服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小、價格波動幅度大,容易出現交易清淡的局面,但對於我國而言,券商的風險控制能力有限,能否適應坐莊的要求面臨很大的風險,因此,咨詢文件對「做市商」制度的放棄是從控制制度風險出發的結果。

2、採用T+1的交易形式,即券商接受投資者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股票,不得在當日進行買賣。之前投資者討論比較激烈的便是創業板股票是否會實行T+0的交易制度?實行T+0的確能起到活躍股市交易的目的,但同時也會極大地助長投機的氛圍,而創業板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高投機的市場,加上我國目前投資者的結構極不合理,投資的主體仍然是個人投資者,他們抗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因此,揚棄T+0的交易形式比較切合我國的實際。

3、對投資者的進入門檻沒有明確限制,即沒有限制投資者的開戶金額和每筆交易量。之前,投資者對這一問題討論得比較多的是創業板應該限制小資金量的投資者進入,從抗風險的角度出發,這種觀點無疑具有許多的支持者,但另一方面,由於交易規則中已經採用了前面兩條規定,增大了股市交易清淡的可能,如果再給投資者進入股市加以資金量上的限制,將有可能形成火上加油的局面,因此,不限定投資者入市的門檻相對比較合理。

二、咨詢文件制定的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同深滬主板市場相比,其區別主要體現在:

1、增大了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咨詢文件規定證券上市首日與主板市場一樣不設漲跌幅限制,但這以後漲跌幅限制的比例為20%,而深滬主板的漲跌幅限制為10%,對於特殊處理的ST股票實行的漲跌幅限制為5%,PT股票的漲幅限制為5%但對跌幅不作限制。從對比中,我們可以明顯地感受到創業板對漲跌幅的限制還是比較謹慎,沒有採取許多境外市場的不設漲跌幅限制的做法,同時也從市場上廣泛討論的漲跌幅30%的限制下降到20%。

2、對上市首日的競價規則作了不同的規定。咨詢文件規定,創業板股票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150元,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元。而主板的深滬市場則作了不同的規定:深交所規定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相對於發行價的波動幅度不得超過15元,而開盤後每次成交價格的不能超過5元,上交所只對開盤後每次成交價格的漲跌幅度作了不超過15%的規定。從對競價規則的不同規定來看,創業板對股票上市首日競價范圍的規定要大得多,這一點是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風險的充分認同,給投資者更大的選擇空間,其目的是想通過投資者在股票首日上市的時候將該股的風險充分消化,同時配合T+1的交易形式及以後交易漲跌幅的限制控制投資者首日交易的投機性。

3、依據創業板特性制定了相應的停市規定:創業板指數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較前一個交易日下跌幅度達10%,創業板臨時停市30分鍾,這種措施在一個交易日只實行一次;創業板指數較前一個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5%時,創業板當日停市。這兩點關於停市的規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整個市場的風險。

三、對咨詢文件中創業板交易規則的總體評價

通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咨詢文件制定的創業板交易規則整體上趨於保守,從防範風險的角度來看,這一點比較符合目前國內外的實際情況:(1)當前,境外創業板市場的整體走勢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滑,處於比較低迷的狀況,其中一個比較重要的原因便是前期高科技網路股的爆炒,而交易制度的相對寬松則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股市泡沫成份的加劇,因此,從吸取教訓的角度來說應該制定相對保守的交易規則。(2)從國內的實際情況來看,主板市場的投機氛圍已經相當強,平均市盈率在60倍左右,投資者中個人投資者又佔有90%多的比重,創業板市場由於降低了上市門檻的關系本身就具有高投機的特性,因此,從適應我國當前實際的投資狀況出發,制定相對保守的交易規則比較合理。

⑺ 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有哪些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的前 5 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20%。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創業板股票其他無漲跌幅限制情形,僅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創業板股票單筆最低申報數量維持不變,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同時,創業板股票調整了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要求,限價申報不得超過 30 萬股,市價申報不得超過 15 萬股。
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 900% 以內,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 10%。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 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對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執行前述 2% 價格籠子的規定,其他階段的有效競價范圍和漲跌幅范圍一致。
投資者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除外。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下面分別以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各舉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買入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 8.00 元 /股,那麼,小深的買入申報價格就不得高於 8.00×102%=8.16 元 / 股。
例二,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賣出所持有的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8.00 元 / 股,那麼,小深的賣出申報價格就不得低於8.00×98%=7.84 元 / 股。
投資者可以通過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種方式參加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同於深市其他板塊,創業板股票引入了盤後定價交易方式。投資者需關注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這三種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時間、成交原則等方面存在的差異。

⑻ 中國股市什麼時候有的

1983年第一家股份制企業深圳寶安聯合投資公司
1984年一幫從沒見過股市的窮學生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20多名研究生(其中包括蔡重直、吳曉玲、魏本華、胡曉煉等),發表了轟動一時的《中國金融改革戰略探討》,其中第一次談到了在中國建立證券市場的構想。在1984年第二屆中國金融年會上引起的思想風暴的規模
1984年7月20日成立 北京天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1984年11月 第一家公開發行股票企業 飛樂音響中國第一股——上海飛樂音響股份公司成立
1985年1月,上海延中實業有限公司成立,並全部以股票形式向社會籌資,成為第一家公開向社會發行股票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全流通股票
1985年、北京的天橋公司、開始發行股票,
1987年5月,深圳市發展銀行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成為深圳第一股。
1986年9月26日第一個證券櫃台交易點中國工商銀行上海信託投資公司靜安分公司
1987-09-27 第一家證券公司深圳特區證券公司成立
1988年7月9日,人民銀行開了證券市場座談會由人行牽頭組成證券交易所研究設計小組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舉行上海證券交易所開業典禮。時任上海市市長在浦江飯店敲響上證所開業的第一聲鑼上市交易的僅有30種國庫券、債券和被稱為「老八股」(延中、電真空,大、小飛樂,愛使,申華,豫園,興業)的股票,同日申銀證券公司開設了上海第一個大戶室出現了中國第一代個人證券投資大戶/股票大戶黃浦萬國每天收市晚上交流信息者絡繹不絕上海一景
1991年7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推出股票帳戶,逐漸取代股東名卡。
1991年7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向社會公布上海股市8種股票的價格變動指數
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 1990年12月1日,深交所「試」開業,
1991年8月1日 第一隻發行可轉換企業債券公司瓊能源
1991年10月31日,中國南方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物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眾招股,這是中國股份制企業首次發行B股。
1992年元月,一種叫「股票認購證」的票證出現在上海街頭,產生大批認購證廣義上講也是一種權證。該權證價格30元,後被炒至幾百元,
1992年1月13日,興業房產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是上證所開業後第一家新上市的股票,也是全國唯一上市交易的不動產股票。
1992 年1月19日,從即日起視察深圳四天,在了解了深圳股市情況後,他指出:「有人說股票是資本主義的,我們在上海、深圳先試驗了一下,結果證明是成功的,看來資本主義有些東西,社會主義制度也可以拿過來用,即使錯了也不要緊嘛!錯了關閉就是,以後再開,哪有百分之百正確的事情。」「堅決試,不行可以關」
1992年2月2日,發行聯合紡織我國第一張中外合資企業股票。
1992年2月2月21日 第一家B股上市公司 電真空首次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票
1992年3月2日,進行1992股票認購證首次搖號儀式。
1992 年5月21日滬市突然全面放開股價,大盤直接跳空高開在1260.32點,較前一天漲幅高達104.27%。滬指當天從616點躥至1265點,僅僅3天,又登頂 1420點股票價格就一飛沖天,暴漲570%!其中,5隻新股市價面值竟狂升2500%至3000%!上證指數首度跨越千點,
1992年7月7日,深圳原野股票停牌。
1992年8月5日,深圳市郵局收到一個17.5公斤重的包裹,其中居然是2800張身份證
1992年8月10日,深圳發售1992年新股認購抽簽表發生震驚全國的「8.10風波」。
「8?10」之後3天,上海股市也受影響猛跌22.2%。上證指數暴跌400餘點與5月25日的1420點相比,凈跌640點,兩個半月內跌幅達到45%。
眼看股市脫韁,監管層趕忙懸崖勒馬,並加快新股上市速度。
1992年10月12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成立。
1992年11月,滬市創出393點新低。僅5個月,滬指就跌去千點
1992年11月深寶安 第一家境內發行轉債上市公司中國首家發行權證的上市企業
1992年後股票價格暴漲。糊里糊塗地開始炒股,莫名其妙地發了大財
92年因買股票認購證出現了股票大戶 95年以國債風波為限 基本上消滅了股票大戶
1993年2月到1996年3月被稱是中國股市的第一次大熊市,主要是國家宏觀緊縮遏制經濟過熱所致
1993年第二批認購證這次投入者幾乎全賠,從此認購證消失
1993年2月 1558點
1993年4月1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股市行情藉助衛星通信手段傳送到北京
1993年4月22日《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正式頒布實施。
1993年5月3日上證所分類股價指數公首日布分為工業商業地產業公用事業及綜合共五大類
1993年6月1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聯合編制的「中華股價指數」
1993年6月29日 青島啤酒 第一家H股上市公司在香港正式招股上市
1993年7月7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發布《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年中的金融整頓,連帶著股市也跟著泛綠。
1993年8月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所有上市A股均採用集合競價。
1993年8月20日 第一隻上市投資基金 淄博基金
1993年9月30日第一家股權收購中國寶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持有上海延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超過5%,由此揭開中國收購上市公司第一頁。寶安收購延中實業股權通過二級股票市場進行控股的「寶延風波」
1993年10月2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向社會公眾開放國債期貨交易。
1994年4月 棱光股份 第一家國家股轉法人股公司
1994年6月 哈歲寶 第一家上網競價發行股票
1994年6月 陸家嘴 第一家國家股減資的公司
1994年7月28日人民日報發表《證監會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商穩定和發展股票市場的措施》,
1994年7月29日『股災』
1994年7月30日「停發新股、允許券商融資、成立中外合資基金」三大政策救市行情上證指數從當日收盤的333.92點,8月漲至9月13日的1052.94點,累計漲幅215.33%。
1995年,指數又在政策指揮下玩了一把過山車:
1995年1月1日,即日起實行T+1交易制度。
1995年2月23日,上海國債市場出現史稱「327風波」。
1995年3月,當證券市場已經發展四年多以後,才進政府工作報告,拿到了准生證。
1995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發出《關於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的緊急通知》,協議平倉。
1995年5月18日暫停國債期貨交易試點,滬市A股跳空130點開盤,滬指當天漲幅40%多;留下新中國股市上最大的一個跳空缺口成交量也巨幅放大至84.93億元
1995年5月20日僅過兩天,國務院證券委宣布當年新股發行規模將在二季度下達,滬指瞬間跌去16.39%。
1995年7月11日,中國證監會正式加入證監會國際組織。
1995年 一汽金杯 第一家虧損公司
1996年的上海股市猶如一個大轉盤,從年初的500多點,一直沖到1250點;深圳股市更是瘋了,從年初的900多點沖到了4200點。
網下認購買新股票 需要上門 帶現金
1996年4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今起不再辦理新的保值儲蓄業務。
1996年4月24日,上交所決定調低包括交易年費在內的七項市場收費標准。
1996年4月25日合並方式組建「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5月29日,道?瓊斯推出中國股票指數,分別為道?瓊斯中國指數、上海指數和深圳指數。
1996年9月24日,上交所決定,從10月3日起分別下調股票、基金交易傭金和經手費標准;同時對證券交易方式作出重大調整,即由原來的有形席位交易方式改為有形無形相結合,並以無形為主的交易方式。自10月份起全面推廣場外無形席位報盤交易方式。
1996年國慶節後,股市全線飄紅。證監會坐不住了,團團冷風朝股市吹來,意圖降溫,但行情仍節節攀高。
1996年12月16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正確認識當前股票市場》[第三任證監會主席周正慶組織人撰寫]「最近一個時期的暴漲則是不正常和非理性的。」從而引發市場暴跌。
1996年12月16日,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實行漲跌幅不超過前日收市價10%的限制。
「12道金牌」
1997年4月10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試點拉開序幕。
1997年 5月股市終於在重壓之下於 進行調整
1997年6月6日,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
1997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7年5月到1999年5月的下跌,是中國股市非常值得玩味的第二次大熊市。
1998年3月23日,金泰、開元、興華、裕陽、安信等五大證券投資基金和南化轉債、絲綢轉債兩個可轉換債券相繼登場。專家理財證券市場金融衍生工具擴大的一種標志。
1998年4月22日,深滬兩市的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制度。
1998年4月28日 遼物資A 第一家ST公司
1998年度,人行先後在3月25日,7月1日,12月7日連續三次降息。
1998年6月12日,國家宣布降低證券交易印花稅,從單邊交易千分之五降低到千分之四,
1999年開始,一批批困難企業開始紛紛上市「脫困」,弄虛作假的企業越來越多,後來暴露出來的很多違規造假的企業都是那時上市的,將股市弄得「不倫不類」『老鼠倉'
上市公司第一年績優,第二年績平,第三年績差,第四年虧損,第五年資產重組。這是折舊規律。
1996年 綠野上市一年不到,就從一個績憂股變成了一個垃圾股。股票充滿著陽謀和陰謀的游戲工具
1999年5月7日周末北約導彈襲擊中國駐南斯拉夫聯盟大使館
1999年5月10日周一,滬深股市跳空而下,「導彈缺口」炸在每個股民心中。
1999年5?19行情 一開盤網路股啟動領頭的是東方明珠、廣電股份、中信國安等滬市上漲51點,深市上漲129點。
5月19日後,大盤依然一片大紅
6月1日,國務院宣布降低B股印花稅
6月10日,央行宣布第7次降息。
1999年6月12日 棱光股份第一家遭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公司
6月14日,證監會官員發表講話指出股市上升是恢復性的。
6月15日,《人民日報》再次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重復股市是恢復性上漲,
6月25日,兩市成交量竟達830億元,創歷史紀錄。
管理層還允許三類企業獲准入市,當天大盤跳空高開,上證指數當日大漲103.52點,漲幅6.59%。
政府很快出台了一系列利好火上澆油。中國股市進入了空前的大牛市功利性透支
有經濟學家說當時美國的連續8年大牛市,大大增加了美國的消費,股市的錢掙得容易,花起來也爽快,這被稱為「財富效應」,管理層覺得言之有理,遂動了在中國復制股市財富效應的念頭;
網路泡沫的誕生國企改革進入攻堅階段,需要大量的資金
1999年7月1日,《證券法》正式實施,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滬深股市以大幅下挫的方式來迎接中國證券業的第一部****。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⑼ 股權交易稅費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股權交易稅費是按照收入的20%繳納,股權轉讓的雙方要按萬分之五稅率繳納印花稅,對於股權轉讓所得,股東是自然人,要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股東,要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為: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費用)×20%。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額計算《個人所得稅》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財產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是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納稅;第十九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對於有價證券,是指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那麼,什麼是合理費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為辦理股權轉讓手續作出的必要開支。《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股權轉讓注意什麼事項?
1、是否參加工商年檢。工商真成功規定,想轉讓的公司必須要參加並且通過工商局的年檢否則不允許轉讓。
2、公司賬戶是否已注銷。公司的賬戶是由法人辦理的,所以想轉讓公司也必須由公司法人去公司銀行開戶行把公司的賬戶注銷。
3、原公司員工社保是否全部停止辦理。社保也是很重要的,需要停止辦理員工的社保,並且不拖欠社保費用。
4、公司稅務是否正常,有無欠稅或者是黑名單。需要出具完稅證明,要把公司的年報、稅務全部繳清才能進行股權轉讓,如轉讓公司已經進去稅務黑名單,需要進行處理,否則會買不出發票。
5、公司注冊地址是否有警示或者有無遷移等。如果公司的注冊地址或者地址的租賃時間已經到期,公司注冊地址會被警示,這時候需要做個地址變更。
綜上所述,無論是股權的轉讓,還是股票的轉讓,在轉讓過程中都會產生一定的稅費了。比如,股票買賣過程中的稅費,包括傭金、過戶費以及印花稅。其中傭金中還包含著經手費和證管費。針對這些股權(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應如何處理,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據此,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⑽ 中國證券市場的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