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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未足三個月

發布時間: 2022-09-04 21:55:40

① 股票停牌三個月有什麼規則

證監會要求是原則上停牌時間不超過一個月,有特殊需要的可申請延長停牌時間,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當聽說股票出現停牌的時候,股民都是雲里霧里的不知怎麼辦好,這個時候真的不知是好是壞。事實上,停牌的情況,同時遇到了兩種並不需要過度的擔憂,但是要碰到下面第三種情況的時候,千萬要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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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停牌是什麼意思?一般會停多久?
股票停牌最簡單的說法就是「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
要是想知道到底停牌停多久,有的股票從停牌到恢復所耗時間才一小時左右,而有的股票停牌都超過了1000天還沒有復牌,時間長短還是取決於下面的停牌原因。
二、什麼情況下會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壞?
股票停牌,基本上就是以下三種情況引起的:
(1)發布重大事項
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東大會、股改、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情況。
停牌是由大事件引起的,停牌時間是不一致的,最多也不會多於20個交易日。
比如重大影響問題澄清可能要花一個小時,股東大會基本需要一個交易日,不過資產重組與收購兼並等是比較繁雜的情況,這停牌時間或許長達好幾年。
(2)股價波動異常
當股價的趨勢不停的出現了不常見的波動,例如這樣深交所有條規定:「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停牌1小時,很多很情況下再十點半都可以恢復交易。
(3)公司自身原因
停牌時間要根據公司涉嫌違規交易等情況的嚴重性而確定具體的時間。
停牌情況出現上面三種,(1)(2)兩種停牌都是好的情況,只有(3)這種情況會讓人煩惱。
對於前兩種情況來說,股票復牌,就可以說明利好,譬如這種利好信號,假如能提早知道就能夠提前規劃。這個股票法器會讓你有意想不到的驚喜,提醒你哪些股票會停牌、復牌,還有分紅等重要信息,每個股民都必備: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輕松把握一手信息
哪怕知道了停牌和復牌的日子也還是不行,對這個股票好不好,如何布局的了解才是最重要的?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麼操作?
一些股票大漲或者大跌的情況在復牌後都會出現,至關重要的是股票的成長性的影響,這是需要從不同角度去思考的,從而得出相關結論。
大家要學會冷靜,不要自亂陣腳,這是很重要的,首先要對自己想要買的股票進行深度的解剖。
對於一個從未接觸過的人來說,挑選出的股票不知道它是好是壞,大家對於診股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可以提出來,這里有一些資料及解決辦法,哪怕你才初次接觸投資,也能立刻知道一隻股票的好與壞:【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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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哪些股票可成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你好,滿足條件規定頗為具體:滬深交易所實施細則規定,融資融券標的股票應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且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從股票集中度看,細則規定其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就交易流動性、波動性指標而言,實施細則要求標的股票在過去3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此外,股票發行公司被要求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 融資融券實施細則的深圳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2006年8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1.3 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2.1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 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
(四)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進行。
2.3 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本所備案。
2.4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5 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用於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2.6 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託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7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2.8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2.9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0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2.11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2.12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2.13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14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15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及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2.16融資融券交易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2.17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18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
第三章 標的證券
3.1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 符合本細則第3.2條規定的股票;
(二) 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 其他證券。
3.2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 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 在過去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
2、 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 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 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 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3.4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3.5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系。
3.6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7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8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關系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關系。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4.1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4.2 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 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 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 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3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4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但會員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4.5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4.6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4.7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4.8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4.9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4.10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4.11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12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准,並向市場公布。
4.13 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准,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准。會員公布的標的證券的保證金比例應與其折算率相匹配。
4.14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5.1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下列信息:
(一) 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 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5.2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5.3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 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 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 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 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6.1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6.2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6.3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 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 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 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 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 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 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 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 本所可以視情形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6.5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6.6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6.7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相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及給予處分,並可視情形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資或融券交易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7.1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 ,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7.2 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7.3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8.1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買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買入的證券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一種還券方式。
(二) 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賣券,在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內的一種還款方式。
(三)日均換手率,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四) 日均漲跌幅,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五) 波動幅度,是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六) 基準指數為深證綜合指數和中小板指數。
(七) 異常交易行為,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8.2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8.3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8.4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8.5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8.6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06年08月21日 頒布

④ 公司上市的基本條件是什麼什麼樣的公司容易上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票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刊。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5%。
(5)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⑤ 股票發行相關知識

1.股票上市的原則與過程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1)公開性原則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原則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原則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自願性原則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美國紐約的證券交易所關於證券上市的條件是,一家公司要使其股票在該交易所掛牌上市,必須滿足以下幾方面條件:(1) 公司前一年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的稅前收益在250萬美元以上,前兩年每年的稅前收益不得低於200美元; (2)公司凈有形資產不得低於1600萬美元; (3)公眾所持有的普通股的價值總計在1600萬美元; (4)最少有100萬股股票為公眾持有; (5)有100股以上的股東至少有2000個; <6>經常並及時公布公司的一切財務報告。 東京股票交易所上市的標準是:(1)上市股本及資本額, 東京附近的公司股份應在1000萬股以上, 資本額5 億日元以上; 東京附近以外的公司股份應在2000萬股以上, 資本額10億日元以上; (2)中小股東的人數應在2000人以上; (3)開設年限5年以上; (4)資本凈值在15億日元以上,每股在100日元以上; (5)最近3年稅前純利潤為: 每一年2億日元以上, 第二年3億日元,第三年4億日元以上; (6)分配股息, 最近3年每年每股在5日元以上, 上市後預期仍可維持這一水平. 一般地,股票申請上市應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申請書;
(2)上市報告書,應載明主要業務狀況、 主要財務狀況、股票發行及轉讓狀況、可能影響股票價格波動和避免出現不正常的市況的事項:
(3)批准發行股票的文件;
(4)公司章程;
(5)申請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6)公司登記注冊的證明文件;
(7)股東名冊;
(8)經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鑒證的公司最近2年及當年1月至申請日前1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表;
(9)交易所會員的書面推薦證明;
(10)股票過戶事項的說明;
(11)經營狀況公告事項的說明。
上市公司在證券上市後,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證券交易所呈報主管機關──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准後,交易所也可停止某種上市證券的買賣甚至終止其上市:
(1)上市公司發生重大改組或上市公司的經營范圍有重大變更而不符合上市標准者。
(2)上市公司不覆行法定公開的義務或財務報告,以及呈報證券交易所的其他文件有不實記載。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 經紀人員和持有占上市公司實發股本額5%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行為損害公眾的利益。
(4)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在最近一年內其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三個月沒有成交記錄。
(5)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欠佳,最近兩年連續虧損,或上市公司出現面臨破產的局面。
(6)上市公司因其信用問題而被停止與銀行的業務往來。
(7)上市公司連續一個季度不交納上市費。
(8)其他原因致使上市公司必須暫停上市。
此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其增發或發放股票、紅利期間,其股票亦將自動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問題較為嚴重,或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證券交易所將報經有關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可對有問題公司作出終止其上市資格的決定:
(1)上市公司被暫停上市的所列情況已造成嚴重後果。
(2)上市公司在被暫停上市期間未能有效地消除被暫停上市的原因。
(3)上市公司將被解散和進行破產清算。
(4)上市公司因其他原因而必須終止上市。

⑥ 上市公司在規定的三個月之內沒有進行股票交易怎麼處理

沒有人規定上市公司必須進行股票交易,並且限定這樣的時間沒交易就沒交易,難道還非要逼迫他交易不可?

⑦ 股票新政重組停牌不能超過三個月 是什麼時候開始

2008年5月21日,根據深交所發布的《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10號---重大重組停牌及材料報送》規定:上市公司申請停牌時間一般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如確有必要,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時間也不能超過5個交易日,總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此規定適用於5月21日後申請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的主板上市公司。之前停牌的股票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不在其適用范圍內。
上交所昨天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重組停牌前相關事項的核實、確認和承諾,以及重組停牌期間和披露重組方案後的持續信息披露,強化重組公司董事會勤勉盡責義務。
《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傳聞發布澄清公告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中涉及重組事項確認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回函應作為公告附件同時披露;對於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目前尚未開始籌劃重組、但不能確認未來三個月內是否開始籌劃重組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應立即召開投資者說明會予以說明。對於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承諾未來三個月內不籌劃重組的情形,《備忘錄》明確了「籌劃重組」具體內容。
同時,為避免上市公司推出重組方案後隨意終止重組情形,此次要求重組公司董事會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委託中介機構對交易對方進行調查,並在附生效條件的重組協議中約定有效可行的違約補償條款、泄密賠償條款等,無法在重組協議中增加上述條款的應說明具體理由;披露重組方案後交易各方協商終止重組,《備忘錄》要求公司董事會在終止重組公告中說明公司同意終止重組的原因和理由、終止重組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是否有經濟損失、公司董事會已採取和擬採取追償損失的具體措施等。
據介紹,根據上交所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重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自然日,確有必要延期復牌的,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實際操作中,重組的停牌不能超過30天,但是沒人說不能停一次之後不再停
你看看超過時間的都是這樣表述通告的
第一次:公司有重組意向,停30天
第二次,公司重組進入實質性階段,停30天
第三次,公司重組有重大突破,停30天
第四次,公司重組取得較大進展但仍然存有不確定性,停30天
。。。。。。。。。
然後就一直停幾個月。。。!!

⑧ 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做融資融券嗎

融資融券怎麼樣?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您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這里簡單介紹一下融資融券的用途,供您參考。1、發揮價格穩定器的作用 在完善的市場體系下,信用交易制度能發揮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即當市場過度投機或者做莊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賣出方式沽出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下跌;反之,當某一股票價值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方式購入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 2、有效緩解市場的資金壓力 對於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現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種方式,所以融資的放開和銀行資金的入市也會分兩步走。在股市低迷時期,對於基金這類需要資金調節的機構來說,不僅能解燃眉之急,也會帶來相當不錯的投資收益。 3、刺激A股市場活躍 融資融券業務有利於市場交投的活躍,利用場內存量資金放大效應也是刺激A股市場活躍的一種方式。中信建投證券分析師吳春龍和陳祥生認為,融資融券業務有利於增加股票市場的流通性。 4、改善券商生存環境 融資融券業務除了可以為券商帶來數量不菲的傭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還可以衍生出很多產品創新機會,並為自營業務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 5、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基礎 融資融券制度是現代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基礎,也是解決新老劃斷之後必然出現的結構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資融券和做空機制、股指期貨等是配套聯在一起的,將會同時為資金規模和市場風險帶來巨大的放大效應。在不完善的市場體系下信用交易不僅不會起到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反而會進一步加劇市場波動。風險表現在兩方面,其一,透支比例過大,一旦股價下跌,其損失會加倍;其二,當大盤指數走熊時,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

⑨ 為什麼會說我股票交易經歷不足,我要怎麼做才能買股票

你好,主板市場一般的股票賬戶都可以交易,經驗不滿足的可能是創業板、科創板、新三板等特別的交易板塊。
特別板塊的股票交易一般需要2年的交易經驗,這個交易經驗是從你的第一筆交易時間算起的。

⑩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要求有什麼

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要求有什麼?1、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滿3個月;2、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3、股票發行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4、近3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且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以上;日均換手率是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日均漲跌幅是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波動幅度是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對於基準指數,在上海交易所是指上證綜合指數,在深圳交易所是指深證綜合指數和中小板指數。5、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6、股票交易未被證券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7、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