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債券價值評估方法
債券評估
(一)上市交易債券的評估
1.上市交易債券的定義
可以在證券市場上交易、自由買賣的債券。
2.評估方法
⑴對此類債券一般採用市場法(現行市價法)進行評估。
①按照評估基準日的當天收盤價確定評估值。
②公式
債券評估價值=債券數量×評估基準日債券的市價(收盤價)
③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採用市場法進行評估債券的價值,應在評估報告書中說明所有評估方法和結論與評估基準日的關系。並說明該評估結果應隨市場價格變動而適當調整。
(2)特殊情況下,某種上市交易的債券市場價格嚴重扭曲,不能夠代表市價價格,就應該採用非上市交易債券的評估方法評估。
[例 8-1]:某評估公司受託對某企業的長期債權投資進行評估,長期債權投資賬面余額為12萬元(購買債券1 200張、面值100元/張)、年利率10%、期限3年,已上市交易。在評估前,該債券未計提減值准備。根據市場調查,評估基準日的收盤價為120元 /張。據評估人員分析,該價格比較合理,其評估值為:
『正確答案』1 200×120=144 000(元)
(二)非上市交易債券的評估(收益法)
1.對距評估基準日一年內到期的非市場交易債券
根據本金加上持有期間的利息確定評估值。
2.超過一年到期的非市場交易債券
(1)根據本利和的現值確定評估值。
(2)具體運用
①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的價值評估。
其評估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P=F/(1+r)n (8-2)
式中:
P-債券的評估值;
F-債券到期時的本利和(根據債券的約定計算)
r-折現率
n-評估基準日到債券到期日的間隔(以年或月為單位)。
本利和 F的計算還可區分單利和復利兩種計算方式。
Ⅰ。債券本利和採用單利計算。
F=A(1+m×r) (8-3)
Ⅱ。債券本利和採用復利計算。
F=A(1+r)m (8-4)
式中: A-債券面值;
m-計息期限(債券整個發行期);
r-債券票面利息率。
❷ 可轉債到期怎麼辦
根據交易所規定,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在其股票上市時,其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即可轉換為該公司股票,轉換的主要步驟有三個。
首先是申請轉股。投資者轉股申請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基於安全性的考慮,一般投資者准備轉股時,最好不要通過電話委託或網上交易進行轉股程序操作,而應到轉債所託管的證券營業部去填寫提交轉股申請。
然後是接受申請,實施轉股。證交所接到報盤並確認其有效後,記減投資者的債券數額,同時記加投資者相應的股份數額。根據現有規定,轉股申請不得撤單。
最後是轉換股票的上市流通。轉換後的股份可於轉股後的下一個交易日上市交易。為方便投資者及時結算資金餘款,對於不足轉換一股的轉債余額,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當日以現金兌付。
知識拓展:
可轉換債券 是指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按一定比例或價格將之轉換成一定可轉換債券
數量的另一種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是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簡稱,又簡稱可轉債,是一種可以在特定時間、按特定條件轉換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業債券。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徵。
可轉換債券 英語為:convertible bond(或convertible debenture、convertible note)。公司發行的含有轉換特徵的債券。在招募說明中發行人承諾根據轉換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轉換特徵為公司所發行債券的一項義務。可轉換債券的優點為普通股所不具備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債券不具備的升值潛力。
❸ 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的區別是什麼
長期投資是指企業以獲取投資收益和收入為目的,向那些並非直接為本企業使用的項目投入資產的行為。長期投資有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其他投資三種形式。可上市交易的債券和股票一般採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評估,按評估基準日的收盤價確定評估值;非上市交易的債券和股票一般採用收益現值法,根據綜合因素確定適宜的折現率,確定評估值。遞延資產能否作為評估對象就在於它能否在評估基準日後帶來經濟效益。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對股票、債券、基金等的投資。 短期投資,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能夠在公開市場交易並且有明確的市價。 2、是剩餘資金的存放形式,並保持其流動性和獲利性。
❹ 債券如何估值
交易所債券估值及查詢方法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每日發布的中債估值數據中已包含交易所上市的債券估值。目前,對於僅在交易所交易上市的債券,用戶可通過交易所債券代碼或債券簡稱查找;
對於跨市場上市交易的債券,用戶可通過該券的銀行間代碼(或債券簡稱)及相對應的流通場所查看該券的交易所估值。
債券估值的基本原理就是現金流貼現。
(一)債券現金流的確定
(二)債券貼現率的確定
債券的貼現率是投資者對該債券要求的最低回報率,也叫必要回報率:
債券必要回報率=真實無風險利率+預期通脹率+風險溢價
(4)對可上市交易的債券和股票進行評估時擴展閱讀
基本要素
1、債券面值
債券面值是指債券的票面價值,是發行人對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後應償還的本金數額,也是企業向債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計算依據。債券的面值與債券實際的發行價格並不一定是一致的,發行價格大於面值稱為溢價發行,小於面值稱為折價發行,等價發行稱為平價發行。
2、償還期
債券償還期是指企業債券上載明的償還債券本金的期限,即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之間的時間間隔。公司要結合自身資金周轉狀況及外部資本市場的各種影響因素來確定公司債券的償還期。
3、付息期
債券的付息期是指企業發行債券後的利息支付的時間。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個月支付一次。
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因素的情況下,付息期對債券投資者的實際收益有很大影響。到期一次付息的債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單利計算的;而年內分期付息的債券,其利息是按復利計算的。
❺ 債券和股票價值評估的基本方法是怎樣的
1. 股票的估價與債券的估價有何異同
股票估價是通過一個特定技術指標與數學模型,估算出股票在未來一段時期的相對價格,也叫股票預期價格。
股票估價方法:
第一種是根據市盈率估值.比如鋼鐵業世界上發達國家股市裡一般是8-13倍的市盈率.所以通過這種估值方法可以得出一般鋼鐵企業的估值=業績*此行業的一般市盈率.
第二種是根據市凈率估值.比如一個資源類企業的每股凈資產是4塊,那麼我們就可以看這類企業在資本市場中一般市凈率是多少,其估價=凈資產*此行業一般市凈率.這種估價方法適合於製造業這類主要靠生產資料生產的企業.象IT業這類企業就明顯不合適用此方法估值了.
債券估價基本原理:
債券作為一種投資,現金流出是其購買價格,現金流入是利息和歸還的本金,或者出售時得到的現金。
債券的價值或債券的內在價值是指債券未來現金流入量的現值,即債券各期利息收入的現值加上債券到期償還本金的現值之和。只有債券的內在價值大於購買價格時,才值得購買。
2. 債券價值評估方法
債券評估
(一)上市交易債券的評估
1.上市交易債券的定義
可以在證券市場上交易、自由買賣的債券。
2.評估方法
⑴對此類債券一般採用市場法(現行市價法)進行評估。
①按照評估基準日的當天收盤價確定評估值。
②公式
債券評估價值=債券數量*評估基準日債券的市價(收盤價)
③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採用市場法進行評估債券的價值,應在評估報告書中說明所有評估方法和結論與評估基準日的關系。並說明該評估結果應隨市場價格變動而適當調整。
(2)特殊情況下,某種上市交易的債券市場價格嚴重扭曲,不能夠代表市價價格,就應該採用非上市交易債券的評估方法評估。
[例 8-1]:某評估公司受託對某企業的長期債權投資進行評估,長期債權投資賬面余額為12萬元(購買債券1 200張、面值100元/張)、年利率10%、期限3年,已上市交易。在評估前,該債券未計提減值准備。根據市場調查,評估基準日的收盤價為120元 /張。據評估人員分析,該價格比較合理,其評估值為:
『正確答案』1 200*120=144 000(元)
(二)非上市交易債券的評估(收益法)
1.對距評估基準日一年內到期的非市場交易債券
根據本金加上持有期間的利息確定評估值。
2.超過一年到期的非市場交易債券
(1)根據本利和的現值確定評估值。
(2)具體運用
①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的價值評估。
其評估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P=F/(1+r)n (8-2)
式中:
P-債券的評估值;
F-債券到期時的本利和(根據債券的約定計算)
r-折現率
n-評估基準日到債券到期日的間隔(以年或月為單位)。
本利和 F的計算還可區分單利和復利兩種計算方式。
Ⅰ。債券本利和採用單利計算。
F=A(1+m*r) (8-3)
Ⅱ。債券本利和採用復利計算。
F=A(1+r)m (8-4)
式中: A-債券面值;
m-計息期限(債券整個發行期);
r-債券票面利息率。
3. 債券股票估價怎麼算啊
這個比較困難,相對復雜,本傑明格雷厄姆在其《聰明的投資者》一書中得出了一個十分簡便的成長股估價公式:
價值=當前(正常)每股收益*(8.5+兩倍預期年增長率)
該公式計算出的數據十分接近一些更加復雜的數學計算例如(折現現金流估值模型)所得出的結果
增長率這一數據我認為應該取隨後7到10年之間的數據並且還要剔除非經常性損益
本公式其實是求市盈率公式的變換形式:市盈率=當前價格/每股收益,所以(8.5+兩倍年預期增長率)也就是表示當前市盈率
下面拿「格里電器」來舉例子:從和訊網可以得例如格里2010年每股收益大約為1.23人民幣,2011預期每股收益和2012年預期每股收益的數值可以保守計算出它大約每年18%%的速度增長(得益於國家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所以:
1.23*(8.5+18*2)=54.73人民幣
所以他的每股價值大約為55元,現價22.8元價格遠遠低於當前價值處於低估區間安全邊際很大,這是一個例子,簡單的估價模型,他計算出來的數據和經典傳統的折現現金流估值法計算的數據結果相差無幾,下面是折現現金流估值的例子…關於股票估值最難的就是對自由現金流的增長率和價值折現率的確定,如果稍有失誤將差之毫釐謬以千里,如果增長率估計過快將導致股價過高從而產生錯誤的安全邊際,這對投資人來說將是致命的,如果增長率估計太過保守雖然很安全但是直接導致股價低估進而可能過早拋售,賺不到可觀的價差利
❻ 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的區別是什麼
長期投資是指企業以獲取投資收益和收入為目的,向那些並非直接為本企業使用的項目投入資產的行為。長期投資有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其他投資三種形式。可上市交易的債券和股票一般採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評估,按評估基準日的收盤價確定評估值;非上市交易的債券和股票一般採用收益現值法,根據綜合因素確定適宜的折現率,確定評估值。遞延資產能否作為評估對象就在於它能否在評估基準日後帶來經濟效益。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對股票、債券、基金等的投資。
短期投資,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能夠在公開市場交易並且有明確的市價。
2、是剩餘資金的存放形式,並保持其流動性和獲利性。
❼ 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
1.1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1.2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1.3在本所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章業務流程
2.1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獲准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業務,應當通過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進行。
2.3會員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後,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
2.4會員應當加強客戶適當性管理,明確客戶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應具備的資產、交易經驗等條件,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融資融券業務特點的基礎上合法合規參與交易。
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最近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於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以及本會員股東、關聯人,會員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
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可不受前款從事證券交易時間、證券類資產條件限制。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東,不包括僅持有上市會員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東。
2.5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2.6投資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會員為其開立的信用證券賬戶,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2.7融資融券交易採用競價交易方式。
2.8會員接受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委託後,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相關標識等內容。
2.9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債券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張或其整數倍。
2.10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其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申報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當滿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或經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其融券賣出不受本條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2.11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2.12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2.13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證券暫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約定以現金等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2.14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應當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2.15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一)買券還券;
(二)償還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利息、費用或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
(三)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高流動性證券;
(四)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用途。
2.16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合約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證券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合約到期前,會員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客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會員在為客戶辦理合約展期前,應當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平等進行評估。
2.17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2.18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定向增發、股票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等。
2.19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處分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2.20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當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融資融券專用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強制平倉或融券強制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標的證券
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標的證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3.2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最近三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低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風險警示;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3標的證券為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五個交易日;
(二)最近五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2000戶;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4標的證券為上市開放式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五個交易日;
(二)最近五個交易日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2000戶;
(四)基金份額不存在分拆、合並等分級轉換情形;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5標的證券為債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券託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
(二)債券剩餘期限在一年以上;
(三)債券信用評級達到AA級(含)以上;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3.6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可作為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3.7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3.8標的證券暫停交易的,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3.9標的股票交易被實行風險警示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行風險警示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標的證券為創業板股票的,本所自該公司首次發布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10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3.11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約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第四章保證金和擔保物
4.1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4.2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非深證10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國債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被實行風險警示、暫停上市或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證券、權證
的折算率為0%;
(五)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3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4.4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會員應當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實行動態管理與差異化控制,但會員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4.5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4.6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4.7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 ∑〔(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4.8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價款,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4.9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被暫停交易、被實行風險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4.10會員應當加強對客戶擔保物的管理,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占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進行監控。
對於擔保物中單一證券市值佔比達到一定比例的客戶,會員應當按
照與客戶的約定,暫停接受其融資買入該證券的委託或採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4.11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客戶經會員認可後,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外的其他證券、不動產、股權等資產。
會員可以與其客戶自行約定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要求。
4.12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13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准,並向市場公布。
4.14會員公布的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准,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4.15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強制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信息披露和報告
5.1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下列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5.2會員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每個交易日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以及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章風險控制
6.1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信用賬戶擔保物市值占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達到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者信用賬戶擔保物市值占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6.2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6.3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持續大幅波動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6.4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形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6.5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6.6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6.7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並可視情形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資或融券交易許可權。
第七章其他事項
7.1會員在向客戶提供融資融券交易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申報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況,以及是否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持股5%以上股東等相關信息。會員應當對客戶的申報情況進行核實,並進行相應的前端控制。
7.2個人或機構客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
會員不得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為融券券源。
7.3個人客戶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會員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證金。
7.4會員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7.5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7.6對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提醒客戶遵守關聯關系事項迴避表決的規定,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示意見的,會員不得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本條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7.7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8.1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1)證券類資產,是指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2)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買券,在結算時由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買入的證券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內的一種還券方式。
(3)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會員賣券,在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內的一種還款方式。
(4)現金管理產品,是指證券公司或其資產管理子公司為經紀業務客戶設立並管理的,客戶可用資金當日可申購、贖回資金當日可用於證券交易,主要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託管的資產管理計劃或其他形式的產品。
(5)日均換手率,是指最近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6)日均漲跌幅,是指最近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7)波動幅度,是指最近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8)基準指數,是指深證A股指數、中小板綜合指數、創業板綜合指數。
(9)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當日收盤價與當日清算後的場內份額的乘積。
(10)異常交易行為,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證券交易監督相關條款規定的行為。
(11)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規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劃斷後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於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
(12)專業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上述金融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經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8.2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8.3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8.4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8.5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8.6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❽ 基金如何估值
這個問題問的很專業。。我從教材中截取的貼出來。基金投資的資產分類很多,也有很多情況,下面都包括了,還挺復雜。。
基金資產估值是指通過對基金所擁有的全部資產及所有負債按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進行估算,進而確定基金資產公允價值的過程。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全部資產的價值總和。從基金資產中扣除基金所有負債即是基金資產凈值。基金資產凈值除以基金當前的總份額,就是基金份額凈值。
(三)估值的基本原則
1.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值日有市價的,應採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市價的,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應採用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日無市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應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分證據表明最近交易市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如異常原因導致長期停牌或臨時停牌的股票等),應對最近交易的市價進行調整,以確定投資品種的公允價值。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運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條件下進行正常商業交易所採用的交易價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盡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數,並應通過定期校驗確保估值技術的有效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則仍不能客觀反映相關投資品種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據具體情況與託管銀行進行商定,按最能恰當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四)具體投資品種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種的估值。通常情況下,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凈價估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進行後續計量。
2.交易所發行未上市品種的估值。
(1)首次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計量。
(2)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新股等發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4)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下述方法確定公允價值:
①如果估值日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應採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作為估值日該股票的價值。
②如果估值日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應按以下公式確定該股票的價值:
式中:FV——估值日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價值;
C——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
權益業務導致市場價格除權時,應於除權日對其初始取
得成本做相應調整);
P——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價;
D1——該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鎖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
Dr——估值日剩餘鎖定期,即估值日至鎖定期結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數(不含估值日當天)。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種的估值。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如果收盤價高於配股價,按收盤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收盤價等於或低於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2)對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一般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3)對於因重大特殊事項而長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則判斷是否採用估值技術。目前,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估值工作小組介紹了此類股票常用估值方法,包括指數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場價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對基金估值時參考。目前,有基金管理人參考「中證協基金估值指數」,採用指數收益法對部分長期停牌股票進行估值。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五)計價錯誤的處理及責任承擔
1.基金管理公司應制定估值及份額凈值計價錯誤的識別及應急方案。當估值或份額凈值計價錯誤實際發生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立即糾正,及時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0.25%時,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當計價錯誤達到0.5%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公告並報監管機構備案。
2.基金管理公司和託管銀行在進行基金估值、計算或復核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中,未能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分別對各自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當基金有以下情形時,可以暫停估值: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准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❾ 可轉債的收益和風險怎麼算
可轉債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與其它債券一樣,可轉債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但和一般債券不同的是,可轉債可以在特定的條件下轉換為股票。
一、自願轉股:
假設某投資者持有絲綢轉債1手,即1000元面值。在該轉債限定的轉股期限內,此人將其持有的絲綢轉債全部申請轉股,當時的轉股價?假定為5.38元。交易所交易系統接到這一申請,並核對確認此1000元有效後,會自動地將這1000元轉債(P)進行轉股 。轉股後,該投資者的股東帳戶上將減少1000元的絲綢轉債,增加S數量(S=P/R的取整=1000/5.38的取整=185),即185股吳江絲綢股份公司的股票。而未除盡的零債部分,交易系統自動地以現金的方式予以返還,即該投資者的資金帳戶上增加C數量(C=P-S×R=1000-185×5.38=4.7元),即4.7元的現金。
二、有條件強制性轉股:
如某可轉債設有條件,強制性轉股條款為:「當本公司正股價連續30個交易日高於當時生效的轉股價達到120%時,本公司將於10個交易日內公告三次,並於第12個交易 日進行強制性轉股,強制轉股比例為所持可轉債的35%,強制轉股價為當時生效的轉股價的102%。」假設某日因該強制轉股條件生效而進行強制轉股時,某投資者擁有面值為1000元的可轉債,而當時生效的轉股價為4.38元,則該投資者被強制轉股所得股票數量為S,S=P『/R』的取整部分,P『為被進行強制轉股的可轉債數量=(1000×35%)四捨五入後所得的整數倍=400,R』為強制轉股價=4.38×102%≈4.47, S=400/4.47的取整部分=89(股),不夠轉成一股的零債部分以現金方式返還,返還數量C=P『-S×R』=400-89×4.46=3.06元。
最終,這次有條件強制轉股結束後,該投資者股東帳戶上該種可轉債和股票的增減數量為:減400元面值的可轉債,增89股相應的股票;現金帳戶上增加3.06元。
三、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
以絲綢轉債為例,該可轉債設有到期無條件強制性轉股條款,為:「在可轉債到期日(即2003年8月27日)前未轉換為股票的可轉債,將於到期日強制轉換為本公司股票, 若2003年8月27日並非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則於該日之下一個交易日強制轉換為本公司股票。在此之前10個交易日,本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報刊上刊登公告3次提醒可轉債持有人。可轉債持有人無權要求本公司以現金清償可轉債的本金,但轉股時不足一股的剩餘可轉債,本公司將兌付剩餘的票面金額。」
該可轉債最後一年利率為1.80%,假設其到期強制轉股價格為4.08元,如某投資者在2003年8月27日仍持有絲綢轉債1000元,則該投資者所持有的1000元轉債將被全部進行強制轉股。其轉股所得股數為S=1000/4.08的取整部分=245,轉股後的剩餘零債則予以返還本金和最後一年利息,本息計算公式:C=(1000-245×4.08)×(1+1.80%)=0.41(元)。
❿ 長期股權投資評估的內容
長期股權投資評估的內容:
一、股權投資的評估 股權投資是投資主體以現金資產、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資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從而通過控制被投資企業獲取收益的投資行為。
股權投資包括兩種投資形式:一種是直接投資形式,投資主體通常以現金、實物資產及無形資產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資企業,並取得被投資企業出具的出資證明書,確認股權;二是間接投資形式,投資主體通常是在證券市場上,通過購買股票發行企業的股票實現股權投資的目的。對股權投資的評估將按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分別討論。
(一)股權投資的特點
股權投資是通過購買等方式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票而實現的投資行為。
(二)上市交易股票的價值評估
上市交易股票是指企業公開發行的、可以在證券市場上交易的股票。對上市交易股票的價值評估,正常情況下,可以採用現行市價法,即按照評估基準日的收盤價確定被評估股票的價值。
(三)非上市交易股票的價值評估
非上市交易的股票,一般應採用收益法評估。
二、直接股權投資的評估
企業擁有以直接投資形式存在的股權投資,主要是由於組建聯營企業、合資企業或合作企業等經濟合作項目產生的。而且,合作通常是有期限的。直接投資形式的股權投資大都是通過投資協議或合同,規定投資方和被投資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以及投資收益的分配形式,投資本金的處理辦法等。就投資收益的分配形式,比較常見的方式有:
(一)按投資方投資額占被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參與被投資企業凈收益的分配;
(二)按被投資企業銷售收入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
(三)按投資方出資額的一定比例支付資金使用報酬,等等。而投資本金的處置方法決於投資是否是有期限的。無期限的不存在處置辦法,而投資協議規定投資是有期限的則投資本金在投資期限屆滿時的處置方法要依投資協議規定辦理。通常的處置方法有:
1.協議期滿,按投資時的作價金額以現金返還;
2.協議期滿,返還實投資產;
3.協議期滿,按協議期滿時實投資產的變現價格或續用價格作價以現金返還等。
對股權投資收益部分的評估,不論採取何種分配形式和方法,其評估方法基本上是收益現值法進行。根據投資協議投資方有期限的,按有期限的收益現值法進行評估;如協議規定投資為非有限期的,則按非有限期收益現值法進行評估。對於投資本金部分則要視協議的具體規定酌情評定。凡是以現金返還的,可以用收益現值法對到期回收的現金進行折現或資本化處理。凡是返還實投資產的,則應根據實投資產的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以上是股權投資中直接投資評估的基本思路。直接投資中可能還會有許多特殊情況,如投資方的直接投資份額在被投資企業的資本總額中所佔比例過小,評估人員直接調查了解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有許多不便,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可以採用收益現值法就投資收益及協議規定的投資本金處置辦法評估該項直接投資外,評估人員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運用替代原則選擇最恰當的方法合理地評估小股權的價格。如果股權投資為控股投資,則對控股投資的評估就要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整體評估,企業整體評估的方法可參見後面有關章節,這里不做介紹。
三、間接投資的評估
股權投資中的間接投資主要是股票投資。股票的種類很多,而且可以按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按票面有否記名可分為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按有無票面金額可分為面額股票和無面額股票;按股票持有人享有權利和承擔風險大小可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和後配股;按股票是否上市可分為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股票不僅種類繁多,而且有各種價格,包括股票的票面價格、發行價格、賬面價格、清算價格、內在價格和市場價格。股票評估與股票的票面價格、發行價格及賬面價格關系並不十分緊密,而與股票的內在價格、清算價格和市場價格有關。股票清算價格是公司清算時公司的凈資產與公司股票總數之比值。如公司真正到了清算地步,對於公司股票清算價格的評估的實質等於對公司凈資產的評估,並要考慮公司清算費用等因素。
股票的內在價格是一種理論價格或模擬市場價格,它是根據評估人員對股票未來收益的預測經過折現得到的股票價格。股票內在價格的高低主要取決於公司的發展前景、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及獲利風險等因素。當然也包括了評估人員對公司前景的個人判斷。股票的市場價格是證券市場上買賣股票的價格。在證券市場發育比較成熟的條件下,股票的市場價格就是市場對公司股票的一種客觀評價,不需要人們再對股票做主觀的判斷。
(一)上市股票的評估
上市股票是指企業公開發行的,可以在股票市場上自由交易的股票。上市股票在正常情況下隨時都有市場價格。以股票的理論價格為依據的評估可參見非上市股票的評估方法。
上市股票評估值=股票指數×評估基準日該股票市場收盤價
(二)非上市股票的評估
1.優先股的評估。在正常情況下,優先股在發行時就已規定了股息率。評估優先股主要是判斷股票發行主體是否有足夠的稅後利潤用於優先股的股息分配。這種判斷是建立在對股票發行企業的全面了解和分析的基礎上,包括股票發行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利潤實現情況、股本構成中優先股所佔的比重、股息率的高低,以及股票發行企業負債情況,等等。如果股票發行企業資本構成合理,實現利潤可觀,具有很強的支付能力,那麼,優先股就基本上具備了「准企業債券」的性質,優先股的評估就變得不很復雜了。評估人員就可以以事先已經確定的股息率計算出優先股的年收益額,然後進行折現或資本化處理。
2.普通股的評估。普通股的股息和紅利的分配是在優先股收益分配之後進行的,實際上是企業剩餘權益的分配。這樣一來,普通股預期收益的預測,相當於股票發行企業剩餘權益的預測。因此,對普通股進行評估,就必須對股票發行企業進行全面的了解,具體包括:股票發行企業歷史上的利潤水平、收益分配政策;股票發行企業所在行業穩定性;股票發行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股票發行企業經營風險、財務風險預測;股票發行企業預期收益預測。
以上各種因素的分析和預測與企業整體評估中對企業的分析和預測基本相同,具體做法請參見企業整體評估。這里只假定上述的分析和預測工作已經完成,只研究普通股的評估技術。
為了便於普通股的評估,根據普通股收益的幾種趨勢情況,把普通股評估收益分為三種類型:固定紅利模型、紅利增長模型和分段式模型。
(1)固定紅利模型。固定紅利模型是針對經營一直比較穩定的企業的普通股的評估設計的。它根據企業經營及紅利分配比較穩定的趨勢和特點,以假設的方式認定企業今後分配的紅利穩定地保持在一個相對固定的水平上。根據這些條件可運用固定紅利模型評估普通股的價值。
(2)紅利增長模型。紅利增長模型適用於成長型企業的股票評估。成長型企業發展潛力很大,追加投資能夠帶來較高的收益。紅利增長模型是假設股票發行未將企業的全部剩餘收益以紅利的形式分給股東,而是留下一部分用於追加投資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增加企業的獲利能力。這樣,就使得股票的潛在獲利能力增大,紅利呈增長趨勢。根據成長型企業股票紅利分配的特點,可按紅利增長模型評估股票價值。
股利增長比率一般綜合以下各因素來確定:企業發展前景及利潤趨勢;影響企業經營的內部因素和外部環境;企業負債和股本的比例;企業追加投入計劃;企業領導者素質和管理水平,等等。其測定有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歷史數據分析法;第二種是發展趨勢分析法。歷史數據分析法是建立在對企業歷年紅利分配數據的分析基礎上,利用多種方法(算術平均法、幾何平均法和統計平均法)計算出股票紅利歷年的平均增長速度,作為確定股利增長率的基本依據。發展趨勢分析法主要是依據股票發行企業股利分配政策,以企業剩餘收益中用於再投資的比率與企業股本利潤率的乘積確定股利增長率g。
(3)分段式模型。分段式模型是針對前兩種模型過於極端化、很難運用於所有股票評估這一特點,有意將股票的預期收益分為兩段,以針對被評估股票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第一段時間的長短通常以能較為客觀地估測出股票收益為限,或以股票發行企業的某一生產經營周期為限。第二段通常是以不直接估測出股票具體收益的時間為起點,採取趨勢分析法分析確定或假定第二段的股票收益而分別運用固定紅利模型或紅利增長模型進行評估,然後將兩段股票收益現值相加,得到股票評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