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市二類股票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一類股票上市標准必須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1.二類股票上市標准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公司申請發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資產凈值佔有形資產總值比率不低於20%;普通股實際發行面值須在人民幣1,500萬元以上。
(2)上市企業最近一年有形資產凈值佔有形資產總值比率不低於30%,且無累計虧損;資本利潤率前兩年均達8%以上,最後一年達9%以上。
(3)股東人數不少於800人,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0.5%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實收股本總額的25%以上。
(4)企業連續營業時間在二年以上。
2.同時,符合「暫行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七款除外)及其它各條款和第四章(第三十七條除外)及其它各條款(市政府特許者除外)。第二條二類股票上市審查及批准程序與一類股票相同。第三條二類股票不開辦櫃台交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集中交易。第四條二類股票在證券行情顯示中須有特別標識,以示其風險大於一類股票。第五條已經列為一類股票的上市公司,資本利潤率最近三年均未達到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目標值者,其股票改列為二類股票。
已經列為二類上市股票的公司,如滿足一類股票的條件,可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批合格後,方可改為一類股票。第六條由政府批准立項,有國家投資持股並相對控股的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的重大項目,在企業核准工商登記一年後提出申請並核准上市的股票,列為二類股票。第七條已列為一類股票的企業,因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符合一類股票的上市標准者,改列為二類股票。第八條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實施依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執行。第九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批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⑵ 關於股票交易有些什麼法律法規啊
我國證券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分為基本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章與規范性文件。基本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行業規章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自律機構制定的規則、准則等,涉及行業管理、公司治理、業務操作和信息披露等諸多方面。
⑶ 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企業體制改革,合理引導資金流向,開辟籌措資金的新渠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國家有關政策法令,並根據深圳的具體實際,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深圳市的股票發行、交易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股票發行與交易應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深圳市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按本辦法對股票發行和交易行使日常管理職能。第二章股票第五條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證明股東在股份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和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益的有價證券。第六條股票的票面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注冊地;
(二)股票種類;
(三)每股面值、股數;
(四)股票編號、股東名稱或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簽名、股份公司印鑒;
(六)股份登記處名稱、地址。第七條股票票面格式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設計及在主管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刷。第八條股票原則上實行一手一票制,每股的面值為一元。按不同的股票分別確定若乾股為一手。第九條股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可以轉讓,但不得退股。轉讓時必須通過合法的證券交易機構,按照有關法規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第十條股票可以抵押、繼承。第十一條股份公司股票均為記名股票,計值貨幣為人民幣。用外匯購買的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另行規定。第十二條股份公司可發行普通股和優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享有表決權以及參加股份公司盈餘或破產清算後剩餘資產的分配等權利。
優先股股東不享有參加股東大會以及表決的權利,但可在普通股股東之前享受股份公司盈餘或破產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的權利。第三章股票發行第十三條股票發行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第十四條股票發行可分為:
(一)公開發行。股份公司以同一條件向社會非特定單位和個人公開發行。
(二)私募發行。由5名以上、49名以下的發起人(法人)全額認購。私募發行的股票只能在法人之間進行轉讓。
(三)內部發行。是指向本公司內部職工發行。向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30%。內部發行由主管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市政府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細則辦理。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或改組成股份公司;
(二)生產經營符合深圳的產業政策;
(三)財務及經營業績良好,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
(四)申請前一年有形資產凈值佔有形資產總值的比例應不低於25%;
(五)發起人認繳股份不得少於500萬元,並不低於總股本的35%;
(六)向非特定個人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得少於總股本的25%,主管機關可根據情況提高公開發行股票的比例;
(七)股東人數不少於800人;
(八)申請企業或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公眾利益的記錄。第十六條公開發行的股票,除發起人認購和定向發售外,其餘部分必須向社會公開發售。
定向對象分為內部職工和與本公司生產經營有緊密聯系的企業法人。
內部職工認購部分不得超過向社會公開發行部分的10%,且一年內不得轉讓。一年後每半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的10%。
企業法人定向購買部分,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0%,且二年內不得轉讓。第十七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向主管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股票的申請報告;
(二)市政府批准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或公司注冊登記的證明;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公司章程;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上述報告如涉及對國有資產評估和驗資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確認文件;
(五)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報告;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財務報表;
(七)招股說明書;
(八)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
(九)股東大會或發起人會議的相應決議;
(十)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未來一年公司盈利預測文件;
(十一)主管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⑷ 如何有效管理股票交易風險
股票交易風險分好幾種,比如人為因素和市場因素等。交易其實就是風險和價值的轉移,風險轉移的同時價值也會跟著轉嫁給對方。個人交易的話,一定要記得交易對象自己一定要了解,不了解的不要觸碰或者少碰,做自己熟悉的。再就是注意自己的倉位,因為價格會隨市場而變化,雖然你知道他內在價值,但何時回歸只有時間知道。所以倉位很重要,最重要一點投資交易的錢一定是閑錢,這樣你交易才沒有後顧之憂。
⑸ 黑龍江省有價證券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有價證券交易管理,維護證券交易市場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有價證券系指國家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股票、可轉讓的大面額存單等債權和股權憑證。第三條凡在本省境內參加有價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本省有價證券交易的主管機關,負責有價證券交易和有價證券交易機構的審批和管理。第五條有價證券交易機構應恪守信譽,公平交易,依法經營。第六條有價證券的交易,應在省人民銀行批準的交易場所內,按規定進行,嚴禁非法交易。第七條從事有價證券交易的機構必須是金融企業,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效益好,有較高信譽。
(二)有合格的金融業務管理人員。
(三)具有一定的專項資金。
從事證券交易的金融企業,應持省人民銀行的批准文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第八條上市交易的有價證券種類,由各級人民銀行,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准或定期公布。第九條有價證券交易可採取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兩種形式。
(一)自營買賣,系指有價證券交易機構按規定的買進賣出牌價自行交易。
(二)代理買賣,系指有價證券交易機構,根據委託人的委託,代辦買進或賣出證券。代理買賣可由委託人提出價格,也可按當時市場價格委託。成交後按規定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第十條有價證券交易機構可根據自身資金能力和條件,兼營下列業務:
(一)有價證券抵押。有價證券交易機構對持券人急需用款,又不原意賣出者,可按當日抵押價格辦理證券抵押。抵押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逾期不贖者,交易部門有權處理抵押的證券。
(二)有價證券代保管。證券交易機構為持券人辦理證券代保管業務。交易機構可按規定收取保管費。第十一條股票交易亦可採取自營和委託兩種形式。股票交易價格可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第十二條企業內部發行的各種有價證券不準上市交易,但可按集資章程和規定在企業內部轉讓。第十三條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經辦有價證券交易業務。第十四條有價證券交易只允許現貨交易,禁止期貨交易。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省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未經批准擅自經營證券交易業務的金融機構,限期停止交易活動,並處以交易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二)對場外或非法交易者,除沒收非法交易的證券和現金外,並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交易機構擅自買賣未經批准或公布上市的有價證券,處以交易額百分之五的罰款。
上述罰款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第十六條對將偽造、塗改的有價證券和作廢的有價證券投入市場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省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第十八條本規定在執行中如與國家有關規定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第十九條本規定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⑹ 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維護股票期權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股票期權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股票期權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交易,是指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股票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合約,是指由證券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按照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股票、跟蹤股票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等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第三條從事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股票期權市場以及利用股票期權交易從事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對股票期權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及業務規則,分別對股票期權交易活動及經營機構實行自律管理。第五條證券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股票期權交易。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股票期權交易品種應當具有充分的現貨交易基礎,市場競爭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適於進行股票期權交易。第六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履行在證券交易所開展的股票期權交易的結算職能,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作為股票期權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的共同對手方,為股票期權業務提供多邊凈額結算服務,並按照貨銀對付原則實施期權行權結算。第七條證券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做市業務,期貨公司可以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股票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營機構)依法從事前款規定的股票期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第八條股票期權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權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應當依據證券交易所的相關業務規則,承擔為股票期權合約提供雙邊報價等義務,並享有相應的權利。
做市商從事做市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制度,防範做市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不得利用從事做市業務的機會,進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第九條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作為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分別負責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開展股票期權業務涉及的投資者資金安全存管實施監控。第十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制定股票期權交易、結算規則及相應實施細則。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細則的制定或者修改應當徵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中國證監會。
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投資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權交易參與主體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業務規則。第十一條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股票期權投資者的具體標准和實施指引。
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產品及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擔風險。第十二條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對投資者的身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慎評估,根據投資者的風險承受和風險識別能力決定是否推薦其參與股票期權交易,並應當事先對產品、服務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權利義務的信息進行恰當說明,充分揭示風險,經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後,與投資者簽訂經紀合同,不得誤導、欺詐投資者。
經紀合同中應當包括經營機構對投資者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投資者出現交收違約或者保證金不足情形的處理方式以及強行平倉和行權操作等事項。
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與其發生糾紛時的處理規則和程序、投資者投訴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進行說明和公示。
⑺ 上海市股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發展國民經濟,加強金融管理,引導資金合理流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股票管理的主管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市分行)。
本辦法所稱批准機關是指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和人民銀行市分行授權審批股票發行的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是指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給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權憑證。股票持有者享有領取股息、紅利等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並在股票金額范圍內承擔公司經營虧損或破產的有限責任。
股票可以轉讓、抵押和繼承。股票遺失可以申請掛失。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司是指經國家有關機關批准,招股集資而成立的股份制企業。第五條本辦法所稱股票交易是指股票發行後進行有償轉讓的行為。第六條參加股票發行或交易者不得有虛偽、欺詐等致他人誤信的行為。第二章發行管理第七條公司非經注冊登記,不得發行股票。發行股票,應經批准機關批准。第八條人民銀行市分行對發行股票實行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制度。
(一)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公開發行),以及橫向經濟聯合中向投資方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定向發行),由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審批。
(二)向本企業職工發行股票(以下稱為內部發行),由人民銀行市分行授權的金融機構審批;情況特殊或發行額較大的,由人民銀行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處審批。
批准機關應根據國務院有關股票管理的規定進行審批。第九條首次發行股票的,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公司章程和發行股票的章程。
(三)招股金額和招股范圍、資金投向、效益預測的可行性報告。
(四)公司發起者認購全部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驗資證明(經批准機關特許的,此項文件可免予提供)。
(五)批准機關認為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應交驗計劃部門准予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文件。
現有企業實行股份制,還應提供縣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關委、辦、局的批准文件,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社會審計組織重估資財的報告書。第十條再次發行股票的,必須在再次申請發行的前兩年內保持無經營虧損(人民銀行市分行特許者除外)。申請時除應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外(不包括第九條第四項),並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關於再次發行股票的決議。
(二)經注冊會計師或社會審計組織查核簽證的前兩個年度和上一個季度的財務報表。第十一條公司發行的股票,應為不定期限的記名式股票,並以人民幣計值。股票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標明股票字樣;內部發行的,還應標明內部發行字樣。
(二)公司名稱。
(三)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四)股票面額。
(五)發行日期。
(六)股票編號。
(七)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批准機關名稱,批准發行的日期和文號。
(十)股票持有者本名或名稱。
(十一)轉讓、掛失規定。
(十二)公司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公司發行股票之前,應將股票格式送批准機關審定。第十二條發行股票應貫徹自願認股原則,不得強行攤派。第十三條公開發行股票應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公司內部發行股票或定向發行股票,可自行組織發行,也可委託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第十四條公司應在批准機關規定的期限內(一般自批准發行之日起三個月)完成股票發行,並向批准機關申報實收股金情況。逾期未發行的股票不得再發行。第十五條凡發行股票的公司,應按季向批准機關報送財務報表,並應向股票持有者公開公司經營情況。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國家規定有權自主支配的資金。第十七條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股票:
(一)各級黨組織和國家機關。
(二)非獨立核算單位。
(三)外國的組織、個人和外商投資企業。
(四)黨和國家機關的幹部。
(五)現役軍人。第三章交易管理
⑻ 重新上市股票首日交易有何注意事項
重新上市股票首日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重新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的規定執行。公司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需要臨時停牌。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具體事項請投資者需要查閱公司公告及相關規定,並留意上述交易安排及相應的投資風險。
這里,提示投資者注意的是,自重新上市後的第二個交易日開始,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5%。
⑼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第三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第五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六條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股票的發行第七條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第十條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⑽ 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證發〔2020〕4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完善交易制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除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二、《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改為:「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本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應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三、新增第十條:「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根據前條規定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鍾;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三)盤中臨時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
四、新增第十一條:「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五、新增第十二條:「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集合競價階段及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無價格限制。」
六、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全文重新發布(詳見附件),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於2018年8月6日發布的《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的通知》(上證發〔2018〕6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二_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