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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款

發布時間: 2022-11-21 20:48:38

『壹』 最新版股票發行與上市法律代理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在_____市簽署:

1.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電話:_____ 傳真:_____

郵編:_____

2.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市 _____路 _____號

電話: _____ 傳真:_____

郵編:_____

鑒於:

1.甲方是依照中國法律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現擬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

2.乙方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與中國證券監督審理委員會聯合頒發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3.甲方現委託乙方代理與本次股票發行並上市的有關法律事宜,乙方同意接受委託。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1.乙方的工作范圍。

1.1 工作范圍確定的標准

1.2 工作范圍的具體列舉

2.甲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2.1 甲方的主要權利

2.2 甲方的主要義務。

3.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3.1 乙方的主要權利

3.2 乙方的主要義務

4.甲方的聲明與承諾

5.乙方的聲明與承諾

6.費用

7.違約責任

8.爭議的解決

9.合同的終止

10.附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 (簽字)

日期:

附:範例

股票發行與上市法律代理合同

第一條 :本協議在下述兩方當事人之間簽訂,即:

1.××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市×路×號 電話:_____ 傳真:_____ 郵編: _____

2.××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市×路×號 電話:_____ 傳真:_____ 郵編:_____

第二條 甲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的公司,現准備發行a股與上市;乙方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發的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資格證書。

第三條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甲方將此次a股發行與上市的有關法律事務委託乙方辦理。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范圍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及《司法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及律師事務所資格確認的暫行規定》來確定。

第五條 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嚴格執行工作計劃,完成工作范圍內的下列事項:

1.協助甲方草擬資產重組方案,並提供咨詢和論證意見;

2.協助甲方草擬各種申報文件,協助協理有關申報手續;

3.草擬、修訂或審核公司章程;

4.協助審核或修訂招股說明書;

5.確認甲方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6.協助解決甲方在股份制改組中的稅務、物業、資產結構、股權結構等方面涉及的法律障礙;

7.協助起草、制訂或審核少數股東權益保障條款和生事對公司及股東的法律責任的條款;

8.協調甲方與有關各方的關系;

9.對甲方在股份制改組、a股發行與上市過程中的重要活動提供法律見證;

10.依法出具各項法律意見書;

11.在本次a股發行與上市後履行持續法律責任;

12.完成甲方委託的本次a股發行、承銷、與上市有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六條 甲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主要權利

1.甲方可以就第五條所列的律師工作范圍的事項向乙方律師咨詢;

2.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計劃的變化與改變,而建議乙方作出相應地改動;

3.甲方在不影響乙方所製作的法律文書的公正性、客觀性的前提下,有權要求乙方對此法律文書的製作情況作出完整、准確的表達;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其接觸到的意欲保密的資料和信息不得擅自泄露給第三人;

5.其它權利。

(二)甲方的主要義務

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提供其為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所需之件資料,並應保證其真實性與完整性;

2.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作誤導性或虛假性的陳述;

3.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費用;

4.其他義務。

第七條 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主要權利:

1.為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完整的、真實的文件資料;

2.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相關費用;

3.其它權利。

(二)乙方的主要義務

1.乙方有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勤勉、盡責地工作。

2.乙方律師對其在工作中所接觸的甲方所不欲公開的資料和信息有保密的義務;

3.乙方在保持其工作獨立性、客觀性的前提下,應服從甲方的總體安排。

4.應當履行的其它義務。

第八條 費用

(一)乙方收取的代理費用總額為人民幣_____ 萬元。

(二)甲方向乙方分兩次支付代理費用:

1.本協議簽訂後_____日內,支付 _____(百分比)的總費用。

2.乙方全部法律代理工作結束後 _____ 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剩餘的費用。

(三)乙方律師承辦委託事項所產生的差旅費、食宿費、通訊費及其他實際費用,由甲方根據有關憑證予以承擔。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以下行為為違約行為:

1.甲方未能提供乙方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所需要的文件資料,或者是遲延提供、或者是虛假提供上述文件資料,足以妨礙乙方的工作過程,為甲方違約;

2.甲方未按約定支付律師代理費及相關費用,為甲方違約;

3.乙方的工作質量不合格,以致影響甲方本次a股發行與上市工作進行的,為乙方違約;

4.乙方未能完成或遲延完成第五條所列事項的,為乙方違約;

5.甲方或乙方違約終止本協議的執行,為甲方或乙方違約。

(二)違約處理 甲方或乙方存在以上違約行為的,應向對方賠償代理費的_____(百分比),而且還應依法給予其它賠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合同:

1.雙方合意;

2.任何一方提供出修改本協議的建議,另一方不反對;

3.因發生不可抗力,合同必須修改;

4.其他情況。

本合同的修改必須是書面的。

『貳』 深圳市證券業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深圳市證券業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和《深圳市證券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深圳市證券業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的審批,管理和監督職能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主管機關)行使。第三條電話自動委託是指把計算機系統和普通電話網路聯結起來,構成一個電話自動委託交易系統,投資者可通過普通電話,按照系統發出的指示輸入客戶委託指令,以完成證券買賣委託和有關的信息查詢的一種委託方式。
通過終端和觸摸屏進行證券買賣委託的,也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證券商申請開辦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須向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辦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申請書;
二、開辦電話自動委託業務的場地、規模、硬體設施、通訊設施以及軟體系統等的說明材料;
三、與電話自動委託業務有關的內容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有關管理與操作人員的簡歷、技術職稱證明。第五條主管機關在對前條所述申請進行審查並派員實地查驗後,應在自申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主管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說明理由。
主管機關認為證券商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或條件不具備,可責令其補充材料或改善條件,審批期限自材料補交齊日起算。證券商依主管機關的決定改善條件的,應在條件改善後重新申請。第六條證券商申請開辦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用的電腦機房。機房及其設施的安裝必須符合標准,特別要符合消防和其他安全要求,並且在面積、溫度、濕度、工作條件等方面能確保電腦的正常工作。
二、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有至少三名以上熟練的電腦系統操作及維護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電腦工程師。
四、有5台以上的工作電腦。有20條以上的電話線路,其中至少有10條以上的外線。
五、要配備(UPS)不間斷電源或其他備用的供電設施。
六、電話自動委託系統須經專業技術機構或部門書面鑒定並經主管機關驗收。第七條證券商應每月對系統進行一次例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報告主管機關。第八條證券商在開辦電話自動委託業務的同時,應保留當面委託業務。
當電話自動委託系統出現故障時,證券商必須及時恢復當面委託業務。第九條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所有資料的軟盤至少應保持五年以上。
前項資料包括:電話委託記錄,保證金和證券總帳、明細帳、成交記錄、對帳單等。第十條為保證系統連續地不中斷地工作,電話自動委託交易系統必須採用雙機運行。每天交易的數據資料要有兩套備份,備份資料須保存於不同地點,以確保資料的安全。第十一條客戶使用電話自動委託交易系統,須先在證券商處開戶。客戶辦理開戶時須按證券商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資料,否則對由此引起的後果應承擔責任。第十二條客戶辦理是開戶時須與證券商訂立電話自動委託交易使用合同。合同採用標准合同的形式,對下列事項加以約定:
一、風險提示條款;
二、系統出現故障導致委託不能送入撮合系統的責任承擔;
三、交易密碼失密導致非客戶的買賣行為的責任承擔;
四、客戶辦理消戶和轉戶的有關事項;
五、雙方提供的股務種類、方式;
六、違約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如果雙方認為有其它須約定的事項,可以合同中列加條款或另行加以約定。該約定對雙方有同等的約束力。
前項電話自動委託交易使用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本規定及其他有關法規相抵觸。第十三條客戶在開戶時須自行設定並掌握交易密碼,並對交易密碼的失密自行負責。
如果能證明失密發生於證券商的環節,該證券商或其他有關人員對密碼的失密負有責任,該證券商或有關的責任人員應承擔客戶因此而遭受損失的責任。客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第十四條電話自動委託交易系統出現故障而使委託不能輸入撮合系統的,如果該故障屬不可抗力,得免作證券商的責任。第十五條電話自動委託交易採用全額保證金的方式進行。第十六條電話自動委託交易系統使用統一的代碼和操作規程。
標准合同的印製,代碼和操作規程由證券商聯席會議依照本規定訂定,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

『叄』 關於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的補充規定

第一條為適應在境內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特對《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作補充規定。第二條直接到香港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必須執行《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以下簡稱《規范意見》)和本補充規定,按照《規范意見》、本補充規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制定或修訂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准則,是規范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除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章程中依《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所載明的內容,不得修改或廢除。第三條公司章程須載明公司的營業期限。永久存續亦視為一種營業期限。第四條公司可發行人民幣股票(A種股票)和人民幣特種股票。
人民幣特種股票除《規范意見》第二十九條所指的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B種股票外,還包括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進行交易,獲香港聯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簡稱H種股票)。
公司發行H種股票應當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證券委審批。
除公司按其章程規定的辦法贖回或購回H種股票外,其他非外國和非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不得買賣H種股票。第五條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份總數,可在公司成立後十五個月內分次發行,但首次發行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公司在股份總數內分次發行股份,應按國家證券主管機構規定的程序辦理核准手續,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公司股份總數內擬發行的H種股份應全部一次發行,但包銷協議要求在該次發行計劃中預留一部分股份作進一步發行的,對預留股份的發行可被視為該次發行的一部分;
(二)公司在股份總數內分次發行股份,須在各次發行股份的招股說明書(包括發行H種股份的招股說明書)內作出詳盡披露。在該披露的計劃范圍內,公司發行股份應由董事會作出決定。毋須另行取得股東會或類別股東會的批准;但如在任何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計劃以外發行股份,須按《規范意見》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有關增加股份的規定辦理。
公司股份分次發行時,公司注冊資本應為已發行股份的實收股本。第六條國有大型企業改組為公司的,經特別批准,可以發起方式設立且發起人可為該大型企業一人。該公司發起設立後,即可增資擴股,轉為社會募集公司。第七條公司對其他營利性組織的投資總額可超過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不受《規范意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公司對其他組織投資比例的限制。第八條公司增加股份的間隔時間可少於十二個月,不受《規范意見》第三十六條關於股票發行間隔時間的限制。第九條公司增加新股份,由公司按其章程規定的程序確定,可不受《規范意見》第三十七條關於增加股份時對新股的限制。第十條公司股東為同意成為股東,並持有公司股份,其姓名(或名稱)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人。第十一條公司可將香港的H股股東的名冊存放於香港並委託代理機構管理,並由受委託的代理機構製作H股股東的名冊的復印件,備置於公司住所。
公司H種股票的受益權擁有人可讓其股份依照H股股東的名冊的存放地法律登記在他人名義下。在此情況下,《規范意見》第二十六條第二、三、四款關於股票記名辦法的規定可不適用於公司H種股票。
公司H種股票的轉讓,按其上市地的法律辦理。
公司H股股東的名冊的更正需作裁定時,由其存放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按存放地的法律裁定。第十二條公司H股股東欲獲得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H種股份時,可不按《規范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報經人民銀行和國家體改委批准,但必須按《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香港的有關規定加以披露,並通知公司。第十三條《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三)至(八)項及第九章規定范圍以外的公司改組,只要公司並非無力清償其債務,仍應向《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政府授權部門申請批准。第十四條有關政府授權部門依照《規范意見》第八十三條(三)至(八)項、第九章及本補充規定第十三條進行審查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有關政府授權部門的批准原則應與《規范意見》的基本精神一致,需考慮股東是否已得到所應獲得的有關資料和信息;有關的決議是否已獲得足夠的票數;控股股東是否公平地和恰當地行使了其所擁有的權力;公司的有關提議和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
(二)有關政府授權部門可酌情要求公司根據政府授權部門委任的獨立評估機構所評定的價格購買反對改組方案的股東的股票等,作為批準的前提;
(三)有關政府授權部門應將其決定通知公司,並以書面形式列明決定的理由;
(四)對決定持不同意見者,可依《行政復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肆』 股票發行和股票上市的區別是什麼

概念不同:

首先股票發行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

股票的發行包括設立發行和新股發行兩種。股票的設立發行:指為使公司成立以募集到法定資本數額為目的的股份發行。是指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發行股份,也是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

股票上市是指己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經過承銷商輔導一段時間,報經交易所實地審查通過,其股票即可掛牌上市。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


拓展資料:

股票市場可以分為一級市場(發行市場)和二級市場(交易市場),我們在證券公司交易的股票是在交易所成交的,屬於二級市場。實務上看發行新股和新股上市的區別在於,有沒有進入流通。

發行可以是發行流通股也可以是非流通,發行了不見得就是進入流通領域(二級市場);上市是股票進入流通領域(二級市場),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可以通過交易所的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再換一個角度說,發行是在股票一級市場,是指拿錢認購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主體是買方和上市公司之間;上市是股票的二級市場,訪到交易所來交易,交易主體是買方和賣方之間,不涉及上市公司。股票首發(首次發行)只能申購(買入),股票上市則可以自由買賣。

已經公開發行的股票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上市交易;而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說,上市公司概念真包含於股份有限公司概念里。

兩者都可以發行股票。股票分記名和不記名股票,發行方式有公開和非公開發行,排列組合一下,可以有很多種。

現在所謂的「炒股」,炒的是屬於公開發行的記名股票,也只有這種股票可以上市掛牌交易,其他只能依法轉讓而不能上市買賣。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都可以發行很多種股票,區別在於上市公司永遠比股份有限公司多了一種:可以上市買賣的股票。

『伍』 基本股票知識

1,是否需要看些入門書。 Da:要學會走路,選學爬!入門的書買一本就可以了,最好帶K線圖多的.便於參考了解什麼是日K線,每一個日K線的意思. 2,有何必須要知道的! Da:進入股市K線圖必須要會看,這是最主要的一點!周邊股市要關注(歐\亞)地區.短線很有幫助! 3,高手者給我幾點經驗! Da:經驗是要靠自己去實踐的,給你的只能用一時;我可以給你一個介意:1、到證券交易場所和他們一些老股民一起,多聽、看、想。不懂就問,他們會告訴你的。2、回家買一本基礎的書籍看一下,用少量資金操作!3、盡量先跟一些老股民抄,他們很好結識!4、看書後,覺得自己懂了很多,千萬要記住不要在老股民面前指手劃腳!有很多老股民的經驗是非常豐富的,他們對指標不怎麼會去用。總之,學到的就是你自己的,你是來賺錢的!5、以後技術指標不用學很多,短、中、長他們各有一個指標非常好用,以後學了就知道了。。。

『陸』 深圳市二類股票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一類股票上市標准必須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1.二類股票上市標准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公司申請發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資產凈值佔有形資產總值比率不低於20%;普通股實際發行面值須在人民幣1,500萬元以上。
(2)上市企業最近一年有形資產凈值佔有形資產總值比率不低於30%,且無累計虧損;資本利潤率前兩年均達8%以上,最後一年達9%以上。
(3)股東人數不少於800人,持有股份量占總股份0.5%以下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之和應占實收股本總額的25%以上。
(4)企業連續營業時間在二年以上。
2.同時,符合「暫行辦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七款除外)及其它各條款和第四章(第三十七條除外)及其它各條款(市政府特許者除外)。第二條二類股票上市審查及批准程序與一類股票相同。第三條二類股票不開辦櫃台交易,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實行集中交易。第四條二類股票在證券行情顯示中須有特別標識,以示其風險大於一類股票。第五條已經列為一類股票的上市公司,資本利潤率最近三年均未達到本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目標值者,其股票改列為二類股票。
已經列為二類上市股票的公司,如滿足一類股票的條件,可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批合格後,方可改為一類股票。第六條由政府批准立項,有國家投資持股並相對控股的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的重大項目,在企業核准工商登記一年後提出申請並核准上市的股票,列為二類股票。第七條已列為一類股票的企業,因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符合一類股票的上市標准者,改列為二類股票。第八條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的實施依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執行。第九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批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柒』 中國股票的上市規則及流程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1、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2、公正性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3、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4、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請與審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公司法》同時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當前,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經過經過證監會復審通過,由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
2.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7)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
(8)證劵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訂立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4.發表上市公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情況。
補充: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
4.公司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股票暫停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
股票終止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善,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捌』 一家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多少支股票

一家公司只能發行一隻股票,不過可以在不同的市場進行多次發行,比如在國內的上海或者深圳的A股,或者是在香港H股,又或者是在美國道瓊斯等等,結果都是一家公司的股票,只不過是在不同的地區的不同市場發行而已。

發行一隻股票可以反復增發,配股,等,進行資金籌集,把一個公司做強做大就好了,發行那麼多隻股票無意義。想要發行的話就再注冊公司,符合條件再發行。

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流通,只要是契約制的合法證明並帶有資產權益性質的文書票據都可以流通,且流通自由,只不過不像上市公司那麼體面和方便。

『玖』 簡述股票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股票上市申請。上市申請。發行人在股票發行完畢,召開股東大會,完成公司注冊登記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請。

2、審查批准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符合公開發行股票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9)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款擴展閱讀:

流動性增強:

私人公司的所有權通常不具備流動性而且很難出售,對小股東而言更是如此。上市為公司的股票創造了一個流動性遠好於私人企業股權的公開市場。投資者、機構、建立者和所有者的股權都獲得了流動性,股權的買賣變得更加方便了。

盡管流動性可以提升公司的價值,但是這取決於諸多因素,包括注冊權、鎖定限制和持有期等。例如,典型的經營者和建立者會面對各種限制。

不允許他們在公司上市後的若干個月內將股權兌現。流動性還為公司將增發股份賣給投資者進行再融資提供了更大的機會,幫助公司的負責人排除個人擔保,為投資者或所有者提供了退出戰略、投資組合多樣性和資產配置靈活性。

薪酬和人力資本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股票和股票期權來吸引並留住有才乾的員工。股票持有權提高員工的忠誠度並阻止員工離開公司而成為競爭者。如去年上市的阿里巴巴、巨人網路等中國企業,因員工持股而創造了數千名百萬富翁、千萬富翁,還有數名億萬富翁。

『拾』 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
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上市後,公司將能獲得巨額資金投資,有利於公司的發展。新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對信息披露和停牌制度等進行了修改,增強了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是一個進步,尤其是重大事件要求細化持續披露,有利於普通投資者化解部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
1.資本大眾化
股票上市後,會有更多的投資者認購公司股份,公司則可將部分股份轉售給這些投資者,再將得到的資金用於其他方面,這就分散了公司的風險。
2.提高股票的變現力
股票上市後便於投資者購買,自然提高了股票的流動性和變現力。
3.便於籌措新資金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4.提高公司知名度
上市公司為社會所知,並被認為經營優良,會帶來良好聲譽,吸引更多的顧客,從而擴大銷售量。
5.便於確定公司價值
股票上市後,公司股價有市價可循,便於確定公司的價值,有利於促進公司財富最大化。

3優缺點編輯
優點
無論就走完上市過程還是成為上市公司,上市都具有很多優點。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獲取資金、贏得聲望、價值重估和流向所有者的財富轉移。上市的首要優點包括:
獲取資金
上市最明顯的優點就在於獲取資金。非上市公司通常資金有限,也就意味著他們為維持自身運營提供資金的資源有限。
需要籌資的公司能夠通過上市獲得大量的資金。通過公開發售股票(股權),一家公司能募集到可用於多種目的的資金,包括增長和擴張、清償債務、市場營銷、研究和發展,以及公司並購。
不僅如此,公司一旦上市,還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股權再融資或定向增發(PIPE)再次從公開市場募集到更多資金。
形象和聲望
上市可以幫助公司獲得聲望和國際信任度。伴隨公司上市的宣傳效應對於其產品和服務的營銷非常有效。而且,受到更多的關注常常會促進新的商業或戰略聯盟的形成,吸引潛在的合夥人和合並對象。從私人公司向上市公司的轉變還會增進公司的國際形象,並為顧客和供貨商提供與公司長期合作的信心。一個在國際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將在中國國內獲得顯著的品牌認同。
價值重估
上市公司的估值往往比私人企業高。上市會立刻給股東帶來流動性,從而提高了公司的價值(注意,對於上市公司的財務透明和公司治理的要求也有助於提高其估值)。例如,當中國工商銀行尚未上市時,高盛買下其一部分股權的成本是工行賬面價值的1.22倍。當工行上市後,其股票市值達到了賬面價值的2.23倍,公司的估值幾乎翻了一番!
流動性增強
私人公司的所有權通常不具備流動性而且很難出售,對小股東而言更是如此。上市為公司的股票創造了一個流動性遠好於私人企業股權的公開市場。投資者、機構、建立者和所有者的股權都獲得了流動性,股權的買賣變得更加方便了。
盡管流動性可以提升公司的價值,但是這取決於諸多因素,包括注冊權、鎖定限制和持有期等。例如,典型的經營者和建立者會面對各種限制,不允許他們在公司上市後的若干個月內將股權兌現。流動性還為公司將增發股份賣給投資者進行再融資提供了更大的機會,幫助公司的負責人排除個人擔保,為投資者或所有者提供了退出戰略、投資組合多樣性和資產配置靈活性。
薪酬和人力資本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股票和股票期權來吸引並留住有才乾的員工。股票持有權提高員工的忠誠度並阻止員工離開公司而成為競爭者。如去上市的阿里巴巴、巨人網路等中國企業,因員工持股而創造了數千名百萬富翁、千萬富翁,還有數名億萬富翁。
公司治理
決定上市的私人公司需要重新審查其管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內部規范和程序的建立以及對公司治理標準的堅持最終會使公司管理更好、更加成功。執行內部控制並堅持嚴格的公司治理標準的公司將獲得更高的估值。
合並及收購
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和估值一旦建立,就具備了通過交易股票來收購其它公司的優勢。通過股票收購相對其它的途徑更為方便和便宜。由於具備了回公開市場進行再融資的能力,上市公司為現金收購提供資金支持的能力也更強。上市也使其它公司更容易注意到本公司,並對與本公司的潛在的整合和戰略關系進行評估。
退出戰略和財富轉移
公司股票所處的公開市場也為最初的投資者和所有者提供了流動性和退出戰略。上市也使人們在心理上更容易認同公司在財務上的成功,這無疑是個額外的好處。上市可以增加公司的股票持有者的個人凈資產。即使上市公司的持股人不立刻兌現,能夠公開交易的股票也可以用作貸款抵押。
缺點
上市帶來的優勢是巨大而深遠的,但也必須考慮上市的重大不利因素和上市成本。這些缺點包括:
專有信息的披露
公司抵制上市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上市需要披露公司運營和政策中的專有信息。公司的財務信息可以從公開途徑獲取,有可能給競爭者帶來知己知彼的戰略優勢。因此,必須建立確保公司專有信息保密性的相關機制。
失去保密性
公司的上市過程包含了對公司和業務歷史的大量的「盡職調查」。這需要對公司的所有商業交易進行徹底的分析,包括私人契約和承諾,以及諸如營業執照、許可和稅務等的規章事務。不僅如此,監管可能還會要求對公司的環保歷史和對環保條例和法規的遵守情況進行復查。違反這些標準的公司不僅會因此遭到處罰,而且還可能被禁止進行融資。
披露和受託責任
上市公司必須不斷的向所在交易所和各種監管部門提交報告。在美國,上市公司不僅要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報告,而且還要遵守證券法的相關條款以及全美證券交易者協會的交易指南。
盈利壓力和失去控制權的風險
上市公司的股東有權參與管理層的選舉,在特定情況下甚至可以取代公司的建立者。即使不出現這種情況,上市公司也會受制於董事會的監督,而董事會出於股東的利益可能會改變建立者的原定戰略方向或否決其決定。
上市和其它開銷
在海外上市的努力花銷巨大。公司將上市籌集所得資金的12%-15%用於上市進程的直接開銷是很平常的。上市過程佔用了管理層的大量時間並可能會打斷正常的業務進程。而且,上市公司所面臨的樹立良好的公司法人形象的壓力也會越來越大。上述壓力會致使公司需要把錢用於履行社會責任和其它公益行為,而當公司是私營企業時這些都不是必要的。
管理責任
公司高管、其管理層以及相關群體都對上市過程及公告文件中的誤導性陳述或遺漏負有責任。而且,管理層可能還會由於違反受信責任、自我交易等罪名遭到股東的法律訴訟,無論這些罪名是否成立。

4原則編輯
股份公司發行的股票,在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就可以在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公開掛牌進行上市交易活動。
股票要上市交易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並按一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操作與運轉。 在股票交易中,為了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股票在上市過程中一般要遵循一下幾個原則:
公開性
公開性原則是股票上市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股票必須公開發行,而且上市公司需連續的、及時地公開公司的財務報表、經營狀況及其他相關的資料與信息,使投資者能夠獲得足夠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選擇,以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公正性
指參與證券交易活動的每一個人、每一個機構或部門,均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反映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或弄虛作假等致他人於誤境的行為。
公平性
指股票上市交易中的各方,包括各證券商、經紀人和投資者,在買賣交易活動中的條件和機會應該是均等的。
自願性
指在股票交易的各種形式中,必須以自願為前提,不能硬性攤派、橫加阻攔,也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股票上市條件各不相同,但都包括以下項目:
1.資本額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2.獲得能力
一般用稅後凈收益占資本總額的比率來反映獲利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3.基本結構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財產凈值占資產總額的比率來反映資本結構,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4.償債能力
一般用最近一年的流動資產占流動負債的比率(即流動比率)來反映償債能力,這一比率一般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股權分散情況
一般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低於某一數值。

5程序編輯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與《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請與審批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報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批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文件。
《公司法》同時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准。
當前,符合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要經過經過證監會復審通過,由證券交易所審核批准。
2.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報送的文件
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申請時應報送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所審計的公司最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7)最近一次招股說明書;
(8)證劵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3.訂立上市契約
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後,即成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還要與證券交易所訂立上市契約,確定上市的具體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市費。
4.發表上市公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批准後,被批準的上市公司必須公告其股票上市報告,並將其申請文件存放在指定地點供公眾查閱。
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般要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的證券報刊上。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了應當包括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2)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10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
(3)公司創立大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5)公司近3年或者開業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盈利的預測文件;
(6)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它情況。
補充:
股票上市條件:
1.股票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司發行股份的總額的比例為10%。
4.公司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股票暫停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
股票終止上市條件:
1.上市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善,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上市公司3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上市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6特點編輯
股票按照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分類。按其不同可以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通常情況下,公司只發行普通股。
普通股在權利和義務上的特點是:
1.享有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股利分配在優先股之後,並依據公司盈利情況而定。
3.公司解散清算時,普通股東對剩餘財產的請求權位於優先股之後。
4.公司增發新股時,普通股股東具有優先認購權,可以優先認購公司所發行的股票。
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優先股可以在公司設立時發行,也可以在公司增發新股時發行。但有些國家的法律則規定,優先股只能在特殊情況下,如公司增發新股或清理債務時才可以發行。

7種類編輯
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計入股東名冊分類。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為記名股票,記名股票一律用股東本名,其轉讓股東以背書的方式進行。
無記名股票,是公司對社會公眾發行的股票可以為無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交付非受讓人後即生效。
始發股和新股
股票按照發行時間的先後,分為始發股和新股。
始發股是設立時發行的股票。
新股是公司增資時發行的股票。
始發股和新股發行的條件和價格不盡相同,但同類股東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A股,B股和H股
股票按照發行對象的不同和上市地區的不同,分為A股,B股和H股。
A股是供我國個人或法人買賣的、以人民幣表明票面價值並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B股和H股是專供外國和我國港澳台地區的投資者買賣的,以人民幣表明面值但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股票(2001年起,也允許境內居民以合法取得的外幣買賣)。B股在深圳、上海上市,H股在香港上市。

8推廣原因編輯
1.對於激勵對象而言,在業績股票激勵模式下,其工作績效與所獲激勵之間的聯系是直接而緊密的,且業績股票的獲得僅決定於其工作績效,幾乎不涉及到股市風險等激勵對象不可控制的因素。另外,在這種模式下,激勵對象最終所獲得的收益與股價有一定的關系,可以充分利用資本市場的放大作用,激勵力度較大,但與此相對應的是風險也較大;
2.對於股東而言,業績股票激勵模式對激勵對象有嚴格的業績目標約束,權、責、利的對稱性較好,能形成股東與激勵對象雙贏的格局,故激勵方案較 易為股東大會所接受和通過;
3.對於公司而言,業績股票激勵模式所受的政策限制較少,一般只要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即可實施,方案的可操作性強,實施成本較低。另外,在已實施業績股票的上市公司中有將近一半為高科技企業,它們採用業績股票模式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股票期權在我國上市公司中的應用受到較多的政策和法律限制,存在較多的障礙。

9上市編輯
規則
新《證券法》、《公司法》頒布後,深滬證券交易所在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統一協調下,根據新《證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前次修訂後一年多的實施情況以及股改工作的需要,對上市規則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據了解,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分八個方面:
一、拓展了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責任人的范疇
根據《證券法》的授權,新規則將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監管對象擴展至上市公司和包括實際控制人在內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同時將信息披露義務責任人主體的范疇擴大至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須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發表專門審核意見。
二、修改了定期報告及要約收購等停牌規定
新規則取消了公司披露中報(半年報)的例行停牌制度,縮短了《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的停牌時間為1小時,以突出警示性停牌的作用。
三、建立業績預告制度、鼓勵自願性披露業績快報
新規則取消了在季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對下一報告期業績進行預警的規定,改為通過臨時報告對年度業績進行預告,強調業績預告的准確性,並鼓勵公司披露年度和中期業績快報。
四、股票異常波動情形認定更為靈活,並由交易規則作具體規定
為了與新修訂的《交易所交易規則》協調一致,新規則不再對是否連續三天漲停或跌停等需要停牌公告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形作具體規定,而修改為「異常波動」為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和業務規則認定的情形。
五、修訂了首次上市、恢復上市和退市環節的相關內容
1.明確了交易所的審核權和公司首次上市股本額
新規則依據《證券法》授權,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的審核權,同時規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首次上市股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千萬元。這一規定高於新《證券法》規定的三千萬元的上市條件,為今後開設創業板預留了空間。
新規則還對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環節進行了修改,如連續三年虧損暫停上市後若第四年中報仍然虧損,不再直接退市,而將根據新《證券法》規定到第四年年報披露後視盈虧情況再作決定;明確了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決定需要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等。
2.明確了股票首次上市的審核機構、建立了上市復核制度。
證券交易所設立上市委員會對股票上市、暫停和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當事人對證券交易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委員會申請復核。新規則還設專章規定了復核的程序、應當提交的文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上市委員會和復核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辦法將另行頒布。
六.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戰略投資者的持股承諾提出新要求,修改了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持股鎖定要求
新規則要求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新引進的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前應當承諾,上市後三年內不向他人轉讓其已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根據新《公司法》第142條、新《證券法》第47條及公司章程關於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持股鎖定時點、按比例減持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後,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公告。鎖定辦法將另行規定。
七、強化公司信息披露責任、樹立交易所監管權威
針對個別公司不配合監管,拒絕按規定披露有關信息的情形,交易所可視情形向市場披露監管情況,以強化公司信息披露責任。
八、其他修訂
新規則根據新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修訂了股東大會通知時限等相關內容;根據實踐調研結果,修訂日常關聯交易的披露要求;調整了對外擔保的披露標准和審議程序、關聯交易審議程序;設專節增加了關於股份回購的規定。
新規則還對股權分置改革過渡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了原則性安排,未完成股改的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應當分別披露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出席會議的情況,並分別統計兩類股東的表決結果等。
此外,新規則對權證等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等事項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後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
5.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公司在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