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時所持股票怎麼辦
上市公司高管離職時所持有的股票還是高管的,如果是要減持的話,必須要離職半年以後,如果是持有百分之五以上,還是提前公告。
㈡ 員工入股離職時股份怎麼處理
一、正面回答
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二、法律依據
《股權管理辦法》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員工入股注意事項
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陸光先生認為入股意即:「僱主協助被僱人取得本事業單位發行的部分股權,縮短僱主與被僱人間對立的距離。」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劃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股票,這就是入股」。另丁幼泉先生則認為入股系指「勞工以其所獲得的紅利或平時儲蓄存款,購入企業單位的股票,使勞工與企業單位發生休戚與共的關系」。
㈢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拓展資料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㈣ 華為持股員工離職退股嗎
華為持股員工離職退股
華為員工辭職後不可以擁有華清巧散答氏為股份,根據公司內部規定退股。
作為公司股東的員工,其對公司股權的合法「所有權」應當被充分尊重。股東間約定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退股,實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該退股行為系採取股東事先約定主動轉讓股權的方式,因此,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而這恰恰是員工股東行使其對股權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的具體表現。
在「退股條件」具備時,員工股東應當按約履行出讓義務。這並非是公司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權,而是員工股東在符合約定的「退股條件」下按約轉讓的行為。這一「約定」由離職員工自行簽署,本身合法有效,離職員工理應受其約束。
對於華為員工持股這個事情一直是大家羨慕的一件事情,作為一家非上市公司,華為實行的是員工持股制度,其中任正非本人持股1%左右,而員工工會代替員工持股99%左右。 華為目前擁有18萬名員工,研發人員有8萬多人,有將近9萬人持股。華為員工持有虛擬股,可以獲得分紅,享受到凈資產增值收益。國家規定男職工60歲、女職工50歲就可以退休,但是對於體力繁重的從業者,男性55歲、女性45歲就可以退休了。華為公司員工持股99%,幾乎每個員工都是公司的主人,為自己奮斗努力。那華為的員工,一旦離職之後就不能夠再持有華為的股票了,除非是自己購買
華為員工股不是真正的股份。華為工作8年以上,年滿45歲,可以申請退休。或者,不滿45歲,但有重大疾病,可以申請提前退休。退休流程不復雜,也不難走。退休後,可以選擇保留股票或者贖回。保留股票目前沒有期限一說。公司曾經的確有不讓退休員工保留股票的聲音,但被任總一句「你以後也要退休的」否決了。 畢竟華為每年都在不斷發展壯大,員工退伍越來越多,華為總不可能完全通過增資擴股的方式來增加員工的持股股份,這裡面肯定是有一部分股份是通過離職員工的退出以及退休人員的退出,釋放出一部分股份出來的,所寬悉以我覺得華為對退休人員的持股處理可能會按照一定的比例保留股份,但是有部分股份會要求退出來釋放給新的員工。
㈤ 公司員工持股股票辭職之後公司能夠將員工的股票兌換么
公司員工持股股票辭職後,公司可以將員工的股票購匯。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㈥ 員工持股 離職必須退股
法律主觀:
公司能否強制要求離職員工必須轉讓股權一、強制出讓股權的依據——公司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公司和離職員工想法上的沖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場不同,這也是值得我們研究深思的問題:員工對於公司股權的「所有權」能否被限制?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依據什麼可以強制員工出讓股權?1、公司能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嗎?作為公司股東的員工,其對公司股權的合法「所有權」應當被充分尊重。股東間約定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退股,實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該退股行為系採取股東事先約定主動轉讓股權的方式,因此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也是員工股東行使其對股權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的具體表現。2、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的依據有哪些?根據所有權的法律特徵,對股權的處分應由員工自行行使。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只能依據員工的處分行為。此處「員工處分行為」有兩種載體:公司章程和協議。除非得到離職員工本人的認可,否則,不能通過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強制離職員工退股。3、股份合作制公司有所不同在股份合作制公司中,勞動合作和資本合作有機結合。勞動合作是基礎,職工共同勞動,共同佔有和使用生產資料,公司決策體現多數職工的意願;資本合作採取股份形式,是職工共同為勞動合作提供的條件,祥遲職工既是勞動者,又是公司出資人。根據相關規定,股份合作制公司職工因退休離開公司後,其不再具有公司勞動者的身份,理應不再享有公司股東的資格。二、強制出讓股權的受讓——誰來繼受員工出讓的股權?離職員工的股權退出,一般認為有兩種操作方式:公司回購和其他股東受讓。「其他股東受讓」方式在實踐中並無太大爭議,其主要遵循的是公司法中關於股權轉讓的一般原則。值得探討的是,如果公司章程約定的是「由公司回購」,該如何操作?公司能否回購自己的股權?我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允許公司在減少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並、畢納將股份獎勵給職工以及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等幾種例外情形下回手宴沒購股份,並針對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數量、財源以及處置等方面設置了不同的規則。由此可知,我國立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採取的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模式。然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公司法卻並未直接涉及。司法實踐中,對於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公司能否回購自己的股權」存在較多爭議。但目前的通說認為:公司可以回購股權,但在回購後應盡快安排他人受讓或進行減資。三、強制出讓股權的對價——如何確定出讓股權的受讓對價?離職員工出讓股權的對價問題,實踐中並無太大爭議,一般遵循「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處理。所謂「從法定」,是指如未明確約定轉讓價格或計價方式,則通過審計評估方式確定股權價值,以此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