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中國股市制度缺陷及糾正的外文文獻
這方面我基本上是空白,所以找了一下,看看能能否幫上你,二、中國股票市場存在的問題
市場經濟需要經濟自由、明確的財產權和保護產權的法律條件。在提供市場經濟的基礎條件方面,政府有著巨大的規模優勢。但是這種優勢只是理論上的。事實表明,政府與其說建設性地提供了這些基礎條件,倒不如說常常破壞性地摧毀市場經濟的基礎條件。中國股票市場一直沒有解決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
1、經濟自由受到限制。中國股票市場上的股票發行方式行政色彩十分明顯,政府對股票發行實行了額度限制,上市指標成為稀缺「資源」。這使得擬上市公司向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門爭取額度,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向國家證券管理部門爭取額度的行為愈演愈烈。政府對上市公司挑選程序的過深介入與市場經濟原則相背,因為政府挑選所採用的是一套行政機制,其核心是運用行政關系來推薦,缺乏市場選擇的效率,容易產生尋租腐敗。許多企業上市後把股票市場當作「提款機」,而沒有通過資本市場上的運作來解決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如轉換經營機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和進行產業調整,反而使企業因缺乏有效的股東制衡機制和合理的股權結構而出現質量滑坡,許多公司在上市不久即告業績下降甚至虧損。
當上市公司不能正常經營時,政府又對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退市進行干預。中國股票市場一直沒有形成一種有效的退市制度。在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數量不斷增多的情況下,證券管理部門推出了ST、PT制度作為退市制度的過渡。由於對公司市場准入的控制,上市公司的「殼」成為稀缺資源,成為市場上兼並、收購和重組的首選對象。在發達國家,股票市場上上市公司的兼並、收購和重組完全是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純企業行為,政府很少會介入到這一活動中去。而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國有股占據控制地位的產權結構特徵和資本市場以為國有企業籌集資金和「解困」為目的的定位,決定了政府必然是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內在構成要素。政府在介入關系公司資本結構變化與經營戰略調整的資產重組時,不可避免地會有行政管理者的色彩,很難將其所有者權能與社會管理者權能做出清晰地界定。同時,作為資產所有者,政府在重組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是市場化財產屬性所要求的結果,但它在行使其社會權能時,其行為更主要的是一種行政行為。角色的雙重性,導致政府在上市公司重組中的行為常出現市場化與行政化的混淆。
2、中國上市公司沒有形成明晰的產權。中國股票市場是官辦的,設立之初就是為國有企業解困、卸包袱的。因此,在現有的上市公司中超過60%的是從國有企業轉制而來的。全民所有權本身是一種不明確的所有權關系,全民所有權雖然在靜態意義上是明確的,但其收益與損失由誰負責卻不甚清楚。
公司治理是在產權諸項權能的基礎上形成的,合理的產權制度安排是有效公司治理的必要前提。在國有股控股的公司中,由於國有股的有效持有主體缺位,致使國有產權虛置,沒有形成人格化的產權主體,股東對企業的監控機制難以建立。這種制度缺陷容易衍生經營者道德風險,產生「內部人」控制。國有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在產權上趨於超弱控制,在行政上則趨於超強控制。經理人員與政府博弈的結果是一部分經理人利用政府產權上的超弱控制形成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同時又利用行政上的超強控制轉嫁經營風險,將經濟性虧損推諉為體制性因素。
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也導致了公司外部治理機制不能正常運轉。正常情況下,股票在市場流通所表現的估價是對上市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直接反映,流通股比例越高,通過證券市場監督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力度就越強。若公司業績差,投資者就會拋售股票,股價下跌,從而為收購者創造出收購機會,而一旦收購成功,被收購公司的原有經營管理者將處於十分不利的境地。因此,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與經營業績來防止公司被惡意收購,就成為上市公司經營者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外在壓力與約束。但是在國有股不流通情況下,上述市場壓力傳導機制對經營者的作用非常有限。
3、缺乏完善的法制。資本市場正常有效運行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必須有一套反映市場經濟本質要求和資本市場內在規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法律體系。但在我國這樣一套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
在立法方面,調節資本運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都帶有比較明顯的制度缺陷。目前正在實施的《公司法》是從20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制定,於1994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在制定《公司法》時,由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還未正式確定,資本、資本市場和資本機制等都還未取得合法地位,人們對股票、股票市場和股份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在認識上比較膚淺,在這種背景下制訂的《公司法》與現實越來越不適應。正在實施的《證券法》是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出台的,為有效防範風險,有些內容規定較嚴,已經不能滿足證券市場的發展需要,其中在混業經營,股指期貨、社保資金入市,加入WTO後的證券市場發展以及證券監管機構執法許可權等方面都亟須進一步改進。「法不好依」成為我國證券市場運行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在執法方面,證監會是中國證券市場主要的執法機關,由於隸屬國務院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所以具有行政機關的色彩。證監會的監管很多時候是為了調控市場的價格和指數,缺乏預期性和一致性;執法過程中查處侵害投資者利益案件比較少,查處違反市場管理政策性法律案件比較多。在執法過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及時、不透明,缺乏連貫性,縱容違法行為,監管機構內部人員違法犯罪等問題。
在司法方面,存在重行政輕刑事、民事責任的問題,缺少民事賠償制度等。
三、中國股票市場制度的變革
基於上述分析,中國股票市場要成長為一個集融資、投資、資源配置功能於一體的成熟市場,必須進行基礎制度的變革,走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的道路。
1、市場化改革。按市場原則決定誰有權進入股票市場,明確監管范圍和責任,強化政府依法對股票市場進行監管,從各個方面放鬆政府管制,疏通股票市場的進出通道,實現發行上市和投資完全由市場來選擇,建立和完善退市機制。同時實行股票全流通,股權多樣化,大力發展產權交易市場,建立一個包括創業板市場、主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的多層次市場體系,適時推出股票指數期貨、國債期貨等國外比較成熟,國內已初步具備條件的新型交易工具,積極探索期權、賣空機制、做市商制度、市價單與止損單等新型交易模式。
2、法制化改革。在立法方面:確立正確的立法指導思想,對《證券法》、《公司法》進行修改,使其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加強《證券法》、《公司法》的商事性,使其不僅僅是一部管理法;制訂頒布新的法律,完善現有的法律體系,如《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兼並與收購法》;修改《證券法》、《刑法》,使兩法對證券犯罪規定相互一致,相互銜接;增加《證券法》中有關欺詐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證券法》,增加對中國證監會司法審查的規定,推動中國證監會依法行政。
執法方面:形成科學的執法方式,避免證監會階段性查處一批違法案件的「運動式」監管,形成經常性監管,日常性監管和事件監管相結合,動態監管與靜態監管相呼應的監管方式;查處證券欺詐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證監會加強自律。
司法方面:法院以積極的態度對待投資者,對為了維護合法權益而對證券欺詐行為提起的訴訟,不得以沒有法律依據為由拒絕審理。
3、國際化改革。我們的市場規則、行為模式要和國際的最佳規則、最佳模式接軌,按照WTO的協議開放證券服務業。中長期應該實現股票市場,包括二級市場雙向自由開放,讓國外的藍籌股在上海的證券交易所自由上市,交叉掛牌。適時修改法規,允許存托憑證的實施,國內基金、國外資本的自由出入。■ 全科論文中心http://www.issncn.net 全科論文中心http://www.issncn.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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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新三板掛牌意味著什麼
新三板掛牌意味著什麼:
新三板掛牌是指在新三板上市。新三板掛牌上市是指企業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交易轉讓。「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新三板是哪三板:
新三板不是指哪三個板塊,而是指股轉代辦轉讓系統,是證券公司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轉讓服務業務。因此,從基本特徵看,這種股份並沒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而是通過證券公司進行交易。
最開始,新三板的股票是指中關村科技園的一些股票,但由於全國中小型科技公司興起,因此目前新三板的股票包括全科的科技型公司。(2021年9月,精選層已改革到北交所上市)2021年9月2日晚,管理層在2021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全球服務峰會上發表視頻致辭,該內容表明我國繼續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新發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打造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主陣地。
現如今,我國新三板專精特新企業共約5000家,在A股上市的企業有300家,在三板掛牌的企業約780家,也就意味著還有4千多家企業沒有得到資本市場的支持,所以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是順勢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