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嫌欺詐上市
2011年3月17日,綠大地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何學葵於次日公告稱辭去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
2011年4月7日,財務總監李鵬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並於4月22日取保候審。
公司公告的2010年業績實現扭虧,實現凈利潤1447.79萬元。然而,2011年4月30日晚間綠大地同時公布的2011年一季報中,2011年前三個月中累計實現凈利潤-1732.99萬元,同比減少212.57%。另外,預計2011年1-6月凈利潤虧損900萬-1400萬元。
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混亂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面臨退市風險。綠大地在公告中解釋稱,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主要原因是其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其年報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綠大地「欺詐門」事件再次暴露資本市場誠信危機,企業和中介機構難辭其咎,發行監管部門也負有不可推脫的責任。為賣出好的價錢,包裝美化是企業准備上市時必做的功課,此舉本無可厚非。然而,如果這種「包裝上市」轉化為「欺詐上市」,就違背了上市公司的根本。
中介機構的責任也不可推卻:什麼樣的企業能夠保薦上市、上市之後的持續督導等,這些功課中介機構顯然沒有做足。而各類媒體的過度宣傳又給綠大地戴上了虛幻的光環。由於沒有過硬基本面作支撐,當「雲南女首富」等虛幻的光環隨著時間的消磨退卻之後,蒼白的現實仍須直面。 公司發布公告稱收到昆明市檢察機關《起訴書》,檢察機關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單位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的刑事責任。經過證監會和公安部門的調查,綠大地欺詐發行案於在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公司公布了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法院認定,2004年至2007年,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等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採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共計虛增營業收入2.96億元。上市後,綠大地繼續實施財務報表造假,2008年虛增收入8564.68萬元,2009年虛增收入6856.1萬元。
根據判決結果,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原董事長何學葵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原財務總監蔣凱西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外聘財務顧問龐明星和公司員工趙海麗獲刑兩年,緩刑三年;公司員工趙海艷獲刑一年,緩刑兩年。
由於包括原董事長何學葵在內的操縱綠大地造假的責任人無一被予以罰款,且均被予以緩刑,這相當於造成如此惡劣罪行的責任人,在判決日後可以「全身而退」了。 對於如此輕的處罰,包括新華社在內的媒體、以及眾多市場人士均對此嗤之以鼻,直言這無疑是鼓勵上市公司造假。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表示:「對造假情節如此嚴重的案件,法院就這樣從輕發落了,且其中漏洞百出,極大挑戰了法律底線。這無異於縱容資本市場上的犯罪行為,鼓勵鋌而走險、繼續造假的行為」。
暨南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杜金岷認為,在綠大地涉嫌欺詐上市案件中,僅靠綠大地一家公司造假不可能成功瞞過層層把關者,其中可能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保薦機構、發審委是否存在未盡到盡職調查責任和受賄問題需要明查,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和問題後,嚴肅處理。杜金岷說:「造假成本低、收益高一直是誘惑經濟犯罪的關鍵要素。只有懲罰力度充足,才能讓後來者望而卻步,起到震懾作用」。
深圳大學經濟學院國際金融研究所所長國世平則認為,綠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出我國證券行業的三大問題。一是發行審核制度弊端。證監會承擔了交易所本應承擔的發行審核責任,又缺乏監督機構,無疑增加了其中的尋租空間。如果交易所負責發行審核,證監會負責監督,兩者各歸其位,加大其中權力制衡力量,就能更好地避免上市造假等事件的發生。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機市場孕育了造假行為。由於缺乏退市制度,只要成功進入市場,就能在市場里「混」。三是懲罰力度過小,震懾力不足。國世平表示:「金融犯罪沒有小罪,少則上億,多則上百億,然而我國針對金融尤其是證券市場重大違規操作罰款微乎其微,不利於創建良好的、基於投資而非投機的資本市場環境」。 2012年1月31日,綠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刑事抗訴書》,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審法院對欺詐發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輕,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審審級違法。
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大地,原名綠大地,002200)欺詐上市案,2013年2月7日再次作出一審宣判。包括綠大地原董事長何學葵等5名被告,獲刑均有加重。
新華社2013年2月7日報道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對綠大地欺詐發行股票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雲南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綠大地原董事長何學葵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此外,綠大地原財務總監蔣凱西因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萬元;原財務顧問龐明星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原出納主管趙海麗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萬元;原大客戶中心負責人趙海艷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2. 何學葵的股票事件
2011年3月18日早晨,深交所發布公告稱,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披露重大事項,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有關規定,經公司申請,公司股票於昨天開市時起停牌。
正當市場對此紛紛猜測時,綠大地一紙公告揭露了謎底,2011年3月17日晚公司接雲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通知,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長何學葵因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1年3月17日20時由雲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在雲南省看守所。同時,「因個人原因」,何學葵申請辭去公司董事、董事長職務。
綠大地證券事務部工作人員稱,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工作一直是由總經理王光中負責,因此董事長被捕不會對公司經營造成影響。至於是否會涉及到公司的其他人員,這位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沒接到其他通知」。對於何學葵給公司職員日常工作中留下的印象,她表示,公司員工和董事長接觸較少,很多事情都到不了董事長這一層面,但「應該還是受人敬重的」。 2011年9月6日, 備受矚目的雲南綠大地公司欺詐發行股票案在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本次訴訟的庭審當天全部結束,一般情況下,宣判之前不會再開庭。
上午9點30分,庭審正式開始。公訴方主張,被告單位綠大地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學葵、蔣凱西(綠大地原財務總監)、龐明星(曾任職綠大地IPO時審計機構)共謀、策劃,趙海麗(綠大地原出納主管)、趙海艷(綠大地原大客戶中心負責人)積極參與實施,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
在當日庭審的最後發言中,何學葵當庭表態,對於本次案件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願意接受法庭的判決,並願意盡其所有補償社會、公司和股東的損失 。
2013年2月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詐發行股票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雲南綠大地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罰金1040萬元;何學葵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蔣凱西、龐明星、趙海麗、趙海艷等也分別被判處6年至2年3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至2007年6月,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共同策劃讓雲南綠大地公司發行股票並上市,趙海麗、趙海艷登記注冊了一批由雲南綠大地公司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並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採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7000餘萬元、虛增收入2.9億元。雲南綠大地公司招股說明書中包含了上述虛假內容。2007年12月21日被告單位雲南綠大地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非法募集資金達3.4629億元。
2005年至2009年期間,雲南綠大地公司為達到虛增銷售收入和規避現金交易、客戶過於集中的目的,在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安排下,由趙海麗利用銀行空白進賬單,填寫虛假資金支付信息後,私刻銀行印章加蓋於單據上,偽造了各類銀行票證共計74張。
雲南綠大地公司上市後,依法負有向股東和社會公眾如實披露真實信息的義務,但該公司經何學葵、蔣凱西、龐明星共同策劃,趙海麗、趙海艷具體實施,採用偽造合同、偽造收款發票等手段虛增公司資產和收入,多次將上述虛增的資產和收入發布在雲南綠大地公司的半年報告及年度報告中。2010年3月中國證監會立案對此調查期間,綠大地公司為掩蓋公司財務造假的事實,在何學葵的指示下,趙海麗將依法應當保存的66份會計憑證替換並銷毀。 2013年4月3日,該公司收到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3)雲高刑終字第 365 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