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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市股票股票代碼 2024-10-22 19:19:14

有機構能操縱股票價格嗎

發布時間: 2021-05-06 12:49:29

⑴ 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手段有哪些

上市公司經營業績、股價與平均利潤率、股價與凈資產含量的關系都是股價變動的理性動因。因為這些動因,股民才會調動資金買入股票或拋售股票以追求更高的投資收益。但實際上,股票的漲跌是由於資金運動的結果,有了某些動因以後,才有人買進或者賣出,引起供求關系的變化,從而導致股價的漲跌。在股市上,有些機構大戶乾脆就利用自己雄厚的資金實力來拉抬或打壓股價,這就是股市的操縱。其主要作法是通過大批量的買進或拋出,引起某支股票資金供應量的變化,導致股價的急劇漲跌。
在股市上,只要股民擁有的資金或股票的數量達到一定的比例,就能令股價的走勢隨心所欲,從而控制住股價以從中漁利。如滬市的某上市公司曾經在一天之內將自己的股價炒高了一倍,而更有甚者,深市的一家券商在臨收市前的幾分鍾之內就將某支股票的價格拉高一倍多,所以股價是某時段內資金實力的體現,散戶股民對股市的這種操縱行為應多加提防,而不宜盲目跟風,以免吃虧上當。
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行為能以得逞,其原因就是中小散戶的直線思維,即看到股票價格上漲以後就認為它還會漲,而看到股價下跌時認為它還會跌。而機構大戶將股票炒到一定價位必然要拋,將股價打壓到一定程度後必然要買。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幾種:
壟斷。機構大戶為了宰割散戶,常以龐大的資金收購某種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數量減少,然後放出謠言,引誘散戶跟進,使市場形成一種利多氣氛,哄托市價,待股價達到相當高度時,再不聲不響地將股票悉數拋出,從中牟利。而由於機構大戶持有的股票數量較多,一旦沽出,必定導致股價的急劇下跌,造成散戶的套牢。另一種方式就是機構大戶先賣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籌碼,同時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戶的恐慌心理,跟著大戶拋售,形成跌勢,此時大戶再暗中吸納,高出促進,獲取利潤。
聯手。兩個以上的機構大戶在私下竄通,同時買賣同一種股票,來製造股票的虛假供求關系,以影響股票價格的波動。
聯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聯手的大戶同時拿出大量的資金購入某種股票或同時拋出某種股票以使價格上漲或下跌;另一種方式就是以拉鋸方式進行交易,即幾個大戶輪流向上拉抬價格或向下打壓價格。如大戶A先以10元價格買進,大戶B再以11元的價格買進,然後大戶A再以12元的價格買進,將價格輪流往上拉。
對敲。兩個機構大戶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賣,另一方買,從而控制股價向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當股價到達其預定的目標時,再大量買進或拋出,以牟取暴利。
轉帳。一個機構大戶同時在多個券商處設立帳戶,一個帳戶賣,另一個帳戶就買。通過互相對倒的方法進行虛假的股票交易,製造虛假的股市供求關系,從而提高股票價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價格以便買進。
聲東擊西。機構大戶先選擇易炒作的股票使其上漲,帶動股市中大量的股票價格上升,從而對不易操作的股票施加影響,使其股價上漲。
套牢。機構大戶散布有利於股票價格上升的假消息,促使股票價格上漲,誘使眾多的股票散戶盲目跟進,而機構大戶在高價處退出,導致股票價格無力支持而下跌。反之,空頭大戶用套殺多頭的方法,又可使股票價格一再上漲。

⑵ 股票里機構吃貨吐貨能操縱股價嗎

一般來說若能操縱股價的話,得具備相當高的籌碼控制能力,這是因為盤程度和操縱股價的能力是成正比,同時需要清楚的是每個股票都有主力(但是主力不一定就是庄)。

下面是對機構吃貨吐貨的介紹:

  1. 機構吃貨:立即買入成交單大於 50 萬股或 100 萬元或和流通盤的比值大於 0.1。

  2. 機構吐貨:立即賣出成交單大於 50 萬股或 100 萬元或和流通盤的比值大於 0.1%

⑶ 機構操縱股價合法嗎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一、「自買自賣」的認定
自買自賣認定的關鍵在於必須認定買賣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實踐中,這種調查主要是通過開戶資料、交易記錄、資金流水等資料的分析查證來實現的。由於賬戶實名制的實施,以一個主體名義注冊兩個以上賬戶的作法已不可行,自買自賣所動用的賬戶多為「麻袋賬戶」或「代理賬戶」。
判斷賬戶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可以從三條主線入手:一是委託代理主體,如果涉嫌賬戶的委託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為同一人,則可能處於同一控制下;二是資金來源,如果交易賬戶的資金來源相同,可以初步認定賬戶之間存在著共同的資金鏈;三是交易利潤歸屬,如果從事對手交易的賬戶利潤都歸聚到同一主體身上,則可以確證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
上述線索的確證,可以作為認定構成「自買自賣」的初步線索,判斷「自買自賣」的另一重要舉證步驟,就是要查證賬戶之間的交易是否互為對手方,這一點可以參考前述關於「相互委託」的論述。否則,即使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為對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構成《證券法》要規制的自買自賣。
二、對倒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自買自賣」的成功認定,只是認定行為的存在,但能否僅以此判斷對倒的成立,並依據《證券法》追究行為人違法責任呢?從《證券法》的規定來看,僅僅依據行為本身是不能對行為人施予制裁的,因為證券法還規定了明確的結果要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因此,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對倒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三、對倒行為和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對倒結果犯的性質給監管機構的查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監管機構除要證明自買自賣行為存在外,還必須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難的是要舉證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參考對倒日期市場的總成交量、買進賣出數量、對倒數量、對倒數量占總成交量的比重、買進均價、賣出均價、價格波動情況、當日持股余額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標,還要考慮是否存在開盤申報、尾市掛單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此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大單申報、頻繁撤單等阻卻其他投資者交易、影響交易量的行為。
因果關系的判定,法學邏輯上存在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必要條件規則,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沒有……」。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種規則是實質要素規則,即某種行為或事件雖然不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但卻是足以引起損害發生的充分條件,就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該認定規則不是對必要條件規則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對它的補充,彌補了必要規則的不足。
第三種是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中,第一種是常用的邏輯推演規則,第二、三種出現在適用第一種規則難以證明因果關系存在或是法律對某類行為施予特別制裁的情況下。由於運用後兩種規則減輕了檢控方的舉證責任或是加重了違法行為人的舉證負擔,因而在「信息不對稱」的證券市場上得到廣泛運用。
此外,由於證券市場上價格和交易量變化結果的發生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即可能出現「一果多因」的情況,因此執法者的主觀裁量可能在因果關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對於一果多因的情況,執法者可以根據相關事實自由裁量對倒行為是否是構成影響的實質性因素,進而判定其是否構成證券法所要規制的市場操縱行為。

⑷ 股票漲跌的主要因素是機構操縱嗎

短期(指1至兩年)來看,股價的確受到人為的干擾,也有所謂的莊家潛伏其中進行操縱;但是長期(指五至十年)來看,股價漲跌完全是由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決定。
一家業績超亂的公司股票,在某些操縱者鼓吹的題材、概念、造假的蠱惑下,也許會在短時期內暴漲,可是時間一長,公司全身的「膿包」破裂,股價自然也會狂跌不止。例如歷史上著名的銀廣夏、紅光實業、綠大地等等。
一家持續盈利能力強勁的公司,可在十年甚至幾十年中保持強勁的盈利能力,從而給股東創造財富神話。例如美國的微軟、沃爾瑪;中國的萬科、蘇寧電器、深發展(現名平安銀行)等。
截至今天為止,萬科首日上市買進的投資者持有至今天,財富增長了265倍;蘇寧首日上市買進的投資者持有至今天,財富增長了107倍;深發展首日上市買進的投資者持有至今天,財富增長了74倍。這一切增長都來自於公司的自身持續盈利,而不是股價的大漲。

所以股票漲跌的核心因素就是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而不是其他表象的東西。

⑸ 專業的股票機構真的能操縱股票嗎操縱股票犯法嗎機構是否都是騙錢的

除非是實力非常強的機構,要不然是不可能操縱的;操縱股票如果有是證據確切,當然可判其犯法;那些向你提供股票的請不要相信,如果你信那到最後大都會賠的,你要這樣想,如果他們真有這本事,那他還用這樣來去做。

⑹ 惡意操控股價的定義是什麼那些莊家機構是怎麼操作股票的又不違法

操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他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均屬於操縱股價。
操縱手段
1、上市公司,傾力配合
欲話說:蒼蠅不盯沒縫的雞蛋。可以這樣說,如果沒有相關的上市公司緊密配合,沒有上市公司一些高管人員的別有用心,操縱市場者在二級市場上將寸步難行,一事無成。為了一己私利,部分上市公司與操縱市場者配合得天衣無縫,要利潤包裝利潤,要洗盤時製造利空,要出局時炮製題材,就是公司未來的經營能力不容樂觀也不遺餘力地高比例的送股和利用資本公積金轉贈股本,更有甚者部分上市公司還拿出發行新股、配股或從銀行借貸的資金交給莊家們委託理財,而莊家們炒做的股票正是該家上市公司,於是上市公司與操縱市場者便結成了榮辱與共、休戚相關的命運共同體和利益共同體,這就是部分上市公司為莊家鞍前馬後,樂此不疲的根本原因。
2、內幕交易,黑箱操作
所謂的內幕交易就是內幕知情人士利用內幕消息在二級市場上賺取非法利潤的行為。而操縱市場者操縱股價之所以大行其道,很重要的手段就是通過內幕交易和黑箱操作來實現的。我們撇開部分券商炒做自身承銷的新股和配股不說,僅僅以發生控制權,第一大股東移位的重組類公司為例來揭開操縱市場者利用內幕交易,黑箱操作操縱股價,操縱市場的冰山一角。
一般來說,重組類公司的內幕人士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被收購方的高層人士;二是收購方的高層人士;三是財務顧問;四是所謂的二級市場炒做方,即所謂的莊家。
3、多開帳戶,逃避監管
為了隱蔽操作,逃避監管,莊家們通過在多家營業部利用多個個人帳戶分散籌碼,這已成為公開的秘密。例如被中國證監會查處的信達信託公司自1998年4月8日起,集中5億元資金,利用101個個人股東帳戶及2個法人股帳戶,通過其下屬的北京、成都、長沙、鄭州、南京、太原等營業部,大量買入"陝國投A" 股票。持倉量從4月8日的81萬股,占總本的0.5%,到最高時的8月24日的4,389萬股,占總股本的25%。但是,信達信託對上述事實未向陝西省國際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

⑺ 機構操縱股價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股票會跌嗎

一般是會下跌。

首先,在投資者看來,如果一隻股票的價格是被機構操控的,那麼它股價上下波動就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風險增加,那麼願意持股的人就少了。

第二,針對股價被操縱,那麼從理論上來說,這只股票目前的價格是不真實的,很有可能是虛高的,這就引發估值問題了,股價隨之下跌可能大增。

第三,針對監管,如果被查出是事實的話,機構就會遭到處罰,牽涉到的股票也會有相應的處置 ,這都是由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願意持股的人就又減少。

第四,就是被機構操縱的話,這是一個丑聞,面對丑聞,公司就很難獲得市場的青睞,股價也隨之受到影響。

綜上,下跌的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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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一個公司的股票可以隨便發行嗎股票價格主要有什麼操縱

1.不可以.所以有了大小非的問題,但是可以通過申請增發
2.股票價格的操縱 主要是資本操縱, 比如通過多家機構的聯合坐莊打壓股價 或拉升股價
還有就是對上市公司的炒作 (重組,大訂單等等 增發),也有突發性事件比如溫州動車事故對於整個鐵路基建股都是災難性的

⑼ 操縱股價犯法么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⑽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幾種

在股市中,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幾種:
壟斷。機構大戶為了宰割散戶,常以龐大的資金收購某種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數量減少,然後放出謠言,引誘散戶跟進,使市場形成一種利多氣氛,哄托市價,待股價達到相當高度時,再不聲不響地將股票悉數拋出,從中牟利。而由於機構大戶持有的股票數量較多,一旦沽出,必定導致股價的急劇下跌,造成散戶的套牢。另一種方式就是機構大戶先賣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籌碼,同時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戶的恐慌心理,跟著大戶拋售,形成跌勢,此時大戶再暗中吸納,高出促進,獲取利潤。
聯手。兩個以上的機構大戶在私下竄通,同時買賣同一種股票,來製造股票的虛假供求關系,以影響股票價格的波動。
聯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聯手的大戶同時拿出大量的資金購入某種股票或同時拋出某種股票以使價格上漲或下跌;另一種方式就是以拉鋸方式進行交易,即幾個大戶輪流向上拉抬價格或向下打壓價格。如大戶A先以10元價格買進,大戶B再以11元的價格買進,然後大戶A再以12元的價格買進,將價格輪流往上拉。
對敲。兩個機構大戶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賣,另一方買,從而控制股價向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當股價到達其預定的目標時,再大量買進或拋出,以牟取暴利。
轉帳。一個機構大戶同時在多個券商處設立帳戶,一個帳戶賣,另一個帳戶就買。通過互相對倒的方法進行虛假的股票交易,製造虛假的股市供求關系,從而提高股票價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價格以便買進。
聲東擊西。機構大戶先選擇易炒作的股票使其上漲,帶動股市中大量的股票價格上升,從而對不易操作的股票施加影響,使其股價上漲。
套牢。機構大戶散布有利於股票價格上升的假消息,促使股票價格上漲,誘使眾多的股票散戶盲目跟進,而機構大戶在高價處退出,導致股票價格無力支持而下跌。反之,空頭大戶用套殺多頭的方法,又可使股票價格一再上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