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大神幫忙解釋一下美國合夥企業的其中兩種類型MLP和LLP,謝謝
1.「業主有限合夥」,英文原文是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簡稱MLP)融合了企業的有限責任制、合夥關系的稅收優勢以及私企的管理模式。
2."有限責任合夥",英文原文是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下簡稱LLP)它是一種把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與合夥固有的經營上的靈活性結合起來,又適用一般合夥法的新的合夥形式,是對傳統合夥制度的重大變革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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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有限合夥制公司
1..只要公司收益每年轉移給投資人,那麼業主有限合夥公司就不必再繳納公司稅。此外,這類公司也不必過於注重股東權利。
2.一大波資金正在流向這類公司,或類似結構的公司。加在一起,它們僅代表美國上市公司的9%;但是在2012年,這類公司在公開市場募集的資金卻占據了公開募股總金額的28%,而且還支付了華爾街股票交易手續費的三分之一。
3.目前,新成立的公司中有三分之二採用了這種公司結構。某些行業把這種公司結構融入了原來的公司架構,比如液壓天然氣行業。
二.有限責任合夥意義
1.在於,它規定各合夥人仍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僅對本人負責的業務或過錯所導致的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對因其他合夥人過錯造成的債務不負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主要適用於風險投資,由具有良好投資意識的專業管理機構或個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
作為資金投入者的有限合夥人享受合夥收益,對企業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
3.在對外責任承擔的問題上,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都是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合夥的直接相關合夥人(們)應當對其不法行為造成的巨大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所以,對於合夥企業的債權人而言,他的債權一旦超出合夥企業的注冊資金的范圍時,總是有合夥人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夥章程的規定來無限承擔其餘的債務。從這一點來說,合夥企業依然保持了它的無限責任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