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失敗對其股票價格是怎麼走
這個多數都屬於正面的影響,,這個要看受讓的股權的詳細情況,對於股價,多數會選擇高開,強勢的會選擇一字板,如果一字板沒有成交量,可選擇持有,待量能放出出局,但是股權轉讓失敗的,對公司也不會有什麼影響的,大概會低開一點點而已。
B. 股權轉讓未約定轉讓價格時如何確定
一般而言,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關系中,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是股權受讓方最主要的義務。股權轉讓糾紛中,相當數量案件的爭議焦點是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問題。如常見的受讓方未按期支付股權轉讓價款時,轉讓方請求判令受讓方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或者解除合同。除此之外,還有一類案件,是對雙方簽訂合同時是否明確約定了股權轉讓價款本身存有爭議。該類糾紛的產生,多是源於當事人對於股權價值的理解有偏差,以及交易過程的不規范。如實踐中,許多案件訴爭的股權轉讓協議,均是當事人按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格式文本簽訂的,只有了了數條。法院需要判斷合同簽訂時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難度較大。而且對於股權轉讓價款未約定時,是解釋為轉讓行為未成立,還是認定為股權轉讓行為有效但是零對價,抑或通過評估程序解決,在實踐中存在不同審理思路。
首先,價款並非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必備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由此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為合同成立的必備要件,價款並非必備的成立要件。
其次,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買賣合同中未約定價款的,可以結合其他證據或依照合同法規定確定,股權轉讓協議亦應如此處理。
再次,價款確定屬於事實查明問題,應當結合個案證據,綜合判斷。如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多次交易行為、具有特殊關系等事實時,如出讓方無充分證據證明股權轉讓價款,可以結合相關證據,認定股權為零對價轉讓,而無需經過評估確定。
C. 股權轉讓後股票真的會漲價嗎
您好:
您好,許多關注股市的朋友可能發現上市公司轉讓股權後股票會大漲。其實,這要看你買的是什麼股票,是什麼人要入股。如果股東是為了減持不良資產、或者是強勢資金等優質資源進入,則是利好,如果是公司本身不好股東想早點出局規避風險則是利空。應該自己根據公司實際經營情況下定論。當然有些內部的實際情況是散戶很難得知的,要麼早點出局,要麼保持信心。
對於股權轉讓概念走強的邏輯,主要原因是今年以來,重組監管趨嚴,通過協議轉讓股權的上市公司數量明顯增多,從嚴監管背景下股權轉讓成為「曲線救國」的「第三條道路」;9月9日證監會發布重大資產重組新規後,進一步抬高了借殼的門檻和「殼費」,使得產業資本需要支付更高的溢價,因此催生了二級市場潛在的優質類「殼」股的投資機會。
D. 小公司自己可以定股份轉讓時候的股票價格嗎
在股權的轉讓中,還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的方式轉讓股權,拍賣、變賣價格就是轉讓價格。拍賣和變賣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相對其他方法,更能體現股權的市場價格,是一種比較科學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