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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操縱股票價格

發布時間: 2023-07-01 21:37:54

⑴ 操縱股價怎麼界定標准

1、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拓展資料

1、每股收益就是每一股股票的盈利,股價是指股票的交易價格,一般來講,每股收益越高股票價格越高。

2、股價是指股票的交易價格,與股票的價值是相對的概念。股票價格的真實含義是企業資產的價值。而股價的價值就等於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

3、理論上每股收益高的股價相應會高一點,但如果在投機氣氛濃的市場就不一定。在很多場合,股價所反映的是市場對該股票的預期,就是所謂的什麼概念、什麼機會等等。關鍵的還是機構和大戶的操縱。另外,在國內對上市公司分紅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收益好的不一定就分得多,也導致了每股收益與股價的關系體現得不是很突出。

4、從表面上看每股盈利和每股收益表面上是一樣的,但這兩個詞有根本上的區別,區別在於,所謂的每股收益又稱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盈餘,指稅後利潤與股本總數的比率。它是測定股票投資價值的重要指標之一,是分析每股價值的一個基礎性指標,是綜合反映公司獲利能力的重要指標,它是公司某一時期凈收益與股份數的比率。

5、每股稅後利潤突出了分攤到每一份股票上的盈利數額,它是股票市場上按市盈率定價的基礎。如果一家公司的稅後利潤總額很大,但每股盈利卻很小,表明它的經營業績並不理想,每股價格通常不高;反之,如果每股盈利數額高,則表明公司經營業績好,往往可以支持較高的股價。

6、每股收益即每股盈利,又稱每股稅後利潤、每股盈餘,指稅後利潤與股本總數的比率。是普通股股東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業凈利潤或需承擔的企業凈虧損。每股收益通常被用來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衡量普通股的獲利水平及投資風險,是投資者等信息使用者據以評價企業盈利能力、預測企業成長潛力、進而做出相關經濟決策的重要的財務指標之一。

⑵ 每個股票的漲和跌是某個人或者公司操控的嗎

是錢多那位控制的,股票的價格是拿鈔票堆出來的。股票的下跌是拿股票砸出來的。就這么簡單

⑶ 操縱股價違法嗎

法律分析: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空老耐獲得巨含消額盈利,通過控斗春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操縱股價不一定是機構,也可能是公司內部管理人員、大股東、隱形股東、個人等,只要集中資金優勢、內部信息優勢、管理優勢等,其他投資不具備的特殊條件,達到使股票價格可持續的改變,為自己獲得不正當的巨額利潤的行為均屬於操縱股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

⑷ 股票漲跌的主要因素是機構操縱嗎

短期(指1至兩年)來看,股價的確受到人為的干擾,也有所謂的莊家潛伏其中進行操縱;但是長期(指五至十年)來看,股價漲跌完全是由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決定。
一家業績超亂的公司股票,在某些操縱者鼓吹的題材、概念、造假的蠱惑下,也許會在短時期內暴漲,可是時間一長,公司全身的「膿包」破裂,股價自然也會狂跌不止。例如歷史上著名的銀廣夏、紅光實業、綠大地等等。
一家持續盈利能力強勁的公司,可在十年甚至幾十年中保持強勁的盈利能力,從而給股東創造財富神話。例如美國的微軟、沃爾瑪;中國的萬科、蘇寧電器、深發展(現名平安銀行)等。
截至今天為止,萬科首日上市買進的投資者持有至今天,財富增長了265倍;蘇寧首日上市買進的投資者持有至今天,財富增長了107倍;深發展首日上市買進的投資者持有至今天,財富增長了74倍。這一切增長都來自於公司的自身持續盈利,而不是股價的大漲。

所以股票漲跌的核心因素就是公司的持續盈利能力,而不是其他表象的東西。

⑸ 上市公司操縱股價如何處罰

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股價交易注意事項

在股市中,如果剛被套的時候割肉只用損失少許,可到頭來實在是頂不住了再割肉,反而損失了不少。當本應持股待漲時卻倉皇賣出,獲利甚微。持這種心態投資股票,通常結果總是虧多贏少。

股票不是漲就是跌,漲與跌的機率各佔一半。賺錢時除了彌補損失之外還有盈餘,這樣才能立足於股票市場。假如在做出錯誤操作後卻苦苦支撐,最終只能賠錢。

以上內容參考 人民網-北青報:對操縱股價行為要重拳懲治

⑹ 簡述操縱股票價格及內幕交易的危害

內幕交易在世界各國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內幕交易雖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與正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場上公開買賣證券,但由於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因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
(一)違反了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
(二)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
(三)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內幕信息與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又稱內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主要股東、證券市場內部人員或市場管理人員,以獲取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為目的,利用其地位、職務等便利,獲取發行人未公開的、可以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⑺ 股票的漲跌主要是什麼操控

1、目前大部分股民認為股票的漲跌是由莊家操控的,也就是機構主力操控股票漲跌的。股票的漲跌有宏觀面及基本面的原因,主要的還是資金面或者受主力的關照程度。 在股市上,只要股民擁有的資金或股票的數量達到一定的比例,就能令股價的走勢隨心所欲,從而控制住股價以從中漁利。如滬市的某上市公司曾經在一天之內將自己的股價炒高了一倍,而更有甚者,深市的一家券商在臨收市前的幾分鍾之內就將某支股票的價格拉高一 倍多,所以股價是某時段內資金實力的體現,散戶股民對股市的這種操縱行為應多加提防,而不宜盲目跟風,以免吃虧上當。
2、目前,機構主力操控股票漲跌的過程是:機構主力操盤手需要做的就是進一步對大勢和政策面進行詳盡的研究,進而對項目進行詳盡細致的策劃。這好比一座大廈的建設,先要作出詳細的施工圖紙,安排大廈的高度、結構及施工進度。大方向定住之後,無論如何施工,都必須以施工詳圖為依據,在真正的施工過程中可能有一些靈活變通之處,但是絕對不能偏離大方向。作為主力操盤手也是這樣,在項目每一個細節的運作上,他應根據市場人氣狀況選擇對應的手段,在不影響該項目大的運作框架下,力促將該手段發揮到淋漓盡致,以達到運作之目的。比如在股價處於高位時,應充分調動市場人士的貪婪心理,打開他們的想像空間;在股價處於低位時,應該充分利用市場人士的恐懼心理,讓他們感覺到股價還有充分的下跌空間,迫使他們交出廉價的籌碼。
3、機構大戶操縱股價的行為能以得逞,其原因就是中小散戶的直線思維,即看到股票價格上漲以後就認為它還會漲,而看到股價下跌時認為它還會跌。而機構大戶將股票炒到一定價位必然要拋,將股價打壓到一定程度後必然要買。

⑻ 機構操縱股價合法嗎

機構操縱股市交易、股市價格有違證券法。
我國《證券法》對市場操縱認定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71條中。該條主要採取列舉式對操縱行為的類型作了規定,同時也預設了一些認定市場操縱的條件。
由於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行政和司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審裁斷案,不允許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對《證券法》市場操縱規范的解讀實際上就關繫到我國司法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市場操縱的具體認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體的規定
證券法第71條禁止「任何人」以操縱市場的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這里的「任何人」不能狹隘地理解為自然人,應該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內的法律意義的「人」。其解釋依據有2點:
首先,從法理上說,法律意義上的「人」實際上是一個「主體」的概念,這樣的理解,在經濟學里也存在,經濟學里的「經濟人」也是一種「經濟主體」的概念。因此不能簡單地將證券法的「任何人」理解為自然人,應該理解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主體的概念。
其次,從實踐角度分析,實踐中許多法人、組織利用「麻袋賬戶」進行市場操縱行為,從證券交易的名義參加者來看,雖然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的交易,但實際上控制這些賬戶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從證監會既往查處的市場操縱案例來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組織利用自然人賬戶甚至與自然人聯手進行市場操縱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處的「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服務公司、李石聯手操縱鄭百文股票案件」○1。
《證券法》對市場操縱主觀要件的規定
主觀要件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觀犯意,二是動機或目的。
關於主觀犯意,《證券法》雖沒有確切規定,但依據各國立法例和我國實踐,不存在過失操縱市場的情形。因此,市場操縱主觀上只能以故意進行,而且多表現為行為人希望某一結果發生,並製造條件促使這一結果發生。
關於動機或目的是否應作為市場操縱構成要件,各國立法例和學界存在爭議。我國《證券法》明文規定「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的主觀目的或動機,應作何理解,一直是執法和解釋過程中的一大難題。
我國證券法關於相互委託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71條第3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在這種交易中,對手方之間的交易行為並未導致任一方利益的實際變化。這樣就使市場上的投資者產生誤解,認為可能會有更大的交易行為發生,而實際上並非如此。這種方式是交易雙方通過事先約定在某一價格上同時從事大量的賣出和買入行為,從而製造交易量虛增的效果來誤導投資者。
一、「自買自賣」的認定
自買自賣認定的關鍵在於必須認定買賣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實踐中,這種調查主要是通過開戶資料、交易記錄、資金流水等資料的分析查證來實現的。由於賬戶實名制的實施,以一個主體名義注冊兩個以上賬戶的作法已不可行,自買自賣所動用的賬戶多為「麻袋賬戶」或「代理賬戶」。
判斷賬戶是否處於同一控制下,可以從三條主線入手:一是委託代理主體,如果涉嫌賬戶的委託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為同一人,則可能處於同一控制下;二是資金來源,如果交易賬戶的資金來源相同,可以初步認定賬戶之間存在著共同的資金鏈;三是交易利潤歸屬,如果從事對手交易的賬戶利潤都歸聚到同一主體身上,則可以確證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
上述線索的確證,可以作為認定構成「自買自賣」的初步線索,判斷「自買自賣」的另一重要舉證步驟,就是要查證賬戶之間的交易是否互為對手方,這一點可以參考前述關於「相互委託」的論述。否則,即使賬戶處於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為對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構成《證券法》要規制的自買自賣。
二、對倒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自買自賣」的成功認定,只是認定行為的存在,但能否僅以此判斷對倒的成立,並依據《證券法》追究行為人違法責任呢?從《證券法》的規定來看,僅僅依據行為本身是不能對行為人施予制裁的,因為證券法還規定了明確的結果要件「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因此,我國《證券法》規定的對倒是結果犯而非行為犯。
三、對倒行為和結果間的因果關系
對倒結果犯的性質給監管機構的查證造成一定的困難,監管機構除要證明自買自賣行為存在外,還必須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難的是要舉證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參考對倒日期市場的總成交量、買進賣出數量、對倒數量、對倒數量占總成交量的比重、買進均價、賣出均價、價格波動情況、當日持股余額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標,還要考慮是否存在開盤申報、尾市掛單等影響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此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大單申報、頻繁撤單等阻卻其他投資者交易、影響交易量的行為。
因果關系的判定,法學邏輯上存在三種模式:
第一種是必要條件規則,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沒有……」。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種規則是實質要素規則,即某種行為或事件雖然不是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但卻是足以引起損害發生的充分條件,就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該認定規則不是對必要條件規則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對它的補充,彌補了必要規則的不足。
第三種是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中,第一種是常用的邏輯推演規則,第二、三種出現在適用第一種規則難以證明因果關系存在或是法律對某類行為施予特別制裁的情況下。由於運用後兩種規則減輕了檢控方的舉證責任或是加重了違法行為人的舉證負擔,因而在「信息不對稱」的證券市場上得到廣泛運用。
此外,由於證券市場上價格和交易量變化結果的發生可能存在多種原因,即可能出現「一果多因」的情況,因此執法者的主觀裁量可能在因果關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對於一果多因的情況,執法者可以根據相關事實自由裁量對倒行為是否是構成影響的實質性因素,進而判定其是否構成證券法所要規制的市場操縱行為。

⑼ 股票的漲跌是由機構控制的嗎

當然是內在價值決定了,不過這個內在價值無時無刻都在變動:
1,在某一時期,當一隻股票的價格低於其實際價值時,就會有一部分先知先覺的人買入,股價就會上漲,然後就是一大群後知後覺的人發現再跟著買入,股票就會大幅上漲,形成搶購。
2,反之,如果大家覺得一隻股票有嚴重的價值炒作泡沫,就會賣出,股價就會下跌,賣的人多了就會造成股災。
3,還有一種特例就是莊家(可以控制大資金的人或集團)造假,和上市公司合謀欺騙股民,做假帳或假消息,造成虛假的股票價值升高來拉升股票;或者放出虛假的虧損消息使股票下跌,使散戶股民賣出股票,他們好在便宜的價格買入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