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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價格預測可採用matlab 2024-11-19 09:56:36

股票發行價格如果過低可能加大

發布時間: 2024-01-20 16:20:11

Ⅰ 股票上市的定價如何確定

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缺轎是新股發行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環節和內容,新股發行價格的高低決定著新股發行的成功與否,也關繫到各參與主體的根本利益,並影響到股票上市後的具體表現。

IPO定價的基本原則

#01

內在價值原則

股票價格是對未來收益的貼現值,若股價不能反映股票的內在價值,或者說,股票定價與股票內在價值的偏離度過高,就可以認為該股票一級市場的定價機制存在一定的偏差。股票的發行價格應該反映股票的內在價值,一般可用現金流貼現法、相對估價法、經濟附加值法等進行計算。

#02

市場化原則

股票的發行鬧升價格應以市場化取向為原則來確定,充分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使股票的供給和需求達到均衡,以准確地反映市場對股票價值的認可,也就是說,股票發行價格應考慮發行時整體股票價格水平、供求狀況等,兼顧各方利益。

一方面,新股發行定價必須考慮滿足發行人籌資需要。籌集企業所需的資金是發行人發行新股的目的之一,因此,新股發行定價應考慮發行人的籌資需要,最大限度地滿足發行者的籌資需求。若新股發行價格過低,在發行量不變的情況下,則企業籌資規模會比較小,這不僅損害了原有股東的利益,也不利於公司成長。

另一方面,新股定價必須考慮投資者和承銷商的利益。出於投資成本考慮,投資者希望新股價格低,若新股發行價格太高,將會增加其投資成本,打擊其投資信心,同時也增加了承銷商的發行責任和風險,給二級市場增加壓力,從而損害上市公司的形象,降低上市公司再次增資擴股的能力。

一般來說,定價是否合理,在股票上市後一段時期即能表現出來,大幅度地漲落均系不正常,上漲5%~20%通常被認為是比較正常的。如果定價不留餘地,則股票上市後在二級市場的定位將會發生困難,影響公司的聲譽。因而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要注意給二級市場的運作留有適當的餘地。

#03

符合國際慣例與我國國情相結合的原則

一方面,證券市場的發展有其內在的規律和基本模式,我國證券市場也必須遵循這種規律和模式,因此我國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應引進國際慣例,盡量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以便於保持可比性。

另一方面,我國的經濟發展和證券市場的發展都有其特色,與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環境明顯不同,尤其是我國的證券市場建立不久,與其他成熟的證券市場相比,仍然存在許多不足,某些市場信號並不能反映真實情況,加上我國股份制企業的特殊性(改制設立),所以價格制定要在符合國際慣例的條件下,照顧到我國的具體情況,不能盲目照搬。

#04

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

股票價格由於其特殊性,其構成因素有許多無法確定或很難確定,因此在價格制定中,應充分考慮影響新股的可量化因素和不可量化因素。對可量化因素進行定量分析,而對不可量化因素則進行定性分析,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有機結合起來才能准確合理地制定價格。

股票發行價格受到國家宏觀經濟環境、企業行業特點、公司財務狀況、公司基本情況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因此,新股定價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價格制定者運用定價原理,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伏彎肆綜合考慮市場環境,經過科學的定價程序,才能得到一個相對合理的發行價格。

影響IPO定價的因素

IPO定價的評判標准

評價新股發行定價的好壞,首先要看新股發行價格的確定是否遵循了上述新股定價的原則,因為這些原則是新股合理定價的前提和基礎,通常只有遵循了上述原則,所確定的新股發行價格才較為科學、合理。

新股發行定價的好壞,最終還是需要用未來的實踐加以檢驗,即用發行成功與否來檢驗。發行成功了,就可以認為定價是合理的;發行不成功,無論是多麼完美的定價理論得出的定價也不能被認為是合理的。

但怎樣才是「發行成功」,國外的標准較為簡單,主要是考察上市首13天的股價上漲幅度,若上漲幅度介於5%~20%之問,則認為發行成功;若上漲幅度小於5%,則認為IPO定價偏高,發行不成功;若上漲幅度大於20%,則認為IPO定價存在明顯低估的現象。

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狀況,如果新股定價滿足以下條件,則定價較合理:

(1)發行公司能夠據此價格按計劃順利籌集到理想的資金數量,這就說明投資者對新股定價是基本認可的。

(2)承銷商不存在被動余額包銷行為。所謂被動余額包銷,是指承銷商沒有將股票完全發售出去而不得不包銷余額的行為。余額包銷一方面意味著新股發行價格過高,不被市場認可,另一方面余額包銷不僅要佔用承銷商大量資金,而且也可能導致承銷商成為發行公司最大的股東,造成股權結構不合理,發行公司甚至會受到承銷商的干預等。

(3)在所確定的新股發行價格下,新股上市首13漲幅在40%~60%之間,若低於40%,則認為IPO定價過高;若高於60%,則認為IPO定價存在明顯低估的現象。這一標准考慮了我國的新股上市首日漲幅平均達100%以上的現實和國外的成功經驗。當代著名投資家、美國金融學教授阿科波爾(Arkebauer,2002)認為,新股定價在比真實市場價值低15%~30%(即折扣率)的水平上,會刺激投資者的投資慾望。

IPO定價的主要方式

市場化的新股發行定價一般都是根據投資者實際需求情況,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投資者實際認購需求往往是新股發行定價的決定因素。但在徵集投資者認購需求之前,主承銷商必須在發行人的配合下,估算反映發行人公司市場價值的參考價格,作為投資者做出認購決策的依據。

在完成發行新股的估值工作以後,主承銷商將根據新股發行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新股發行定價方式,保證新股發行工作順利完成,並使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充分反映市場需求情況。

不同發行定價方式的區別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在定價之前是否已獲取並充分利用投資者對新股的需求信息;

二是在出現超額認購時,承銷商是否擁有配發股份的靈活性。根據這兩個標准,各國的新股發行定價方式基本上可以分為4種類型,如表。

以上4種方式是目前世界各國經常使用的新股發行定價方式。在實踐中.各國證券監管機構根據本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通常規定可以採取其中一種或幾種方式。

Ⅱ 股票為什麼不能折價發行

  • 折價發行,是指股票發行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我國公司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公司法關於禁止折價發行股票的規定,與「規范意見」的規定是一致的,其目的是為了貫徹資本維持原則。

  •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票的票面金額屬於應記載事項,公司不得發行無面額股票。股票上所記載的票面金額具有以下意義:(1)發行股票籌資時,相當於票面金額的資金列入公司的注冊資本;(2)股票票面金額總值即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總額;(3)在公司注冊資本額確定的前提下,通過票面金額可以確定每一股份在公司資本中所佔的比列;(4)在面額發行股票時,票面金額即為發行價格。根據資本維持原則,股份有限公司在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總額相當的財產。如果允許公司折價發行股票,那麼公司實收股本總額就會低於其注冊資本,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違反了資本維持原則。另外,根據公司法第78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即實收股本應與注冊資本相一致。據此,折價發行也是不應允許的。

Ⅲ 發行價就是原始股的價格嗎

發行價並不是原始股的價格。

發行價是股票初上市的一級市場申購價,並不是原始股的價格,原始股的發行價可能會高出十幾倍,另外破發就是指的股價破了發行價。

而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原始股"一向是贏利和發財的代名詞。

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投資者若購得數百股,日後上市,漲至數十元,可發一筆小財,若購得數千股,可發一筆大財,若是資金實力雄厚,購得數萬股,數十萬股,日後上市,利潤便是數以百萬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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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原始股的注意事項:

看承銷商資質

購股者要了解承銷商是否有授權經銷該原始股的資格,一般有國家授權承銷原始股的機構所承銷的原始股的標的都是經過周密的調研後才進行銷售該原始股的,上市的機率都比較大;反之,就容易上當受騙。

企業經營情況

購股者要了解發售企業的生產經營現狀。了解考察企業的經營效益的好壞可從企業的銷售收入、銷售稅金、利潤總額等項情況去看,這些數字都能在企業發售股票說明書中查到。

看股票用途

要看發行股票的用途。一般說來,發售股票的用途是用來擴大再生產的某些工程項目、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增強企業發展後勁的某些用項等,這些都是值得投資的。如若工業生產企業發售股票是用來補充流動資金私有制,那就要慎重考慮,是不是企業外欠資金太多,發售股票的目的是用來補窟窿還是償還企業的虧損債務,購買這樣的股票是不會創造新的再生價值的。因此也不可能給購股者帶來好的收益,而且存在著較大的風險性。

企業負債情況

要看發售股票企業負債的額度。購買某企業的股票時要特別注意該企業公布的一些會計資料報告,這些資料報告發售企業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資產凈值等。

看溢價比例

要看溢價發售的比例。企業發售股票大多採取溢價發售的辦法。溢價發售的比例越小,購股者的風險性越小,溢價發售的比例越大,給購股者造成的風險性就越大。

看預測股利

要看預測分紅的股利。股利越高說明資金使用效果越好,這當然是投資者最為期望的。所以,在選擇購買股票時,要看預測分紅股利的高低,股利高的是優先選擇的對象,低的應當慎重購買。

居民購買股票不宜集中投放。投資股票具有高利潤、高風險兩重性,因此在利益風險並存的形勢下,要採取分散投資的方法減少投資的風險性,增強投資的效益性。要對發售企業作出長遠正確的預測。



Ⅳ 股票的發行價是如何確定的

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是是股票發行計劃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內容,它關繫到發行人與投資者的根本利益及股票上市後的表現。若發行價過低,將難以滿足發行人的籌資需求,甚至會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而發行價太高,又將增大投資者的風險,增大承銷機構的發行風險和發行難度,抑制投資者的認購熱情,並影響股票上市後的表現。因此,發行公司及承銷商必須對公司的利潤及其行業因素、二級市場的股價水平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然後確定合理的發行價格。

從各國股票發行的經驗看,股票發行價最常用的方式有累計定單方式、固定價格方式及累計定單和固定價格相結合的方式。目前,我國的股票發行價格確定多採用兩種方式:

一是固定價格方式,即在發行前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盈率法來確定新股發行價格:

新股發行價=每股稅後利潤×發行市盈率

二是區間尋價方式,又叫「競價發行」方式。即確定新股發行的價格上限和下限,在發行時根據集合競價的原則,以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作為確定的發行價。比如某隻新股競價發行時的上限是10元,下限是6元,發行時認購者可以按照自己能夠接受的價格進行申購,結果是8元可以滿足所有申購者最大的成交量,所以8元就成了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所有高於和等於8元的申購可以認購到新股,而低於8元的申購則不能認購到新股。這種發行方式,多在增發新股時使用。

新股的發行價主要取決於每股稅後利潤和發行市盈率這兩個因素。2001年新股發行實施核准制以來,發行市盈率一般在50倍以上。

Ⅳ 我國為什麼不允許股票折價發行,折價發行與溢價發行對利益雙方有何影響

為了保護當前股東滑跡的利益,當然不應該折價發行。股票發行價格是股票發行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對投資者和發行人乃至承銷商都有直接關系。

發行價高,對發行人來說,可以用較少的股份籌集到較多的資金,降低籌資成本。但是,對投資答讓則者來說,發行價太高,則意味著投資成本增大,有可能影響投資者的購買熱情。

正常情況下,低價發行可以提高債券的吸引力,擴大債券的發行數量,加快發行速度,有利於發行者在短期里籌集較多的資金。當然,它仍然受到發行者和代理機構的信譽及債券利率高低的影響;

低價發行時,發行價格低於票面金額,其差額部分實際上便增大了發行成本,倘若不同時降低利率以作為折價發行所造成的發行收入的減少的補償,則低價發行與提高債券利率的效果相同,勢必增加發行者的負擔。

但低價發行,雖能暫時吸引相當數量的投資者的認購,但過低的發行價格,往往意味著公司經營不利和前景不樂觀,這不僅會導致流通市場上股票價格的跌落,損害原有股東的利益,而且對發行公司以後的發行與經營不利,所以低價發行也存在一定的不利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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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清棚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規律

股票折價發行時,其折價的大小必須根據公司的經濟狀況決定。經營狀況好則折價少,反之則折價多。折價發行適用於信用較低或新成立的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另外,在大量發行股票時,為了吸引投資者,採用折價發行便於推銷。西方的許多新公司常採用折價發行股票。

在日本和其他一些國家的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價值,因而,在這些國家沒有折價發行股票的現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折價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