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鼠倉的典型案例
跟蹤買賣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馬股,基金經理韓剛遭遇刑拘,開基金經理刑拘之先河。
刑法修正案實施的那一天起,基金老鼠倉的好時光就結束了。
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布將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已經移送司法機關的韓剛,利用職務之便,跟蹤買賣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馬股賺錢,被深圳證監局查獲,由於獲利較大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韓剛可能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7)》(下稱《刑法修正案》)實施以來,第一個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基金經理。韓剛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刑拘韓剛的背後,預示著監管層開始對基金老鼠倉敲山震虎。
韓剛的老鼠倉
韓剛的老鼠倉曝光於2009年9月,深圳證監局一直沒有公布對他的處理結果。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布的處理結果令市場震驚。
2009年1月6日,年僅36歲的韓剛被任命為長城久富基金的基金經理,之前韓剛先後擔任長城久恆的基金經理和長城基金研究部總經理。7個月後的2009年8月,深圳證監局對轄區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經理的執業行為進行了突擊檢查。韓剛在這一次檢查中被發現私設老鼠倉。
深圳證監局在檢查中發現,景順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塗強,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韓剛、劉海涉嫌利用非公開信息買賣股票,涉嫌賬戶金額從幾十萬元至幾百萬元不等。三位基金經理私設老鼠倉,這是基金黑幕之後,基金業最大的丑聞。
根據已經公布的塗強和劉海的交易細節來看,這兩位被行政處罰的基金買賣的股票均以中小盤的權重股為主。從2009年8月被現場檢查之前長城久富公布的一季報和半年報的數據看,韓剛掌管的基金均是白馬股,不存在ST股或者重組股。
從前10大重倉股可以看出,一季報跟半年報中有5隻股票相同,尤其是韓剛接手長城久富之後開始大舉增倉汽車股,一汽富維和華域汽車一躍成為第六和第八重倉股,分別持有1.15億元和1.09億元。
而從2009年半年報的交易數據來看,一汽富維和華域汽車也是其買入金額的第四名和第五名,從中可以看出韓剛對這兩只股票非常看好。盡管無法獲悉韓剛親屬賬戶的交易信息,但這不排除其存在買賣這兩只股票的可能性。
證監會在得到深圳證監局的檢查結果後,立即對韓剛等三人進行了立案稽查。2009年9月22日,韓剛被停職。
2010年9月6日,證監會宣布,韓剛因在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利用任職優勢,與他人共同操作其親屬開立的證券賬戶,先於或同步於韓剛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買入、賣出相同個股,獲利較大,被證監會將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移送至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基金業老鼠倉領刑第一人
因涉嫌「老鼠倉」交易,景順長城原基金經理塗強、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劉海、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等三人被證監會查處,其處罰決定2011年5月22日正式對外公布。塗強、劉海二人沒收違法所得、進行不同程度罰款,並被施以市場禁入的處罰,韓剛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也是中國證券市場首例因涉嫌違反《刑法》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基金經理韓剛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作出公開判決,判處韓剛有期徒刑一年,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31萬元。該案成為中國第一起基金從業人員因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老鼠倉刑律殺戒
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中國基金業歷史上,韓剛為第一人。
證監會對基金老鼠倉痛下殺手者,韓剛並非第一人。在基金老鼠倉的名單上掛著原上投摩根基金經理唐建、南方基金經理王黎敏、融通基金經理張野、長城基金經理劉海、景順長城基金經理塗強等,只是證監會沒有將涉嫌老鼠倉的基金經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是處以罰款跟行政處罰了事。
韓剛跟劉海、塗強一起被證監會同時立案稽查,最後卻是不同的結局。根源在劉海與塗強涉嫌的老鼠倉交易要麼是金額不構成刑事犯罪,要麼是交易行為發生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
《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成為架在韓剛們頭上的一把致命鋼刀。
韓剛擔任長城久富基金經理之後的一個多月,即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該法案從通過之日起實施。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增加一款,被稱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對於情節嚴重的,《刑法修正案》規定,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在證監會的公告中,對於韓剛所涉案的獲利金額、涉及股票和交易細節,均不曾涉及,但涉嫌老鼠倉交易時間恰好處於《刑法修正案》正式實施之後,且期間的金額會比較大。
韓剛被追究刑事責任,對資本市場起到震懾作用卻意義非凡。
按照《刑法修正案(7)》,其所針對的不僅是基金公司,還包含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
在深圳證監局的檢查中,涉嫌賬戶的金額只在幾十萬元至幾百萬元之間,但韓剛利用非公開交易的信息獲利不太可能達到千萬級別,相比於資本市場利用重組的非公開信息獲得動則上億元的收入不法收益不可同日而語,但卻可以達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同時,這也為基金經理和基金行業敲響了警鍾。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已經達到8000多人,62家基金公司共有700隻基金產品、500 位以上的基金經理,這一群體在2010年以來表現出了較高的流動性,截至2010年7月30日,共有59家基金公司旗下227隻基金出現基金經理離職。
人員的進出難免會魚龍混雜,韓剛是第一個,但肯定不會是最後一個,其對基金行業的同行更具有敲山震虎的效果。 國內最大「老鼠倉」案、深圳「老鼠倉」第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原博時精選基金經理馬樂因利用自己擔任基金經理所掌握的未公開信息,非法進行股票買賣,被控犯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審進行了2個小時,馬樂全盤認罪。
庭審披露了馬樂在長達2年時間里是如何操縱「老鼠倉」,非法獲利1883萬余元。
2014年2月21日開庭的「老鼠倉」案主角馬樂年僅32歲,曾因臨危受命將博時精選基金扭虧為盈成為基金業的風雲人物,但在2013年7月,馬樂因涉嫌操作「老鼠倉」案發。經查,馬樂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2年多時間里,非法操作「金某」、「嚴某進」、「嚴某雯」3個股票賬戶,先於基金股票低價買入,又先於基金股票賣出,買入與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隻,買入與賣出金額雙邊成交金額共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883萬余元,利用基民資金為個人股票「抬轎」,即典型的「老鼠倉」,被檢察機關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操縱「老鼠倉」的行為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後,才被定性為刑事犯罪,對應罪名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國內已有多起「老鼠倉」案審判案例,而在深圳,馬樂案則是第一單,也被稱為深圳「老鼠倉」第一案,而馬樂案涉及的交易金額、獲利金額均超過國內已審判的「老鼠倉」案,又被稱作國內最大「老鼠倉」案。
2014年2月21日的庭審中,馬樂表現非常配合,從始至終都表示認罪,並對起訴書所列的犯罪過程、資金金額毫無異議,對公訴人列舉的大量證據也表示完全認可,不僅在辯護律師辯護時落淚,還在最後陳述環節深表悔意,整個庭審過程2個小時,馬樂的自我辯解和其辯護律師的發言都一心只求罪輕。
馬樂其人 從寒門學子到基金風雲人物
現年32歲的馬樂出生在河南農村,家境貧寒,在馬樂最後陳述時用自己的話來形容,是「17年寒門苦讀」,靠獎學金和勤工儉學在清華大學完成本科及碩士研究生學業。
2011年3月8日,29歲的馬樂被破格提拔為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時是臨危受命,當時該基金在業界排名僅90%左右,接管該基金後,「我真的將這只基金視為自己的生命,為它沒日沒夜加班加點,放棄了很多節假日,甚至夜不能寐。」馬樂在法庭上說,自己的身體也因此透支,不到30歲就得了二級高血壓、嚴重的腰椎間盤突出,整夜整夜的腰痛。
但他又認為,自己的付出也得到了回報,該基金業績很快在業界的排名成長到了前24%,2011年當年就使該基金在同類基金中處於前三分之一的地位。這對一個近100億的大盤基金而言,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成績,因此,馬樂一時間成為基金業的風雲人物,被視作農村孩子成為成功人士的勵志案例。由於業績突出,馬樂的收入也水漲船高,根據資料顯示,馬樂的年薪已超過200萬元。 全國最大老鼠倉案在廣州刷新了紀錄。廣州市人民檢察院2016年1月15日發布消息稱,該院提起公訴的陳某民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830萬元,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2826.058727萬元。陳某民一案涉及買賣股票87隻、成交金額達18億余元、非法獲利達2826萬余元,為目前全國最大宗的老鼠倉案件。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披露,作為目前全國最大的老鼠倉案件,陳某民一案涉及利用掌握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其買賣股票數量達87隻、成交金額達1884084756.25元、非法獲利數額達28260587.27元。該案由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偵查終結,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2015年9月7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同年11月10日,該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6年3月1日,證監會公告,張鵬先後在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萬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高級分析師、基金經理和研究員等職務,張鵬及其妻子楊某艷控制使用劉某秀賬戶,在張鵬管理新動力基金期間,新動力基金在買入或賣出股票後,張鵬操作劉某秀證券賬戶同步或稍晚買賣新動力基金買賣的股票。依據《證券法》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5條規定,決定對張鵬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張鵬操作「劉某秀」證券賬戶總盈利44.85萬元。其中,趨同交易滬市股票16隻,成交金額1515.26萬元,盈利24.08萬元;趨同交易深市股票20隻,成交金額1655.44萬元,盈利20.77萬元。
證監會認為,張鵬在擔任新動力基金經理期間,利用掌握的未公開信息,操作「劉某秀」證券賬戶,違反了證券法關於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的規定。因此,對張鵬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B. 2009年證券市場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2009年證券市場十大典型案例盤點
案例一 驚天大案:五糧液之虛假陳述案
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糧液(000858)突然發布公告稱,其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於是,這個被認為是「稀缺資源」而受到市場追捧的公司股價當日豎伍旦下午應聲狂跌,在開盤21分鍾內即被封至跌停,引發市場一片恐慌,並連累深圳成指從12097點下探至11828點。至收盤時,五糧液股價跌幅高達6.22%,成交金額高達50億元,不僅五倍於10日均量,也為五糧液上市11年來之天量。據估計,僅當天下午短短橘納2小時,五糧液市值便迅速「蒸發」掉57億元,中小投資人損失甚巨。其後數日內,五糧液股價依然呈現跌勢,拋盤明顯,9月9日的開盤價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盤價則為20.91元。同時,涉及五糧液公司立案調查的種種猜測亦充盈市場。
9月23日,中國證監會對調查中的五糧液案之初步調查結論向媒體作了通報。經初步調查,發現該公司涉嫌存在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即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證券投資行為及較大投資損失、未如實披露重大證券投資損失、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數據存在差錯等。目前,五糧液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從定性上已無懸疑,現在要關注的只是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與處罰對象范圍了。
案例二 內幕牟利:董正青之內幕交易余擾案
2009年1月9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董正青、董德偉、趙書亞內幕交易案作出宣判。公訴人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為:董正青在任廣發證券(35.35,0.28,0.80%)總裁期間,從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將「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上市」的內幕信息透露給董德偉,並指使董德偉買賣延邊公路股票。董德偉利用該內幕信息,於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過其控制的股票資金賬戶,共投入資金7000餘萬元買入延邊公路股票1457萬多股,賣出獲利5000多萬元,並將本金和賬面盈利全部提取現金,共計1億多元。其中,董正青、董德偉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價格敏感期內,買賣延邊公路獲利人民幣2284.67萬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將該內幕信息透露給趙書亞,趙書亞即利用該內幕信息,在價格敏感期內買賣延邊公路股票獲利101.73萬元。
最後,根據《刑法》第180條的規定,法院判處: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二、被告人董德偉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萬元。三、被告人趙書亞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3月27日,廣州中院二審駁回董正青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操縱股價:程文水之中核鈦白(7.92,-0.03,-0.38%)案 2009年4月16日,中國證監會以程文水、劉延澤存在操縱「中核鈦白」(002145)股票價格行為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事實如下:程文水、劉延澤作為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聯盛偉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貿有限公司、甘肅新秦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貿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並通過上述五公司設立的股票賬戶進行了涉及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的股票交易。而河北夏成龍拉鏈有限公司則將其營業執照出借給程文水、劉延澤辦理證券賬戶,並由程文水、劉延澤指使的個人進行了涉及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的股票交易活動。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程文水、劉延澤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以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中買賣「中核鈦白」股票
的方式,操縱和影響「中核鈦白」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根據統計,賬戶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核鈦白」的賬面收益為-5,806,527.67元。
因此,中國證監會認定,程文水、劉延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程文水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對劉延澤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在程文水、劉延澤利用六家公司的賬戶組操縱「中核鈦白」股價時不久,中核鈦白曾於2008年9月17日發布《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公告》,認為公司股價在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跌幅偏離值累計超過20%,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此公告引起了「中核鈦白」投資者的關注,之後,成交量迅速放大。
案例四 限制買賣:高管們之短線交易案
2009年9月4日,中國證監會對三起短線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 夏世勇、李建軍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金發科技(9.07,-0.09,-0.98%)公司原副董事長夏世勇、金發科技公司原董事、總經理李建軍,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在任金發科技副董事長期間,通過妻子委託熊玲瑤代為賣出夏世勇證券賬戶中的「金發科技」股票791,200股。當日,該賬戶又買入「金發科技」18,400股。
2008年12月26日,李建軍在任職期內,委託方卉代為賣出李建軍證券賬戶中的「金發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賣出230,000股,當日又買入100,000股;12月30日,賣出580,000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有關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從事短線交易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違法行為。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夏世勇、李建軍分別給予警告。
(二) 王建超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海螺水泥(34.99,-0.59,-1.66%)公司原副總經理王建超,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個人證券賬戶有16個交易日交易過「海螺水泥」股票,累計買入109,600股,賣出48,477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195條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王建超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三) 盧憲斌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祁連山(12.95,-0.09,-0.69%)公司原監事盧憲斌,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8年11月6日,盧憲斌採用網上交易方式分兩次分別買入「祁連山」股票13,900股、20,500股。2008年11月11日,盧憲斌採用網上交易委託方式賣出「祁連山」100股;11月12日,賣出「祁連山」100股;11月13日,賣出「祁連山」34,200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195條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王建超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案例五 九發股份:破產案之民事賠償案
2008年6月14日,*ST九發(5.06,-0.08,-1.56%)發布公告稱,已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08年7月29日,*ST九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
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ST九發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中,*ST九發給山東九發集團的關聯公司簽發的總額高達8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未記賬,票據到期付款也未及時入賬,且補記入賬時,錯誤地沖減短期借款、應付賬款等其他科目,直接導致2005年到2006年定期財務報表虛假記載。同時,*ST九發為其他公司提供數額高達2.9億元的重大擔保既未按照規定發布臨時報告,也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與關聯公司高達8.3億元的關聯資金往來既未發布臨時報告,也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2008年9月11日,青島市中院正式受理了首批33位投資者訴*ST九發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索賠金額計800多萬元。2008年9月19日,*ST九發公告稱,公司第一大股東山東九發集團公司已向煙台中院提出破產還債申請並已被受理,9月29日,煙台中院裁定受理*ST九發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由此產生了股民訴*ST九發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函指定由煙台中院管轄,故這是第一起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之外的法院審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2009年7月,青島中院將首批起訴的案件移送到煙台中院。 2009年8月17日,煙台中院開庭審理了這33位股民的訴訟案。但其後准備立案而未及立案的105位投資者再度訴訟的管轄權,應在哪家法院起訴又成了難題。
案例六 代位訴訟:小股東之三聯集團案
從2008年起,上市公司*ST三聯與前任控股股東三聯集團、繼任控股股東國美集團之間的糾紛不斷,*ST三聯與三聯集團的商標糾紛案處於膠著狀況,國美集團也無法進駐並重組,*ST三聯也處於退市邊緣。這時,便有小股東發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公開徵集。2009年9月,成功徵集占總股本1.56%的中小股東的授權,並符合連續持股180天以上的《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要件。
2009年12月11日,山東省高院受理了78名*ST三聯中小股東訴三聯集團侵犯*ST三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的立案,該案系《公司法》修訂後的首次股東代表訴訟的司法實踐。原告們的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確認三聯商社(6.62,0.00,0.00%)享有注冊號為「779479」的「三聯」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享有三聯商標的特許經營權、無形資產使用權等附屬權利。
2、請求判令三聯集團停止使用以及授權其關聯公司或其他公司使用「779479」「三聯」商標與第三人進行的同業競爭的侵權行為。3、請求判令三聯集團向三聯商社移交特許連鎖合同及其他相關材料,並向三聯商社賠償2007年之後的加盟費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5000萬元(暫計) 。2009年12月30日,*ST三聯董事會對此作了公告。
2010年1月21日,*ST三聯董事會公告稱,公司作為該案的第三人,日前收到了山東省高院送達的三聯集團《管轄權異議書》,三聯集團認為提:該案是中國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股東代位訴訟第一案,且標的額高達5000萬元,案件涉及商標權的歸屬,涉及到三聯集團與三聯商社及其控制人之間的復雜關系,屬於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據此,要求山東省高院裁定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該案目前正在進行中。
點評:
所謂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及其管理人員責任及實現權利時,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整體利益,而依據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所得訴訟利益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方式。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或代位訴訟。
《公司法》修訂以來,已見報的涉上市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僅見此例。在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損害上市公司整體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當履行職責或濫用權力,使公司利益受損之事時有發生;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則是數以百計,而股民舉報與新聞媒體公開揭露的,則更多。所以,在證券市場中,不缺符合原告條件的股東,缺的是合格股東起訴意願與出頭徵集人。
案例七 立立電子:過會後之撤銷上市案
2008年4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審委撤銷了立立電子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決定,並宣布,立立電子募集資金將按發行價和同期銀行存款利息退還。
早在2008年3月5日,立立電子首發申請就已過會;預計2008年7月8日掛牌上市,發行價為21.81元/股,發行數量為2600萬股,實際募集資金55621.88萬元。但在上市前,立立電子被曝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納資產,故中國證監會隨即暫停了立立電子的上市進程。2009年4月7日,立立電子公告,由於首發上市被撤銷,故將向投資者返還本息。
案例八 人人喊打:老鼠倉之基民索賠案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經理助理唐建,曾利用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於基金建倉前買入新疆眾和(18.99,-0.31,-1.61%)股票26萬多股,總共獲利逾150萬元。2008年4月21日,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唐建存在「老鼠倉」行為,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處以終身市場禁入,沒收唐建152.72萬的違法所得,並處以50萬元罰款。
因唐建「老鼠倉」行為被中國證監會的處罰,引出基金持有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起訴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5.07,-0.05,-0.98%)要求行使追償權的仲裁案。在該仲裁案的審理中,申請人(基民) 是否享有訴權、唐建的行為是否職務行為、被申請人(建行) 是否應進行追償等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2009年2月3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這起中國首例「老鼠倉」民事維權案作出終局裁決。仲裁庭認為,雖然申請人已贖回其基金份額,並因此不再是合同人,但其合同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仍然受到保護。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人根據本案合同提起仲裁並無不妥,故申請人享有訴權。但同時,仲裁庭對申請人關於唐建個人違法行為系職務行為的主張不予採信,認為唐建個人違法行為並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權行為,其買賣股票行為並非職務行為。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只有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仲裁庭還認為,被申請人不存在申請人指責的「違反了對申請人的承諾」、「不作為」或「違約」的事實和情節,故申請人以「違約為由」,請求被申請人為基金財產行使「追償權」,並將所謂的追償數額「歸入」基金財產,缺少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最後,仲裁庭認為,投資者請求建行追償一案,申請人的理由和證據均不足以支持其請求,駁回其仲裁請求。
案例九 有毒產品:苦主們之境外理財案
2009年11月13日,許先生訴永隆銀行損害賠償糾紛案為上海浦東法院立案。12月14日,浦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駁回永隆銀行關於該院沒有管轄權的訴求。據悉,這也是中國法院首次對境外理財維權案作出裁定。2010年1月19日,被告永隆銀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上訴。
2005年6月,上海投資者許先生計劃將自己所有的資金投資「和記黃埔」有擔保的公司債券。在向香港永隆銀行咨詢時,該行香港旺角分行理財中心客戶主任卻向其推薦厄瓜多國家債券。根據推薦,許先生籌款投資了厄瓜多國家債券。在2005-2007年,票面價值購入價共為32.24萬美元。期間,許先生問該客戶主任在哪裡可查詢該債券的價格,一直未得到回答。因該債券不是香港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許先生很難找到行情網站,只能依賴於永隆銀行提供的價格決定買入或賣出。該客戶主任幫許先生買入或賣出時,每次的買入價都高於市場價,賣出價都低於市場價。
2008年11月20日,因許先生發現未收到派息詢問時,該客戶主任才告之「該債券有可能違約。現在該國用一個月的寬限期(從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為止) 來決定給不給利息。」隨後,厄瓜多債券價格跌至票面價值的20-30%。該客戶主任勸許先生賣掉債券,並分析說,厄瓜多政府要「拒償外債」,風險很大。如不賣掉債券,很可能血本無歸。考慮到銀行可能賠償,許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同意將所持有的票面價值為26.3萬美元的厄瓜多國家債券全部賣出,賣出所得現金僅為7.6萬美元。等許先生賣出債券後,該客戶主任卻稱銀行不賠償客戶損失。後來,厄瓜多政府以35美元的價格贖回債券時,許先生手中已沒有了債券。
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許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十 未解之謎:楊彥明之巨額貪污案
2009年12月8日上午,有著中國證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稱的楊彥明終於被依法執行了死刑。該案歷經5年,經歷五次審理: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發回重審、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再度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最高院死刑復核程序核准死刑。
從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曾任中國長城信託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總經理的楊彥明,以為本單位運作資金為名,多次指使財務人員違規從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現金共計6536餘萬元予以侵吞。但令人驚詫的是,五年五審,窮追猛挖,時至今日,楊彥明所涉贓款仍下落不明。最後,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彥明貪污公款數額巨大,且拒不交代贓款去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因此,判處楊彥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C. 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構成和實操認定 ——以「搶帽子」交易為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明確了操縱證券市場的七種行為類型,其中以操作成本低、便捷的「搶帽子」型操縱行為最為常見。本文通過分析朱某的真實案例,探討此類行為的構成和實操認定。
朱某,原為證券公司經紀人,曾是電視台《談股論金》節目嘉賓。在其擔任嘉賓期間,他利用節目播出前的特殊時間點,通過控制的三個賬戶購買股票,然後在節目中公開評價,引導觀眾,隨後在節目播出後的一兩天內拋售,藉此影響股票交易,非法獲利。最終,朱某因操縱證券市場罪被判刑,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罰金76萬元。
刑法規定,通過公開評價等方式影響證券交易,同時進行反向交易,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朱某的行為正好符合這一規定,他利用自身影響力誤導投資者,影響了市場秩序。實踐中,對「搶帽子」交易的認定,關鍵在於行為主體、公開薦股的方式,以及反向交易的賬戶控制關系。例如,朱某在電視節目中公開薦股,並通過他人賬戶進行反向交易,這需要綜合資金往來、網路痕跡、賬戶控制關系等證據來確定。
證券犯罪的定罪復雜,需要綜合運用各種證據和專業知識,尤其是對證券市場的專業理解。作為律師,安志軍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深入研究法律規定、證據鏈構建,確保公正和准確的定罪量刑。
D. 1. 證券法案例分析 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決定以發行債券的方式向社會籌集資金
1、是。內幕交易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2、構成內幕交易罪。符合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
E. 證券法案例分析題
(1)答:小王由於工作不慎給客戶進行了誤操作,違反謹慎原則。 小王擅自動用客戶 證券帳號買賣 股票, 違反客戶指令權威性原則。在此情況下違規為客戶融資,小王雖向營業部經 作了回報,但我國證券公司目前不允 許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我國證券公司目前不允許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小王和營業部經理明知故犯。小王應直接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答:丁某應向證券公司索賠。依據是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必需按照客戶意願開展經紀業務。證券公司作為法人組織,丁某和證券公司代理關系,公司(小王在內}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