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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騰龍股票行情 2025-02-13 17:36:32

黨員可以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嗎

發布時間: 2025-02-13 12:27:26

⑴ 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黨紀處分條例」解讀黨員是否能炒股

一、根據《黨紀處分條例》,上市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不能買賣本公司股票
二、證券從業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能進行股票交易
三、在證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的黨員,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進行股票交易。
四、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黨的紀律,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

⑵ 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從事以下哪些營利活動,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黨員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經商辦企業、買賣股票或其他證券投資、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營利活動,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黨員幹部在從事營利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根據條例,經商辦企業是明確禁止的行為之一。這包括黨員幹部直接或間接參與企業的設立、經營、管理等活動,旨在獲取經濟利益。此類行為不僅違反了黨的紀律,還可能影響黨員幹部的公正性和廉潔性,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此外,買賣股票或其他證券投資也是黨員幹部需要謹慎對待的領域。雖然黨員幹部可以進行個人投資,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內幕信息,進行不正當交易。對於違反規定進行股票買賣或其他證券投資的黨員幹部,將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同樣是黨員幹部需要避免的違規行為。有償中介活動往往涉及利益輸送和權錢交易,容易滋生腐敗問題。黨員幹部應當保持清正廉潔,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從中獲取報酬。


綜上所述,黨員幹部在從事營利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經商辦企業、買賣股票或其他證券投資、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等行為。對於違反規定的黨員幹部,將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⑶ 黨員幹部是否能買賣股票

可以

若具體了解,請看下: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2001年4月3日)

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投票。

第七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 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十一條 除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外,買賣其他股票類證券及其衍生產品,適用本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於本規定發布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購買、收受「原始股」,以及其他違反當時規定買賣股票的行為,應當繼續依照原有的規定予以查處。

⑷ 中共黨員能炒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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