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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股票股東

發布時間: 2025-03-06 15:12:16

① 中信證券的主要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是誰

中信證券的十大股東概況:



  • 第一大股東:中國中信集團公司,持有股份157,069.46萬股,佔比23.690%,股份性質為流通A股和流通受限股份。

  • 第二大股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7,646.81萬股,佔比5.680%,同樣為流通A股。

  • 第三大股東: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的普通保險產品,持有32,257.48萬股,佔比4.870%。

  • 第四大股東:雅戈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3,160.35萬股,佔比1.980%,同樣是流通A股。

  • 第五大股東: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持有7,402.06萬股,佔比1.120%,同樣為流通A股。

  • 第六大股東:柳州兩面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653.00萬股,佔比1.000%。

  • 第七大股東: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121.58萬股,佔比0.920%。

  • 第八大股東:中國農業銀行的中郵核心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持有5,180.96萬股,佔比0.780%。

  • 第九大股東: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持有4,768.94萬股,佔比0.720%。

  • 第十大股東:中信國安集團公司,持有4,431.01萬股,佔比0.670%。


中信證券的具體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的地理位置信息來源於網路地圖,實際數據以網路地圖為准。


(1)證券股票股東擴展閱讀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第一批綜合類證券公司之一,前身是中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於1995年10月25日在北京成立,注冊資本6,630,467,600元。2002年12月13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中信證券向社會公開發行4億股普通A股股票,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股票簡稱「中信證券」,股票代碼「600030」。

②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的法律法規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3、《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 號》中的相關規定

(一)對入股股東(包括增資股東或者股權受讓方)入股行為的審慎性監管要求

(1)出資意願真實。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證券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的風險等信息,投資預期合理,不存在被誤導投資入股的情形。

(2)股權權屬清晰。入股後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以及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3)具備出資能力,出資真實合法。入股股東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出資款須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從以股東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劃出。
入股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入股股東對其他企業的長期投資余額(包括本次對證券公司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入股股東的凈資產,國有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具備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並且能夠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

(5)信譽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入股股東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

(6)程序合法。入股行為已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證券公司和入股股東的內部決策程序和應當由上級單位或者監管部門批準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損害老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存在潛在法律障礙或者糾紛。

(7)符合信息披露和審批監管要求。入股股東的股權結構應當披露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應當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經披露實際控制多個持股5%以下股東,規避對持股5%以上股東資格審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機構未經批准間接持有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8)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政策。入股股東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2 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1 家。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金融機構參股證券公司的政策要求。(註:根據《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同一單位、個人或者受同一家單位、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單位、個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9)有明確的持股期限。為避免短期投資套利、鼓勵戰略投資和長期投資,確保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相對穩定,入股股東應當有明確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受讓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36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48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准依照《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執行。持股日是指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或者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日期。因證券公司發生合並、分立、重組、風險處置等特殊原因,股東所持股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發生轉讓的,不受其所承諾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老股東對公司進行增資或者受讓其他股東所持有股權的,證券公司無須提供老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的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
上市證券公司以公開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和公開增發股票)、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轉股、公開發行的認股權證行權等形式增資擴股的,對增資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東的增資行為,免除上述審慎性監管要求。

(二)對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格條件要求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項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資格條件。具體包括:

(1)財務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的凈資產、凈資產與實收資本的比例、或有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等財務數據與指標符合法定標准,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具備持續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較高者作為計算依據,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誠信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信譽良好,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
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二是對保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範不當利益輸送,
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確的持股期限,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