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范圍
農田和宅基地為集體所有,屬基本生活保障,一般不執行
商店的貨物可以執行,評估拍賣或抵債
『貳』 個人事項報告基金凈值怎麼填
填寫如下: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情況
1.持有股票情況的,應逐人、逐只填寫持有的所有股票的名稱或代碼、持股數量、填報前一交易日收盤時的市值(市值=單只持股數量×收盤時股價),並合計填寫填報前一交易日所有股票的總市值。
2.賬戶內所有股票情況均需填報,不能只填報自己的資金份額。通過「港股通」購買的股票,也需要填報。開通融資融券賬戶購買的股票,應當在「備注」欄註明融資融券使用額度等情況。
3.持有股票情況一定要按「填報前一交易日」收盤後持股情況填寫,與報告表封面日期形成對應關系。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的情況
1.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2.持有基金情況的,應逐人、逐只填寫持有的所有基金的名稱或代碼、份額、填報前一交易日收盤時的凈值(凈值=單只基金份數×收盤時單位凈值),並合計填寫填報前一交易日所有基金的總凈值。
3.通過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互聯網等各類基金銷售機構購買的理財產品中屬於基金的產品(含以理財形式為名的各種形式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現金管家貨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天利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現金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天添利現金集合計劃」等),均需填報。
4.對於股票賬戶資金余額自動轉購的基金產品,如「××紫金天天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需要填報。為避免遺漏,可將股票賬戶余額填在備注欄。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投資型保險的情況
1.投資型保險,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兩類。
2.凡是產品名稱中含有「兩全」「年金」「投資連結」或「萬能「等字樣的人身保險,中國保險協會網站(www.iachina.cn)「保險產品」專欄公開的《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產品名錄》中的財產保險,均需填報。
3.持有投資型保險情況的,應逐人、逐單填寫持有的所有投資型保險的保險產品全稱、保單號、保險公司名稱、以及累積繳納的保費、投資金等,並合計填寫所有保單累計繳納保費、投資金總額。保險有效期間取出的保費、投資金仍計入累積繳納保費、投資金總額。
4.應填報截至填報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投保人且仍有效的所有投資型保險,即使不再繳費,也應填報。
『叄』 為什麼幹部個人事項不包括存款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裡面沒有提到存款報告。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3)房產股票基金保險應該報告擴展閱讀:
按規定報告,強調不得遲報、漏報、少報,更不得虛假報告或隱瞞不報。這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完整」「真實」報告上述事項,若有特殊情況,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實踐中,應注意對黨員領導幹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未予報告行為的認定和把握。
如有的黨員領導幹部規避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故意把個人所有的房產、股票、基金等登記到他人名下,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不予報告。
對此類行為應堅持「實質判斷」標准,即只要根據證據能證明上述財產確屬領導幹部本人或家庭實際所有,且本人沒有如實報告,則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該條款要求情節較重的,才能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未達到情節較重的則不構成違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肆』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要報告嗎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也是需要報告的。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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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八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伍』 比較儲蓄、產房、基金、黃金、債券、股票、收藏品、保險八種理財產品的優劣
說來話長啊!有時間一一分解。
『陸』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嗎
除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外,還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6)房產股票基金保險應該報告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五條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說明、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說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