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市上市公司一般公布業績報告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年報每年都在什麼時間段披露
一季報:4月30日前;半年報:8月31日前;三季報:10月31日前;年報:次年4月30日前。
B. 股票一般在什麼時間發布季度報表
在都在1月,4月,8月,11月
C. 請問關於基金的季報,半年報,年報時間
1. 基金需編制年報、半年報摘要,並將摘要至少登載在一種指定報刊上,登載的最小字型大小為標准五號字。准則指出,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報,並至少登載在一種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上。
2.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二節 基金產品概況
第三節 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
第四節 管理人報告
第五節 投資組合報告
第六節 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七節 備查文件目錄
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訂本准則。
第二條凡根據《基金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售基金單位並依法辦理備案手續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季度報告。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
基金託管人應當對基金季度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進行復核、審查,並出具意見,保證復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本准則的規定是對基金季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均應披露。若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基金確不適用的,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第五條基金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無須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審計的財務資料應註明未經審計字樣。
********第六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季度報告最小字型大小為標准五號字。**********
第七條 季度報告的文字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履行置備義務。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備案義務。
第二章 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十條 季度報告應作重要提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聲明:××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
基金託管人__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_年_月_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第二節 基金產品概況
第十一條應披露以下內容:基金簡稱、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徵(若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名稱等內容。
第三節 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
第十二條至少應列示本報告期的下列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基金本期凈收益、基金份額本期凈收益、期末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份額凈值等。
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號<主要財務指標的計算及披露>》的有關規定計算和披露相關指標。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不須披露。
第十三條列表顯示本報告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情況,並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變動進行比較。
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基金凈值表現的編制及披露>》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基金的凈值表現。
第四節 管理人報告
第十四條 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情況。
第十五條對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守信情況作出說明;若存在違法違規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諾的,應就有關情況作出具體說明,並提出處理方法。
第十六條 結合宏觀經濟情況及證券市場情況,對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業績表現作出說明與解釋。
第五節 投資組合報告
第十七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應按《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定披露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若有股票投資)。
(三)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若有股票投資);指數基金若兼具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的,應分別按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細。
(四)報告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五)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六)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第六節 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十八條開放式基金應列示本報告期內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報告期內合同生效的基金,應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至少包括:本報告期期初(或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間基金總申購份額、總贖回份額。
第七節 備查文件目錄
第十九條 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存放地點及查閱方式。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准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D. 基金季報和年報披露時間是什麼時候
基金季報、半年報和年報披露時間規定:
1、基金季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2、基金半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3、基金年度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另外,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後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披露更新招募說明書.
5.基金中期報告
基金中期報告是反映基金上半年的運作及業績情況。主要內容包括:管理人報告、財務報告重要事項揭示等,其中,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益及分配表、凈資產變動表等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以及關聯事項的說明等。該報告在會計年度的前6個月結束後60日內公告。
6.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包括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7.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資產中扣除的費用後的價值。
8.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基金單位資產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單位總數後的價值。
9.基金累計凈值
基金累計凈值是基金單位資產凈值與基金成立以來累計分紅的總和。
E. 基金、社保、保險這些機構的持股比例每季公布時間有規定嗎
三個月是一個周期嗎?時間是有規定的
F. 基金季報和年報披露,一般在什麼時候
季度結束15個工作日內出季報,差不多是三個禮拜,基金公司基本會把季報都出來;
半年報(中報)是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年報是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披露。
圖片來源:南方基金,註:依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半年報在2019年9月1日後改稱中期報告,但實質性披露內容沒有改變。
G. 中國股票第一季度報表截止時間是多少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上市公司年報的披露時間為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季報的披露時間為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報表截止時間為4月30日。
H. 年報,中報,季報的法定披露時間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8)社保基金股票季度報時間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六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