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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股票基金

發布時間: 2021-05-07 06:16:14

Ⅰ 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 銀行理財 需要填寫嗎

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7年1月31日印發,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規定。全文共十二條。
如您有需求可參考《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1997年發布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現行文件是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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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您好,在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有關持有基金情況一欄中需要填寫余額寶的持有份額,請問如何查

這個應該是跟支付寶企業合作的,你這邊提供職工的身份信息讓支付寶後台查的吧,不過不知道這樣查合不合法。

Ⅲ 基金從業資格及重大事項

根據相關規定,從事基金類工作的人員都需要具備基金從業資格證書,想要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書,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規定的所有科目,各科目成績有效期為四年,超過期限,成績將被視為無效。

Ⅳ 個人重大事項報告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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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Ⅳ 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有關理財產品填報要細化到什麼程度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包括的內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是需要填報的。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根據上述第(四)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內容似乎包括金融理財產品的。

Ⅵ 基金已經贖回了,未到賬,個人事項報告需要填寫嗎

不要,贖回來的基金不可能立馬到帳,從贖回到到帳這中間有一個過程,大概要一個星期左右,貨幣基金快些,二個工作日差不多了。

Ⅶ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除股票、基金和投資性保險外,其他理財產品未填全怎樣向組織說明

補充填寫提交。

Ⅷ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嗎

除所有理財產品全部報告外,還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8)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股票基金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

第五條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漏報行為,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等處理;情節較重的,應當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處理。

情節較重是指少報告房產面積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報告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或者其他漏報情形較重的。存在兩種以上漏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經認定,查核結果凡屬隱瞞不報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誡勉、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處理。存在兩種以上隱瞞不報情形的,從重處理。

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者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查核發現領導幹部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正常收入的,應當要求本人在15個工作日內說明來源,必要時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對拒不說明、無法說明財產合法來源或者經查證說明不屬實的,由執紀執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