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河仁慈善基金會所持股票名單
河仁慈善基金會,是全國第一也是唯一經由國務院審批、以金融資產(股票)創辦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創辦人是我國著名企業家、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曹德旺先生。
2011年5月5日,在河仁慈善基金會成立大會上,曹德旺先生與其妻子陳鳳英女士,正式宣布向河仁慈善基金會捐贈所持福耀集團3億股股權,總價值35.49億元人民幣。基金會的名稱,來自曹德旺先生的父親曹河仁,此名稱中蘊藏「上善若水,厚德載物」之意。 自2009年3月曹德旺先生提出捐贈股權設立慈善基金會以來,得到國務院領導和中央各部委的高度重視,引發了政府有關部委在諸多政策上的通力合作和全國公眾的廣泛關注,歷經兩年多的努力,中國股權第一捐終告成功。它的成立,為中國慈善事業的未來寫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其意義遠超河仁慈善基金會成立的本身。
河仁慈善基金會目前已向社會捐贈多個公益慈善項目,覆蓋助學、扶貧、救災、公益傳播與研究等領域。
Ⅱ 曹德旺通過河仁慈善基金會捐贈1億元抗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
汽場買車APP1月31日報道全國范圍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持續升級,牽動著億萬國人的心。1月30日,福耀集團董事長曹德旺先生提議,由河仁慈善基金會捐贈人民幣1億元,專項用於支持湖北省(7000萬元)、福建省(3000萬元)開展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需。
疫情就是戰令。福耀集團積極響應國家抗擊疫情有關規定與號召,充分做好員工關懷、節後復工以及日常防疫的各項工作,只要大家能同心協力,一定能夠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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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河仁慈善基金會的介紹
河仁慈善基金會,是全國第一也是唯一經由國務院審批、以金融資產(股票)創辦的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創辦人是我國著名企業家、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曹德旺先生。 1 2015年9月28日,河仁慈善基金會入圍由中國扶貧基金會和中央主要新聞媒體共同發起的,2015中國消除貧困捐贈獎提名。
Ⅳ 曹德旺被稱為中國首善,他為何如此熱衷於慈善事業
近日又有媒體報道出曹德旺先生對武漢捐款7000萬,對福建捐款3000萬以援助。從1983年到2019年曹德旺已經捐出了超過110億,全部用作於慈善事業。
采訪中曹德旺表示,我希望在國家有難的時候,每個人都會挺身而出,如果每個人都從自己的利益得失來思考問題的話,那麼國家就是沒有希望的。每個人都要保護自己的國家,這是中國人的責任。他曾經對中國的企業家說,如果企業家沒有責任感,那麼充其量就是一個富豪。網友們評論他是“中國首善”的稱號,曹德旺表示自己的捐款,不過是為了幫助國家度過困難,對這個排名絲毫沒有一點興趣。只是做了一個中國人應盡的本分和應該做的事。
如果人人都有這種意識這種境界思想,那麼我想中國的發展一定會比現在更加的迅速。曹德旺用自己的行動來詮釋了,慈善並不是說說而已。
Ⅳ 何仁的工作經歷
1955-1960 大連工學院(大連理工大學)化工系學習。
1960-1980 大連工學院化工系有機化學教研室任助教、講師。
1980-1981 北京語言學院學習德語,獲艾伯特基金會獎學金,去聯邦德國學習。
1981-1984 聯邦德國亞琛工業大學博士研究生,學習金屬有機化學及配位催化。
1984年獲聯邦德國亞琛工業大學博士學位。
1985- 大連理工大學化工學院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應用有機化學教研室主任,化學系主任,工業催化研究所副所長,應用化學研究所 所長。
Ⅵ 你如何看待曹德旺出資100億建福耀科技大學這件事
由”玻璃大王“、福耀玻璃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曹德旺創辦的何仁慈善基金會計劃出資100億元,投入籌建”福耀科技大學“。值得注意的是學校性質為共同探索的新型公辦大學辦學模式;在辦學發展思路上,基金會提出按照”高水平、小規模、應用型、國際化、市場化“的辦學理念,興辦理工類科技型大學。且學校開展研究生階段的應用型人才培養,在全國范圍內招收優秀的本科畢業生,目的為解決我國當前應用型、技能技術型人才斷檔問題。此外,何仁慈善基金會幫助學校與國內、國際一流大學開展合作研究及聯合辦學。
Ⅶ 河仁慈善基金會的組織機構
作為中國第一家以捐贈股票形式支持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基金會,河仁基金會開創了中國基金會資金注入方式、運作模式和管理規則的多個第一。
河仁慈善基金會在管理模式上也將不同於以往。基金會採取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定位為資助性慈善基金。邀請13名知名人士任理事,基金會的重大事項均由理事會決策,理事會由監事會監督。還將聘請國際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審計,每年定期公開審計報告及慈善項目名單。
基金會下設四個管理機構,分別負責預算和財務管理、慈善項目管理、資產直接項目投資和間接項目投資。
在今後基金會的運作上,曹德旺表示,基金會將秉承「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運作,為保證「每一分錢的去向都讓社會知道」,基金會將像國際上市公司一樣規范管理,定期公開審計報告和慈善項目名單,基金會的每一件事都會向社會公告。
組織機構圖示
Ⅷ 河仁慈善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名稱、注冊金額和住所:
(一)基金會全稱:河仁慈善基金會(Heren CharityFoundation,縮寫 HCF)
(二)原始資金:來源於曹德旺和曹暉捐贈的354900萬元人民幣等值股票。
(三)基金會住所:福建省
第二條 基金會宗旨:關注弱勢群體,促進機會平等,推動社會和諧。
第三條 基金會性質: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
第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基金會遵循弘揚慈善精神,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理念,業務范圍包括:
(一)關注中國教育事業,擴大弱勢群體受教育機會,提高其人文與科學素質;
(二)資助欠發達地區和弱勢群體,改善和提高其醫療保障水平;
(三)資助並促進環境生態保護;
(四)資助緊急災害救助以及災後恢復與重建。
第三章 組織機構、法人代表及管理模式
第七條 本基金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由11至15人組成。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本基金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理事會閉幕期間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條 理事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認同並執行本基金會章程,保證有足夠時間服務於理事會;
(三)熱心公益慈善事業,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夠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具有在某一專業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經歷,在該領域擁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個人聲望,且其專業素養能夠切實服務於理事會和機構發展。
第十條 理事產生與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理事連續3次未能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因主客觀原因不能再履行理事職責的,應及時辭去理事職務,報理事會通過生效;
(五)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由理事會有效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六)理事選舉與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與義務:
(一)了解基金會的運行狀況;
(二)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詢;
(三)查閱理事會記錄和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各項活動;
(五)有權參與理事會各項事務的表決,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六)有權提請理事會審議相關議題,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七)推薦理事;
(八)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志願人員;
(九)承擔力所能及的理事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十)維護基金會的聲譽,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基金會發言;
(十一)監督秘書長工作,不幹預秘書處行政管理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二)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等;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和批准年度計劃和重大業務活動: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年度公益項目計劃;決定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決算,監督財務執行過程;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制度、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決策;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考核秘書長工作業績;
(九)保證機構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關於理事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原則定於每年3月和10月召開,特殊情況則按臨時會議形式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長召集。
(三)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的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四)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0天通知全體理事、監事。會議通知必須註明會議討論議題。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3/4以上理事出席,所做的決議方為有效;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參會理事80%以上通過,所做的決議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金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終止;
(五)每年捐贈資金分配方案;
(六)理事們認為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7至9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從監事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應具備履行職責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五)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及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
(二)監事有權核查理事會或秘書處的工作是否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並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意見,情節嚴重者可向司法機關舉報;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及理事會下設各專業委員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四)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監事一律不領取薪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監事應簽署利益沖突聲明,當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應當在理事長缺席或不能行使權力時擔負起理事長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負責協助理事會指導、協調秘書處工作。專業委員會由理事長任命具有相應專業背景的理事擔任委員會主任。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家或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與基金會業務相關的戰略管理、經濟、法律、金融、投資和國際合作等方面專家組成。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有不良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監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五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理事會設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聘用,簽署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屆理事會剩餘任期。理事會任期到期後,秘書長職務同時解除。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各主要部門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審批後聘用,其他人員由秘書長決定聘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開展日常工作;
(三)協助理事會的召開;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並報理事會批准;
(五)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擬訂本基金會基金的年度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報理事會審批;
(七)擬訂本基金會年度經費預算、基金會年度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批;
(八)向理事會提請審議基金會重大捐助活動與公益救助活動,由理事會作出決定;
(九)報告重大活動進展和年度審計工作;
(十)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秘書處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一)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二)決定秘書處各機構工作人員聘用;
(十三)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資金來源:
(一)曹德旺家族捐贈的私人財產:
1)福建省耀華工業村開發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240,089,084股;
2)三益發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59,910,916股,共計3億股,按公司股票捐贈交割日前30天在上海交易所加權平均價扣稅後凈金額作價;
3) 原始股票轉讓給本基金會所需繳納的稅款,按合同規定,在過戶手續完成後,由本基金會負責繳納。
(二)通過經營上述資產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基金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資金籌措與投資管理
本基金會可運用自有資產進行盈利性投資、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保證基金保值與增值。
本基金會應按照與曹德旺家族的股權捐贈協議,嚴格執行相關條款,充分履行基金會作為股權持有人的股東權益和義務。除非本基金會授權的投資和經營,處置曹德旺家族所捐贈福耀玻璃股票需經基金會全體理事90%以上同意,形成理事會書面決議,方可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屬於社會公共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八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資產及其運營所形成的實際的現金收益主要用於:
(一)本基金會業務領域的公益支出;
(二)管理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十條 資金使用及日常費用管理
(一)基金會資金使用由秘書長根據理事會決議執行批付。理事會未作出決議的項目,由理事會決議在一定額度內授權理事長決定。
(二)日常緊急救助資金,單筆不超過50萬人民幣;日常行政管理支出,單筆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由理事長審批。但上述兩項支出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000萬人民幣;
(三)非預算內支出,每筆不大於10萬元,全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由秘書長直接批付。
(四)緊急救災資助項目,由捐資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和秘書長根據實際需求做出決定,並事先通報各位理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的重大資金活動是指資金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公益項目,資金投入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項目,必須列入: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年度財務預決算計劃;
同時以上重大捐助、救助與投資活動非經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重要事項的表決程序,不得立項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實際的現金收益的80%.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四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資產管理報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未按主要捐贈人與基金會簽署的捐贈協議運作基金會,經法院判決撤銷或解除捐贈協議的。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的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