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離婚時如何搜集分割股票,基金,保險的證據
可以在當地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離婚證據是關鍵,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離婚官司輸贏的關鍵就在於離婚證據是否充分,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離婚證據的充分與否直接關繫到,法官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然而離婚證據的收集又是一個復雜又富有技巧的過程。因此在這種時候,可以咨詢專業的離婚律師,他們會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告訴他們應當收集哪些離婚證據,怎樣收集的證據才是合法有效地,才能被法院採納作為離婚的證據。
❷ 離婚時對一方投資性財產應如何分割
對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該盡量爭取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股票或股份屬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待符合轉讓條件後,當事人可以依法對離婚時沒有涉及的共同財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銀行存款
一、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為個人財產的,應舉證證明。舉證包括:婚前或者婚後夫妻財產公證,單方面贈與證明,個人財產增值證明……
二、分割銀行存款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論證是誰的錢的問題,而是先要把錢固定起來的問題.因為銀行存款很容易轉移。所以如果起訴離婚,首先要做的是訴前財產保全,保全了財產從另外一個角度也就保全了證據。
三、提醒:如果夫妻雙方有產業,切記不要為了逃避稅務而輕易將收入存入其他親屬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這樣做,一定要留有書面的證明材料以備以後離婚時說明夫妻財產問題,
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
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後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標准相統一,我們認為,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作為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准。具體如下:
一、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後,該收益仍為個人婚前財產。
二、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後,該收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後的,該收益為個人財產。
以個人財產投資收益
一、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於公司或企業,若基於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二、當事人將屬於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對房屋這類重大生活資料,基本上是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包括維護、修繕,所取得的租金事實上是一種夫妻共同經營後的收入,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三、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券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券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四、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以上四方面的收益,關鍵是確認「以個人財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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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離婚時如何分割股票及其特點
股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一定價值、一定數額的財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以一方名義購買的股票,應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離婚時,股票應和夫妻其他共同財產一起予以分割,這是沒有問題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這部分財產有其特有的屬性,決定其在分割時也有其特點。一是股票的價值不是確定的,它是隨股市的漲落而漲落。
因此,在作為一種財產分割時,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來確定它的價值,也不能以它的發行價來確定其價值;既不能以購買時的購買價確定其價值,也不能以分割時的股市價確定其價值。要充分考慮它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風險對夫妻雙方的均衡性,即夫妻雙方共擔共同財產的風險,而且風險對夫妻雙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時,可參考分割時的股市價,並結合該種股票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內的股價漲落幅度,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一個股價,或由法院判決確定一個股價,按此股價來計算所持該種股票的全部價值量,進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財產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因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進行交易時才能在不同所有權主體之間進行讓渡,要在股市交易中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實現讓渡。因此,如果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這些數額的股票所代表的財產量的佔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辦理過戶手續才能分割。因此,在處理上,對於以夫妻一方名義所持有的股票,宜採取歸其所有,而由其按折價的價值量給付對方一部分辦法為好。
❹ 離婚時,股票期權該如何分割
我們現在在上海處理離婚案件,越來越多遇到了股票期權的分割問題,特別對於一方在外資工作的高級員工,股票期權問題尤為常見。經理股票期權(ESO)起源於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其核心是將管理層的個人收益和廣大股東的收益,尤其是長期利益統一起來,從而使股東價值成為管理層決策行為的准則。近年來,我國公司中引入ESO理論並試點實行。這樣,企業經理層的收入結構主要表現為:經理層收入=薪酬+期權收益。其中,薪酬是短期的、確定的當期收益,期權是長期的、不確定的未來收益。他若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可能會為他設計了一套股票期權激勵方案,授予他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某個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他可以自己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這一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當然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可見,他所擁有的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他的一種權利,他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行權價)購買一定數量的他所在公司的流通股票(此過程稱為行權)。在股票價格上升的情況下,他可以通過行權獲得潛在收益(行權價和行權時市場價之差)。現在,你們要離婚,對他所在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是否應當分割,若應當分割,具體如何分割,請帶著你的疑問,和我們一起理清相關問題。(1)若他行權購買公司的股份,這一股份來源於哪裡?中國目前的新股發行政策尚沒有關於准許從上市公司的首次公開發行中預留股份以實施公司的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先例,同時增發新股的政策也沒有相應的條款。另一方面,中國的上市公司通過股份回購的方式,取得實施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需股份的途徑也不能得到相應的政策支持。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除注銷股份及與其他公司合並外不能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因此,由於發行體制及相關政策法規的制約,我國公司不可能像國外那樣根據需要自行決定是否發行新股或回購股份,這就使得股票來源問題成為在我國企業中推行經理股票期權的長期激勵計劃的最大障礙。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若政策法規方面不做松動,解決這一問題可以有以下兩個基本思路:一是通過第三方從二級市場購買股票,作為實施期股計劃的基礎;二是通過國有股或法人股的轉讓,但是這部分轉讓得來的股票不具有流通性,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經理股票期權,也不可能像國外那樣對公司高管人員產生很強的激勵作用。a、新增發行。向證監會申請一定數量的定向發行的額度,以供認股權持有人將來行權(即以認股權約定的方式購買公司股票)。此方式必須經證監會批准,有相當大的政策難度。b、大股東轉售。在不影響大股東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可由大股東承諾一個向認股權持有人轉售公司股票的額度,以供將來行權。該方案的前提是這部分股票在向認股權持有人轉售後可以上市流通。這種方式必須經證監會批准,也有相當大的政策難度。風華高科採用的就是此種方式。c、以其他方的名義回購。即通過二級市場回購一定的股票以供認股權持有者將來行權。由於中國法津規定除回購注銷之外上市公司不能回購自己的股份,因此可用其他方的名義持有部分股票以供將來行權。d、虛擬股票期權。這實際上是一種把經營者的長期收入與公司股價掛鉤的方式。在該方式中,經營者並不真正持有股票,而只是持有一種「虛擬股票」,其收人就是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價格差,由公司支付。如果股價下跌,經營者將得不到收益。e、為繞開關於股票回購的政策障礙,上市公司可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工持股會,甚至以自然人的名義購買可流通股份作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股份儲備。(2)他行權時,購買資金來源哪裡?股權激勵的出發點,使受激勵的人和企業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減少股份公司的代理成本,形成激勵相容的機制。但是,中國股市的不規范造成無法形成對期權價值的合理預期,再加上非經營收入的存在、董事與經理人員安排合一等因素,根據股票價格制定的期權的行權價格並不能反映經營者的業績。如果將股票期權的行使與反映公司業績的凈資產收益率、總利潤這些指標掛鉤,來設計目前的激勵機制,可能激勵效果更好。國外對期權價值的研究已經進行得相當深入,普遍使用的期權定價模型為B-S模型。根據期權價值的估計,可以確定期權的授予數量。實踐中,許多公司將5%左右的股權或股票期權售給經理。在中國,由於諸多原因,目前對期權還不能進行准確的估價,由此也不能確定期權的授予數量。一般來講,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占總股本的比例都偏小,對經理人員報酬的貢獻較小。購買期權的資金來源,獎勵基金從凈利潤中支取,只要股東大會同意就可以了,這是股東同意和管理層、員工進行「利潤分享」。這種提取獎勵資金的做法是符合有關政策的。但是,從其他一些期權的激勵方案來看,不少是把獎勵資金作為經營成本列支的,這涉及到企業的稅收問題,還需有關國家政策的支持。假設要達到股權激勵的理想效果,經營管理人員的持股占總股本的5%,對於大型的公司來講,經營管理人員動則需要出資百萬。這對我國許多經營管理人員來講,尚存在支付的困難。針對多數管理人員尚無足夠的資金來行使股票期權賦予的認股權的問題,可以通過開辟公司借款、擔保貸款、銀行專項抵押貸款、分紅積累、獎勵等多種渠道解決。(3)離婚時,他的股票期權是否分割?他所擁有的股票期權只是一項權利,且可能會因行權時行權價格(即預先確定的價格)低於行權日股票的市場價而產生一定的財產收益,因此該權利一般也是財產性權利。期權的這種財產性,是通過其後的行權行為(即以行權價格購得股票)得以實現的。若認為期權具有財產性性質的話,則行權是期權這種權利的固有和應有的內容,行權是期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期權之所以存在財產利益就是因為它可以行權。同時,期權的獲得也是需要支付對價的,獲授人支付了對價所獲取的期權當然包括了將來可以通過行權行為獲取相應物質利益,而不僅是「紙上的權利」。因此可以說,期權是一種財產性權利,行權是實現期權財產性的必然過程,是期權的固有內容。同時,從以上定義及期權的行權過程可以看出,附條件性的權利在將來行使是這種權利的固有特點,其所附條件及行權共同構成期權的完整內容。根據股票期權的性質及其實施方案來看,股票期權是不可轉讓的,否則也就違背了其將管理人員的利益與公司利益相統一的原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有例外,如美國國內稅務法規規定,股票期權不得轉讓,但是期權擁有人可以在遺囑里註明某人對其股票期權有繼承權,當期權擁有人死亡、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等情況出現時,其指定的家屬或朋友就有權代替他本人行權。行權之後,受益人就擁有了公司普通股股票,成為公司現實的股東。這時候,受益人可以選擇持有股票,作為對公司的長期投資;也可以選擇將股票出售以獲利。但是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三十條第六款有規定:「公司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三年內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後在任職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百分之五十,並須經董事會同意。」由此可見,除非受益人在行權之後離開公司,否則由於其在公司中的特殊地位,其所獲的公司股票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進行有條件的轉讓。由以上分析可見,他的股票期權是一種未來的權利,是否行權還存在不確定性,因為他可能因行權而不會獲得收益而放棄不行權,或者他可能會從原公司辭職而失去行權的權利,也就是說這種收益是不確定的。但是股票權利的擁有是在婚後取得的,這種權利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應當對此權利進行分割,或權利歸屬一方,給予另一方折價補償。但離婚案件在司法審判實踐上遇到了操作上的困難,一般上市公司不允許非本公司員工分割這個權利,即使判決書上確認了配偶的股票期權份額,也造成實際上的無法行權,所以只能是他已經行使了購買的權利並獲得了收益,才能就該收益進行分割。
❺ 離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股票、債券、基金怎麼分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書方式轉讓給另一方;無記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將該股票交付給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則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應分出的股份無償轉讓給另一方。
雙方如果能夠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則可按雙方協議的分割方法進行處理。但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價值無法確定,瞬息萬變,一日之間價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進行估價或折價,會給雙方帶來風險損失。因此,還是選擇協議分割比較有保障。
如果雙方分歧較大、協商解決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數量按比例分配,依法進行判決。
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價格計算相應的貨幣數額。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無法確切掌握股份的市場價值,對此可以由雙方競價取得,也可以根據公司年終財務總結中的每股凈資產額,確定股份價值並予以分割。
對所持債券的價值有爭議的,可按分割當日市場行情價值,一方繼續持有債券,向另一方支付相應一半對價;第三種分割方法是可根據債券的數量,按照比例分割。
❻ 保險,股票和基金也算是夫妻共有的財產嗎離婚時怎樣分割
股票和基金,在沒有做過公證情況下,就看資產來源時間是不是婚後的,是婚後的就屬於共有財產。
至於保險。不看什麼婚前婚後的,看被保險熱和投保人,受益人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父母與子女),配偶(離了就不算,訂婚戀愛都不算),法律認可的關系(法院裁定的其他監護人,養父母關系)
假設你給自己買保險,自己受益人是配偶,那麼即使等七老八十了,身故以後配偶還是能拿到保險金的,或者離婚以後,因為你給自己買保險,投保人和被保人都是自己,所以,你有權變更受益人。(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之間必須滿足直系血親,配偶,法律認可的領養關系),離婚後可以不變更,但是變了以後就變不回來了。如果對方幫你買保險,離了以後她不想繼續為你交費,你可以變更投保人為自己的。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都需要得到被保險人的同意。
以上是身故受益人的情況。有些保險是生存險,約定當你或到70歲,60歲,會以年金形式發放生存養老金,或者一次性返還你的額定保險金額。這部分的錢就是你自己的。不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償債,合理避稅。
保險是陪伴你終生的,錢放保險公司里是最安全的了。所以保險公司對於高額保單查你收入,查資金來源也很嚴格,嚴格把控洗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