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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的公司可以發行股票 2024-09-21 07:35:16

穆勒基金股票

發布時間: 2021-05-01 19:31:29

『壹』 親戚最近推薦美國穆勒基金怎麼怎麼好 說去年掙了幾十萬 有了解穆勒基金的嗎 解解惑唄

投了錢進穆勒基金的朋友們,趕緊組織當地受害者,至少5人,去當地刑偵支隊報案,他們一定受理,因為我們去報案的時候,穆勒基金已經上了刑偵的案件,全國各地都有報案的,一定要把事鬧大了,才能把趙偉人,各群的群管理員,這些管理員就是同夥,他們早已經把自己本錢拿出來了,所以現在不斷找借口拖延,,大家別再抱有幻想了。只有報案,才能把趙偉人,各群的管理員抓鋪歸案…

『貳』 穆勒基金是真的嗎

想做基金投資建議去一些專業的基金理財平台
我在如意鋼鏰買基金一年多了
用他們選基123挑選的基金基本都賺錢了
主要是還有一個把握買入和賣出的輔助工具

『叄』 美國穆勒基金投資公司是全美十大私募基金公司嗎

是的 穆勒基金在中國已經運行了8年多了

『肆』 穆勒基金投資理財

理財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建議還是買大銀行或者大證券公司的產品靠譜,
風險與收益成正比,同風險級別的產品收益一般差不多。所以建議還是買大銀行或者證券公司的產品
這個屬於才推出的理財產品,還有待市場考驗
目前很多類似的理財平台,相繼被查,跑路,很多投資者的錢因此而血本無歸,
建議投資者不要盲目入市,需謹慎對待!
投資理財產品有很多,例如股票,原油,期貨,基金;
股市現在牛市已經過了,投資者紛紛轉戰原油市場
不妨可以考慮目前投資市場比較熱門的現貨原油投資,
現在做現貨原油的很多主要是有一定的優勢,做空做多都可以盈利,比較靈活,全天都可以交易
有幾個方面的原因與任何股票和期貨市場相比,現貨交易市場更加穩定,更加安全,
另外,任何地區性股票市場都有可能被認為操縱,但原油市場絕不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全球性的投資市場,
全球一樣的投資對象,一致的價格,現實中還沒有哪一個機構具有可以操縱的實力,投資者也就獲得了很大的投資保障。
至於賺錢與否,需要掌握正確方法,掌握了就好做,沒掌握肯定就不好做了,收益還是蠻好的。

『伍』 穆勒基金怎麼樣

要求是,在符合分紅的條件下必須以現金的形式分配至少90%的基金凈收益並且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開放式基金分紅的原則是:基金收益分配後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它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需規定基金收益每年分配最多次數;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分紅不是根據基金份額凈值的高低來決定,而一般根據基金投資情況,即是否實現真正的收益才能分紅,因此凈值高並不表明基金就要進行分紅。基金經理可能會根據所持有股票的情況來看是否進行分紅,如果股票價位已經到了一定高度導致股票估值超過合理水平,基金經理可能會賣出這些股票並且持有足夠的現金,這時才具備分紅的條件。
基金分紅是怎麼回事2011年

『陸』 美國穆勒私募基金官網

一、什麼是私募投資基金
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二、登記備案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募集發行
1.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2.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3.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機構通過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4.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准和方法。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5. 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四)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五)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六)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七)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八)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九)惡意貶低同行;
(十)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6.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
(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三)海報、戶外廣告;
(四)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五)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六)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七)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八)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7.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三)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四)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五)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8. 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說明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資者的相關權利,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四、投資運作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案例:近期,中國證監會在監管中發現一家交易平台違規開展私募產品收益權的拆分轉讓業務。具體模式是,先設立關聯公司以合格投資者身份購買私募產品,然後通過交易平台將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給平台注冊用戶。此類業務主要涉及三方面違規事項:一是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突破私募產品100萬的投資門檻要求;二是平台注冊用戶未履行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並向非合格投資者開展私募業務;三是通過拆分轉讓收益權,將私募產品轉讓給數量不定的個人投資者,導致單只私募產品投資者數量超過200個。
中國證監會及時對這種違規開展私募業務的行為進行了查處,並責令該機構停止開展相關業務。目前,該機構已停止開展私募產品拆分轉讓業務,並對存量業務進行整改。

『柒』 穆勒基金最新消息

穆勒基金現在為什麼提不出錢

『捌』 穆勒基金是否是傳銷

典型的「龐氏騙局」,屬於傳銷性質的「集資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