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職人員可以炒股嗎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不得在上班期間和利用辦公室的設備進行炒股,違反者會給予紀律處分,屢教不改的會遭到辭退處分。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第九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1)官員為什麼不能持有股票基金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2. 為什麼國家公務員不能炒股
可以,但不能上班時間炒股
3. 基金為什麼不能持有st股票
ST(Special treatment),直譯「特別處理」。A股市場中,將對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在股票簡稱前加上「ST」警示投資者注意風險。
財務狀況異常的幾種情況:
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的凈利潤為負值。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注冊資本。
注冊會計師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產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 ,低於注冊資本。
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虧損。
因此,被冠以「ST」警示的股票為經營不善,業績出現虧損,財務出現比較明顯問題的上市公司,面臨著強制退市的風險,普通投資者缺乏專業金融知識,容易導致嚴重的虧損。
4. 為什麼證券從業員不能買股票但可以買基金
因為從事證券工作的人員很容易接觸到內幕信息等內容,這樣由於信息不對稱等,證券從業人員如果買賣股票就可能獲得超額收益,因此禁止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而基金的性質是你把錢投到基金公司,由基金經理進行操作,所以即便獲得內幕信息也不會有任何影響,因為可以買賣基金。
主要的原因就是操盤的人不同。
5. 哪些公務員不能炒股
一、國家就嚴格規定政法、軍 隊、機關等部門不許辦企業、公務員不許經商。2002年也出台了「處級以上官員不許炒股、科級以下可炒股」的規定。這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經商,勢必出現官商不分,國家將蒙受不可估量的損失。如果證監會的官員參加炒股,可想而知,將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最終吃虧的還是普通投資者,這也是為了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 二、北京目前也還沒有允許公務員辭職帶薪「下海」的政策規定。北京是首都,是心臟,是安全穩定的敏感地帶,是政治中心,每項政策的出台都要慎之又慎。
6. 為什麼不能買基金重倉股
命時期,來自社會底層的長褲成了革命者的如今長了翅膀。沒有錢的大
7. 為什麼相關人員不得從事買賣股票
比如..一:基金經理,他有大筆的資金,可買進賣出,當然他拿的是投資人的錢,如果自己可以開戶炒股的話,他就可以用自己的帳號在低點買進,再利用基金公司的錢(投資人的錢)拉升股票,然後再把自己帳號的股票在位賣出(基金公司接盤),所以他們不能炒股。二,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所有的證券的工作人員可以隨意的打開客戶的帳號,查看客戶的盈利情況,所以他們不可以開戶炒股。其它的就不用說了。
8. 黨政領導幹部不能經商的政策依據,為什麼能買股票,不能入股。拜託了,謝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8)官員為什麼不能持有股票基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八十八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第一百零八條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